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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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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面临的最大困难,以及宗教控制的企图受挫,在于帝国许多地方不断出现的“邪教”。要在中国人那无数个多神教祭祀中划分正教和邪教,是很不容易的。不过,清朝统治者在政治统治的基础上,对两者之间作了清楚的划分。无论任何形式的祭祀或宗教流派,只要不对清朝统治产生威胁,即使并不包括在清政府规定的祭祀之中,或者并不与正统儒学思想严格保持一致,清政府也是容许的。但是,如果任何人的宗教活动目的在于威胁清朝的统治,或者被发现有煽动性企图,就会被定为“邪教”或“淫祀”,立刻遭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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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对地方上的宗教节庆(通常称为“迎神赛会”)、跨省朝圣(通常指“越境烧香”)、未经批准的流派向信徒传教(即“传教授徒”)等一系列宗教活动特别警惕。[228]清廷虽然听任这些活动发展,但是,一旦它发现这些活动提供骗人的机会、有引起混乱的可能,更主要的是助长反叛运动之时,就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严厉惩罚措施,看起来是宗教整肃或迫害,但在根本上,清朝统治者更关心的是如何维持自己的政治统治,而不是保持宗教信仰,也不是保护其臣民的心灵。[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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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采取了其他重要措施,禁止颠覆性宗教活动。针对越境烧香的最早禁令,是1739年发布的。是年,乾隆帝在一道上谕中描述了北方几个省份越境烧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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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程途则有千余里以及二三千里之遥,其时日则有一月以及二三月之久。……直隶、山东、山西、陕西等处风俗大率如此,而河南为尤甚。自正月至三月,每日千百为群,先至省会城隍庙申疏焚香,名曰挂号。然后分途四出。……男女杂遝,奸良莫辨,斗殴拐窃,暗滋事端。此等劣习,在目前则耗费钱财,而将来即恐流于邪教。[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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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帝意识到越境烧香已经成为普遍的习惯,因而指示其大臣不要完全采取威胁惩罚手段,而要通过说服而逐渐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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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境烧香持续下去,它不再局限于北方省份,伴随而来的“恶”也不仅只是“耗费钱财”了。陕西巡抚陈宏谋1746年报告说,日益发展的越境烧香集中到湖北省某些地方,由此为走私盐巴、赌博器具、火枪原料和其他违禁商品提供了机会。[231]嘉庆帝得知,“(江苏之茅山)每年春秋二季,四方进香男妇动以万计。邻近江西、安徽、浙江等省民人,亦联翩踵至”。[232]因此,他指示有关地方官员说:“(春秋赛会)既多耗费资财,废时荒务。且男女杂遝,人数众多,奸邪溷迹,亦足为风俗人心之害。着直省督抚各于境内有名山寺院地方,出示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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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巡抚贺长龄1827年发现,很有必要禁止这样的越境烧香,因为每一次都有“不法棍徒”卷入;[233]而且,正如乾隆帝所预料到的,秘密社会利用这些宗教活动为其反叛性计划提供掩护。1824年,一些来自直隶、河南和山东到北京烧香的香客被指控从事可疑运动而遭到逮捕。10年之后,又逮捕了一次。1824年和1834年分别发布的两道上谕,正式宣布越境烧香为非法。[234]清廷拥有充分理由禁止这项活动,因为据报告,1860年围攻杭州城的反叛者正是利用了越境烧香作掩护。[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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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统治者有一段时间非常小心不去压制大众宗教节庆。直到1743年,也即乾隆下令禁止四川邪教之时,清廷还明确指示地方官不要干涉“愚民”的祈祷和感恩活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236]但是,当这些活动明显成为动乱性因素,[237]或者同“邪教”联系在一起时,[238]清政府就坚决加以禁止。