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93462
税收问题
1703093463
1703093464
里甲体系只不过是清王朝税收体制中的一个环节。很明显,如果不把里甲体系放在清王朝整个税收体制中进行考察,是难以对它作出恰当评价的,因此必须首先明了赋役制度大体上面临了哪些难题。里甲组织——作为清政府在乡村负责登记的工具,或者作为乡村征税的工具——未能克服其天生的缺陷,从而充分、适当地履行其职能,其失败的原因绝大部分在于其运行所处的社会环境。
1703093465
1703093466
清朝的税收制度,虽然比以前任何王朝的都要来得完善,但是也不能克服或恰当地面对伴随着帝国体制而来的不可避免的历史情境。随着时间流逝,官僚群日益贪婪、腐败;乡民普遍处于绝望的境地,容易受到官僚群体和绅士阶层的敲诈勒索;广大的乡村地区,通讯隔绝、交通落后;所有这一切,形成了许多实际上不可能解决的问题,赋役制度成为令统治者挫折感倍增的难题。一方面,中央政府很少能把法定的税额全部收齐;另一方面,乡村的纳税人经常不得不缴纳远超法定数额的税款,承受着远远超出规定份额之外的巨大负担。由于承受不了压迫,乡民就揭竿而起,或者采取其他暴力行为,这就危及到帝国的和平与安全。
1703093467
1703093468
户口登记、税额摊派和征税等,都面临着许多问题,也产生许多弊端。[124]为了讨论方便,可以把这些问题归纳成两大类:其一,伴随着税收摊派和登记而来的不法行为;其二,伴随着“催科”和其他征税程序而来的不法行为。我们将要讨论地方官员和衙门走卒(他们对这些不法行为要负直接责任)的行为、乡村绅士的参与等问题,期望有助于了解19世纪清王朝税收制度的运作情况。
1703093469
1703093470
(一)税收摊派和登记中的不法行为
1703093471
1703093472
清王朝建立之初所定的原始税额,主要是以明代的税额为基础,原本就是极不公平的。随后而来的欺诈行为使情况更加恶化,由不公转为不义。即使在清王朝较早的时期,也有一些地区报告说税册造假,为衙门走卒盗用公款和地主逃税大开了方便之门。这种行为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税负从本来应该承担的人身上,转嫁到没有土地的人身上。[125]由于这种不法行为在全国到处都存在,很快就出现了一种行话,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或许就是“飞”“洒”“诡”和“寄”。近代一位中国作者对这些行话作了简明的解释:
1703093473
1703093474
所谓“飞”者,是以已收应完粮户的银额,移报于准豁免钱粮不再征收的户名项下,而将所收的银项饱入私囊。所谓“洒”者,以已收的钱粮,侵蚀入己,而以其数分摊其他各户,以补其不足。所谓“诡”者,系以熟田报作垦田,以偏灾作普灾,或以重灾报轻灾,或以轻灾报重灾,……均有可以肥己之处。所谓“寄”者,系以已征钱粮吞没而报为未征。乙区已完之户,故不销号,寄之于甲区未完之田产项下。辗转寄顿,无根可寻。[126]
1703093475
1703093476
有关税册造假的实际事例,是19世纪一位江苏巡抚(丁日昌)提供的。他在一篇标明1868年回答阜宁县知县请求的文章中说:
1703093477
1703093478
该县总书王孝贞,无恶不作,凡农民肯出费者,便可以熟作荒;无费者,荒亦作熟。百姓恨之入骨。[127]
1703093479
1703093480
一些衙门书吏的不法手段,其精明程度远远超出“飞”“洒”“诡”和“寄”这些通行方式之上。事实上,他们的欺骗手段,并不只是用在现存的各户身上,“鬼户”的发明令人印象深刻。19世纪一位著名中国作者解释说:
1703093481
1703093482
粮书于造册之时,先于真户之外,虚造一同图同名不同数之户,谓之鬼户。如真户赵大完米一石,即再造一鬼户赵大完米一升。开征后,该粮书代完一升,截串以“升”字改作“石”字,凭串向赵大取一石之价。[128]
1703093483
1703093484
徭役税的征收描绘出同样令人忧伤的情景。徭役税问题最大的灾难,在于清政府宣称把所有徭役税合并入丁税一起征收,却并没有(或许根本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事实上,在丁银所涵盖的徭役之外,总是会出现一些紧急情况要求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而征收上来的丁银常常不足以支付预算的费用。官吏贪污、敲诈勒索,加深了征收额外税的需求。所有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徭役制度,给许许多多乡人带来了毁灭性的后果。在某种意义上说,丁税要比土地税的负担更加沉重。正如19世纪一位山西巡抚指出的,[129]“钱粮或有蠲缓,差钱歉岁仍摊”。非法征收一项接着一项增加,丁税负担真的变得让人难以承受。
