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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士人与世相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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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失败以后,久为战场的江、浙、皖三省已尽失昔日富庶。仅浙江一省,各属册报荒芜田、地、山、荡已多至“一十一万二千三百六十六顷七十四亩有奇”。15 农民起义和内战兵火的结果,不仅摧毁了这一地区旧有的政治秩序,而且使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在动荡中备受巨创。因此,重建江、浙、皖三省的政治秩序,不能不开始于恢复这一地区的社会生产。见之上谕的所谓“慎选牧令,加意拊循,流亡有归业者,为之清还田产,缓其逋租,假以籽种,俾有归农之乐,以恤民艰,而固邦本”正言乎此。16 然而,“流亡有归业者,为之清还田产”又说明,社会生产的恢复,应是旧土地关系的赓续和恢复。所以,“加意拊循”所重在于“业主认田”。同治五年,浙江巡抚马新贻立垦务章法,规定有主之田须“业主招佃垦种”;无主之田由“州县设法招佃”。若无主地垦熟之后有业主指认,经“查明取结,饬令业主酌给垦户工本或仍给原垦之人佃种,按年交租”,即可“改照有主田产办理”。17 同、光之际巡抚安徽的裕禄,则于业主空缺的抛荒之地首以原主“五服之内者”的认垦权为重。江苏之府县还有用“开垦钱”惠待业主认田的做法。另一面,对于“外省流民乘间侵夺”或“胥吏浮收”而致害及原主归业者,朝廷有从严惩办之旨。在恢复社会生产的过程中扶植旧的土地关系,表现了一种在恢复经济生产中重建旧日经济秩序的努力,江、浙、皖三省的部分地区因之而“与初经兵燹逃亡未复时迥不相侔”。18 其影响尤著的苏南一带在荒地占完以后遂趋于“田日积而归于城市之户”;19 浙东、皖南则渐有拥地千亩以上的巨室,多者至两万余亩。在这些地方,租佃关系的比重之大是显然可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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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长期战争之后恢复旧有的经济秩序又是困难重重的,这是当时土地关系变化的另一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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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丁口剧减造成了劳动力的普遍匮乏,田主难于招佃。同治末年总督两江的李宗羲曾就江宁、常州、镇江三府垦务之不如人意而说过:抛荒之地未垦,“不尽无主,大约无力垦种者有之;招佃无人者有之”。20 这种“无从招佃”的困局使缙绅之家有情愿以祖遗田地充公者。在应佃乏人的区域,已有的租佃关系也不可能是稳定的。当时外来佃农因利息不多,往往弃田而归,业主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已熟田地再次荒芜。本地佃农则以开垦为名,由业主让租三年或四年、五年不等。且年限既满之后,常常托故抛荒,又另向别处领田开垦。这两种情况都会使业主陷于“田已报熟,赋无可蠲”21 的窘境。租佃关系的充分实现是地主经济的前提,在前提缺乏或者不足的时候,地主经济的复兴不会呼之即出,成为一种普遍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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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农民战争的长期搅动以后,人世的许多界域都已面目全非,确认旧日地权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东南许多地方几经战守,“向存鱼鳞册、黄册荡然无存,即民间田产契据亦多半遗失”。以至“每有田土词讼到县,在官既无丝毫案据,在民亦无典杜契卷;当两造争持,互腾口说,官每四顾周章,莫从判断”。22 这种手无凭据的地权之争又因外省客民涌入应垦而愈见其多端,主事者慨乎言之曰:“果使现在认田土户,当年真正业主,确有契可凭,则客民无可争执,在官亦不难断。无如现查之田,土民皆以空言指认,毫无证据,冒混诡托,情伪百出。”23 无疑,“莫从判断”的官司不能不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丧失了契据的业主中会有一部分人因之而丧失自己的地权。在土著之户流亡者十有八九的地方,迟归之人至“洪杨乱后约十年”才返回乡里。其间原来的土地经客民分田垦辟,荒地渐变为熟,“而业已易主”。24 经过变动之后追认昔日地权往往难以做到。这就滞阻了原来的田主归业,也滞阻了旧有经济秩序的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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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地方当局者出于私利,采取不利于旧主认业的做法。同治年间,浙江新复之区,广召他处民人来垦。“岁令完捐若干交官,以充地方公用,而赋额则阙而勿征。”这个过程使外来人和地方官的利益连在了一起,而客籍势张以后,却又造成了土著无法与之抗争的局面。他们垦而据为己有的田地,不少正是有主之业。光绪初年,安徽广德“摄州篆办理垦务”的李某,曾以亩价六百文出卖州中无主荒田“与客民为业”。胥吏董保“皆借买卖公田一事高下其手,从中渔利”。当开丈之时,司其事者“虑土民多认田亩,则充公之田少而卖价无多。于是四乡同日齐丈,使业主奔走不及,又不准其托人代认;而祠庙、公田、祭田一概充公,不准承认”。结果,“土民有田者,十分之中仅认一二”。25 像这种公然剥夺业主地权的做法不会很多,但遇事“庇客而厌土”26 的地方官吏却并不是个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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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钱漕苛重,原主以赔赋为畏,怯于认业。光绪三年,两江总督沈葆桢吁请酌减江苏部分地区漕粮,已经论及重赋之下难于复业。三年后,继沈葆桢而总督两江的刘坤一说:江宁府属七县“有田之家大率募佃耕种,工本倍费,租息甚微”;“稍有力者类皆别谋生计,视田业为畏途,故未垦荒田,讫今尚复不少”。27 田业成为畏途,正是“租息甚微”不堪赋税苦重的结果。同样的过程也出现在别处。浙江嘉兴自“咸、同兵火之后,田地荒芜讫未复额。非惟人户凋耗,亦以重赋所困。佃户既畏归耕,业主亦畏赔粮,往往脱籍徙业,不敢承种,比比而是”。