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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08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1703000752]
1703005209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三 年龄、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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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11 (1)县长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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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13 县长素质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它包括学识、经验、能力、德行等诸多因素。其中年龄与一个人的经验、阅历相关。年纪太轻,往往朝气有余而经验不足,难以独当一面;但若年龄过大,则又难免暮气太深,精神委靡,缺乏开拓进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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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15 南京国民政府硬性规定,县长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而上不封顶。据内政部统计,1932年,各省县长的平均年龄:江苏、湖南均为42岁,湖北为40岁,浙江为38岁,江西为37岁,安徽为32岁。县长平均年龄最低的为陕西,仅28岁,低于国民政府所规定的县长年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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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17 观表12-6,县长年龄多集中在35~46岁之间,35岁以下和47~50岁年龄段亦占有一定比例,50岁以上者极少。应该说,这个时期县长的年龄结构是比较理想的。五省中以浙江省县长的年龄差较大,最大年龄60岁,最小年龄26岁,由此亦可见国民政府对县长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的规定并未被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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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19 (2)县长的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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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21 中国吏治行政,自秦汉以至明清,历经递嬗演变,形成一套独具特色和非常有系统的制度,其中尤以科举制度、回避制度影响深远。回避制度旨在防止官吏因血缘、地缘及其他社会关系而徇私舞弊,有碍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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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23 表12-6 长江流域各省县长年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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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28 籍贯回避是回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早在秦始皇建立一统帝国后,即有地方各级官员回避本籍的规定。其后历代相沿,至清代而形成一套周详缜密的制度。清代任官规定,外官自督抚司道以下至州县佐杂,均须回避本籍、寄籍、祖籍、原籍距任所在五百里以内者。籍贯回避在历代推行过程中,有利有弊。就其积极方面而言,中国人一向重乡情与亲情,“做官福荫乡里”,“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官员不许在本籍任职,割断其与原籍各种社会关系的联系,从而较有效地避免由此而产生的许多弊病。但利之所在,弊亦从之。就其负面影响而言,异地做官,官员对地方不了解,与民不和洽,人地不相宜,难有作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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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30 民国以后,中央权威衰弱,地方主义嚣张。在“地方自治”的招牌下,标榜本地人治本地事,回避制度首先在省一级崩解。在各省自放县长的时势下,县官回避本省和距原籍五百里的旧规也被打破。不过在北洋时期,县官基本上回避本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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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32 国民政府成立后,省级官职无回避本籍规定。而县长仍原则上要求回避本县。据1933年“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所颁《剿匪区内县长任用限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县长应回避本籍之县及与本县毗连之县,但因特殊情形不能即行回避,经由省主席呈明本部审核特准者,得暂为展期”。[26]由此而言,县长只须回避本县而无须回避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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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34 表12-7 长江流域各省县长籍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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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39 从表12-7可知,1930~1940年代长江流域各省县长,平均有70%是由本省人出任,省籍回避制度显然已荡然无存。各省所任命的外省县长中,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省政主管长官为外省人,这时,该省县长中必有相当一部分与省政主管长官同籍。最典型的例子是安徽。抗战时期,新桂系主皖,皖省县长中,籍隶广西者不少。如1939年,安徽省114名县长中,安徽本省66人,外省46人,不详2人。外省46人中,广西最多,占了20人。[27]二是外省县长多为相邻省区人,如湖北的外籍县长中,多为湖南人,其次为河南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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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41 在省籍回避制度被彻底打破后,县籍回避是否认真执行了呢?由于这方面的资料太少,无法进行全面统计。从所掌握的资料看,各省情形不一。执行得最严的,当属山西。[29]山西因处于阎锡山的控制下,情形特殊,另当别论。在国民党直接控制的省区,县籍回避并未严格执行。以湖北为例,“民国十八九年,吾鄂匪患猖獗,避籍之例,因事实上需要,遂行打破”。[30]当时以本县人任县长者,有黄梅、黄冈、浠水、应城等县。另据1935年统计,该省70县中,本县人任本县县长者,有黄安、麻城两县。[31]1938年,江西57名本省籍县长中,有4人是本县人任本县县长。[32]再观湖北,1939年,在该省有资料可考的本省籍县长中,本县人任本县县长者有21位。这些县长集中在沦陷区。当时湖北有34县沦陷。34县中,除4县县长籍贯不详外,其余30县有19县县长是由本县人担任。而非沦陷区的29县,只有2县县长是由本县人担任。[33]由此观之,县籍回避制被破坏,与战争环境有着紧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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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43 籍贯回避本是一种利弊相因的制度,尤其是有清一代例禁过严,“自南北互选之后,赴任之人,动数千里,必须举债,方得到官,而士风不谙,语言难晓,政权所寄,多在猾胥”。[34]但在籍贯回避制彻底破坏后,新的流弊又随之而生。以县党部书记长为例,根据国民党中央的规定,县党部书记长不仅不要求回避本籍,而且明文规定以本县人担任为原则。由此一来,县党部或由地方士绅所控制,或成为土豪劣绅争权夺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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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45 战前县长多数回避本县,其流弊不如县党部严重。抗战以后,本县人任本县县长者渐多,流弊亦随之而多。据当时湖北省政府民政厅考察,本县人任本县县长,最大的流弊出自县长与地方士绅的关系。按理,本县人任本县县长,熟悉地方情形,容易推行政令,下情容易上达,而且在父母之邦服务,不敢过于贪污或害民、扰民。但这个时期,基层乡村社会为土豪劣绅所控制,本籍县长出于各种考虑,往往对土豪劣绅过于敷衍妥协,上焉者抱定不开罪巨室的宗旨,下焉者则往往与土豪劣绅沆瀣一气,同流合污。[35]民国时期土豪劣绅势力的猖獗,地缘回避制度的崩坏亦为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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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51 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四 薪俸、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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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53 县长的薪俸,指国家所给予县长职业的物质报酬。职业地位的高低,一般都是从报酬上表现出来。报酬可分精神的与物质的两种,特权、荣誉等属于前者,薪俸等属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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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55 国民政府时期,县长的薪俸各省规定不一,而且战前战后差距极大。在战前,文官俸给表数度修订。据1933年制定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及1937年的补充规定,县长的薪俸,按照县等的高低而定,一等县县长自荐任四级(340元)至简任八级(430元),二等县县长自荐任五级(320元)至荐任一级(400元),三等县县长自荐任六级(300元)至荐任二级(380元)。[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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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05257 但是,上述规定各省并未严格执行。其原因主要是各省财政困难。除江苏、广东等富庶省份的县长薪俸与中央所定的标准相差不远外,多数省份的县长月薪,一般在160元至280元不等。[37]如湖北1934年所定县长俸给表,一等县县长月薪为240元,二等县和三等县县长月薪220元。[38]江西县长月薪(1932年7月至1935年6月间)一等县实支210元,二三等县实支200元。1935年7月,江西省鉴于中央所定的按县等高低定县长薪俸的做法,仍未脱清代以前旧习陋规所谓“肥缺”、“瘦缺”的遗臼,乃改以年功加俸的办法,规定各县县长不论所任县份的等第,一律从荐任九级(240元)起俸,任满一年进一级,至荐任一级(400元)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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