[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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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清廷最关心的问题还是邪教本身。雍正帝在1724年颁布的《圣谕广训》中,严禁白莲教和香火教活动,斥责它们的成员为“奸回邪慝”。1839年,道光帝再次重申禁令,并以“四言韵文”(Tetrametrical Composition)作为反对“教匪”的辅助性武器。他意识到说服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因而决定对邪教采取镇压措施,其中包括法律禁止、惩罚罪犯,最终以武力镇压。任何会引起邪教产生、发展的宗教活动(常常通过成立“邪教”或发展教徒的方式),都遭到严厉禁止。即使在此时,清廷还一度认为反叛性的和非反抗性的“邪教”存在着区别,嘉庆帝在其1800年发布的一道上谕中就透露了清廷这一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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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之教,万世尊崇,此外如释道之流,虽非正教,然汉唐至今,未尝尽行沙汰。……若近世所称白莲教,其居处衣服,与齐民无异……良莠不分,激成事故。……其实从前查拿刘松、宋之清及刘之协,因其潜蓄逆谋,并非因白莲教之故。昨已将办理刘之协缘由,宣示中外,并亲制《邪教说》一篇,申明习教而奉公守法者,不必查拿,其聚众犯法者,方为惩办。[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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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守法和犯法之间的区别,是从政治方面而非宗教方面作出的。这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笔者的推测:清朝统治者想要控制宗教的原因,关注统治安全远多于非宗教信仰的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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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清朝统治者镇压“邪教”的动机是什么,他们发现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嘉庆帝1812年抱怨说,“教匪”的势力仍然很大,因为地方官对这些在城镇和乡村中蔓延的动乱性活动“视为故常”,因而很少去调查或镇压。[241]“犯法”邪教经常设法逃避清朝的法网,因而在其非法行动发展成为地方骚乱之前,一直未引起清政府的注意。19世纪中叶,云南西部就发生了一个特别血腥的事例,该处居民有“烧香结盟”的“恶习”。[242]有时,“邪教”提出一些令人吃惊的教旨,使一些信徒变得非常疯狂。根据直隶《滦州志》对该州知州叙述的概括,知州有一次率兵袭击了白莲教一地方营地,并在袭击中缴获了一些文件。这些文件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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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生老母与飘高老祖为夫妇,乘元末之乱,聚党于太行山,其高弟分为二十八祖,滦州石佛祖乃其一也,诱惑男女数千人,各授房中术。……且云未有天地,先有无生,无生在天堂所生四十八万孩儿,因举妄念堕落凡尘,老母思之,故降凡超度。其斩决者为挂红上天,凌迟者为披大红袍上天,于俦类中最为荣贵。故入是教者,获案甘承之,愍不畏死也。[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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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正常心理,不难解释清楚。清朝统治者企图通过民间祭祀来培养的信仰和态度,只能吸引那些认为自己现世命运虽然悲惨但可以忍受的人。然而对于那些发现自己根本无法生存、渴望改变环境的人来说,接受白莲教和其他“邪教”许诺改变生活的“邪说”,比起支持现状的腐朽正统观念要容易得多。随着19世纪清朝的处境更加恶化,异端邪说更牢牢地抓住那些因处境恶化而陷入绝望的人。反叛领导人从邪说中找到了反抗现存政权的致命武器;官府则发现,清朝法律及其执行者之宝剑根本无力制止异端邪说对狂热分子的吸引力。雍正帝在《圣谕广训》中提出反对白莲教的理由是:白莲教自负地宣称其信仰会带来幸福,实际带来的却是灾难。的确,这一理由站不住脚,因为他所认为带来“祸”的东西,在邪教徒看来却正是“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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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道光帝启动铲除异教攻击行动之时,白莲教在全国已经传布很广了。1839年,仅在河南一省,清政府就发现和拆毁了不下39个“无生老母”庙;与此同时,直隶、山东和山西等省也查封了同类的庙宇。[244]在清朝的镇压下,白莲教一时间沉静下去。但是大约10年之后,另一股与白莲教极不相同的“教匪”又发动叛变,其规模之大,严重威胁到清朝的统治根基。虽然清朝暂时免于灭亡,但是深受邪教感染的国家,从来不曾完全治愈。