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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制 第七章 改革、转变与展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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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及其宪法已经迈入了第三个世纪。每个世纪之交都是多事之秋。1800年总统大选便充满着强烈仇恨与个人恩怨。竞争在两位现任者之间展开:时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与副总统托马斯·杰斐逊。那次竞选大部分都是由党派推动展开的。杰斐逊赢得73张选举人票,但是他的竞选伙伴阿龙·伯尔也获得相同数目的选举人票。伯尔拒绝让步,经过众议院36轮投票,杰斐逊才最终获胜。权力于是从联邦党人手中转移到民主共和党人手中。“1800年大选是一次重大事件,它显示出这个年轻的共和国具有扭转乾坤的能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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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之时的总统大选,则是一场在时任总统威廉·麦金利与平民主义者威廉·詹宁斯·布赖恩之间展开的重新竞争。许多棘手议题都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所衍生的各种变化相关,这些难题即使解决不了,也要加以考虑。与美国在世界上扮演的更为重要的角色相关,新问题不断涌现。麦金利几乎没有参加竞选造势,便轻松获得连任,尽管并不是压倒性的胜利。两党制继续面对来自第三党的挑战,特别是新世纪最初几年中的进步党人。1901年麦金利遇刺身亡,活跃的继任者泰迪·罗斯福肩负起了领导这个国家迈向新世纪的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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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总统大选也可以列入这些“世纪转折”时期的竞争,堪称具有历史性。国会中民主党的主导地位已经于六年之前被打破,小布什的当选为华盛顿带来了近五十年来第一个完全由共和党人主导的政府。布什的当选是历史上最富争议的选举之一,如实呈现了遭弹劾总统克林顿与共和党国会之间的敌对关系,以及占国会少数的民主党人的挫败感。最高法院解决了本次选举的争议,加上小布什在普选票上的落败,使本国首都强烈的党派争斗情绪火上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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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次大选竞逐也反映出总统制的变化。总统的宪法权威在实质上依然相同,但是施展这种权威的环境却在每个世纪的尾声显示出极大的不同。杰斐逊就职之时,总统制仍在创设过程中。此时,它更是一个个人而不是一种机制,在职者试图领会自己权力的界限与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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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00年,总统制开始显示出优势地位。议会制政府——伍德罗·威尔逊1885年的一部专著即以此为题——能够处理农业社会中的各种议题。工业化与世界经济的增长要求官僚机制、等级制度和行政控制的专业化,包括通过行政首长来实现这种专业化。继任总统西奥多·罗斯福乐于承担这些职责,伍德罗·威尔逊与富兰克林·罗斯福也持相同态度。这个世纪前三分之一时间内的其他总统,塔夫脱、哈定、柯立芝与胡佛,则不太接受关于总统权力的扩张性观点。然而,大局已定。自富兰克林·罗斯福开始,总统制在地位、影响和结构方面都将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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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百年的时间里,总统制由个人职位——华盛顿、随后的亚当斯及杰斐逊——变成上千人共同参与的总统事业。理查德·诺伊施塔特在《世纪中期的总统制》中这样评论:“总统与总统制不再是同义词;这一职位现在构成了一个官场。”[2]白宫依旧是总统制的象征性场所,但是它仅仅容纳了一小部分为总统效力的人员。因此,当小布什2000年被选举为总统之后,首要任务便是填补职缺——从任命人事主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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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评论提示了在21世纪考虑总统制的一个重要教训:在解释发生的转变方面,重大事件、它们产生的议题、任职的人一般比改革更为重要。诺伊施塔特再次评论道:“当今的总统制拥有不同的模样……但是……那个模样并不是由法令法规或者人员配备所凭空生出。相反,这些都是对外部环境施加于我们政府形式的影响的回应;不是原因,而是结果。”[3]我们不应该对这一教训感到意外。毕竟,总统制是代议制民主中的核心机制。就这一点而言,总统制会被期待去回应重大事件,包括作出各种调整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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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制 改革与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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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相比,美国人一直都属于最充满激情的改革者。”[4]总统制是改革者频繁关注的对象。它被许多人认定为分权体系中最为强势的分支。因此,依据政府行为的成功抑或失败,总统制也会受到过分的褒扬或者诟病。在三个分支之中,国会最倾向于推动总统制改革,因为它经常与总统竞逐以分享权力。在这种权力竞争之中,司法机构的角色是保持更大的距离,并且依赖于个案的具体情况。法院的裁定通常为改革设定条件,然后再由其他两个分支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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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reform)意味着什么?