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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六 保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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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谈起基层政权的弊端,必涉论保甲长的作恶。事实上,当时的大量事例表明,在国民党县以下基层行政人员群体中,其作恶的程度与职位的高低往往成正比,即职位越高,滥用权力的现象越严重。人们谈论保甲长时,常常将保长和甲长相提并论,不加分别。其实,无论是社会构成,还是群体角色上,甲长和保长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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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看一下保长的群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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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11 安徽省各县保长年龄职业和教育程度统计(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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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12 湖北12县保长教育程度统计(19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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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30~40年代保长群体的统计资料极少。目前所见比较完整的,要数1934年安徽省各县的保长统计。是年该省保长受教育程度以小学毕业(含同等学力)者居多,占56.6%,其次为中学毕业(含同等学力),占25.2%,文盲占18.2%。对比当时其他各省保长的情形,安徽省保长的受教育程度可能还算上乘。如1933年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河南农村的调查,发现“保长多数没受过正式教育,不过粗通文字而已”。[72]在四川,据1939年的抽样调查,保长中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者占56.8%,不识字者占1/3。[73]在湖北,据1936年该省呈交内政部的保甲统计报告称:“保甲长的任务,按照条例规定,只须有普通常识,即可推选充任,悬格本不为高,无如近年以来,乡村优秀分子多集中都市,其比较公正之士绅,复相率规避,不肯承充,因之一般保甲长程度,每苦低下,人品亦至为不高”。[74]直至1940年代,该省保长尚有20%~30%不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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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保长受教育程度偏低,而且参差不齐。当时国民党中央和省县的政令往往一直下达到保一级为止。保办公处有“仰止堂”之称。由于保长文化水平低下,许多人看不懂法令,“欲其对下宣达政令,对上书面呈报,自难得美满结果”。[75]国民党各级政府素来偏重书面公文,如规定保长平时必须填报的户籍人口异动表即有9种之多,[76]此外还有各种报告文书,以至于保长不得不专门雇请“师爷”写报告、填表、绘图、具结。[77]保长穷于应付,只好敷衍塞责,或者干脆将各种政令置之高阁。当时有人戏称保长的字纸篓才是真正的“仰止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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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受教育程度相联系,保长的出身比较庞杂。1943年社会学者蒋旨昂在对重庆附近两个乡调查后,认为“门第关系在保长之资格上常显重要,许多保长住的地方,就是以他的姓为地名的……这表示保长在那保是久远的大户”。但是,他又说:“如说保长全是由富绅担任了,则大谬不然”。他举例说,1939年,乙乡共有19位被县长确认的“富绅”,内中只有1人是保长。当时该乡共有27个保,其余的保长中,有的是中医,有的是小学教员,有的经过商,内中还有一个有30石租的和尚。[78]1940年代,另一位社会学者胡庆钧通过对云南乡村基层政权的考察,也认为“担任保长的并不是属于绅士这一流人物”,而大多是“介乎农民和绅士之间的人物:可以是比较清正的小学教师,也可以是专爱打听是非,脱离农作的闲人,也可以是做小本买卖的行脚商人”。[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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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保长在乡村中大都具有中等的经济地位,中小地主和富农居多,但也间或有穷人担任者。1933年,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在河南农村曾调查过21个保长,内中田产在30~40亩的有8人,50亩以上的有9人,不到10亩的有4人,认为“保长的经济情形比较还是殷实的,是中多数是富农”。[80]1940年代的保长,一般是兄弟多,有一定资产,怕当兵,就当个保长,可以免兵役。当保长的一般能说会道,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和办事能力,有的是流氓地痞。有相当文化和社会地位的人是不屑当的。[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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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相当文化和社会地位的人不屑当保长?大致有这样几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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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长地位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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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党政府的行政层级里,保长是一个最低微的公务员,“上自高级一切文武官员,下至所丁役卒等类,凡有莅临,必须诚惶诚恐,必敬必恭”。