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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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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本章中尝试解释地方粮仓体系作为清朝控制灾荒的工具,何以未能实现它的承诺。没有人能否认,贮存粮食以防止灾害,是一个好主意;也没有人质疑救济饥饿的乡人的必要性,无论是为了保存地方经济元气,还是为了防止民变。然而,笔者通过研究可利用的记载,不得不这样说:像清朝其他统治乡村的工具一样,地方粮仓无论带来什么利益,其中部分(虽然不是大部分)都被伴随而来的坏影响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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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假设,在清朝统治的早期年月里,当它的统治能量发挥到最大时,粮仓体系的运作比19世纪之后的情况要好些。即使在相对繁荣时期,清政府也发现常平仓的存粮不足,因而不得不以社仓和义仓来补充。地方粮仓的早期经验令人相当失望,康熙帝因此不愿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体系。康熙帝的继承者雍正帝,虽然不顾其父皇关于社仓仅仅适合于局部地区的警告,却也发现社仓的运作上存在阻碍。[173]后来的情况更令人丧气,[174]在清朝统治前的两个世纪就存在的许多粮仓,无法度过19世纪的战争和叛乱。[175]在同治和光绪年间,一些粮仓,尤其是在城市里的粮仓,虽然重新恢复,[176]但却未能挽救走向灭亡的政权,最终在1911年辛亥革命的冲击下,随着王朝一起消失。[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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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主要类型的地方粮仓很容易染上各种各样的毛病,其中大多数是由清帝国当时的历史环境所造成的。这种控制灾荒的工具,受到两个因素的阻碍而无法成功地运作,一方面是通常腐败又无能的官僚群体,另一方面是始终未能改善物质匮乏景况的农民(他们无力自行对抗险恶的社会与自然环境);但后一因素的重要性不能被过分强调。粮仓体系虽然是因必须救济生活无望的乡人而产生的,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乡人由于无依无靠反而享受不到粮仓的好处。贫穷的农人,要么得不到粮仓本来应该给予的救济,要么因借贷粮食又还不起而永远沦为欠债人。同时,乡村中的贪婪力量,给粮仓管理带来巨大危害,严重侵蚀了存粮。一位地方志的修纂者,就很好地概括了他观察到的19世纪后半期粮仓恶化的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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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建廒州郡,则僻壤难以遍沾;屯谷社司,则豪强或以处利;夏贷冬还,则无赖者甘于逋负;文移盘诘,则典守者视为畏途。……加以绅董薪炭之资,仓丁守望之费,岁时风晒之耗,出浮于入,折阅堪虞,故富绅苦于垫累,去之若浼,而贫者更不克负荷焉。[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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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错综复杂的局面,几乎不可能改善,因为除了当时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一系列非法行为之外,还存在着一种经济环境,使得获取并保存足够存粮,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粮食歉收、连续不断的自然灾害[179]和人口压力[180],这几种因素加起来,使大多数乡人总是处于穷苦的挣扎之中。即使进行精耕细作,中国也不能生产足够的粮食来供养众多的人口,尤其面对18世纪中叶之后爆增的人口。[181]研究近代中国灾荒救济的一位西方专家,其评论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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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中国经常听到“年年有余(margin of livelihood)”的话,但是事实表明,如果把中国百姓视为整体,那么并不存在所谓“有余”的情况。中国在一个正常年份的真正粮食需求量,比中国当前的产量和进口食品数量要来得多……缺乏生活的积余,才是发生饥荒的根本原因之一。[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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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西方作者,一位研究中国土地经济的近代权威,也赞同这种观点:“低收入使得大多数农人及其家庭处于仅仅能维持生命的境地。事实上,农人们在冬季里正像一‘群’力畜一样,所消耗的粮食不但尽可能的少,而且相当低劣。”[183]这两种评论都是根据对20世纪前几十年的观察所得出的,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适用于19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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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农民把他们的一部分收成贮存起来以便面对艰难时期,是无济于事的。农民并没有多余的粮食,他们总是处于艰难之中。如果从地方粮仓借贷粮食,他们就必须偿还借贷,而且常常要付利息。然而贫穷的农民即使在正常年月也仅够温饱,他们在艰难年月借贷粮食也不比中国一句谚语所说“饮鸩止渴”好多少。不可否认,清朝统治者并不指望普通乡人来维持粮仓体系。各个地区粮仓的存粮,来自于政府官款的购买和富有绅士或其他人的捐献。然而,这种情况并不能解决基本的经济困难:中国的粮食总产量并不足以应付全国的需求。此外,绅士的慷慨并不可靠。富有的大地主,其兴趣在于如何维持农夫的生命以为他劳动,因而在必要时会给予他们某种帮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大地主都有这样的远见卓识。尽管有一些绅士给予地方粮仓以积极的物质援助或道义支持,但是也有许多绅士在这项极其重要的事业中拒绝同地方官合作;或者只是为了打粮仓的主意而参与其中。[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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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粮仓体系的功能并不令人满意;清朝皇帝并不需要为此负特别的责任。同以前各朝的皇帝一样,他们所面临的是无法贯彻他们意志的类似的环境。无论怎么说,他们所取得的成就并不比明朝皇帝少。一位中国历史学家在评价明朝时期的粮仓时指出:“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185]下列对明朝时期湖北省某县情况的描述,和清代的画面若合符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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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十三里之入,纳之数椽,秕糠莫辨,盈缩无稽。司仓者收各里之羡,岁额既满,而其后之贡输,尽作折色,用饱囊橐尔。胥吏之侵渔,下里之逋负,不知几何。[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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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帝所犯的最大错误,可以说是他们利用传统方法来解决古老的灾荒问题,故而不得要领;或者说,跳脱不出造成这个问题的历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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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并不认为存粮体系毫无作用。