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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粮仓的组织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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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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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乡村中的社仓,不过若先概括一下整个地方粮仓网络(包括义仓和常平仓),对社仓就会有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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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常平仓是在1655年设置的。根据当时和随后颁布的规定,每州县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政府粮仓,由当地知州或知县负责管理。所贮存的粮食(大米、小麦、高粱或其他粮食),[17]部分由政府用官款购买,部分由关心粮仓事业的私人捐献。在某些省区,其中包括直隶、江南、江西、陕西和山西等,任命一名“仓大使”(粮仓专员)负责监督、视察每省粮仓的运行情况。当情况需要时,粮仓所贮存的粮食就借给极端需要的农人,或者以“常”价(即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出售。无论从粮仓里取出多少粮食,都必须尽可能地补充进去。每年,地方官都必须清点一下粮仓贮存情况,并将结果上报到清廷。[18]清帝国各地设置多少个粮仓、贮存多少粮食,都有章可循。[19]依据1691年的规定,大县的贮存量为5,000石,小县为4,000和3,000石。在不同时期,贮存量是变动的,因此,全帝国的贮存量大约在30,000,000石和48,000,000石之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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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对常平仓的运行作了具体规定,[21]此处可举出几项。每年秋收之后,都必须购买粮食,或者在当地购买,或者在邻近价格相对较低的地区购买。如果市场供应短缺,那么例行的购买就会推迟到来年。[22]为了在丰年购买粮食,清政府专门拨出一笔款。清政府还鼓励“乡绅富民”为政府的粮食贮存事业作出贡献;[23]如果所贡献的粮食达到一定量,就会得到“监生”的头衔。[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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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仓存粮的支出,是采取“平粜”(平价卖出)和“赈借”(救济性借给)的形式。为了避免在长时期的贮存中出现粮食腐烂,每年都要在春季和夏季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售卖一定量的存粮,然后在秋收后再补充新粮。售卖的比率通常占粮仓存粮的30%,不过各省不尽相同。饥荒发生时,售出的存粮会超过通常的数量。自由市场上的粮食供大于求时,就会减少出售存粮的数量,或者在当季完全停止出售。卖价的降低,视情况而定。在丰年里,存粮以每石低于市场价0.05两出售;而在荒年,则每石低于市价0.1两。虽然清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手段进一步控制价格,但是从未超过每石0.3两。[25]“赈借”就是把存粮借给缺少种子或粮食的农人,[26]借者必须在秋收后归还。大约有10个省区,其中包括山东、江南、广东和四川,不要求付息;即使在那些要求付10%利息的地方,只要庄稼损失达到30%或更多,官府就要减免利息。[27]任何人——包括利用粮食买卖或赈借而牟取暴利的绅士,和坐视存粮减少却不补充或眼看粮仓破损而不修缮的官员——都要受到惩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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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仓制度从来就不怎么有效。官府管理的常平仓,其状况如何,直接取决于负责管理的官员的态度如何。虽然有事例表明有些官员认真努力地使常平仓成为有用的工具,[29]但多半官吏并不关心。非常可能的是,清朝在其建立初期所发布的上谕和定下的措施,基本没有执行。[30]无论如何,即使在清朝鼎盛时期,常平仓能否摆脱官吏腐败的影响,也值得怀疑。的确,根据17世纪一位见多识广的作者的叙述,[31]正是由于官吏的欺诈和盗用行为,使得许多常平仓的贮存量未能达到清廷所规定的标准。许多实际事例显示,州县官员不仅偷盗存粮,还挫败了清廷遏阻他们不法行为的努力。1726年(雍正四年),即在雍正帝威胁以死刑处罚偷盗者一年之后,他就不得不承认说,在特别派出钦差大臣到福建省(有人上报,该省的偷盗行为十分严重)调查常平仓情形时,“不肖有司”抢先采取行动,在钦差大臣到来之前,就从富户手中借出粮食装到粮仓中去。[32]1746年(乾隆十一年),清廷对浙江省常平仓情形的调查,几乎以失败而告终。一位当地的监生采取特别的行动,将偷盗存粮的州县官吏揭露出来,但是由于省级官员自己的利益同其下属密切相关,他们不愿让恶行曝光,所以所有被举报的州县官吏都逍遥法外。[33]尽管常平仓的地位极其重要,清朝皇帝们却悲哀地发现它已经变得“有名无实”了。[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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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常平仓制度退化变质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存粮的逐渐耗尽。早在1766年,清廷就得知各省区的存粮数量已经低于规定的数量。到1831年,清廷又得报说,“各直省州县于常平仓大率有价无谷”。[35]一份官方材料表明,1835年,常平仓的实存粮食几乎只有规定数量的一半。[36]一名西方作者1880年代在华进行一次旅行调查时,发现地方官“听任仓库空空如洗”。他参观了“非常多的官仓”,却“发现很少有哪个粮仓有些许粮食”,许多粮仓都“破烂不堪”。[37]一名研究粮仓体系的中国学者指出,有关常平仓规定的材料,在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以后就没有了;[38]他作出可靠的结论:常平仓在清朝崩溃之前实质上就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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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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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义仓和社仓,是在1654年(顺治十一年)——常平仓设置的前一年——几乎同时设立的。[40]1679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道命令,清楚地表明了该两大粮仓的基本特点:地方官劝说官绅士民捐献粮食,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照例议叙。