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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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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一 “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改良”与“革命”的思想分歧与政治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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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清政府实行新政的同时,以“驱除鞑虏”为政治纲领的民族主义运动也在风起云涌,喊出了“满人治满、汉人治汉”[3]的革命口号,这对本已错综复杂、脆弱敏感的族际关系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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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派在古代中国所谓“春秋大义”和“华夷之辨”思想的影响下[4],将古代中国的王朝更迭视为国家灭亡,认为清朝入主中原是“异族”窃取明朝统治权,是汉族“亡国”;宣称清政府不是中国政府,提出要“驱除鞑虏、恢复中华”[5],“志在驱逐满洲人”[6]。而西方民族主义思想的传播,为革命派提供了新的理论武器,“再不以民族主义提倡于吾中国,则吾中国乃真亡矣”[7]的危机感,使革命派开始使用“民族主义”宣传革命思想,把以“将满洲鞑子从我们的国土上驱逐出去”为目标的“排满革命”视为“民族运动”[8]。1905年,孙中山将“民族主义”纳入“三民主义”的革命体系之中[9],提出要实行“民族革命”来“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10],使“排满革命”过渡到“民族革命”的新阶段。革命派所谓的“民族主义”,以“数国同民族者则求合,一国异民族者则求分”为精髓[11],认为“两民族必不能并立于一政府统治下”[12]。革命派所谓的“民族革命”,也以宣扬满汉仇杀、“亡国”之恨为社会动员的思想武器,以各族“裂土分治”为革命的政治目标,将内地十八行省视为“中国本部”,主张“在十八行省恢复建立汉族国家”[13],而满洲(东三省)、新疆及内外蒙古、西藏、青海都在可以放弃之列,可以“任其去来”[14]。章太炎明确提出“满汉分治”,主张“自渝关而外,东三省者,为满洲之分地”,“自渝关而内”则“为汉人之分地”[15]。有研究表明,革命派曾以在长城以南建国、让予满蒙之地为条件,谋求日本政府的支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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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派的“民族革命”主张,遭到改良派和社会有识之士的强烈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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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派认为,就历史而言,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17]。经过数千年的交流、交往、交融,中华民族已经密不可分、命运一体,“如孪体之人,利害相共”[18];就政治而言,朝代更迭与国家兴亡有着天壤之别,清朝替代明朝只是“朝代之迁移,与国家之存亡毫无关系”,如杨度强调“中国为中国的国家而非满洲国家”[19];就事实而言,中国“其土地合二十一行省、蒙古、回部、西藏而为其土地,其人民乃合汉、满、蒙、回、藏五族为其人民,不仅于国内之事实为然,即国际之事实亦然”[20];就实力而言,“蒙、回、藏人之文化,不能骤等于汉人”,而“汉人之兵力,不能骤及于蒙、回、藏人”[21];就策略而言,政治力量“分则小,合则大”“分则弱,合则强”[22];就形势而言,无论汉、满、蒙各族,都不能单独与列强抗争,“汉人”既不能“自为一国”,满、蒙也“不能无汉人而独自存立”,各族“必当联合而为一国者”[23];就后果而言,排满革命的结果必然是“五族互排”[24],使中国“全体瓦解,外人乘之”[25],导致“群雄乘势剖而食之,事未成而国已裂矣”[26]的结局。为调和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对立和矛盾,梁启超提出“中华民族”“中国民族”的概念,主张“合国内本部属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的“大民族主义”,反对以“排满”为主张的“小民族主义”,以“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成为数千年来不可分裂不可磨灭之一大民族”[27]。改良派认为,皇权专制是维系主权完整和民族统一的政治纽带,一旦“皇统即异”,蒙、回、藏能否维系在中国之内则难预测,如若不能则中国定将有危险之虞[28],因此“欲保全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则不可不保全蒙、回、藏;欲保全蒙、回、藏,则不可不保全君主”[29],通过“存皇室而予国人以参政之权”实现“以汉满蒙诸民族共立于立宪之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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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革命派、改良派,以及包括蒙、回、藏势力在内的地方势力[31],在辛亥革命前夕就中国的前途和命运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为达到维系皇权统治的政治目的,清政府被迫接受了改良派建立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32],于1906年宣布“仿行立宪”。