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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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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第一章 “皇权一统”与“族类隔离”:清朝政府的族类政治及其历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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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多认为清朝政府的族类政策以“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为总纲。实际上清朝政府的族类政治与古代中国历朝羁縻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推行了严格、系统的族类隔离措施,分化、封禁、隔离成为清朝政府族类政治的主题。最终,在内外交困的局面之下,大清王朝的族类政治全面崩塌。一方面,政教相忌、疆吏雄踞,“中央集权”和“天下一统”朝不保夕;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意识、主权意识、“民族”意识、公民意识,亦难以从皇权专政中自然生长出来,“华夷之辨”在政治上进退失据,古代中国的族类政治与大清皇权专制制度一起,走进了历史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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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界对于清朝政府的族类政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清朝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因此对其持批判的态度;一种认为清朝族类政策体现了“因俗设治”“因族设治”的原则和特点,因此对其持肯定的评价。两种观点各执一端,批判者不乏苛责之意,赞赏者亦富溢美之词,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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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族类政治的成败对近现代中国尤其是民国时期的民族政策乃至国家命运产生了十分深远而重大的影响。能否对清朝政府的民族政治和族类政策持有一种更客观、更深入、更全面的理解和认识,不仅关系到我们能否充分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获取更多的启迪,而且直接关系到我们能否对清朝后期乃至整个民国时期民族政治进行科学研究与客观评判,从而影响我们能否增进对当代中国民族政策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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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一 “族类隔离”:清朝族类政治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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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清朝政府的民族政策很好地体现了“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思想,深得古代中国羁縻制度的精髓且将之发挥到极致。实际上,虽然清朝政府在蒙古、西藏、西南、新疆实行不同的统治策略,但同时也有一项族类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推行,这项政策就是“族类隔离”。从内容看,清朝的族类隔离政策几乎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从施行范围来看,无论是实行和亲与盟旗制度的蒙古还是实行军事管辖与伯克制度相结合的新疆,无论是驻藏大臣与达赖共治的西藏还是改土归流后的西南地区,无论是发祥之地盛京还是新复之地台湾,隔离政策都得到严格执行。这也许是清朝政府唯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的一项族类政策。从某种意义上说,隔离政策才是清朝族类政治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客观理解和全面认识清朝族类政治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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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定疆界,实行区域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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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严格限制族际人口流动。在东北地区,清朝政府实行山禁、河禁、围场及牧群制度,四围皆设封堆,酌设哨道,沿卡稽查,各设专员管理,禁止民人越界。所谓“哨道之内,为封禁官荒,不准开垦;哨道以外,为公中间荒,向准旗丁耕种,而禁民户入界私垦”[1],阻止汉人移民,力求减少汉文化与满洲边地的接触[2]。在蒙古地区,清朝政府实行分旗制度,明确划分各旗的牧区,不准跨界放牧[3]。在新疆地区,虽然清朝政府鼓励汉人移民到天山北部[4],但是严禁汉人与六城地区发生接触[5],就是官府衙门也都在封闭的城堡或要塞中办公[6]。在西藏地区,清朝政府努力保持西藏与世隔绝的状态[7]。在西南地区,清朝实行改土归流之后,明确划定疆界,既不准土司、土民擅离苗境,也不准民人擅入苗境。《户部则例》规定:“民人无故擅入苗地,及苗人无故擅入民地,均照越渡沿关边寨律治罪,失察各官议处。”[8]无论官吏还是平民,因公远赴外省,都要逐级呈报,经督抚核准后才能成行(呈该管官转报督抚给咨知会到地方之督抚查覆),“计程立限”,返回要及时禀报(给咨知会本省督抚),如果不申报就擅自出境,“土官革职,土人照无引私渡关律杖八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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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严格限制族际官吏往来。明朝以后,随着中央政府对西南地区控制力不断加强,苗区土司、土官必须经常同朝廷和官府打交道,通汉文、熟悉内地礼仪和官场的汉人逐渐在土司政权中占有了一席之地,这些汉人有的在京城、内地帮助土官、土司结交经营,有的则直接流入土司、土官政府为僚为官。清朝政府借口这些人“或交通贿赂,或央求面分,或腾驾谤言,或倪传是非,诳惑愚民”[10],对其加强了管理和控制。规定“凡土官延幕”,必须“将姓名年龄通知专辖州县,确加查验,人果端谨,实非流棍,加结通报,方准延入”;对“土幕私就”者,“饬令专辖州县严加驱逐”,“有教诱犯法(者),视其所犯之轻重,俱照匪徒教诱犯法加等例治罪”[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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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限制族际商贸往来。在蒙古地区,清朝政府要求汉人商贩每年必须换领一次执照;除非特殊情况,禁止汉商在蒙古建造永久性房屋;无照商人将被逐出蒙古[12]。在新疆地区,清朝政府禁止汉族商人进入哈密以西地区[13]。