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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一 假托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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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党执政的22年间,县以下的基层政权组织,依其演变轨迹,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假托自治(1927~1934);第二阶段:重建保甲(1934~1939);第三阶段:“新县制”(1939~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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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公布《县组织法》,规定县以下的组织依次为区→村(里)→闾→邻四级。1929年6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了一个《重订县组织法》,将村里改为乡镇,县以下仍分为四级:区→乡(镇)→闾→邻。具体规定为五户为邻,五邻为闾,百户以上的村庄为乡,百户以上的街市为镇,乡镇户数最高不得超过1000。10~50个乡镇组成一区,每县划分为5~10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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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上只是中央政府的法定形式,各省实际执行的情况则纷歧不一。以浙江为例,1928~1934年间,区以下先是街村制,后改村里制,复改乡村制,再变为乡镇制。在江苏,其情形亦复杂多变。如1929年9月,江苏一度仿山西举办村制,县以下依次为区—村—闾—乡。[4]在湖南,则一省之内,县与县之间亦互不相同。1930年,该省75县至少有31种不同名目的基层组织。县以下少则1级,多者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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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1 湖南省县以下行政组织一览(19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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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这个时期的县以下组织为自治式的组织。区设区公所,为区自治的执行机关;设区长一人,管理区自治事务;区长由区民大会选任,任期一年;区公所为自治法人,在不抵触中央和省县法令范围内可制定公约。区级自治组织还包括区监察委员会、区调解委员会和区民大会等。地方自治,本为孙中山所极力倡导。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继续高举自治大旗,先后制定了各类自治法规。据1932年蒋介石称,现行自治法规达40种以上,条文共597条,各省颁行的自治单行规程和实施细则尚不在内。[5]按照国民党中央所制定的实施自治的具体计划,在1934年底以前应完成县自治。但事实上,这个时期的地方自治与晚清地方自治如出一辙,徒托自治之名而已。区民大会、乡镇民大会以及闾邻居民会议没有一地真正举行过,区及乡镇的监察委员会也有名无实。即使在国民党能控制的长江中下游数省,县以下组织也“徒具形式,毫无内容”,[6]名称紊乱不一,人选更是杂滥。区以下的乡镇闾邻组织松懈,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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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个时期国民党政权的垂直渗透尚停留在县衙一级。“一切政令逮县之后,即等于具文,无法推进”。[7]一县之大,“仅恃一端拱县城之县长”治理,县长政令甚至难出县衙门。1933年,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派调查人员到浙江、江苏等农村调查,在浙江东阳县,调查人员向县府询问该县经济社会情形,而县长以“县府中人素不下乡,故情形并不熟悉”相答。[8]因县长及其佐治人员来自外地,语言不通,平时足不出县衙。这种情形在当时并非特例。在江苏常熟,区长大都居在城里,一个月之中,偶尔去区公所走几转。[9]当时江苏、浙江两省在基层政权建设方面尚属“首善之区”,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省之县以下组织更加空虚。这个时期,共产党的红色政权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国民党基层政权的空虚也是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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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二 重建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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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阶段,县以下基层组织做了两大调整:一是将自治名义下的区公所改设为正式的官僚行政机构;二是将松散无实的闾邻体制废止,改行保甲制度。其目的都是要强化和扩大对县以下基层乡村社会的统治能力,意欲改变以往基层组织的“软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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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作为基层农村政治组织,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历史,其雏形可追溯到北宋以前,明清两代进一步完备。清末民初一度废止。保甲制度在1930年代的重建,肇始于1932年,初行于鄂豫皖赣等“剿匪”省份,1934年通令在全国推行。故保甲制度的复兴,是1930年代国共军事对峙的产物。蒋介石深感自己的对手共产党远非一般军阀可比,收买、分化或拜把结盟等用来对付军阀的一套,不能用来对付共产党。