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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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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僚享有多种经济特权,这里不一一缕述了。我们选择赋役一项,以期窥一斑而知全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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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是现代国民的基本义务,文官也要承担,这里主要是指个人所得税(当然也包括间接税)。在中国古代,因官吏本人已在为国家服务了,他们不服徭役是理所应当、名正言顺的。但中国官僚往往拥有免税特权,其家庭成员往往拥有减免赋税、徭役的特权。对编户来说,赋役义务是“无所逃于天地之间”的,“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59)。尤其是徭役,它不但重于赋税(60),而且是适龄人口的身份标志。明朝有田必有役,军田出军役,民田当民差,灶田当灶差,匠田当匠差(61)。那么,“官绅等级与庶民等级的差别是多方面的,是否向封建国家承担徭役则是主要标志之一。官绅有免役权,而庶民必须服役当差”(62)。官僚在政府任职,本人自应免役,但其家人是否免役、免税,多大范围内可以免役、免税,历朝的政策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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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的高爵拥有者,拥有免役权利。二十等爵的第4等爵名为“不更”,“不更”应即“不豫更卒之事也”的意思(63)。推测在秦,至少“不更”本人不用服更卒之役。高爵拥有封邑,当然更不会负担徭役了。汉高帝规定“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七大夫为第7级爵,其本人及家庭都不服徭役;吕后时“自公大夫以上,勿以为徭”,即第7级爵以上不服徭役,第6级爵以下要服徭役了。汉文帝时又变成了“民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第9级五大夫以上才能免役,低爵不能免;本人免役,其家庭不能免(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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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秩级方面看官吏,又是什么情况呢?按秦汉更赋之制,“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65)。在秦朝,连丞相的儿子都没有免役特权,照样被调发戍边,那么一般官吏可以类推。可见在帝制初期,官吏依秩级而获得的经济特权,相当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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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的丞相一般都是列侯,列侯之子恐怕不会服役。所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的秦法,在汉代可能只是一纸空文。对拥有秩级的官吏,汉惠帝的政策就不同了:“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66)“军赋”当为算赋,即人头税;“他无有所与”的,应该包括更徭。那么,汉代六百石以上官的家庭同居者,可以免役了,算赋还是要交的。汉宣帝时有位盖宽饶,官至司隶校尉,“家贫,奉钱月数千”,“身为司隶,子常步行自戍北边”(67)。为什么盖宽饶的儿子要戍边呢?由“俸钱月数千”和“子常步行自戍北边”两点,我们推断当时司隶校尉秩比六百石。因其秩级不到六百石,所以享受不到“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的待遇。汉代官吏的经济特权,跟秦朝相比是增大了。但跟后代相比呢?六百石是县令的秩级,曹魏六百石县令是七品官。若比拟官品,汉代是七品以上官吏其家庭才能免役,但不免赋税。在此等级之下,其家庭赋、役皆不能免。这样看来,汉代官吏依秩级而取得的经济特权,仍然不太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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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实行品官占田制(68),第一品依法占田50顷,依次而降,直到第九品10顷。查西晋户调之式,在叙述民户时,规定了占田与课田两种定额,占田是占有土地的限额,课田数则用来表示课税的额度;而在叙述官吏时,只规定了占田限额,却没规定课田的定额。这就表明,品官在限额之内的占田,不必承担田租之课。换言之,西晋官僚不纳田租。从占田额度看,九品官10顷的占田额度是民户(100亩)的10倍,远远超过了“禄以代耕”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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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以降,官僚及其依附者不课不役的情况,日益普遍了。曹魏对公卿以下给予“租牛客户”,其人可以免役。孙吴正式实行“复客”之制,免除了公卿大臣一定数量依附人口的赋役。西晋颁布品官荫客制:“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官僚还可以“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所荫衣食客,六品以上3人,七八品2人,九品1人;所荫佃客,一二品15户,下至八九品1户。一二品官的荫复范围,学者推测至少也有数十百家。既称“荫”,则不服徭役、不出田租户调。在南朝,官僚依官品而占有的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数量又有增加,这些人同样“皆无课役”(69)。品官占田的规定,荫族、荫衣食客及佃客的规定,显示此期官僚的经济特权大幅度地扩张了。不但官僚的小家庭,而且其大家族,甚至其所荫庇的人户,全都没有课役。此期配置于官品的经济特权,远大于秦汉配置于秩级的经济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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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凡有品、爵者皆免课役(70)。唐朝的官僚家族,是不课户的主体。开元二十五年《户令》,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都列入了不课户。皇亲国戚和五品以上高官还可以荫其亲属: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及一品以上亲,三品以上职事官及郡王期亲、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课役(71)。张泽咸先生评论说:“唐代,九品以上官吏,为数极多。复除包括期亲及大功亲,凡是从父兄弟之类也属复除之列。可见,唐代复除的范围是比汉代大大放宽了。”(72)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官僚每升几品,就又有一群亲戚受惠不课了。可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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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有“品官之家”概念,“谓品官父祖、子孙及与同居者”(73)。