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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32 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 [:1703091596]
1703093333 赋役合并对里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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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35 在清王朝建立早期,土地税和徭役虽然在执行上倾向于合并,但是在法律上是帝国两大独立的税收来源。事实上在一些地方,清廷就已经准许采用明末[60]流行的“一条鞭”法。[61]例如,四川省大部分地区针对土地征收的粮税,总是“载”着丁税。[62]把丁税放在土地税中一起摊派和征收,其好处相当明显。这是一种操作更为简便的方法。比起不考虑拥有土地的情况而只根据户口进行摊派征收,丁税附着在土地上进行征收,更难逃税。由土地所有者来承担纳税责任,不再向没有财产而无力纳税的人征税,政府因而摆脱了坏名声。[63]这种方法未必是公平的。富者如果坚持不买土地,依然可以免纳丁税;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隐藏自己的土地而不纳税。[64]但是由于清政府的兴趣并不在于解决抽象的公平,而在于如何方便地征税,因而它很快就批准了这一已经流行一段时期但还未成为法律的征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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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37 大概在1716年(康熙五十五年),清政府迈出了第一步。是年,清廷批准广东省按照0.064两到1两的税率,把丁税摊入土地税中征收。[65]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批准在直隶推行;[66]接着各省陆续获准推行。到19世纪初,全国各省实际上都采行了这种征税方法。[67]各地的税率相差很大,从0.001两(江苏)到0.861两(湖南)不等。[68]在清后期,“赋”和“役”实际上就是一种相同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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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39 原本为了登记某一特定乡村地区丁数而设立的里甲组织,随着土地和劳役的整合而发生了变化。正如本书第二章所描述的,[69]里甲组织最初建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所规定的居民户数的基础之上,而不以土地为基础。[70]不过,自清初以来丁税有时就连同土地税一起征收,因此在一些地方,可税土地数成为里甲组织设置的基础。《杭州府志》记载的事例就能反映这一情况,在1671年(康熙十年),浙江杭州府的“绅衿士民”请求规定里的规模,以便每个里能拥有总数为3,000亩的土地。[71]根据《淮安府志》的记载,江苏省盐城县的部分情况如下:[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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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44 山阳县的里组织虽然叫“图”,但是其情况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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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49 把丁税和地税合并征收后的变化反映得最清楚的,是《昌平州志》(1886)提供的事例。[73]从17世纪末的某个时候起,在这个属于直隶省的昌平州,就不再以户数作为里甲组织设置的基础。根据修志者所说,昌平地区的里甲组织设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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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55 里甲作为登记辅助工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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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57 既然里甲是在1772年正式终止执行税收登记功能的,那么评估里甲组织的作用也就限于1648年到1772 年之间。令人遗憾的是,就里甲组织的实际运作来说,能找到的史料中基本上都没有记载。除了从一些零星记载中寻找参考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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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59 清政府已经预料到登记册有可能作假,因而特别下令禁止“欺隐田粮,脱漏版籍”,并禁止借名滥冒优免丁银。[74]但是,再多的禁令也不能完全根绝逃税行为。里甲负责人经常由于个人利益而不向官府提供正确的记录;有时邻居中有势力的人户企图逃避税责,他们也无力阻止。清王朝从前朝继承下来的登记册相当混乱,却无意重新展开一个全国范围的登记工作,更让这种困难雪上加霜。根据清初一位巡按御史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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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1 直隶各省州县卫所编审花户人丁,俱沿袭旧数。壮不加丁,老不除籍。差役偏枯不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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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3 根据保甲组织运作情况进行判断,可以说,里甲登记入册制度在随后的年月里也并没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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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5 19世纪一位中国作者的说法,虽然主要指山西省的情况,不过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19世纪和之前的年月,里甲组织运作的一般条件。他指出登记入册过程中普遍存在几个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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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7 赋役既有定额,而户之大者非苞苴之私投,则请谒之公行,本宜多坐而反减者有之。大户减则弱户益增,放富差贫,古患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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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69 三门九则,原为贫富不同而设,无如操纵于长吏笔端之上下,其所欲上,一丁而供数丁之役;其所欲下,数丁而无一丁之费。[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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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1 很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编造出来的里甲组织登记册,能够反映实际户数和人口数,或不同邻里之间各户拥有的实际土地数。即使这种登记册在计算上准确,是否可以作为公平摊派税额的根据,也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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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3 我们也不能假定地方官员和衙门书吏会真正重视里甲组织登记册和据以编成的黄册。清王朝很可能重蹈了明朝的覆辙。《明史》中说:“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77]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到19世纪后半叶,所有以里甲组织登记册为基础而编成的、此前可据以征税的书,都因战争和自然灾害而大量地丢失了。这样,地方征税就不得不常常依靠衙门书吏私人抄写和保存的登记册。[78]自从1712年永久地固定丁税和1723年丁税第一次正式纳入土地税一块征收以后,里甲组织登记册对税收制度就没有什么作用了。税收的绝大多数弊端来自于混淆和篡改土地登记册,而这完全不是里甲体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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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5 在里甲组织登记程序废止之后,以保甲登记册为根据而编成的人口登记册,并没有比以前根据里甲的资料而编成的登记册更为精确。按一位官方参考资料编纂者的话来说,每年上报北京的户数汇报(假定是以实际的保甲数字为根据),大体上是按照下列模式捏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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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77 布政司以问之州县,州县以问之二三虎狼吏,聚一室而攒造之已耳。[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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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93380 里甲在税收上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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