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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07 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日常生活(插图本) [:1703035329]
1703036908 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日常生活(插图本) 6.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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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10 每逢近亲辞世时,家庭的每一位成员都会根据自己与死者在血缘上的亲疏关系而感到合乎礼俗规定的适度悲伤。人们披麻戴孝,禁止一切娱乐。葬礼是应着下述目的设计的:去除所有因死亡而导致的不洁,并在同时把死者超度为祖先神,他必然会抬高正在治丧的家庭的声望。这些礼仪包括将死者遗体洗净和装殓的仪式。妇女们特别会号啕痛哭顿足捶胸。每一个家庭均以能适宜地举丧为荣,并且尽可能地把丧事办得规模铺张。这样,丧礼总是需要破费大量钱财,有时它实际上会使贫困的家庭破产。棺材、葬礼上的供品、纸糊的车马奴仆(这些必须焚烧,留待在冥府与死者作伴)、雇用必要的人手,以及最为要紧的请风水先生选择一块最终安葬死者的墓地,所有这一切均需要大把地花钱,更不必说还要大办宴席招待前来参加葬礼的亲朋好友了(有专门的店家置办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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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12 不过,土葬的风俗在杭州城并不通行,因为土地稀缺而价格昂贵。由此,远比土葬便宜的火葬便推广开来,并特别流行于中、下层人民中间。从公元10世纪末开始,尽管有官方的反对,这种与传统方式如此相悖的葬俗却在中国的某些地区(河北、山西及东南诸路)显出增长的势头。因此,一道发布于963年的敕令宣称:“在开封以外的地方及其他地区,人们近来开始焚烧死者遗体。此种做法须加禁止,除非因为尸体必须远途运送(习惯上要将死者归葬故土),或者死者是佛门弟子和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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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14 朝廷于972年发现有必要再发诏书重申此项禁令。到了12世纪初,火葬的风俗已有相当的蔓延,但这仍然为政府以及所有深受儒教传统影响的群体所不齿。一位高官上疏批评此种风俗对于死者不恭,并且要求允许那些无力土葬死者的家庭将遗体掩埋于国家专设的坟地里。[31]这便是杭州公墓的由来。从下面这段轶事亦可看出人们对于火葬的不赞同态度:“木娘墓,在艮山门太平乡华林里蔡塘东,昔蔡汝拨之庶母沈氏死,汝拨尚幼,父用火葬,汝拨伤母无松楸之地,尝言之辄泣。自后长成,以木刻母形,以衣衾棺椁择地葬之,仍置田亩,造庵舍,命僧以奉晨香夕灯,乡人遂称为木娘墓。”[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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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16 尽管此种特例可以被视作有人持不赞成态度的证据,但火葬在13世纪的杭州却多多少少地蔚成风气了。该城的火葬场位于西湖东北角的圆觉寺。在同期的苏州城内,包括10座焚化炉的火葬场亦建于佛寺院内。1261年,该建筑为一场旋风所毁,苏州地方当局曾试图阻止对之的修复,不过肯定是白费力气。苏、杭两城的做法是:由火葬场所雇的和尚将骨灰撤人池塘。而在福建,骨灰却被放进称作金缸的陶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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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18 此种与习俗和中国传统观念如此悖反的做法得以广泛传播,这究竟应作何解释?经济动机有可能促成它,因为地贵而柴多,尤以浙江为甚。不过经济动机却不可能解释它的源起。很有可能,这种风尚最初是时兴于上层社会中虔信佛教的信徒之间,然后再传播到并不极力阻止它的其他社会阶层去,因为中国的社会长期以来已逐渐习惯了佛教的观念和思想方式,尽管吃斋念佛的家庭尚为数不多。据记载,这种类型的葬俗正是在佛寺里举行的。此外,如流行的说法所示,火葬的做法似乎被看作一种寻求生命轮回的手段,使肉体在火焰中得以超度转化。佛教僧侣一般都在圆寂后火葬,不过他们情愿活活自焚的情况却极罕见。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自焚而亡的古老做法从公元5世纪便流传下来了,而直至现代还在福建有其孑遗。苦修的佛教僧侣们,以释迦佛像的姿式打坐,口诵佛教经文,在火焰中圆寂。人们坚信这样做至少也可在更高的境界中获得再生,甚至有可能达到涅磐的化境。马可·波罗好像亲身参加过杭州平民的火葬仪式。他对此的记述表明这种仪式显然既嘈杂又喜庆。我们就以他的亲眼目击来结束本章的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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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20 此外我还要告诉你们,他们同样还有一种习惯,每逢有巨富者过世,其全体亲友均会悲痛万状,男亲女眷皆披麻戴孝,尾随着灵枢前往火葬场,吹打起各种各样的乐器,并大声唱诵神圣的祷文。到达火葬场后,他们停下脚步,拿出极多纸糊的马匹、奴婢、骆驼、鞍具、饰物、布匹、金银纸钱,将其和尸体一起焚烧,并声言死者在冥间可以享有这些东西,它们将同真的一样。待火化结束,他们又吹奏起所有的乐器,并随之不停地欢唱,因为据说人们在火葬时给予死者的荣耀,均会在阴曹地府被鬼神们照样给予……被火化者会在另一个世界开始新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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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22 火葬或土葬过后,死者在杭州人的生活中仍占有重要位置。每一位死者的姓名都会被写上一个牌位,然后被供在每所宅院之主厅的小小神案上。每逢清明节、死者诞辰或新年,人们绝不会忘记在这些牌位前摆放供品和焚香燃灯。此外,在4月初的清明节、7月15日的中元节和10月1日的送寒衣节,死者的近亲均会到坟前祭奠。杭州的塞地在城外西湖边的群山间,人们赶往那里扫墓、上供,并再三地向死者行跪拜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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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24 [1] 参照《唐律疏议》卷二十二有关诸条,刘悛文点校本,中华书局,1983年。——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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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26 [2] W.Eberhard:《中国的节庆》,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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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28 [3] 周密:《癸辛杂续集下·绍陵·初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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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30 [4] 参见《宋史·卷二十九·绍兴八年五月》“庚子,禁贫民不举子,其不能育者给钱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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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32 [5] 郑元佑:《遂昌山樵杂录·激赏慈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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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34 [6] Yule:《中国及其通路》,第四卷,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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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36 [7] 《梦粱录·卷二十·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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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38 [8] 《梦粱录·卷二十·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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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40 [9] 参见周密:《癸辛杂识·后集·五月五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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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42 [10] 事实上,根据《唐律》第十六卷第二十款,私藏武器是受法律禁止的,这部法典的大多数条款到13世纪仍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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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44 [11] 《癸辛杂识·前集·呼名怖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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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46 [12] 《宋史·卷一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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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48 [13] 《清波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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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50 [14] L.Wieger:《历史文献》,第19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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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52 [15] E.Chavannes:《1193年对于中国储君的教育》,载《有关东亚的纪念集》第1卷,19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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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54 [16] 参阅《梦溪笔谈》,第二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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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36956 [17] 见《说郛·遣史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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