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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71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3]
1703093272 里甲在税款摊派和登记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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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74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4]
1703093275 清王朝的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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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77 有人认为,古代中国自“三代”之后,历代王朝唯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征收赋税和摊派徭役。[1]无论这种看法的正确性如何,我们都无庸怀疑,与历史上许多王朝一样,税收在清王朝的行政体系中,是最急切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清王朝各种税收中,占主要地位的是赋税和徭役,它们在清王朝的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当大,是清王朝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2]清朝极为重视这些税收——注意分派和征收,以及设置一套适用的工具,以确保尽可能地获得最大的收入。里甲就是这套税收工具中的组成部分,是清政府在乡村中征税的基层税收工具。它最初是帮助登记乡村居民人数,以便利于摊派徭役,后来就用来协助在乡村征税。为了说明里甲体系的运作,并对它的意义有一个清楚的概念,我们必须对赋役制度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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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79 最早对清王朝赋役进行全面描述的,是1646年(顺治三年)编撰的第一版《赋役全书》。[3]该版本和后来续修的各个版本,[4]记载了在各省征收的地丁税额、耕地数、可以充当徭役的人数,以及上交中央国库的数额。《赋役全书》每刊一次,都要分发给各州县,作为知州、知县的参考;另外,各地孔庙也要存放一册,便于“士民检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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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1 赋税是对私人所拥有的耕地课的税,这种耕地官方称为“民夫地”,或者简称为“民地”。税率是固定的,根据土壤的肥瘠程度而定。虽然各地“亩”的大小不一,[6]但是,清政府还是以之作为赋税的征收单位。因此,各地的赋税税率自然是不统一的,[7]最重的税额负担,落到了江苏省和浙江省的一些地区。[8]赋税缴纳,或以实物,或以相当的货币来抵缴。[9]在一些省区征收的漕粮,就像普通的土地税一样,也可以用货币缴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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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3 顺治时期规定的最初税额并不算太高。[11]不过,清政府却不断地征收附加税;而这些附加税,其税额加起来,经常比起正常征收的税额要高出几倍。最重要的附加税,是始于明代的“火耗”(税银熔铸的折耗),[12]以及“羡余”[13](谷物的折损);这两者合称“耗羡”。最初“耗羡”是非法的,随着清政府对其作出定额规定后,就不言而喻地变成合法的了。[14]此后又另立名目,开始非法地征收所谓“耗外浮收”——超过耗羡容许定额的加收,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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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5 所有具有生产能力的“民地”拥有者,包括官员、乡绅、士子,都必须缴纳土地税和附加税。然而偶尔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有可能暂时地或永久地豁免缴税:非“民地”的其他土地,比如用于祭祀和教育目的的土地、官府和寺庙所有的土地以及分配给旗人的土地,可以永久不缴纳正常的地税;零星的小块民地,因为太小,不值得官府耗费精力去定税额,也可以不缴纳;[16]在自然灾害期间,或者遇到了清王朝的大典,作为庆祝活动的一部分,普通民地的税负也可以暂时蠲除。[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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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7 虽然《赋役全书》一直是清政府征税的基本依据,但是,清政府另外汇编补充了许多资料,其中最重要的有“丈量册”(土地丈量登记册)和“黄册”(封面是黄色的登记册)。[18]“丈量册”和“黄册”直接涉及赋役的征收。“丈量册”因为其封面画成鱼鳞式样,而称为“鱼鳞册”,载明了各州县的土地多少;它们是根据对土地的实际测量而编纂出来的。[19]两种册子上记录的数字——无论何地的统计数据——是否足够准确,值得怀疑;各个地方的“弓尺”(即测量标准)变化相当大,亩的大小也必然不一致。[20]除了一些例外,清王朝实际进行的测量或许并不准确。由于清政府明确禁止耗费巨大的全国范围调查统计,故而统计数字大多数是根据前朝的登记得出来的。[21]这样,官方土地登记册从一开始就不准确;随着时间推移,人为的欺骗性做法和不可避免的自然变化必然产生,从而进一步使这些登记册变质。在一些地方,官方登记册已经变成官僚徇私和腐败的工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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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89 与赋税一样,役(有时翻译为“劳役”) [23]也有其历史根源,是与里甲组织直接关联的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24]清朝的徭役制度,主要是承袭明朝——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25]徭役最简明扼要的解释见于一份官方文件:“大抵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26]在理论上,所有居民都必须为政府提供一定量的劳动服务,但是自宋代以来,政府就准许那些应该提供劳役的人,可以向政府缴纳一笔钱(即免役税),从而免除劳役。[27]结果,当政府认为需要实际的力役时,还是要由已经交了免役税,在法律上已尽了劳役义务的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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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91 和以往各朝代一样,必须承担徭役的居民称为“丁”——16岁到60岁之间的成年男子(如果按照西方的计算方式,为15岁到59岁之间)。[28]丁的类别较多,大多数普通乡人叫“民丁”,他们当然是最重要的丁。各地的丁税税额不同,在浙江省一些地方是0.001两,而在山西省一些地方为4.053两。[29]在华南一些省区,丁税轻而地税重;而在丁税较高的地区,地税则相对较轻。[30]在全国各地,遇到闰月,都必须额外交税。[31]既然徭役是普通百姓的义务,那么拥有特殊地位的阶层——官吏和拥有头衔的文人——是免服徭役的。[32]而且,由于劳动在理论上讲,只有体格强健的人才能承担,因此,60岁以上、16岁以下的人,也可以免役。[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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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93 然而,清王朝经常强迫已经缴纳丁税的百姓承担额外的劳役,[34]其中一些不能通过缴纳免役税加以免除。保甲和里甲就是这类“役”里最突出的两项。[35]丁税之外政府所征的其他附加劳役,通常是指“差”或“差徭”,可以用钱币缴纳。[36]这种差徭的分派,与丁口拥有的土地或牛羊和驴的数量成正比,[37]或者规定各户或整个村子承担一定的份额,再进行摊派;[38]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措施。严格说来,这些附加税是非法的,却常常为应付紧急需要而征收。因为丁银在法律上是可以涵盖所有劳役的,政府却经常发现征收上来的钱不足以支付雇工从事工程建设或交通运输劳动的花费。