[41]此后,朝廷陆续颁布了许多补充性规定。[42]前文已经指出,常平仓由地方州县官员管理,而义仓和社仓都是由地方居民负责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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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当局经常强调说,设置在乡村和乡镇的粮仓,应完全为设立它们的当地农人服务;必须明确禁止把一个地方粮仓所存粮食弄出去赈济邻近乡镇或县城,或者把存粮借给士子、士兵、衙门差役和其他并不从事农业劳动的人。[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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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是为直隶和山西义仓管理和运作所设的规定;其他省份的规定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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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山西二省士民捐输义谷,按其数目多寡照社仓条例递加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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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山西二省州县义仓,公举端谨殷实士民充当正副仓正,经理其事,三年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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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山西二省义仓谷石春借秋还,每谷一石收息十升。……收成六七分者免息……收成五分以下,缓至次年秋后还仓。[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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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特殊的义仓,是由商人管理的,坐落在人口稠密的乡镇或大集市里。[46]看起来盐商对义仓事业最为热心。两淮地区的盐商在18世纪的前25年中,就捐献了240,000两银子,修建了许多“盐义仓”;这种义仓同其他种类的义仓不同,它自然是由盐商自己来管理的。[47]其他省区也设置了类似的粮仓,包括江西和浙江在内。[48]在山东省一些地区,盐义仓的存粮,是按比例认捐强制募集的。[49]清政府专门发布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这些盐义仓。[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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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仓作为灾荒控制工具的功效,实在很难作出评价。不过已知的是,无论义仓在清朝繁荣岁月里取得了怎样的成功,在19世纪尤其是太平天国之役后,它们就逐渐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同清朝其他制度一样,义仓的管理和运行也深深受到地方官吏素质的影响。正如热心的官员能为这些地方粮仓带来活力一样,官员的漠不关心也削弱了它们的生命力。当漠不关心成为常态,而热心只是例外时,义仓体系的存在就受到真正的威胁。迟至1825年,一位热情而努力的巡抚确实复活了安徽省的义仓活动;[51]在1839年到1844年间,一名机智的巡抚让贵州的义仓数目大幅增加。[52]但这是两个例外。在这一时期,清政府不得不时常提醒各省督抚对义仓加以重视,就像咸丰帝在1852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表明的那样。[53]随着19世纪中叶清帝国到处爆发民变和反叛,即使是善意的地方官员,也发现难以投入控制灾荒的工作。同治帝在1867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所提到的“自军兴以来,地方被贼扰害,旧有义仓,每多废弃”[54]一语,并非言过其实。隋朝义仓的历史,以不同方式在清代又重演了。[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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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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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着来讨论社仓——乡村社区中的粮仓。值得指出的是,虽然社仓和义仓是清朝两种不同的地方粮仓,但是官员和作者却有时把它们混为一谈,称乡村粮仓为“义仓”。[56]虽然它们被误认为义仓,但应该归为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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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社仓体系设置于1654年,但是一直到18世纪最初25年,它的特点也没有被完全弄清。[57]第一批社仓,出现在直隶省;接着,几乎全国各地都设置了社仓。[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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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康熙帝1703年发布的一道上谕,设置社仓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常平仓,因为常平仓的存粮总是不足。[59]同义仓一样,社仓事务在原则上是由各地居民负责管理的,存粮在正常情况下是私人自愿捐献的。依据清帝发布的一道谕旨,政府在1703年制定出如下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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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社仓,于本乡捐出,即储本乡,令本乡诚实之人经管。上岁加谨收储,中岁粜借易新,下岁量口赈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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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劝告富户捐献粮食,清政府颁布了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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