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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社学与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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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科举学校”体系(书院、社学和义学可以当作其中一部分),是统治者设计出来对士大夫进行思想控制,然后通过他们对广大乡村大众进行统治的工具。此处虽不能详细探讨“科举学校”体系的各方面,但是可以检视与本研究直接有关的部分,探讨上面三种类型的乡学,了解它们的结构、运作,以及作为乡村控制工具有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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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由清政府建立或经过其批准的各种学校,可以分为两大类,“官学”(官办学校)和“学校”(非官办学校)。前者包括为皇族子弟、八旗子弟和拥有世袭头衔之家庭子弟等所办的特殊学校;后者包括书院(学院)、义学(慈善学校)和社学(乡村或大众学校)。[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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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院起源于唐朝时期。[251]清朝书院的性质最初是私人的或半官方的,由乡绅或在当地供职的官员所设立。第一所书院出现在1657年,湖南巡抚请求恢复衡阳石鼓书院。[252]随着时间推移,清朝历代皇帝尤其是雍正帝,在放手让臣民及其官员教育年轻士子方面,似乎一直非常谨慎。[253]不过,他们并不打算取缔已有书院,而是采取给予有限经济支持、规范其运作方式等办法,设法控制它们,把它们当作思想控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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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3年,雍正帝发布两道上谕,反映了清廷的态度。第一道的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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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学校之外,地方大吏每有设立书院……但稔闻书院之设,实有裨益者少……是以未曾敕令各省通行。……近见各省大吏,渐知崇尚实政,不事沽名邀誉之为……则建立书院……督抚驻扎之所……各赐帑金一千两,将来士子群聚读书,豫为筹画,资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于存公银内支用。[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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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下达后,18个行省共建立了21个书院。[255]雍正帝显然希望控制书院数量,但是,众多书院不但出现在省城,也产生于州县城和乡村。[256]为了有效控制局面,雍正帝同年还发布一道上谕:“谕各府州县书院,或绅士出资创立,或地方拨公营造,俱申报该管官查核。”[257]这道上谕标志着清廷正式开始对地方书院进行监督控制。接着,清廷又发布了一系列上谕和规定。1736年规定,书院院长应按照设定的标准认真挑选,管理书院的规则应该仿效宋朝大儒朱熹制定的规范。8年后(1744年),规定就读地方书院的士子必须经过由政府官员主持的甄别考试,以区别“良”“莠”;各省教育当局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审查考试有条不紊地进行。同年,礼部上奏建议,分发给各地书院标准文本,包括儒学著作和其他清廷已经批准的著作。[258]连书院院长的头衔也在1765年加以统一了,[259]从中我们可知清廷对书院的控制程度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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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的皇帝进一步加强对书院的控制。嘉庆帝、道光帝和咸丰帝对书院的“废弛”非常担忧,下令各省当局进行补救;正如一位官方文献编纂者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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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长以疲癃充数,士子以儇薄相高,其所日夕咿唔者,无过时文帖括,然率贪微末之膏火,甚至有头垂白不肯去者。[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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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作者或许夸大其词,但是,如果他的话有一定根据,或许清廷对书院的控制达到了统治者所期望的一般结果:将学子头脑中煽动性的思想和不适当的欲望铲除,以此确保他们不会成为威胁帝国安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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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们相信他们的控制有效,因而不再像1726年雍正帝所做的那样,反而放开对地方书院数目的限制。地方官员经常同地方绅士合作创办并支持这种学习机构,几乎没有一个州县是没有书院的,一些州县甚至有十多所。[261]虽然许多书院都分布在州县城里,但是乡村中也有一些。[262]书院通常都得到一些捐助,有的是“学田”,有的是基金,教师薪水和学生津贴就从中支出。得到捐助较多的书院可以支配的资源,远比按照雍正命令捐资修建官办书院的一千两银子来得多。[263]在1898年“百日维新”期间,几名充满革新精神的督抚利用书院来传布“新学”或西方思想。[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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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书院无疑为清朝统治提供了一些帮助;尤其是在19世纪末科举考试制度开始迅速崩溃前的相当长一段时期里。书院为读书人提供学习生活的场所,为他们提供生活补贴,并在一些情况下对他们在科举考试中应如何竞争进行指导,从而把读书人纳入科举制度轨道中来,置于直接的思想影响之下。还有几个特别的事例表明,书院甚至提供了一些更直接有利于帝国和平的服务,而不只是思想控制。举例来说,广州府19世纪中叶创办的一所书院,当时就被规划为“讲学训俗,息争修睦之所”。[265]不过,不能就此就认为书院对于清朝统治的作用是无限的。就像随后会看到的,书院也产生了一些并非统治者所期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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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两种类型的地方学校,其规格要比书院低。社学(社区学校),[266]直接起源于清政府1652年颁布的一道法令;该法令规定:“每乡置社学一区,择其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267]这种“社师”有报酬,而且不服劳役。他们的名字要提交教育当局进行审核。