这“家”包括了祖孙四代,相当之大,而且连奶妈都算在内。“品官之家”又称“官户”,享有减免赋役的特权。“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古之贵者舍役,止其身耳;今之品官及有荫子孙,当户差役例皆免之,何其优也!”(74)王安石实行募役法,规定当役人户要出“免役钱”,官户的“助役钱”数额减半。宋徽宗又恢复了官户的免役权,还为官户的“科配”规定了免除额度。“科配”是一种无定时、无定类、无定量的重要税目(75),与差役合称“差科”。《政和令格》:“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得免差科,一品一百顷,二品九十顷,下至八品二十顷,九品十顷。其格外数,悉同编户。”(76)南宋数次改定官户免役之法。《田格》:“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免科差,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顷,九品五顷。”(77)甚至在官僚死后,子孙仍可以用这位官僚生前的官职免科差,只不过田顷减半而已。若子孙已经分家,就由各家平分所免之额。比方说:父祖生前是一品官,子孙所免科差,就由其生前的50顷减半为25顷;假设子孙分成10家,则每家分享免科差额度的1/10,即2.5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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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制度,官员及其家户可以免役,但不得免粮,有田土就必须交纳租税(78),而且没有荫子孙和荫族的规定。官僚的经济特权开始萎缩了。由于官贵们经常蒙混优免,弘治年间刘乔建议明确品官的优免额度,额度之外的丁田,悉照民间均派。嘉靖十年(1531年)颁布《优免则例》,二十四年又提高了优免额度,以为优惠。在京官员,一品免粮30石、免丁30人,二品免粮24石、免丁24人;下至九品官,免粮6石,免丁6人。在外官员各减一半,以礼致仕免十分之七,闲住者免一半。犯赃革职者不免。万历十四年(1586年),“论品免粮”改为“论品免田”,每免粮三升折田一亩,称“优免田”,余田“与民一体编役”。例如,一品京官原先免粮30石,现在折为免田1000亩;仍免30丁(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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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五年(1648年)颁布《优免则例》,照搬嘉靖之制。然而顺治十四年(1657年)户部又重新议定:“自一品以下至杂职、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将优免丁粮悉应停免,以充兵饷。”此举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压缩官绅特权,以苏民困:“绅衿优免,或一人而免数十丁,一户而免千百亩,甚至包揽姻亲,受人投靠,概入已户,竟不循例当差,贻累小民!”自此以后,官员免粮已不复存在,免役也只是免除自身丁徭而已(80)。十几个世纪的官僚优免特权,再次大幅度削减。在需要加税时,朝廷往往不加给平民,只加给官户。例如三藩之乱时,清廷为筹措军费,“加征宦户地亩银”。学者认为“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现象,值得注意”(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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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免税和免役特权的历代变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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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汉官僚的特权较小。秦朝的丞相之子也要服徭役,汉朝六百石以上官员(约相当后代七品以上),本人及家庭可以免役,但不能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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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晋南北朝的官僚贵族,不但本人,其家族成员,以至其依法占有的依附人户,都在不课不役之列。其免役免税范围相当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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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宋九品官本人及亲属,享有较大的减免赋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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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初曾剥夺官僚免粮权,把免役权限于本人及家庭;至清朝,官僚的免粮免丁特权再遭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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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通观帝制时代,官僚经济特权变化趋势,与他们的任官特权、教育特权、法律特权的各期变化,也具有明显的一致性。综合观察历代官僚的法定特权和习惯性特权,先秦很大,秦汉很小,魏晋南北朝很大,唐宋有所衰减,明清继续萎缩。官僚特权的历史变化,留下了一个“之”字形的轨迹和五阶段的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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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汉初布衣将相之局》。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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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高容在哀平间为光禄大夫。其子高诩“以父任为郎中”,见《后汉书》卷七九《儒林高诩传》。六百石尚书可以任子,属特殊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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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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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晋书》卷九二《王沈传》;《魏书》卷六十《韩显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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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祥光:《论两晋南朝门阀制度》,《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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