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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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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领袖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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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中国乡村存在着村庄领袖,[10]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区别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即通过正式程序任命的和未经过这种程序而在村民中涌现出来的村庄领袖。现代学者杨懋春指出了这一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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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领袖可以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官方领袖是由村民选出,或由当地政府或县政府任命。他们的职责明确,履行时必须根据规定,不能任意行事。在旧制下,不管村子大小,都有四名官方领袖:“社长”“庄长”“乡约”和“地方”。……村庄中有一些人,虽然并无正式职位,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领导者。他们对公共事务或乡村生活的影响可能比官方领袖大得多,虽然比较隐蔽。实际上,他们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长老(他们总体上为村子履行特殊职责)和学校教师。可以这么说,这些人是村庄的绅士。……非官方领袖并不通过选择和任命产生。他们通常与官方领袖迥然不同。他们之所以成为乡村领袖,主要是因为受人景仰和尊敬,或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拥有重要的地位。[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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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懋春所指出的区别有根有据,可以作为清楚讨论村庄领袖的基础。当然我们没有必要采用他的术语,对他所说的细节照单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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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讨论从他所说的通过正式程序而产生的“官方领袖”开始。在他观察研究的地方(山东胶县的一个村庄),那些官方领袖包括“社长”“庄长”“乡约”和“地方”,他们分别承担“村社头人”“村长”“收税员”和“警察”的职责。[12]很明显,后两项是乡约宣讲体系和保甲体系残存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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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现代时期到来之前,类似的“乡村领袖”也存在于帝制中国的其他地方。根据17世纪担任知县的黄六鸿的记述,在他任职的州县,有各种各样的乡村头领,其中包括“乡约”“地方”“镇长”“集长”(市场头领)“村长”和“庄头”。所有这些乡村头人,都由有关乡镇、集市或村子的居民推荐,由地方官任命,“与保正之责相表里,俾之协举共事”。[13]在镇长和集长之外,上述两位学者(即杨懋春和黄六鸿)提到的乡村领袖完全一样。黄六鸿虽然没有明讲,但清楚地指出了保甲头人和这些乡村代理人之间的不同,[14]虽然后者同样是“正式的”,也就是说,他们的任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在其所在乡村扮演政府代理人的角色。除了这些乡村领袖之外,黄六鸿还指出了不能与“保正”混为一谈的“乡长”(保正是保甲头人,与乡长掌管相同的地区)。黄六鸿记述说:“乡别有长,所以管摄钱谷诸事。……盖乡长取乎年高有德而素行服人者充之。”[15]这里的“乡长”约略等于上述山东的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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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的一个事例可资比较。根据1847年初直隶定州知州颁布的一系列规定,每村的“公共事务”由“里正”“乡长”“地方”和“催头”负责推行。这些头人都由村民自己提名,经过知州审查之后,加以指派。“里正总办村中之事”,“乡长”和“地方”负责查探并上报不法行为、犯罪活动与犯罪分子,并同“催头”一起负责征收地税和劳役。[16]这一套组织体系所用术语不尽相同,然而与上述两个事例并无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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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恩溥在19世纪最后几年的记述,指出村庄领袖以如下方式为地方政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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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官府的事务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管理和粮税征收。……地方官不断要求乡村头人为政府提供运输、招待办公差的官员、筹备修筑河堤的物资、组织整治河堤的工程、巡查官道……及许多类似之劳役。[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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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村庄领袖并不是只为官府效劳。严格说来,他们负责的事务常常是村社性质的。在一些情况下,他们在其所在村社和地方衙门之间起着行政中介的作用。杨懋春对山东一座乡村所谓“官方领袖”的描述,虽然是以最近的考察为基础,但是也非常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世纪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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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领袖最重要的职责是代表村民与当地政府和县政府打交道。政府的命令下达后,县当局就把该县所有“庄长”召集到市镇上去,向他们布置任务。各庄长回到村子后,首先找村中拥有重要地位的“非官方领袖”,讨论执行命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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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庄长代表村民就某事向官府提出请求或解释——发生饥荒时,请求官府豁免土地税;遭受土匪威胁时,请求官府加以保护。