但是,清朝皇室的王公贵族并不甘心失去政治特权和既得利益,所谓“满族国家主义”反而甚嚣尘上,再次左右了清政府的政治走向[33],用皇族[34]排挤以袁世凯为代表的汉官势力,以立宪收揽地方军政大权,以“国有”挤压民间实业的生存空间。事实证明,君主立宪对清政府而言不过是一场图谋“皇族集权”的政治骗局[35],不仅让改良派大失所望、满汉关系势如水火,也把地方封疆大吏——无论是蒙、藏政教势力,还是内地督抚——都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正因如此,当辛亥革命的枪声响起,不单是革命派,一些改良派、地方势力都迅速参与到反抗清朝统治的革命行列之中,清政府的腐朽统治很快就土崩瓦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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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最初的革命目标,既包括推翻封建皇权、建立共和国家的政治革命,也包括消除满族特权、恢复汉族国家的所谓民族革命[36]。武昌首义成功之后,鄂军都督致电清政府(电文中称之为“满政府”),宣称“春秋一书,内中国而外夷狄,所以严夷夏之防”;清政府“以夷乱夏,盗窃神器”,“纵能一视同仁,勿分畛域”,然而“我炎黄帝胄……尚欲复仇雪耻,殄灭胡虏”;更何况清政府在政教、要隘、文字、任官、定制、收赋、颁律等方面处处欺压、歧视汉族,所以要“上为祖宗雪耻,下为生民请命”,进而“坚同仇之志,伸讨贼之义,颠覆恶劣政府,建立共和国家”[37]。正因革命力量将清政府视为“外国”,所以各地都以“独立”的形式宣布“起义”,并在“独立”宣告中明确宣示革命是“特举义师,光复故国”“为恢复而起,为共和而战”[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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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改良派和地方势力纷纷改头换面投身革命,不仅改变了辛亥革命初期南北双方的力量格局,也改变了辛亥革命的历史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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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政治革命而言,各地督抚积极参与反清革命,是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的突出体现,他们所寻求的不仅仅是建立所谓的“共和”体制,而是为了改变中央集权的现状,消除清政府在新政后期不断加强中央集权而带给地方势力的严重威胁。所以辛亥革命的目标,除了要改变国体、推翻皇权外,又增加了取消中央集权、强化地方权力的内容。在如何实现共和建国的问题上,苏、杭都督明确通电主张依照美国大陆会议制度,建立联邦国家[39],得到广泛赞同。事实上,由“独立”后的各省都督派遣代表所组成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而非同盟会等革命派组织,扮演了中华民国缔造者的角色。该联合会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正式成立了中华民国[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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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领导权的变更和组织形式的重大变化,给改良派纠正革命初期的“排满”错误提供了政治契机。为避免“汉族革命”导致国家分裂、种族仇杀、生灵涂炭,改良派在皇权存废问题上做出重大妥协,转而认为皇权“存之废之,无关大计”[41],认为“民主共和,最宜于国土辽阔、种族不一、风俗各殊之民族”[42],而且“与其畛生灵以锋镝之惨,毋宁纳民族于共和主义之中”[43],因此“今为满计,为汉计,为蒙藏回计,无不以归纳共和为福利”[44],寻求在国家主义和共和体制之下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的政治途径。而外蒙古、西藏等地的独立运动和西方列强的干涉、瓜分行动,也使革命派逐渐认识到了排满革命所导致的现实危险[45]。“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最终采纳了改良派的意见,同意在“礼遇旧皇室”和“以人道主义待满人”的条件下进行南北和谈[46]。1912年1月1日,新成立的中华民国宣言“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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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良派的主张,也得到袁世凯的首肯。早已外强中干的清政府,在袁世凯的威逼利诱之下最终被迫同意皇帝退位,“听我国民合满汉蒙藏回五族共同组织民主立宪政治”[48]。1912年2月12日,清帝颁布退位诏书,期待“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49],并对外公布了南北双方达成的政治协议。