28 这一类变化与原主归业是逆向的,在业主脱离土地的地方,则旧日的经济秩序并无复兴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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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佃关系为前提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重建中窒碍延缓,表现了太平天国留下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对江、浙、皖三省土地关系变化的制约。这种局面的出现,同朝廷扶植地主经济以恢复东南农业生产的意图是矛盾的,但又是它所不得不接受的。以此为背景,相关地区的劳动农民可以在地权的转移中通过种种途径获得归自己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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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应召垦荒而得地。太平天国失败后,东南当局以复业为要务,次第招垦。但初则“求之汲汲,而应者寥寥”。这种淡漠,出自于对地权的疑虑:“盖垦种荒田,类皆穷苦农民,图为己产,如有原主,则明知此田不为己有,安肯赔贴心力,代人垦荒?”因此,自同治八年起,江苏之主持垦务者立为章程:“必以无主之田召人认垦,官给印照,永为世业;仍自垦熟之年起,三年后再令完粮。”在浙江严州,官招棚民来垦之地若三年内无业主指认,则准予垦户“作为己业,过户完粮”。遇有业主之取巧者“俟田已垦熟,再行呈报”,即“将所种田亩罚半归垦户执业”。这一类章约有利于垦民得业是明显的。同治九年,湖州有“客民入境,争垦无主废田数千亩,讼呶呶不休”之事。经官断决,“以所垦之田十之八为垦户产,约归其二于公”。因争垦而致讼,比之“应者寥寥”自是另一番气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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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价买而得地。同治后期,江南因“荒田垦种乏人,类多贱卖”。买得土地的人被称为“自种”者。同这种民间自由交易相比,光绪初年皖南地区的土地买卖则多出于官府意志。太平天国失败后,“楚南北之人”挈室入皖者趾踵相接,以至不数年,“客即十倍于主”。在这个过程里,客民“至则择其屋之完好者踞而宅之,田之腴美者播而获之”。造成了“有主之业,百不获一;侵占之产,十居其九”的既成局面。土客矛盾因之而以地权为焦点日趋激化,往往“一火延及数十家,一斗毙及十余命”。客民之强悍本非官府所能容忍,但他们已成为这一地区农业生产的主要力量和国赋的实际承担者。因此,府县当局者多采取“价买”以“和民”的办法来调停土客之争。发生在这一时期的所谓“价买”,大约有三种情况:一是无主之地。二是土客争执产权之地。三是受佃客民拒交地租而迫使业主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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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垦农虽未办理过户名目,却实际占有垦地。这一类情况多见于浙江地区。招垦之初,官定外来垦户蠲赋而代以捐、租。“原欲待客民安居日久,尽成土著,而田亩之荒者渐变为熟,然后照从前额征之数,收而解之于省。”但既行之后,“官以岁收租息全归善后之用,不若正赋必须报解,其中侵肥正自不少”;垦户则“往往完租十亩,而实垦二三十亩”。时论谓之“官与客民两得其利”。因此,终晚清之世,捐租代赋之法一直没有改变。由于不纳国赋,这部分土地的产权是虚悬的。然而它们又在地方政府的认可之下为客民占有、使用和继承。这种土地特名为“客荒”,以区别于业归旧主照章完粮之田。在当时,前者与后者相比,并不是一个可以等闲视之的数目。仅嘉兴、湖州二府,至光绪末期“客荒”已逾四万五千余亩;而同一时间里田之完赋者不过二万三千余亩。从中不难测算客民实际占有土地的规模。实际占有土地的人们因之获得了一种合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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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这些途径的存在,太平天国失败后,江、浙、皖三省土地关系的变化产生了明显增多的小土地所有者。他们在各个地区农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平衡,然而他们集中地出现在东南却是一个可观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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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士人与世相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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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纪 60 年代以后,因西方人的经济活动层层逼入而造成的社会经济变动渐趋明显。这种情况在东南沿海最早发生,又最为突出。所以,这一地区生成于特定时势之中的新的小土地所有者,面对的是一种与过去不同的经济环境。在商品经济分解和重组自然经济的不可逆转的过程里,他们的生产和经营不会不感受到来自商品经济的直接或间接的刺激。刺激包含着冲击和诱导两重意义,握有地权的小农因其更多的经济自主,会比寻常租佃关系下的农民更自觉地对这种刺激做出反应。刺激和反应,从两个方面把他们同近在咫尺的市场联系起来了。其一,是商品性农业的长足发展。以棉花而论,江、浙、皖三省至少有二十三个州县是见诸当时记载的知名产地。在那些地方,禾稻之类量少者仅占十分之二三。以蚕丝而论,70 年代末期,浙江一省年产已达三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五十一公斤之多。而江苏、皖南本无蚕事的区域,亦“往往辟良畴接湖桑”,“乱后养蚕颇多”。一邑由此获利岁可数万至十数万金。以罂粟而论,推算 20 世纪初年江、浙、皖三省之出产量,当有三百三十万亩农田专门用于种植此物。此外,茶叶为安徽“出产之大宗”;烟草、蓝靛亦多见于江、浙农村。这一类作物在数量上的增长,同时又会影响粮食生产的供求,促进其商品化。《益闻录》曾记光绪七年时常熟米市之盛,说是当时“米业中人”每天在茶肆中买茶“数千百碗”,以间接描述这一地区交易规模之盛。在经营地主还很少见的时代,由农村提供市场的多种农产品,其主要部分无疑来自个体小农的耕作。商品性农业的长足发展本始于对外贸易多重需求的引发,因此流入市场的农产品首先会被外国商人取走。但是,自 70 年代开始,中国民族资本经营的工业已经产生。到甲午战争以前,仅上海、宁波、福州就先后出现过七家缫丝厂、三家面粉(碾米)厂、三家纱厂、四家轧花厂、一家纺织厂。