它如何不同于改变(change)?这里所说的改革,是指变更总统制的结构或权威的重大努力。它们是指那些将重新安排机制运作方式作为唯一目的的情形。赋予总统执行政策的新权力并不包括在内。例如,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限制总统任期为最多两届,这十分明确地是一项改革;但是,赋予总统设定排放标准从而改善空气质量的权力,则并不属于改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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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竞争分支,国会通常提议对总统制进行彻底的体制改革。几乎从未出现过相反的情形:总统支持对国会进行改革(如果尝试这种方式,必然会遭到国会山的深恶痛绝)。国会议员经常提出警告,总统特权可能导致“皇帝式总统”,扭曲平等权力的分立。[5]这些担忧已经衍生出各种法规与宪法修正案,以纠正异常情形或施加制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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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很少带来想要的转变。它们通常由在重大决定(例如参战)上的分歧所推动。然而,这种纠正往往是程序性的(例如,改变如何作出派遣部队的决定)。不幸的是,对改革者而言,改变组织、规则与程序并不能确保结果尽如人意。改革往往会产生预想不到的结果;这些结果便是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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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文·哈葛罗夫和迈克尔·纳尔逊的陈述特别好地归纳了改革与改变之间的不同之处:“总统的领导力和国家政治不可变更地交织在一起。”[6]这个国家中正在发生的一切是由,并且应该由华盛顿宾夕法尼亚大道的两端同时予以代表。[7]诚如哈葛罗夫和纳尔逊所示,改革者往往对总统应该如何行事怀有一个偏好模式。但是,这些“专家给出的设计”,极少能够说明对那些为治理带来转变的重大事件与议题的真正回应。唐纳德·凯特尔明智地将回应与改变全部归于最初的设计:“美国缔造者们非凡才能的标志……就在于当新问题出现之时,这个体制持续不断地延伸、转变与适应的卓越能力。”[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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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制 优良改革及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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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宪法修正案、法令法规、法院裁定、惯例和公众期待等。促成转变的目的也多种多样:匡正缺陷、改善政府流程、重组政府、授予权力、阐明或限制权力、重新分配权力、扩大权限等。有些时候,改革的动力源自一种判断,即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走得太远;在其他时候,则是因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权力的使用尚没有先例可循。由于要应对不熟悉的反恐战争,两种动力在“9·11”之后都得到了体现。如凯特尔所言,改革者经常试图使行政机构变得更加负责。但是,在一个分权体系之内,对事态发展的责任归属予以衡量并非易事,不过改革要想取得效果,这将必不可少。[9]换言之,权力分立分散了责任,使得在不改变宪政秩序的前提下集中责任变得极富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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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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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宪法修订程序的复杂(要求国会和州两个层面上的绝对多数),人们不会期盼宪法修正经常发生。当前,共有9条宪法修正案直接影响总统制。它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对原始文件中的遗漏与异常之处予以纠正、扩大选举权、限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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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表7.1所示,第十二条、二十条、二十三条和二十五条修正案对宪法提供了必要的纠正。这些修正案拥有不同的效果。如前文所讨论的,第十二条最为关键。第二十条与二十五条也拥有重要的有利影响。不妨想象一下,如果今天新总统还是于3月4日而不是1月20日就职,此时已经是选举之后四个月了。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这一变化的第二十条修正案直到1933年才得以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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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任总统任期中,尤其是自卡特以来,副总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自从副总统接任的规定适用以来,共被运用过两次——一次是1973年斯皮罗·阿格纽辞去副总统职务后由杰拉尔德·福特接任,一次是1974年8月9日福特在尼克松辞职后继任总统,纳尔逊·洛克菲勒继任副总统。1998年克林顿被众议院弹劾,如果参议院1999年裁定将克林顿免职的话,这一规定本来可以再次得到援用。继位总统戈尔本来会提名一位副总统在1999至2001年辅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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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 通过宪法修正案实现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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