一直到1871年,清朝还宣称:“各省莠民,竟有传习灯花教、白莲教、青林教诸名目。”[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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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危险性较小的“非法祭祀”,清朝也不能有效地铲除。清初统治者对这种祭祀并没有太过注意,但是随着它明显成为反叛性邪教的“补充燃料”时,镇压力道就加强了。道光帝对那些耽于非法祭祀活动的行为特别不留情面。[246]纵使这样努力,但是许多迷信崇拜——不论是不是颠覆性的——还是存活得比清朝还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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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绅士经常向清政府提供看来颇有帮助的援手。地方志中就记载了许多事例,称许多退职官员和富有的士子修建寺庙、圣祠,或维持地方祭祀。地方绅士或许并不关心帝国的安全;他们的行动极有可能出于自私的动机。人们认为,安放在大众祭祀场所里的神灵,会把看不到的恩惠布施给磕头烧香者,或者为他们提供超自然的保护。而募集捐款来建造“学宫忠孝节义诸祀与夫有关扶植处”,则要困难得多。一些肆无忌惮之人,利用清政府一些荣耀已故“贤”者的措施,进行欺诈活动。据报告,一些绅士利用举办宗教祭祀的机会,中饱私囊。因此,乾隆帝1766年发布上谕,禁止监生和生员干预寺庙资金管理,因为据说他们经常把寺庙财产当作自己的私产。[247]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有影响的当地居民被禁止参与寺庙事务,他们就会心生仇恨;如广西容县1872年发生的事例。[248]因此,地方绅士这种实际行为和态度,很难证明对清朝进行宗教控制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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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不应该低估一般的历史环境对宗教控制的影响——在王朝崩溃的年代,大环境让帝国控制的每个面向都遭到挫败。宗教尽管公开宣称具有出世的意义,但是并不能完全超越人民大众生活的物质环境。当社会处于总贫困状态和动荡之时,人民大众就容易仇恨现存政权所宣传维持的宗教信仰,新的或“非正统”的宗教运动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末日来临观念就会流行。[249]这些观念稀奇古怪,对目不识丁、处于绝望境地的广大乡村民众很有吸引力,他们也就会热烈地接受下来。总而言之,清朝实施宗教控制的效果,取决于清政府获得或维持最低程度的经济与社会稳定的能力。这一简单事实,不仅可以解释19世纪“教匪”盛行的原因,也说明了宗教控制问题到清朝统治结束之际仍然未能解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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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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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社学与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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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科举学校”体系(书院、社学和义学可以当作其中一部分),是统治者设计出来对士大夫进行思想控制,然后通过他们对广大乡村大众进行统治的工具。此处虽不能详细探讨“科举学校”体系的各方面,但是可以检视与本研究直接有关的部分,探讨上面三种类型的乡学,了解它们的结构、运作,以及作为乡村控制工具有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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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由清政府建立或经过其批准的各种学校,可以分为两大类,“官学”(官办学校)和“学校”(非官办学校)。前者包括为皇族子弟、八旗子弟和拥有世袭头衔之家庭子弟等所办的特殊学校;后者包括书院(学院)、义学(慈善学校)和社学(乡村或大众学校)。[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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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起源于唐朝时期。[251]清朝书院的性质最初是私人的或半官方的,由乡绅或在当地供职的官员所设立。第一所书院出现在1657年,湖南巡抚请求恢复衡阳石鼓书院。[252]随着时间推移,清朝历代皇帝尤其是雍正帝,在放手让臣民及其官员教育年轻士子方面,似乎一直非常谨慎。[253]不过,他们并不打算取缔已有书院,而是采取给予有限经济支持、规范其运作方式等办法,设法控制它们,把它们当作思想控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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