[268]随后颁布的命令清楚地说明了设置社学的目的。清廷1723年授权礼部发布命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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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设学,多在城市,乡民居住辽远,不能到学,照顺治九年例,州县于大乡巨堡,各置社学。……凡近乡子弟,年十二以上,二十以内,有志学文者,俱令入学肄业。[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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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命令并未说明由谁提供社学创办、运作所需要的资金。1737年(乾隆二年)发布一道上谕命令遥远的贵州地区也创办社学,授权有关各省教育当局从税收中提取这笔费用;[270]这道上谕表明,即使不是全部,至少有一些社学是用政府资金创办和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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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所义学(慈善学校)出现于1702年(康熙四十一年),是年礼部得到清廷同意,在京师崇文门外创办义学。3年后,清廷批准贵州省为“土司承袭子弟”创办义学。1713年,清廷命令所有各省均创办义学,以便为“孤寒生童”提供读书场所。[271]雍正和乾隆在位期间,清廷特别注意教化云南、四川、湖南和广东等省的少数民族。[272]由于福建省语音不正,清政府1737年下令该省每个州县原有的义学要延请“官音读书之师,实心训勉”,以改善官话的听说能力。[273]以此来看,清朝经常利用义学来教化特殊类型的人,或特殊地区的居民。不过在大体上,义学和社学两者的基本目标都是相同的:为那些无力上学的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礼部1736年就对此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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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学之设,原以成就无力读书之士。……凡愿就学者,不论乡城,不拘长幼,俱令赴学肄业。[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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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礼部所说,社学和义学的区别并不大;[275]有时,其名称也不加区别地混用。[276]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证明“凡汉人在乡之学总曰社学”;[277]这句话也表明为少数民族创办的乡学就是义学。但是这一区别并未始终保持一致,而是经常被忽视。例如,1713年,清政府命令全帝国各省都创办义学;1715年,康熙帝指示直隶总督为居住在清帝国首都邻近地区的一般乡人创办义学;[278]乾隆帝1751年发布上谕,要求在苗族居住的所有地区设置社学。[279]两者之间的另一个明显也是正式的区别就是:社学是乡村学校,而义学既设于州县城,也设于乡下。但是,即使是这种区别也不是经常能看得出来。[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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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社学和义学之间到底存在着什么区别,它们的基本目的实质上是相同的:尽可能把更多的人置于官方儒学思想控制之下,尤其是那些求学欲望和能力显示他们具有远大抱负,并将成为其所在地区的领袖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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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尽职的地方官员以及合作绅士的努力下,清帝国各地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社学和义学。在河南一个县合计有超过120多所社学。[281]在广东清远县,由乡人集资创办了21所社学。[282]1878年所刊《广州府志》的修纂者说:“乡村俱有社学,文会即社学,社中英才以及童子胜衣搦管必率以至。”[283]规模较大的宗族,有时也创办乡学;其中一个著名事例发生于广东花县平山墟,江姓、梁姓、刘姓和危姓等宗族(其成员在该村总人口8,000人中占绝对多数),联合创办了联云社学。[284]绅士们也对创办社学表现出浓厚的兴趣,[285]一些绅士还创办得非常成功。据说,在南海县一座十分繁荣的乡村,小孩年满六七岁之后,都要入学读书,学习儒家作品。即使是贫困人家子弟,也要入学读几年,学会读写。[286]有时,社学之影响远远超出课堂教学之外,成为当地举行活动[287]、仪式集会或进行地方防御的中心。[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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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利的环境下,义学的情况也还可以。例如,在直隶蔚州城,一些绅士1739年创办了一所义学,并捐261亩多土地来维持。[289]直隶卢龙县的一所义学创办得非常成功,有超过20名学生成为生员。[290]同社学一样,许多地方义学的建立直接取决于地方官和乡绅的热心,即使是经济十分落后的地区(如山东莘县[291]、山西丰镇[292]、河南确山[293]和四川盐源[294])。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修建校舍,祀庙或神祠有时就被利用起来,陕西靖边县就是这样。[295]其他多少类似的事例真是不可胜数。[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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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指出的是,雍正帝明显喜欢义学而非社学,至少一度是这样。1723年,在否决一名巡抚关于在江西设置书院请求的前3年,[297]他下令全帝国各省把书院改成义学,“以广文教”。[298]虽然雍正帝并未说明改变的原因,但是可以推测:鉴于明朝一些著名书院变成批评时政的中心,他希望避免重蹈覆辙。[299]因此,他宁愿用教授初步伦理道德知识的义学来取代高级读书人求学的书院。虽然笔者没有资料来说明雍正帝这道命令实施的结果如何,但是可以认为它激发了地方上对义学的兴趣。不过到底有多少书院转变为义学,则是值得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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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控制工具的地方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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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清朝历代皇帝对学问和儒家伦理道德的个人态度如何,他们都看到地方学校作为思想控制工具非常有用。因此,他们鼓励设置某些类型的地方学校,并将它们置于政府严密监督之下。他们认为,地方学校的任务应该是将“钦定儒学”的影响扩展到士大夫群体之外的人身上,而且或许还能帮助从中培养出一些人,来为清朝的统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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