就邻近村庄而言,庄长代表各自村庄讨论决定村落联防或由这些村庄组成的整个市镇地区共同防御计划;与一两个邻近村庄讨论联合举行戏剧演出或祭祀游行;与邻村发生争执时,代表村民出面。在农闲季节,庄长及其助手积极出面邀请戏班来村连续演出三天;发生旱灾时,他们出面举行宗教求雨活动。在很有必要采取共同行动时,他们也是要负责组织的人,比如对付蝗虫,或解决因冰雹、洪灾和暴风雨造成的的粮食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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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家或两族发生争执时,官方领袖尤其庄长是调解人。官方领袖还负责村庄的保卫工作,组织夜间巡逻以防小偷和火灾,组织庄稼看护以防动物或小偷破坏,监管村民以防赌博、吸鸦片和卖淫泛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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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很清楚,在19世纪及其之前,中国乡村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村庄领袖,他们经过正式程序,由地方提名,有的得到官府任命,有的没有。其中一些村庄领袖是已经崩溃了的保甲、里甲或乡约体系的残留,或与它们有关,因而他们的职责同这些体系的人员实际上是相同的。由于这一原因,也由于这些村庄领袖是地方官在其乡邻推荐基础上任命的,他们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县以下基层行政组织的代理人,主要是为清王朝统治乡村而服务的。至于另一些村庄领袖虽然同清王朝任何乡村统治体系没有什么特别联系,其成为村庄领袖或许也未经过官府批准,但是,他们有些时候也是以类似头人的方式为地方政府服务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也可以被视为基层行政代理人,而不只是村庄领袖。这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或者是同时,或者在不同场合,作为其所在乡村的领导人,处理乡村公共事务;或作为其所在村庄的“代表”,与官府打交道,和其他村庄进行联系。以这些资格,他们就具有村庄领袖的特色。但无论以什么资格出现,这两种类型的村庄领袖都同村中那种头面知名人物有区别;后者的领导地位,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非正式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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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就准备讨论那些未经官府任命,但其地位被村民普遍承认的村庄领袖。很清楚,官方领袖虽然在一般层面上是村中活动的领袖,但在更大层面上是清政府县以下基层行政代理人,是为官府服务的,因此很难被视为实质的村庄领袖。而非官方领袖或“业余”领袖,其威望和影响并非来自官府,而是其乡邻给予的。了解哪些人可以成为这种领袖,了解他们在村庄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很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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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懋春对山东省非官方领袖之描述,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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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村庄有些人虽然并不担任公职,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领袖。……其中最著名的是村中长老、为全村履行特殊职责的人和学校教师。……非官方领袖,并不是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的,通常与官方领袖迥然不同。……非官方领袖虽然处在幕后,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他们的建议与支持,庄长(官方领袖)及其助手就不可能完成任何任务。乡绅也是主要宗族或家族的首领。如果他们反对某项计划,或甚至只是持消极态度,基层行政就会陷入僵局。一般说来,非官方领袖并不同政府当局直接打交道。有时,区长或县政府邀请他们参与会议,就某一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常常影响到政府的决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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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济时的简短叙述也很有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内部事项,诸如小的法律争端、聘请村塾教师等,都掌握在村中长老手中。他们是村中上了年纪的宗族领袖,充当庄长的顾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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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学溥(Daniel H.Kulp)认为,民国时期,华南有三种类型的非官方领袖,即“长者”[21]“学者”“天生的领袖”。关于第一种类型,他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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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虽然不是村中年龄最大的,但其地位却是最高的。他们来自于人数多、势力发展快、经济实力雄厚的宗族。……这些头发灰白的长者,其威望和影响是自然产生的,很容易在村中占据领导和支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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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类型的领袖,“其地位的获得是靠其天生的能力和后天的成就。由于学术成就和在国家政府等级体系中的仕途成就是紧密相关的社会价值,因而他们向来是受到尊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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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类型“天生的领袖”,是指“那些纯粹依靠个人品德和聪明才智而赢得个人地位的人。……(不过)他们作为乡村领导人的地位,得到了正式承认”。[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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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恩溥的研究并不十分精确,但是也指出了19世纪的实际情况:“在挑选方法非常宽松的地区……乡村头人并不会被正式地选出或罢免。他们是通过一种自然选择而‘降落’到(或者爬上)他们的位置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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