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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的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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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前几章,已经看到保甲和里甲这两种清朝统治乡村的体系,以奇怪的方式转变成与当初设置目的不同的东西。乡约讲习体系也表现出同样的情况:在某些时候在不同的地区,它取得了教化乡人和市民以外的广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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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并不是清朝统治者的独创,这个词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076年。是时,一名儒生草拟了一份《吕氏乡约》,制定了一项进行某种乡村自治的计划。[100]虽然他深受《周礼》的影响,但其基本思想又不同于《周礼》。他所草拟的乡约,是乡人自愿、自发的合作,在道德、教育、社会关系和经济互助等四方面共同努力。这种乡约,跟《周礼》中所描述的基层社会单位不同,并不是由政府主导的。大约一个世纪后,理学家朱熹非常喜欢这个想法,并进行了改善。[101]明朝著名学者方孝孺和著名哲学家、政治家王守仁,积极支持乡约,并作了重要修正。[102]王守仁方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回归到古代的观念。[103]在清朝17世纪中叶推行乡约讲习体系之前,无论它经历了什么变迁,从来都不是专为控制大众思想而设计的工具。[104]清朝最初确定的乡约讲习制度,虽然并不是独创,却与传统大异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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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历史环境的改变也为清代乡约体系带来新变化。乡约吸收了与教化无直接关系的功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清朝统治者原先指派给它的目的大多被忘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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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事例清楚地表明,约正、值月越过他们作为教化者的职责,变成了当地争端事务的仲裁人。这一趋势在南方各省尤为普遍。例如,广东省一些州县的乡人聚集在讲约场所里,讨论决定大家都关心的事情。[105]表现出领导才能的讲约人,有时对乡人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在某种情况下,他们处理地方事务很公正,很有才能,使得他们在几十年中“为乡族所畏服”。[106]在广西一些州县,乡约拥有的权力和影响,比乡村长者和头人大得多,因而“武断乡曲,把持官府”。[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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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宣讲体系更大更重要的变化,是它取得了保甲制度的功能,这使它从思想控制工具变成了一种治安控制工具。正如一位非常著名的官员所指出的,这一变化发生得相当早,18世纪之前就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于成龙在1679年左右写了《慎选乡约谕》一文,笔者从中摘录一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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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设立乡约,慎选年高有德……每乡置乡约所亭屋,朔望讲解上谕十六条,所以劝人为善去恶也。至于查奸戢暴,出入守望,保甲之法,更多倚赖焉。……凡有司勾摄人犯,差役不问原被告居址,辄至乡约之家,管待酒饭。稍不如意,诟詈立至。且于朔望点卯之日,肆行凌虐。倘人犯未获,即带乡约回话。……甚之词讼小事,必指乡约为佐证。……且一事未结,复兴一事。……无一宁晷。……因之年高有德,鄙为奴隶。殷实富家,视为畏途。或情或贿,百计营脱。而寡廉丧耻之穷棍,兜揽充役,串通衙捕,鱼肉烟民。[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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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19世纪后,乡约从宣讲体系转变成治安工具的步伐加快了。不久之后,许多地方官员提到乡约时,好像它就是保甲,并把它当保甲来看待。[109]清廷自己最终也忘记了乡约的讲解职能,认为其“原来”的职能就是治安监控;道光帝就是这样的。他在1830年所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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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县设立乡约,原为约束乡里,稽察牌保,如有盗窃及不法匪徒,即应送官究治。[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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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一位中国近代历史学家要认为,很难确定乡约和保甲究竟是两种体系,还是一种体系的两个别名。[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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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重要变化是乡约吸纳了“团练”的保卫职能;或者更常见的,利用乡约的架构来组织团练。这种变化,在一些地区很早就出现了,到19世纪中叶逐渐普遍。在广东佛山镇,一些长者1647年就组织了地方武装力量,防止“黄头贼”侵袭,称为“忠义营”,不久解散,但在1655年为打击海盗又恢复了。1662年,“忠义营”进行了重组,并得到了一个新的名字“忠义乡约”。[112]英国人1842年要求进入广东省城时,省城周围的乡约,就发动自愿者,对抗“英夷”,保卫省城。这些自愿者就被称为“约勇”(“各约乡勇”的简称)。[113]曾国藩在平定太平天国之乱的活动中,发现保甲组织是编组团练不可缺少的组织基础,但是由于“公正而肯任事者”认为充当地保或保长甲长降低了他们的身份,曾国藩乃决定用乡约的名字来取代。[114]大约30年后,张之洞指导山西省的乡民确立针对土匪侵扰的地方自我保卫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也是乡约、保甲和团练的融合。[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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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区也出现了乡约和团练的融合。在广西博白县,据称19世纪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组织:乡约指挥一批“长干”(即长时期服务),“守望稽查游盗”;“练总”率领一队“练勇”,“保卫村子”。该县城和乡村地区的人力配备如下[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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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志的记载,陕西省洛川县“乡设团总一人,俗呼为老总;旋改团总为乡约”。[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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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约转变成地方自我保卫组织的绝大多数事例里,不论它被称为团练或其他名称,原来宣讲《圣谕》和《圣谕广训》的职都能消失了。不过,偶然也有一些还保留着,就像广东省的一些乡约组织。在花县,有名捐了官衔的绅士,“奉谕办团练,联合十余乡,倡为同安乡约。……在兰泮庙侧建修善堂,延聘声音清亮者,在善堂宣讲圣谕”。[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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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乡约制度最奇怪的变化,见之于当代一位社会学家对山东省台头(Taitou)村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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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是收税员。原先他的主要职责是向村民宣读孝道的圣旨,保证社会习俗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符合孔教伦理。渐渐的,乡约成了政府传令员,他把县政府的命令传达到村庄,并把村庄事务方面的意见反馈上去。最后,乡约甚至连这些职责也没有了,仅仅成为收税员,一个得不到村民太多尊敬的职位。[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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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概就是乡约职能转化的缩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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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饮酒和其他敬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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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民和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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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道德要求尊敬长者。清朝皇帝相信,这是他们进行思想控制的又一有用工具。相对于年轻人来说,长者进行革命的热情要低些;对其长辈天生热爱和尊敬的人,也不太容易起来推翻现存政治体系。基于这一认识,清朝统治者除了规定在乡约宣讲中宣传尊敬长者之外,自己也在各种各样的场合表现对长者的尊敬,希望以此给臣民树立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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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清政府树立了一项永久性政策,对到了一定年龄的臣民,给予物质上的赏赐或津贴。用官话来讲,这样的人就是“老民”(上了年龄的国民)或“老人”(上了年龄的人)。从档案记载来看,他们的年龄至少要在70岁以上,才有资格得到清政府的赏赐——主要是特别的礼物和豁免力役。毫无疑问,这一政策是康熙帝确立的,后来的历代皇帝继续执行,一直坚持到晚近的时候。[120]省志和地方志通常记载了一些赏赐事例,年长的乡民和市民得到丝、谷物和肉等实物的赏赐。根据广东《恩平县志》的记载,1688年到1831年之间,年长者共有17次得到丝绸和谷物的赏赐。[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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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手中有一些数字可以说明清朝赏赐政策的执行范围。根据户部1726年提交给清廷的报告,共有1,421,625位70岁到100岁之间的老人老妇,所得到的丝绸和其他赏赐总价值为890,000两,粮食总数为160,000石。[122]这些老人老妇都是普通百姓,官吏、文人、商人、和尚或道士,不在此列。很明显,每名受赐者所得赏赐虽然并不多,但足以引起乡人的注意。陕西《翼城县志》就提供了如下数字[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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