由于共产党以农村为依托,蒋介石的军事优势亦不能有效地发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蒋介石返而求诸封建时代推行已久的保甲制度,意欲利用严密的“军事部勒”的方式控制广大农村社会,使共产党在农村无立足之地,从而一举而歼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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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建保甲制度的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对地方政制进行了两项改革:一是在省与县之间建立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二是在县以下设立区署,将正式官僚行政机构下沉一个层级,规定区署为国家官治机关,而非地方自治机关;区长为国家正式公务员,并须回避本籍。区长任期三年,薪俸支委任七级至委任四级。[10]这是中国几千年来首次在县以下建立正式的行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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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甲制度一样,分区设署和行政督察专员制度均是先行之于“剿匪”省区,而后逐渐推向全国的。在1927~1949年间,国民党政府的许多政治举措都是与共产党战略互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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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甲制度的法理形态,以往政治制度史论著多有介绍,兹不赘述。这里更多地关注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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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其他诸多现象一样,保甲制度的法理形态与事实结构之间亦存在较大差距。首先,从保甲的组织系统来看,按其相关法令条例规定,应为县→区→保→甲→户。十户为甲,十甲为保,甲设甲长,保设保长。五保以上的大乡镇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简称“联保”),设联保主任一人。联保办公处是保与保之间的联络机关,而非保之上级机关,联保主任亦无指挥保长之权。但事实上,联保逐渐成为保的上级机关,其组织系统实际变为县→区→联保→保→甲→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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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各省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其县以下的组织名称和层级数亦纷繁互异,有的一省一制,有的一省多制。在长江流域各省,县之下,保甲之上,有的设区、乡镇或区、联保,有的只设区,区之下为保甲,也有的不设区,县以下为乡镇。在1939年推行“新县制”以前,即使在南京国民政府直辖下的长江流域各省,也未能建立一个完整统一的乡村基层政权组织。至于长江流域以外各省,其基层政制之纷歧则更明显。如河北省各县多为县→乡镇→闾→邻制,山东为县→乡镇→村制,山西为县→区→村里→闾→邻制,广西为县→区→乡镇→村街→甲制。[11]由于这些省区只是名义上奉国民党“正朔”,县以下基层政权组织自成一体,保甲制度在这些省区并未真正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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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2 长江流域数省县以下组织系统表(1934~193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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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已经呈报建立了保甲制度的长江流域各省,其实施的真实性亦颇值得怀疑。湖北省是举办保甲最早的省区之一,而湖北省内又号称以谷城县的保甲办得最快、最好,曾受到过湖北省政府的嘉奖。而事实却是这么回事:谷城县长刚刚奉委尚未赴任时,就接到要赶办保甲的命令,他就让随行秘书在武昌一家旅馆里编造保甲册子,编好后直接呈报省政府。[12]据说谷城县长的做法在当时并非特例。湖北其他各县与谷城县的区别,仅在于谷城县长是直接在省城旅馆里编造,而其他各县是在县衙里编造,后者因公文往返费时,不如谷城县长之迅捷。据湖北省县政研究会于1937年1月编写的《改进湖北政治意见》一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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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办保甲多年,人力财力不知耗费至若干万,结果多数县份,不免落于空疏虚伪,有的是以虚文应付上峰,以邀奖励;有的是以虚文责成属下,以造成绩……湖北对于连坐法,从来亦没有行过一次,而保甲长每月每日,闭门造车应付此项手续,则未尝停息,结果仅有堆积如山之纸片,与事实不生影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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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如此,其他各省亦大同小异。据称在湖南,办理保甲近三载时,各县保甲成绩殊少表现,干部不健全,精神殊形散漫。[14]在安徽,1936年保甲抽查结果显示,“率多仅具形式,未收实效”,保甲规约、联保连坐等均未举办。[15]在江苏,首都南京市郊的燕子矶区直到1937年时,“不过仅仅有一个大体而已,即以门牌一项而论,尚有少数未能如法整理完善,其内容更不易谈”。[16]在广东,直到1939年,“保甲两级仅有其名,既无确实之户口数字,亦无实际负责之人,他如连坐切结、保甲规约、户口门牌异动登记更无论矣”。[17]故此,当时保甲专家闻钧天总结说:“各省奉行保甲,成绩卓著者少,成绩不良者多;条拟虚文者多,循实遵行者少”。[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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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放弃孙中山所倡导的地方自治招牌,恢复中国传统的保甲制度,其目的在“严密民众组织,完成剿匪清乡工作”。保甲制度的最大特色,在其“以兵法部伍其民”的强制性和严密性。这也正是蒋介石垂青保甲制度的要因。保甲制度在中国经过数千年的递嬗,其形式和内容各代不尽相同,但其军事部勒的组织“精义”始终未变:以保统甲,以甲统户,以户统人,层层节制,联保连坐,彼此负连带责任。这一“精义”完全被国民党政府的保甲法规所吸收。但是,在实际推行过程中,保甲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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