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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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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益交战中,关于特定规则的存在价值问题将引发争议。这种规则到底好不好?是否需要动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方式来强制执行?就在争议存在的同时,通过说服和强制,这些社会特定规则已经被制定、执行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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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论点是,公众作为公共事务的旁观者,无法成功参与讨论,帮助解决问题。但是,他们可以从外部做出判断,他们只能以支持某一直接利益相关方的形式参与进来。由此可见,公众利益的维护无法取决于具体事件。那么,取决于什么呢?在讨论过程中,公众如何参与,才能最好地维护好自身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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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时,公众才能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如果没人提出异议,那就意味着没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公众而言,任何被相关各方都接受的规则都是对的。由此可见,在某一问题中,公众利益的维护仅限于以下要点:应该有规则可依,而且这些规则需要被强制执行,非强制性的规则应依照既定规则加以调整。公众舆论认为,约翰·史密斯(John Smith)应不应该做,或者做什么,都不重要;公众无需知道约翰·史密斯的动机和需要,这与公众不相干。但是,约翰·史密斯必须依照承诺办事,也就是按规则办事,这对公众很重要,因为除非社会契约的制定、执行、修订有既定规则可依,否则社会就无法建构。除非用权利与义务体系加以规范,否则人类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诉求便会使问题源源不断地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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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利益并非体现在准则、契约、习惯之中,而体现在对准则、契约、习惯体系的维护过程中。公众关心的是法律体系,而不是具体的法律;关心的是法律的运行方式,而不是法律针对的具体情况;关心的是契约的神圣,而不是契约的细节;关心的是风俗习惯建立的基础,而不是这个或者那个风俗。自始至终,人们需要找到一种“妥协方式”来积极面对各种事务;需要建立有效的规则来定义和预知他人的行为,以便及时调整自身。公众通过支持、反对、选举、罢工、联合抵制或联合支持等方式施加影响,而这样做的前提是,有人支持旧的规则,或者有人提出新的规则,否则公众的影响力便无从施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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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理论中,公众并不是法律、道德的源泉,最多是法律、道德行动方式上或精神上,可被动员的一种储备力量。虽然我否定了公众制定社会规则的功能,但是,我并没有摒弃公众所有的社会功能,我只是说,公众应该放弃名不副实的社会功能。当企图插手具体问题的时候,公众只能成为愚蠢而不明智的联合体。因为只有一个利益原则被普遍认可,这个原则是:所有的具体利益都受制于既定规则。当你问这究竟是什么规则的时候,你已经触犯了利益交锋领域中的某些观点,触犯了某些个人的、阶级的、局部的、国家的偏好。公众不该问这是什么规则,因为这个问题无法回答。如果承认建立某种权利与义务体系是必要的,它就会为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并没有什么体系是绝对神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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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桑塔亚纳(1863—1952),生于西班牙的美国诗人、哲学家,曾任哈佛大学教授。——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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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第九章 公众面对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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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规则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但却并不干扰人们的生活,其实,它们与公众没什么关系,只有在遇到问题时,它们的存在才会显现。习俗被所有愿意遵循它的人们所接受,签订合约,信守承诺,实现期待,这其中都没有问题出现。即使有人违规,只要违规行为被明确地指出,清晰地认定,并坚决地惩处,公众也不会提出任何异议。违规者因招认罪行而被识别,即使他自己否认罪行,人们也会通过诉讼程序将他识别出来。规则这个概念,我认为,无论在任何案例中,包括发现、阐述、实施的方式,都应该与格言警句一样,是完美无缺的。公众的力量可以在维护规则的权威号召下,毫不犹豫地集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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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来说,没有问题,除非对规则的有效性产生怀疑,也就是说,对规则的含义、公正性或者适用的方式产生怀疑。当产生怀疑时,公众需要简单而客观的方法来帮助验证。验证中必须回答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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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规则有缺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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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规则需要修订,如何选择修订规则的代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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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坚持认为,公众只要回答了这两个问题,便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解决公共问题的影响力。请注意,这并不是所有人都需要回答的问题,只是经常关注社会问题,并希望避免自己无知的公众需要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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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他将如何得知规则是否存有缺陷呢?他将如何选择规则的修订者呢?如果真的要回答这些问题,他必须在无法了解问题实质的情况下也能够快速作答。他真的能做到吗?他能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明智作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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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显然是荒谬的,以下四个章节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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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公众 第十章 公开辩论的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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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某项规则做事的人将会关注该项规则的具体内容。但是,对于那些与他的行为不相干的规则,他关注的重点是规则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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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的组成人员并非一成不变,他们随事件变化而变化,一个事件的参与者可能是另一个事件的旁观者。在不同领域里,人们变换着身份,忽而是事件的决策者,忽而是一个普通的旁观公众。这两种身份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与第三章中的“代理人”与“旁观者”不同):这里是个模糊地带,人们身处其中很难判断,自己应该去做决策,还是仅仅去影响其他决策者。这两种行为常常混杂在一起,在任何事件中都没有清晰的界线,这使得公共事务处理中,极大地混淆了公众态度与个人态度。在某些问题上,大众的观点被一些假托大众的个人的观点搞得含混不清。按照自己的喜好歪曲规则的人往往喜欢假装或想象自己是遵循公众的需求行事,所以必须要有可被接受的规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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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一开始就要及时发现并排除假大众之名的利己之人,这很重要。我这样说,并没有任何指责利己主义者之意,这不会起任何作用,因为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会做有利于自己的事情,这是必然的。在任何社会,建立在自我否定和个人牺牲基础之上的政治理论都毫无价值可言。它完全不能体现人们努力工作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人们为公共事业付出也是想获得其内在知识。而且,如果人们有充分的意识和非常明确的具体观点,那么,上述情况就更接近真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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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任何公共决策中,富于启发能力的天才不会隐藏或审查个人利益,而是因势利导,帮助它找到航向。在我的定义中,真正的公众的概念,必须从利己主义群体中分离出来。这样做不是因为利己有什么不好,而是因为如果每一个利己者都将私利伪造成公众意愿,那么,众多私利根本无法调和。如果真正的公众在事件处理中,只是为了个人利益的实现而被动员起来寻求主流态度,这样的事件处理是虚伪的;这无法呈现事件中各方的真实情况,问题也就无从解决。问题解决不了是因为真正的公众不会对所有事情保持常态的应对状态,当他们四散而去,重又关注那些虚华的个人利益时,公众被赋予的神圣权力便失效了。这就好比某个人认为六个警察可以对付一个杰克·登普西(Jack Dempsey)(1),可是当警察们回家吃饭的时候,他就茫然了。这也好比法国因盟国战胜德国而扬眉吐气,而当盟国离开了欧洲,它就傻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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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私利群体中分离出来的公众不会得到私利群体的支持。我们可以确认,如果愿意,任何农场主、商人、贸易公会成员都会自称为公众。那么,他们隐藏的私利如何被发现呢?任何普通的旁观者都没有能力识别出私利与无私公众的结合。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也许也是让政府最头痛的问题,旁观者只能求助于辩论。可以想象,他并没有能力判断辩论的价值,但是,如果他坚持辩论的充分自由,那么,私利维护者就很有可能逐一显现。开放性的辩论也许没有结果,或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它有助于识别出党派偏见者与私利维护者。如果能够在真正的公众中识别出他们,辩论也就实现了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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