这些协议包括:《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待遇之条件》《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这些文件与《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50]等历史文件一起,共同奠定了“五族共和”的政治基础,为推翻皇权、实现南北统一扫清了政治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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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二 “规复旧制”的奢望:“五族共和”的贡献、局限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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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族共和”,是古代中国的“族类政治”向近代中国的“民族政治”转型的重大转折,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试图在“民主共和”的理念和体制框架之下,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政治道路。其贡献与影响,值得彪炳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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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看,“五族共和”在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政治前提之下,既满足了清政府优待皇室、皇族,维持八旗生计,平等对待蒙、回、藏等诸项条件[51],也体现了改良派民族统一、主权完整的政治主张;既包括对满、蒙、回、藏等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公权私权与国民同等”)的保障,也包括对其公民权利(与汉人平等)、经济权利(“保护私产”“代筹生计”)、宗教权利(“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的保障。承诺“汉满蒙回藏五族皆有选举大总统之权,皆有被推选为大总统之资格”[52],并且“皆能取得国家参政权”[53];挽救了原本以排满、分治为目标的狭隘民族主义革命,实现了清政府与中华民国统治权的平稳过渡,在法理上维护了中华民国的主权统一和民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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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影响上看,“五族共和”的形成是清皇室、以袁世凯为代表的清中央政府官员、革命派、改良派、地方政治势力、蒙古王公等各派政治势力共同参与、共同缔造的结果。革命派酝酿的辛亥革命为五族共和的形成创造了“推翻帝制”的政治条件,改良派“合汉满蒙回藏”的主张为五族共和的形成奠定了“五族一家”的理论基础,清皇室识势引退避免了种族仇杀、实现了政权顺利交接,等等。同时,五族共和的提出也标志着古代中国皇权体制之下的“奴才”“臣仆”,变革为民主共和体制之下的公民、国民;古代中国皇权体制之下的“族类”关系,变革为民主共和体制之下的“民族”关系;古代中国皇权体制之下的“族类”政治,变革为民主共和体制之下的“民族”政治[54]。正因如此,“五族共和”得到了各族、各界的广泛欢迎和认可,成为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共和的最大政治共识和政治愿景,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反抗民族压迫、争取民主自由的思想武器和理论武器,开启了各族人民在民主共和政治体制下“同谋”[55]“共享”共和之幸福[56]的历史新纪元[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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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五族共和”的历史贡献,并不能掩藏其背后的理论局限和政治危机。从清末民初错综复杂的政治形势来看,辛亥革命担负着推翻皇权、建立民国和维护国家统一、融洽民族关系的双重任务,这就意味着辛亥革命既要纠正清政府激化族际矛盾的政策错误、消除革命派排满主张造成的恶劣影响、妥善处置满蒙政教势力的分离运动,又要在共和体制下为民族关系的恢复与重建提供思想依据、制度保障。而“五族共和”的自身缺陷,使其注定难以完成如此艰巨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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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五族共和”并没有妥善处理民族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问题。革命派与改良派在辛亥革命前的论战,本质上是“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之间的分歧。改良派对革命派民族主义谬误的批判,不仅使“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的“大民族主义”观念深入人心,而且使革命派不得不对其极端的狭隘民族主义立场进行调整和修正,这为“五族共和”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但是,改良派虽然对革命派“民族主义”的局限性有清晰的认识,却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国家主义”自身的危害性。革命派打着“民族主义”的旗号进行“排满革命”,导致改良派对“民族主义”充满怀疑和警惕,甚至持全盘否定的态度[58]。蒋智由认为,“民族主义”应当服从“国家主义”,国家与民族两者中国家为大[59],“不可不以国家之安固,政治之良善,事业之兴盛,以增进人民之幸福为第一之问题,而民族异同之感情,其第二之事也”[60]。杨度则以“国家主义”否定“民族主义”,认为“民族主义”是落后的宗法社会的产物,只有在“国家主义”的框架下实行金铁主义才是中国的前途和方向[61]。