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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93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1703000711]
1703002094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二 “忠于职守”与“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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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96 当各方极力渲染南北矛盾以营救陈嘉谟和刘玉春之时,南方革命阵营对如何处治陈、刘,另有截然不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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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098 武汉民众团体强烈要求将陈、刘付诸“人民公判”,尤其指责刘玉春“据数十万人民为护符,以图顽抗,致累及无辜,因而饿死者无算,残忍暴行,史所罕见”,武昌百姓恨不食其肉寝其皮,要求“速处极刑,没收财产,移赈灾黎,以平民愤”。[18]外间舆论推测,陈、刘一旦付诸“人民公判”,必死无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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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0 1926年12月,国民政府由广州迁到武汉,先在武汉成立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暨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1927年1月17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14次会议上,邓演达提议说:“武昌城所俘之刘玉春、陈嘉谟二贼,前决定由人民审判委员会审判……但至今并未提出审判,人民屡请审判毫无结果。在南昌方面,张凤岐、岳思寅、唐福山等皆由人民判决枪毙,今特提议从速审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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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2 同样是北军将领,守南昌的张凤岐、岳思寅、唐福山等已由“人民”判决枪毙,而守武昌的陈嘉谟、刘玉春,何以“人民”屡请审判而一直拖延不决?邓演达没有明说,内情不太明朗。当时有报纸传闻,陈嘉谟与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唐生智曾为结拜兄弟,被拘后受到唐生智的优待,并提出愿以200万元赎命。[21]既不杀陈嘉谟,自然也就不便杀刘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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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4 然而,武汉民众强烈要求公审陈、刘,如果不加审判,无法对“人民”交待。而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北迁武汉后,基本上由国民党左派和跨党的中共党人所掌控,其幕后实际又由苏俄顾问鲍罗廷主导,因而其政策主张日趋激进,尤以民众运动为后盾推进政策主张,对外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英运动,并最终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对内强化党治,按照苏俄模式进行司法改革,彻底否认“司法独立”和“法官不党”的观念,积极推进司法“党化”、“民众化”和“革命化”,强调“民意就是革命法律”,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法院采用参审制和陪审制,由农、工、商、妇女等民众团体推选参审员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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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6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为了回应民众要求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的愿望,专门制定出一个《反革命罪条例》。1927年2月7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1次会议上,司法部将《反革命罪条例案》提交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徐谦解释制定该条例的原委说:“现陈、刘二逆即将付人民审判,已定于本月十日上午十时在武昌司法部最高法庭开审,急须颁布此项条例以资适用,故司法部将此项条例拟订提出。本条例之草案,系以苏联新刑律为参考。”[23]2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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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08 “反革命”一词源自苏俄布尔什维克的谴责性语词,五四以后才开始出现于中国人的言说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和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后大量宣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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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10 表4-1 五四期刊“反革命”一词出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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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15 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词已在中国社会尤其是知识阶级中流传开来。1925年9月,《现代评论》杂志有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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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17 现在社会里面——尤其是在知识阶级里面,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得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象宣布了死刑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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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19 《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鉴于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两党联合执掌,因而也可以说,“反革命罪”的出笼,是国共两党共同推出的。