1703093485
1703093486
非法税是如何产生的,或许可以从徭役相当繁重的直隶省看出。一名地方官根据其十年的经验写道,北京邻近的许多地区,由于靠近清帝国的首都,不得不为“承办巡幸木兰与谒陵大差,一切桥道工程车马支应等项”,提供劳力和经费。地方官员把担子转嫁到人民身上。州县官员及其走卒经常利用征募劳役的机会,从纳税人身上敲诈钱财,摊派的份额常常是规定数目的几倍。他们害怕绅士,因而总是毫无例外地以普通百姓为榨取对象。[130]1882年〔编者按:应为1822年,道光二年〕,该省布政使解释说:
1703093487
1703093488
而赋有常经,徭无定额,日久弊生,遂至派差之名色不胜枚举。……例价既属不敷……势不能不派之百姓。而朱票一出,书役乡保逐层渔利,佐杂营弁,群起分肥,刁生劣监,肆行包揽。
1703093489
1703093490
最令人咋舌的现象,则来自于这些非法摊派的不公。该布政使继续说道:
1703093491
1703093492
至百姓承办差务,历系按地匀摊,无如奉行不善,始因缙绅大族加以优免,继而举贡生监亦予优免,甚或书吏门斗兵丁差役一切在官人等,均谓以身充役,概行优免。不但白役日多,更有同姓之人择族中狡辩者,凑捐微名,以免一姓之差。免差之地愈多,则应差之地愈少,地愈少则出钱愈增,以至力作之农民,每地一亩出钱至二三四百文不等,较之正赋每亩征银一钱上下者多愈倍蓰。[131]
1703093493
1703093494
正是这种非法强加的税收负担,使得税额不可能按照明确的规定来确定。由此产生的混乱,反过来又排除了监督的可能性。这样,衙门走卒就随心所欲地榨取、贪污,中饱私囊。根据19世纪另一位作者的叙述,直隶省的情况是这样的:
1703093495
1703093496
有按牛驴派者,有按村庄派者,有按牌甲户口派者,杂乱无章,致上司无可稽考。其出之于民,亦各处情形不同,有城居优免者,有绅士优免者,有在官人役优免者,偏枯不公,使小民独任其费。[132]
1703093497
1703093498
1882年(光绪八年),时任山西巡抚的张之洞,在奏折中反映了山西省的一般情形:
1703093499
1703093500
晋省州县虐民之政,不在赋敛,而在差徭。所谓差徭者,非易民力也,乃敛民财也。向来积习所派差钱,大县制钱五六万缗,小县亦万缗至数千缗不等,按粮摊派,官吏朋分。冲途州县,则设立车柜,追集四乡牲畜,拘留过客车马,或长年抽收,或临时勒价,一驴月敛一百,一车勒索数千,以致外省脚户,不愿入晋。[133]
1703093501
1703093502
即使在丁税相对较轻的南方省区,也经常可以看到非法强加的税收负担。例如,一名吏科给事中上奏康熙帝指出,“伏见浙江造船,分派各州县。皆取办于地方里甲”。地方官榨取数额惊人,比如,遂安县知县超过1,700两;乌程县知县超过12,000两;诸暨县知县超过7,000两。[134]
1703093503
1703093504
军事行动使那些物资供应线经过地区的情况更为糟糕。1800年,一名监察御史上奏嘉庆帝,报告了广西发生的情况。他说:
1703093505
1703093506
自乾隆五十三年兵靖安南,而思恩、南宁、太平、镇安、泗城各府按户派拨民夫于各塘堡,搬运军需。自大功告蒇之后,十余年相沿,事竣而派累未裁……日日派农民分给各处伺候,而一邑之民散居各村,离官道远者或数十里、百余里、二百里不等,每日轮班自带粮食,在塘堡露居野处,荒废功业。……各衙门之胥役、长随,俱愿塘堡有夫,以任其恣纵。……或村民间有不能当夫者,每月暗补银于号书,号书借以肥己,与衙门之胥吏、长随勾结分肥。……而地方官又或受号书随月馈送,谓之月规,遂因仍颟顸,奉文而不即裁革。[135]
1703093507
1703093508
另一个事例,发生在北方两个省区。阎敬铭在1879年的上奏中指出:
1703093509
1703093510
差徭累民实甚,北省悉然,山陕尤重。前此军兴征调,不能不借民力,粮银一两,派差银数倍不等。……近年兵差已少,只有流差。不惟驿路差费未能大减,即僻区仍然烦重。见在粮银一两率派差银八九百一串余不等,明无加赋之名,阴有加赋之累。钱粮或有蠲缓,差钱歉岁仍摊。[136]
[
上一页 ]
[ :1.70309346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