一代代皇帝找不到更好的防止饥荒的方法,而粮仓在一定范围内有助于减少因饥荒流行而引起危机的风险。有一个令人不满意的饥荒控制体系,比完全没有要好些;而且很有可能,清朝皇帝也从未期望过粮仓体系能取得完美的效果。但是,粮仓体系同其他任何帝国制度一样,并不是在历史真空中运作。它的运作深深受到自然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各种环境的影响。由于这一原因,当历史背景下其他主要因素会削弱整个帝国的结构,或者当帝国体系中其他元素的运作并不尽如人意之时,粮仓体系并不能发挥其理论上可以发挥的作用。它势必要随着整个王朝的兴衰而存在或衰败。在社会环境改善而政权本身运行得相当有效之时,地方粮仓体系的运作情况就好些;但是在历史环境周期性地恶化之时,其运作情况就相应地恶化。在这时,粮仓体系本身也变成了促使帝国瓦解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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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指出的是,太平天国领导人针对饥荒提出了有几分创意的解决办法。在“天朝田亩制度”这一乌托邦社会理想中,他们想象出一种土地分配和财产所有的制度;它承诺让所有人共同享有所有农业资源,借以来预防灾荒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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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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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方案的新颖之处主要在于改变了所有制观念,由此导出了不同的预防灾荒观念。灾荒救济,并不是政府发起、富户响应的慈善事业,而是社会体系本身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太平天国的理想,毫无疑问不同于通过分布地方粮仓网以预防灾荒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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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太平天国起义者并未将他们的“田亩制度”付诸实施。讨论他们的理想是否比传统的粮仓体系更可行,没有什么意义。太平天国起义领导人的行政经验相当有限,即使他们的“天朝”能抵挡曾国藩所率领的军队进攻,而能否成功地推行其准共产主义计划,也值得怀疑。但至少有一事是可以肯定的:如果不对物质环境作决定性的改善,那么农业生产总量也不会有实质性的提高;这样,清帝国不同地区之间的“丰荒相通”,虽然可能会解决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但难以解决全国的灾荒和经济匮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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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清会典事例》,166/1a-167/5a,概括了清政府在1644年到1889年间采取的垦荒措施。还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1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5;葛士浚的《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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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1652年到1911年期间,清朝采取的灌溉和防洪措施,可以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6—9;《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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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点见《大清会典事例》卷278—287。地方志通常记载了各有关地区获准延期缴纳或豁免的恩典。其基本规定,可以参见《户部则例》,尤其是卷112—113的记载。其中一项规定部分内容如下:“凡地方被灾,该管官一面将田地成灾分数依限勘报,一面将应赈户口迅查开赈,另详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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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大清会典》(1908)19/5a-b中的记载,清政府制定了12项内容广泛的处理灾荒的措施:(1)备祲(预防性措施,包括垦荒和治水);(2)除孽(根除害虫,包括蝗虫和水蛭);(3)救灾(救助受灾地区的紧急措施,包括河堤整修);(4)发赈(向灾民散发粮食或钱财);(5)减粜(降价出售粮食);(6)出贷(粮食借贷);(7)蠲赋(豁免交税);(8)缓征(缓期交税);(9)通商(“奖励商人”,以求达到粮食向受灾地区流通的目的);(10)劝输(鼓励绅商损资救荒);(11)兴工筑(雇佣灾民从事公共工程);(12)集流亡(灾区复苏)。王庆云《熙朝纪政》,1/3b-7b,概括了清政府的复苏措施。《钦定康济录》(1739)和俞森(湖广巡抚)《荒政丛书》(1960),叙述了清朝建立以前的中国政府采取的复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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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央政府的粮仓——正式名字叫“仓庾”——位于清帝国首都及其附近地区,总数为13个,粮食贮藏在许多粮仓里。负责管理这些粮仓的,是两名“仓场侍郎”(粮仓管理员),一名是满族人,另一名是汉人。他们手下有18名助手,叫“仓场监督”(粮仓监督员)。《大清会典事例》在卷184—188中对这些仓庾作了描述。该书卷189—193“积储”条目下,还描述了地方粮仓。Chi Ch’ao-ting(冀朝鼎)在Key Economic Areas in Chinese History一书第6页中评价说:“除了供给首都的需要之外,漕粮也是国家储备不可缺少的来源,特别是为了制止可能的造反;也就是说,为了供养一大支集中的兵力,以便在一旦预防性措施失效之后,就来镇压这种造反。”〔编者按:译文参考朱诗鳌译《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页。〕这段评价并不能用于地方粮仓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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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常设的正规粮仓”(the Ever-Normal)一词,是Henry A.Wallace首先使用的。参见Derk Bodde,“Henry A.Wallace and the Ever-Normal Granary,” Far Eastern Quarterly V(1946),pp.411-426。清代地方粮仓分类如下:(1)常平仓;(2)预备仓(即清政府在安徽、河南、四川和西藏设置的粮仓);(3)旗仓(设在盛京、吉林和黑龙江的粮仓);(4)社仓;(5)义仓。参见《大清会典》,19/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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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钦定康济录》,2/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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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大清会典事例》,193/4b〔编者按:应为193/1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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