改良派尚未意识到,否定民族权利、消除民族差异、漠视民族诉求的“国家主义”,等于将“民族”放在“国家”的对立面,不但不会缓解民族关系,反而会加剧民族与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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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思想上,“五族共和”并没有彻底消除民族之间的历史隔阂和相互歧视。无论革命派还是改良派,无不在文化优劣、实力强弱、进化程度、生活习性等问题上歧视少数民族。古代中国歧视少数民族的社会心理可谓由来已久。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尊华夏而贱夷狄、严夷夏之防就已经成为列国争霸的政治武器[62]。在北宋抗辽、南宋抗金、明朝反元、明末抗清的过程中,中原统治者反复利用“华夷”思想与少数民族政权争夺统治权和正统地位。西方列强的入侵、革命派的排满革命,以及清朝统治者的无能,使得“华夷思想”在民间和知识分子中得到广泛响应[63]。这种歧视思想不仅没有在改良派与革命派的长期论战及辛亥革命中被批判和削弱,反而在优胜劣汰、崇拜强权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影响之下得到了新的强化[64]。纵然是最早主张“合汉满蒙回藏”的“大民族主义”的梁启超,都没有摆脱华夷之辨的羁绊,坦陈自己“每读《扬州十日记》《嘉定屠城记略》未尝不热血湓涌”[65],于是“痛恨满人之心,吾辈又岂让革党”[66]。改良派对“民族主义”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决定了“五族共和”不可能彻底消除民族隔阂和歧视、真正树立“民族平等”思想。没有民族平等和休戚与共、患难相依的意识而提倡“五族一家”的“五族共和”,命中注定只能成为一种政治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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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上,“五族共和”并没有成为北洋政府“规复旧制”的政治障碍。北洋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政治原则,一是将民族问题视为国家主权问题,将蒙藏事务纳入内政范畴;二是“规复前清旧制”,恢复对蒙藏地区的有效管辖权。袁世凯认为,“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为我中华民国之民,自不能如帝制时代再有藩属名称”,明确“蒙、藏、回疆与内地各省平等,将来各该地方一切政治,俱属内务行政范围”[67]。1912年,北洋政府取消了藩属名称,明确“蒙、藏、回疆各地方”的行政地位“与内地各省平等”,并取消理藩部,将一切相关事务纳入内政范围。1912年4月12日,袁世凯明确要求“在地方调度未经划一规定以前,蒙、藏、回疆应办事宜,均各仍照向例办理”[68]。对西藏,北洋政府“悉依旧制以定方针”[69],在主权问题上以“规复前清旧制”为原则与西藏政教势力进行谈判[70],在行政问题上承诺“原有土地统辖治理权照旧”[71]。对外蒙古,北洋政府承诺“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内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各位号应予照旧承袭”,“蒙古各地胡图克图喇嘛等原有之封号,概仍其旧”[72]。应当说,袁世凯和北洋政府的这些做法,并不直接违背“五族共和”的基本原则,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还符合改良派“国家主义”的立场[73];但其实际效果却是一再错失改变当时外蒙古、西藏“独立”状况的良机,并一再激化中央与蒙藏之间的军事冲突和政治矛盾。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北洋政府所谓的“规复前清旧制”实际上是将蒙藏问题视为国家与地方关系的问题,而单单从“国家—地方”的政治关系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方案。这意味着北洋政府的民族政治就不可避免地走上了清末新政的老路,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就中央而言,在处理蒙藏事务时势必处处强化中央权威,北洋政府事事高高在上,缺乏对蒙藏政教势力和蒙藏地区各族人民的平等对待与积极争取;就地方而言,地方军阀常有挑动对蒙藏军事行动以扩大势力范围的动机,而一旦介入军阀混战,北洋政府又疏于对蒙藏分裂势力的防范,实际上助长了分离势力的野心和气焰[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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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清到民国: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历史变迁(1644~1949) 三 几点思考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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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族共和”开辟了在“共和”体制下探索中国民族问题的新纪元,标志着古代中国“族类政治”向近代中国“民族政治”的重大历史转型。自“五族共和”始,汉和“满、蒙、回、藏”就不再是古代意义上的华与夷,而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族”;不再是俯首于皇权的臣民与奴才,而是同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同为中华民族的成员,同为中国政治的主人,同为中国命运的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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