在西南地区,清朝政府规定,汉人商贩若要前往苗区进行贸易,需向官府报告货物清单、经商地点、经商时间,并有邻居担保,申请执照之后方可成行[14]。清朝政府还禁止内地居民赴内、外蒙古垦荒,禁止开发边疆地区矿产。在台湾地区,清朝政府规定汉民在熟番埔地私垦者,“依盗耕本律问拟”;在生番界内私垦者,“依越渡关塞律问拟,田仍归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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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限制族际文化交流。清军入关后,满人与汉人的交流和交往日渐频繁,浸染日久,逐渐通用汉语、汉字。为保护满人旧俗,乾隆皇帝曾专门下谕训满人以清语骑射为事,并禁止满汉以文字相往来[16]。清朝政府还严令禁止蒙古人学习汉语,凡蒙古名字及诉讼公文等皆禁用汉文。不仅如此,甚至就连清朝政府绘制的舆图都严格区分内外,由清内务府统一印制的《一统舆地秘图》,“对于内地各省地名悉用汉文,满蒙地名则用满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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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禁止族际通婚。在蒙古地区,清朝政府不仅禁止汉人商贩与蒙古人通婚,甚至禁止汉人在蒙古人的帐篷中过夜[18]。在西南地区,为“防杜汉奸”[19],清朝政府则实行苗汉禁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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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别夷汉,禁止户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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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严格的地区封禁,清朝另一个族类隔离措施就是强化夷汉之别,禁止户籍制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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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户籍分为“特别籍”和“普通籍”两种。所谓特别籍,就是满洲、蒙古、汉军之户籍,以及蒙古札萨克所属人民之户籍——其中又分为旗籍和藩籍两种。旗籍,就是八旗户籍,包括汉军八旗和包衣旗(汉人贱役);藩籍,就是为内外蒙古之旗长札萨克所属人民特设之户籍。而所谓普通籍,就是特别籍之外的汉人和苗、回等族类的户籍,从职业上分为民户、军户、匠户、灶户、渔户等,从身份上分为回户、番户、羌户、苗户、瑶户、黎户、夷户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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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类别上被强化夷汉之别,不同的户籍还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并接受不同的管理政策。就特别籍而言,藩籍由理藩院管辖,旗籍由户部管辖(其中,包衣旗归内务府管辖[21];旗户事务虽统于户部,但专掌于户部八旗奉饷处[22])。普通户籍则归由户部管辖。不仅如此,清朝政府对汉户与夷户还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一是严格禁止施行“汉苗一体”的户籍管理措施。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乾隆帝曾严令“所有汉苗一体查造之处籍速停止”[23]。二是往往采取“止清客户(即汉人——引者注),不清夷户”的政策,严格清查汉户丁口,对夷户则采取相对宽松的清查措施[24]。正如贵州巡抚裴宗锡所言,“向来岁报民数有仅报汉民并无苗民者,亦有仅报苗民并无汉民者,甚有汉苗民数全不造报者,率略相沿,由来已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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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内外,建立藩属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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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清朝统治者宣称“普天率土,均属一体”[26],但“内外有别”是清朝政治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个特点首先体现为关内、关外有别。清朝政府将山海关以外视为自身的发祥地,在盛京建立了留都体制,设有满洲尚书和中央五部(没有吏部),在吉林、黑龙江设将军管辖;在山海关以内则基本沿袭元、明行省制度。关外的承德在清朝的政治体制中也占据着特殊地位,清朝皇帝多在承德接受蒙古王公和达赖、班禅的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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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内外有别”的特点体现为内地与藩属有别。清朝政府在蒙古、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实行藩部制度,基本上只设将军管理军政,其余事务则由藩部自治(具体情况各异。例如,在西藏遣派驻藏大臣与达赖共治;在内蒙古有些地方也实行官治,包括察哈尔、热河、绥远等地)。而在内地则实行严格的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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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内外有别”的特点还体现在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上。清朝中央机构虽然沿袭唐朝以降的六部体制和明朝旧制,但是中央政府的六部基本上不管辖藩部事务,而是另行设立理藩院管辖。理藩院独立于中央六部之外,一般由一位亲王协助管理且直接听命于皇帝。在官吏配备上,理藩院的大小官吏,上至尚书、左右侍郎,下至各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只能由满、蒙人员担任,没有一个汉缺,不容汉官染指;在职能设定上,理藩院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掌管内外蒙古封爵、会盟、朝贡、赏禄之事,掌管西藏喇嘛承袭、回部及土司政令之事,掌管蒙古、藩部刑罚、诉狱之事,掌管藩部翻译、邮驿、接待之事,集民政、吏治、司法、监察诸权于一身,权力之大比六部更甚,俨然成为另一个完整的中央机构[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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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通过封禁制度、户籍制度、藩属体制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建立,清朝政府最终全面而系统地实现在政治上分化、在经济上封锁、在地域上封闭、在文化上隔绝、在社会上疏离、在军事上严防的族类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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