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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第二章 基层行政组织体系——保甲及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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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控制乡村,清政府大体上遵循前朝行之有效的政策,并大量采行其方法,确立了两大基层组织体系。它们架设在第一章中所述的自然的社会组织基础之上,而不是取代它。这就是说,清王朝一方面确立了保甲组织体系,用于推行控制治安的事务;另一方面确立了里甲组织体系,该体系最初设置的目的在于帮助征收土地税和摊派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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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官方方案在应用时缺乏一致性,以及体系自身在运行中发生了变化,它们在名称和实际运作中都产生了相当多的混淆。事实上,这种混淆使得一些学者相信保甲和里甲就是同一个组织体系,只不过名称不同罢了。有位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混乱,却未能使自己摆脱影响。[1]跟许多其他学者一样,他未能认识到基层的治安体系和税收体系原本就是两个结构功能不同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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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用两个例证来说明这种混乱的严重性。见闻广博的中国法律学者贾米森(George Jamieson)在1880年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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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许多地方看不到了,而“里”或“保”,有时用前者有时用后者,却是家庭和县地方行政区之间的唯一行政体系。不同省区可能使用上述以外的其他名称,但显示的是同一种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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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著名历史学家萧一山在1945年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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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实行保甲政策,遍于全国,始于顺治,初为总甲制,继为里甲制,皆十户一甲,十甲一总,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康熙四十七年申令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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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一山显然意识到他叙述中存在着这种混乱,因而承认他自己弄不清楚这个问题,并抱怨说“清人论保甲者很多,皆颇含混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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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试图概括出保甲和里甲这两大乡村基层行政系统的结构特色,尽可能地消除在清王朝统治期间和之后产生的混淆及误解。我们首先描述这两个体系;然后指出,尽管在名称的使用上缺乏一致性,偶尔相互重叠,但它们原本就是两大不同的体系,各有界定清晰的功能,而非拥有两组可以交换使用名称的同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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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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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组织是两大体系中较为简单的一个。保甲虽然起源较早,[4]但直到清王朝肇建才正式采行。[5]一些历史学家认为,保甲组织最初来源于《周礼》或《管子》中所描述的地方组织系统。[6]《周礼》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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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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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所述行政组织体系显然有更为宽广的目的,而不仅限于密切监视居民以维持地方秩序的治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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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描述了几个地方组织的方案,[8]但就像《周礼》一样,这些组织体系被赋予更广泛的职能,包括军事组织和维持地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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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汉朝及其后各王朝,通常直接依照《周礼》的安排,设置地方行政组织。然而,不论在本质上或是形式上,二者都存在着重要的不同。此处只需指出:公元589年,隋朝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所建立的地方行政体系,首次引入检察的概念,是一个有别于传统的改变。[9]《通典》中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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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受禅,颁新令,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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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王朝实行的地方制度,则是率先将人口统计、征税和治安管理等职能同时结合在一起,并且强调最后一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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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清代体系的真正先驱,却是宋代王安石在1070年创立的保甲。宋王朝创立的这种制度,不仅在历史上首次采用了“保甲”的名称,而且首次将警盗、切结联保当作保甲的唯一职能。根据《宋史》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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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掠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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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很快就在全国推行开来。大约在创立一年之后,它就转变为一项辅助性的军事制度,和一种永久性的地方民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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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著名理学家和官员王守仁,推动保甲发展成为一种地方治安体系。在1517年至1520年间,王守仁在江西讨平盗匪和叛军,他建立一种制度,规定:每10户一组,将家庭成员的名字登记在门牌上;邻里之间“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踪迹可疑之事,即行报官究理”;如果出现了任何失职,这10户要连带负责。不过,这个体系在几个方面还是不同于清朝时期的保甲制度:它是一项地方性的制度,并未在全国其他地方推行开来;10户中的每户家长轮流负责记录,没有规定固定的首领。即使到1520年在每村中任命一名保长时,其职责也只是限于利用本地力量来对付偷盗和抢劫等问题。对于有关各个10户的任何事情,他并没有管辖权。王守仁所创设的这种制度,其历史意义就在于它是通过地方共同责任制,达到侦查犯罪、发现犯人的目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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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保甲的历史根源是什么,非常清楚的是,通过从当地居民中挑选代理人,清王朝把它当作清查当地居民人口、迁移与活动的工具。清廷所规定的方案相对简单,大体说来就是:10户为1牌,设牌头(有时称为牌长)1人;10牌为1甲,设甲长(或称为甲头)1人;10甲为1保,设保长(或称为保正),综理全保事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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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可以引用一两个例子。根据《南宁县志》(云南),该县1851年施行的保甲组织情况如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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