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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五 任期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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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报政,五年有成”。官吏任期的长短,对其治绩影响至深。县长是一县独当一面的行政长官,总汇一切要政,要想把一县治理得法,非给以相当时日,宽其任期,否则无法展其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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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1933年《修正县长任用法》的规定,县长任用分代理、试署、实授三种。代理不得逾三个月,试署期间为一年,实授以三年为一任。依法实授的县长,在任期内不得调任,除自请辞职或遇县治合并外,非依公务员惩戒法经付惩戒,或付刑事审判依法应停职或免职者,不得停职或免职。任期届满,成绩优异者,则应连任或升任等级较高之县。依此,可知这个时期在法理上还是强调县长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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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统计这个时期县长的实际任期,竟与法定大相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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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2 长江流域数省县长更动与任期统计(1931、19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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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2显示,1931、1932年,全国各省平均县长年更动率分别高达54.8%和63.9%。在长江流域数省中,更动最大的是湖北,分别高达86.8%和89.7%。去职县长的平均任期,全国平均分别为393天和376天。亦即任期平均仅一年多。在长江流域数省中,县长任期最短的也是湖北,平均任期不足8个月。县长任期较长的是湖南和浙江,但也不过十五六个月。那么,这种情形是不是政权建立初期的暂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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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3 长江流域数省历年县长更动人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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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4 长江流域数省县长任期统计(1926~19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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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5 安徽省各县县长任数统计(1926~19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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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6 安徽省各县县长任期统计(1926~193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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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2-13至表12-16中,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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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县长更迭频繁,是贯穿1920~1940年代中国各省基层吏治的一大顽症,无论战前,还是战后,始终如此。各省也只是程度略有差异。在安徽,县长年更动率,平均高达114.9%。也就是说,不少县一年更动多位县长乃属常事。更动最频繁时,一县一年内更换4位县长。1927~1939年13年间,安徽省有42%的县更换了16~20任县长,另有40%的县更换了11~15任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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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县长任期,半年以下者约占1/3,半年至一年者约占1/3。据江西、江苏、浙江、湖南、四川五省平均计算,县长任期在一年以内者最多,占57.3%,一年至两年者次之,占26.2%;二年至三年者占10.4%。三者合计占93.9%。也就是说,90%以上的县长未能干满法定的三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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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清代基层地方官不能久任,已为人们所公认。而这个时期县长的任期比清代知县的任期更短(见表12-17)。清代知府、直隶州知州、散州知州和知县任期在一年以下者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4.4%、46.1%、46.4%和49.0%。与清代知县相比,这个时期县长任期在一年以下者所占的比例高出8.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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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17 知县与县长任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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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任期短,调动频,其原因何在?从表12-18对县长更动原因的统计中或可追寻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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