[82]在清代以前,人们将“乡约、保正、差”比做“蚊虫、跳蚤、虱”;这个时期,民众心理仍以对待过去乡约保正的态度来对待保甲长。[83]尽管在“新县制”下,国民党政府正式承认保长也是公务员,但实际上保长永无上进的机会,相反常受上官凌虐辱骂,甚至性命堪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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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代的湖北省民政厅档案中有这样两份材料:一是湖北黄陂自治乡第5保保长熊绍初因该保壮丁迟交一天,被乡长捆绑毒打一顿,勒索硬币80元,草鞋费2元。二是在湖北南漳,有某国军部队饬令一保长以半价购米,保长无法应付,竟被吊打,气愤之余,投水自杀。[84]再如在湖北枣阳,某国军一团长率领数百人过境,因酒席招待不周,借故将保长枪杀。[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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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兵荒马乱时期,保甲长遭过境军队鞭笞奴使,凌砾呵叱,几乎是家常便饭。其时湖南民间有一土谚:“保甲长,脑壳痒”,意谓保甲长常有生命危险。[86]蒋介石对此也有所察觉。他在抗战时期所颁《县各级纲要实施办法》中指出:“过去保甲长多为警役兵队上官凌虐辱骂,故社会咸贱视之,洁身自好之士,每每不愿充任,今应一反其所为,不准凌虐辱骂,违者处罚”。[87]可见这个时期保甲长的社会地位与清代的乡约保正相比,并没有太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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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保长职责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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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虽然地位低微,但“国家的一切政令多是要经过县府透过保甲这一层,才传达到人民身上”,地方官吏常以保长为“征役承差的头目,事事物物,皆诿在他的身上”。在保甲制度建立之初,“防治奸宄”是保甲长的唯一职责,但其后各级地方官吏视保甲为万能,将一切政令均付之保甲长去实施与推行,漫无限制地滥用保甲,“无论保长能不能担负,应不应办理,总是要找保长,骂保长”。[88]保长的经常工作,如办理户口异动、征兵、征工、征粮、派款、借物、募债……“不单是一保一甲的人的管、教、养、卫之权操诸保甲长之手,就是危害国家的刑事犯也靠保甲长来防止”。[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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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档案中存有1947年湖北建始县县长对保长的两则训令:一是“严限第3保保长缉拿惯匪崔南轩,否则以通匪论”;二是“本年(田赋)征实由各保保长具限状于11月15日扫数催齐”。在有的地方,连公路沿线的电线杆、树木亦责成保甲长保护,倘有疏虞,保甲长还要负赔偿之责。[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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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韦伯的理论,地方行政机构的正规化,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有可靠的薪金;二是职业稳定,并有晋升机会。[91]国民党政权既要极力向下渗透,又缺乏赖以支撑的财政基础。在“新县制”以前,保甲长为义务职。保长每月只有一两元的办公津贴,自嘲“管、教、养、卫四件事,衣、食、住、行一元钱”。这实际上是默许保甲长从所辖民众身上榨取钱财作为报酬。所以当时谚语反讽保长:“管、教、养、卫一件办不好,衣、食、住、行四样都满足”。[92]“新县制”推行后,保长由义务职改为有给职,但薪俸甚低,有的地方保长月薪仅购一斗米,有的地方保长月发一石谷。[93]所以当时人们认为,除非别有企图,一般人是不愿担任保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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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长的边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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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边际地位,乃指保长处于官系统与民系统的交接位置。一方面,保长是国家行政和地方行政的最下层执行人,负有国家基层公务员的基本职责,但另一方面,保长并未享有普通公务员所享有的政治地位、晋升机会和经济待遇。而且保长毫无例外地由本地人担任,在法理上应是一保之内的自治领袖,必须办理保内各项自治事务,为保内民众谋利益。由于保长所处的边际地位,当官民利益一致或当官系统消极无为时,保长也许尚能应付裕如,比较容易扮演好自己的中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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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30~40年代的国民党政权一天天地往下伸张,而这种伸张所带给老百姓的,只有没完没了的“索取”,而毫无“给予”。在这种情况下,保长所扮演的角色,仿佛是政府的一只“扒手”。正如当时谚语所云:“要钱问保长,要命(指抽壮丁)问保长”。[94]笔者从档案中检阅1940年代湖北各县保办公处的一些会议记录草本,发现摊派是当时各地保甲长的主要职责。1942年,湖北省民政厅一视察员下乡调查时,叩问保长职掌,“概答以为乡长跑路及捉兵催谷相对”,“各保工作以办理兵役及粮政为首要,其他率多敷衍”。当时保长亦自称:“除摊派外,少会议;除催款外,无工作”。[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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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城县龙灵乡第8保办公处会议记录(194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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