《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反革命”由一个谴责性的政治话语,提升为一种严厉的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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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21 据司法部长徐谦介绍,《反革命罪条例》是参考苏联“新刑律”而制定的。笔者考证,徐谦所称的苏联“新刑律”,当指1926年制定、192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苏俄刑法典》。该法典的“分则”第一章,即为“反革命罪”。[26]不过,1927年2月25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专门颁行《国事罪条例》,该条例又名《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27]而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2月9日通过的《反革命罪条例》,其条文内容与后者更接近(参见表4-2)。这意味着武汉国民政府在制订《反革命罪条例》时,很可能参考了苏联尚未正式颁行的《国事罪条例》草案。考虑到当时武汉政府直接受苏联顾问鲍罗廷指导,以及“联俄”、“师俄”的历史背景,这一情形自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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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23 1927年2月10日,亦即武汉临时联席会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之翌日,“人民审判委员会”即首次运用该条例,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这一案件被直接定名为“陈刘反革命案”。[28]陈嘉谟和刘玉春也许做梦也不曾料想,他们竟会成为中国历史上被“人民审判”的“反革命犯”的鼻祖。如同“反革命罪”一样,“人民审判”也是仿效苏俄的产物。审判委员会由党政军各机关、各民众团体的“人民”代表15人组成。司法部长徐谦为审判委员会主席。因“人民审判”“反革命案”的新奇性,各方新闻记者和数百人前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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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25 审判程序颇具仪式色彩,先由“人民论告”代表控告,继由“国家论告”代表控告,所控陈、刘犯罪事实包括“抗拒革命军”、“牵制革命军”、“惨杀革命同志”、“压迫革命运动”、“以人民为护符”、“放火掠夺”、“残害人民”等,并声称陈、刘之罪,“罪不容诛,希望人民审判委员会,执行无上威权,以革命之法律,立时解决,以为反革命者戒”。法庭在详细审问陈、刘之后,还要求两人发表受审“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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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27 陈嘉谟胆小惶恐,申言“因从前未读革命书,不知道为反革命”,“现读革命书,非常觉悟,甚佩服孙总理,并甚信三民主义,深知从前之非,实为惭愧。”刘玉春则正襟危坐,态度强顽,虽然也声称“观《三民主义》、《建国方略》等书,甚佩服革命军”,但一再强调“我是服从长官命令,不敢承认有罪”。“即承认犯反革命罪,亦是代长官犯罪。”[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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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29 郭沫若当时在北伐军总政治部任职。刘玉春被俘后,郭沫若曾和他有过一次“对谈”。刘向郭解释他之所以死守孤城,是“忠于军人职守”,军人“只晓得服从上官命令”。若干年后,郭沫若回忆北伐战史时,尚觉得刘玉春“很真率”,“在旧军人中的确要算是难得的一个人物”。[30]正如齐锡生在《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一书中所指出的,北洋军阀内部亦有一定的行为准则,如特别重视对上级主官的忠诚,重视旧的伦理道德等。[31]尤其对上级主官忠诚是一种最受推崇的“美德”。刘玉春死守孤城,不仅仅体现他如何“勇”,更体现他对上司吴佩孚如何“忠”。当时社会舆论对他的赞许亦在于此。刘玉春后来回忆说,当吴佩孚决定要坚守武昌城时,“诸将领皆言武昌城大兵单,不易守,不如退师江北”,但吴佩孚斥责说:“尔等在湖北多年,当为湖北守省城,若弃省城,是弃湖北也。”当吴佩孚任命他为武昌守城总司令时,刘玉春深知“守城难”,但考虑到自己应该“报答”吴佩孚,遂受命。[32]刘玉春之所以要对吴佩孚“报恩”,乃因两年前,刘一度被北军第八师师长王汝勤排斥而被解除旅长职,转而投奔吴佩孚,被吴氏接纳并“引为心腹”,委以“高等军事顾问”等要职。刘因此对吴佩孚“感激入骨,愿为之死”,“所以决心图报者在此,所以始终不渝者亦即在此耳”。[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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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31 但是,刘玉春对上司吴佩孚的“报恩”和“忠诚”,虽在北洋军阀的行为准则中被视为“美德”,却有悖于革命军的新道德规范。新的道德规范乃以“人民”利益为核心,对个人的“忠诚”显然不能违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正如郭沫若在和刘玉春“对谈”时所强调的:军人固然要服从上官命令,但“军人的天职是在保卫人民的,所该服从的命令是保卫人民的命令”,“不是专为某一个人效奔走犬马之劳”。[34]在刘玉春自认是“忠于职守”的行为,在北伐军的新伦理中,则成了违背人民利益的“反革命”。三年后(1930年),刘玉春回忆武汉受审情节,曾有如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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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33 徐谦曰:尔何不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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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35 玉春曰:玉春是国家大将,有守土之责,若是革命军中大将,见枪响即投降,诸公以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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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37 徐谦无以对,又曰:尔是反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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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39 玉春曰:汝言又差矣,我从未入革命党,何言反革命!中国人民四万万,隶革命军者不过二十余万,其余者皆反革命耶![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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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2141 细察陈、刘两人的“感言”和答词,颇具别样意味。陈氏认为,从前没有读过革命书,既不知什么是革命,也不知什么是反革命。同样在刘氏看来,只有革命的人才有反革命的资格,而本来就不知革命为何物的人,何言反革命。这是一个颇堪注意的论理。对革命者而言,被称作“反革命”是一种莫大的耻辱;而对那些本来就不认同革命的人来说,被称作“反革命”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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