[39]对于地方官员来说,解决问题最简便的方法,显然就是对百姓强加额外的负担。此外,军事行动也总是需要有关地区的百姓提供劳役服务,特别是为运送粮草和其他各种物资提供人力。这些都需要额外的劳役或征收额外的免役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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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95 不过,有两种类型的“差”费,是合于法律规定的。其一是驿站“差”费。在中华帝国无数地方,为传递政府官文而设置的驿站,需要众多的夫役和马匹。1668年(康熙七年)规定,每位夫役每天的“工食银”是0.01两到0.08两不等,从一般税收中支付。水路上的纤夫,也有同样的“工食”。[41]如果必须雇佣额外的夫役或纤夫,那么就必须按照他们所走路程的长短来计算雇佣费。这种额外的花费,只能靠征收额外的税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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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97 河流维护的“差”费也是来自政府征收的一般税收。清初设置了一定数额的“河夫”,《赋役全书》的预算里也列有一笔付给他们的“工食”。[42]然而在实际上,当一般税收不足以支应开销时,政府经常开征一些特别税来弥补。1735年乾隆帝即位后,立即禁止征收这样的特别税,反复重申应该由“正项钱粮”来支付河流维护费。[43]但是,笔者找不到材料证明乾隆帝的禁令真的使这些非法税收停征了。[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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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299 为了掌握全国可以承担徭役的总人数和各特定县区承担徭役的人数,政府就必须编辑特别的“户册”或“丁册”,载明全国各户可税人数,如同“丈量册”载明全国可税土地数一样。“户册”的性质同明朝的“黄册”差不多,因而也经常被称为“黄册”。同明朝的户口登记册一样,“户册”包含了注册登记人户拥有可税土地数的资料,[45]显然表明了劳役的征收最终要和土地税联系在一起。关于“户册”和“黄册”这两类基本税册的总特征和相互之间的关系,19世纪早期的一位中国作者这样描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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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01 官司所据以征敛者,黄册与鱼鳞而已,黄册以户为主而田系焉,鱼鳞册以田为主而户系焉。一经一纬,互相为用。[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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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03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5]
1703093304 里甲及“黄册”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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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06 编辑“丁册”或“黄册”的程序,官方术语叫作“编审”(编辑和审查)。清代的做法与明朝大致相同。[47]每隔三年,就要对帝国全境的户口和居民作一次调查,州县官员要负责编辑当地的登记册。其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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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08 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每遇造册时,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长。该管甲长将本户并十户,造册送坊厢里各长。坊厢里各长将甲长所造文册,攒造送本州县。该州县官将册比照,先次原册,攒造类册,用印解送本府。该府依定式别造总册一本,书名画字,用印申解本省布政使司。造册时,民年六十岁以上者开除,十六岁以上者增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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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0 这就是有关登记入册程序的规定和建立里甲体系的基本规则。很明显,里甲最初只是帮助官府编造丁册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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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2 在1648年(清政府设置编审登记制度)到1772年(该制被取消)之间,清政府颁布了许多补充性措施,以提高里甲组织的运作效能。1654年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在进行三年一次的人口调查时,必须详细检查每个里甲的名册,以保证能清楚地表明旧有的人口总数、被删掉的和增加的民人姓名、有缴税义务的人数及征税的总数。登记出错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49]根据1657年发布的一道命令,如果州县官员在编审黄册时,丁口数比上一期的数字增加2,000口以上,就会得到奖励。三年后,各省督抚得到指示,要以人口增加或减少作为衡量地方官政绩优劣的标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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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4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登记是相当繁重而困难的工作,甚至从未令人满意地执行过。为了减轻工作负担,清政府在1656年修改了最初规定的登记程序,下令把三年一次的人口调查改为五年一次。[51]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药方,因为根本问题在于登记不准确,里甲未能把所有纳税者的名字都登记在丁册上。劳役额不足经常发生,官方称之为“缺额人丁”。缺额问题当然要设法填补,清政府在1686年威胁,如果知县未能上报近来达到缴纳丁税资格者,将会受到惩罚。次年,清政府命令各省督抚在下一次丁口调查登记中必须把所有缺额补上。[52]但是问题一直没有改善。一直到1716年,还在为同一问题搏斗的清政府,甚至下令同甲或同图的居民来顶补“缺额”的丁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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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6 1712年(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采行了一个关键举措:按照当年登记入册情况,把丁口数额永久地固定下来。圣祖皇帝康熙在一道非常著名的上谕中宣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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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18 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现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现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毋增毋减,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册题报。[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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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20 这样一来就大大降低了里甲组织作为黄册编辑的辅助性工具的意义。统计居民人数的程序因此变成一种对人口进行的一般普查,而不再是确认可税丁口确切情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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