这些近代工业的原料当然会就近地取之于东南农村。它们同商品性农业之间的相互影响,是中国经济近代化过程中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其二,农业产品的商品化在数量上浸假扩大的同时,又会使个体小农不得不向市场购买部分商品,以满足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的需要。这是他们与市场的另一种联系。60 年代至 70 年代,江苏地区种植稻米每一亩所需生产资料的费用大体在一千文上下,这个数目约占收入总额的三分之一。而经济比较宽裕的“上农”所费还不止此,仅肥料一项每亩已逾千文。以烟草论,其成本费约占收益的六分之一。养蚕之家则需购买桑叶,他们的预付成本在数量上更大,至有卖耕牛“勉其力以求桑”者。这是向市场购买生产资料,与之相比,购买生活资料在这个时期的农家支出中具有更经常的意义。南方地区,耕田十亩的八口之家除去赋税杂捐和口粮,每年大约可余五千四百文,除用于“买犁锄”以外,都用于生活消费。而从事商品作物生产的农户,因其自给程度的降低,他们收入中用于生活消费的部分无疑会更高。在这些场合,个体小农取之于市场的物资有相当部分是工业品和手工业品。由于外国商品的倾销及其在质量、价格上的优势,“洋货”常常是其中的多数。但农村市场的存在和扩大毕竟历史地为中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发生和发展提供了一种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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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小农卷入商品经济的过程,还间接地带来了经济关系的三种变化:一、在商品性农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地方,出现了家庭手工业与农业分离的趋向。盛产蚕丝的南浔、震泽、黎里乡间,至光绪十年已有日产经丝四十两的车户二三千家。这种脱离了农业生产的专业车户,显然代表了生产方式的变化和发展。其中的一部分会因生产扩大而采用雇用劳动。在宁波,渗入农村的商品资本一方面供给织布者棉纱,一方面代织工将成品出售,农户的家庭手工业与包买主之间因之而形成了另一种形式的雇用关系。二、在商品经济影响下的个体小农,其贫富分化比自然经济中的农民更快。光绪年间,松江府的富裕稻农一年可以红花草、猪践、豆饼肥田三通,贫农则“糊口尚艰”,只赊豆饼壅田,“其壅力暂而土易坚,故其收成每歉”。而生产的丰和歉又反过来加剧了贫与富之间的悬殊。这种循环在其一端造成了部分“力农致富”者。他们中一些人会在新的经济环境里走向雇工经营。比之传统的租佃关系,与商品生产相关的雇工经营已表现出一种资本主义经济的色彩了。三、由农产品贸易致富的商人,其资金的一部分会流入近代工业,19 世纪后期,南浔镇以买卖蚕丝起家而“家财垒聚,自数万至数百十万者,指不胜屈”。这些钱财曾经孵生出近代中国的若干实业。商人涉足实业已是远离农业生产过程的事了,然而他们能够由此及彼,却曾经借助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商品经济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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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失败后江、浙、皖三省土地关系的变化对近代社会经济的影响,是通过获得地权的小农在商品经济刺激下的经营活动及其直接和间接的结果而表现出来的。两千多年里不止一次出现过的土地关系变化因之而衔接于一种古所未有的时代内容。由于这种衔接,本身并不具有新旧代谢意义的土地关系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变迁的催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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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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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三),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270—2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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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越州纪略》,《太平天国》(六),7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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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太平天国杂税考》,《历史研究》1958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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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野烟录》,《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 2 册,中华书局 1962 年版,17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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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自怡日记》,《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 4 册,46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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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庚申避难日记》,《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 4 册,5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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