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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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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暴徒、土匪和其他敌人的自卫任务,有时由宗族承担。据记载,广东恩平县19世纪中叶就有这样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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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年间,客人作乱……于是联合十里内各姓,组织一团体……名为五福堡。即醵赀,在沙湖墟筑室数楹……遇事召集面商。[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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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一段记载,虽然所指发生时期要晚得多,但是可以提示宗族在地方防御中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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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族”扩大到包括有关区域内所有同姓之人,集中同姓力量共同反抗侵略,保护自己。1944年夏,日军攻占台山和三水,威胁开平(译者按:原文误为L’ai-p’ing)。虽然中国军队已经撤退,但司徒氏和关氏两族自己组织起来保卫家乡。司徒氏宗族的富商和地主认识到日军侵略给人人都带来了巨大威胁,因而把全部家产捐献出来购买武器。由于资金还不够,祭田和其他公共财产也被拍卖。[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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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为了保护自己利益,还以武力对抗官府代理人。下一段记载发生于19世纪晚期福建一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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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东林(Huang Dunglin)祖父还在世时,一名税吏来黄村收税,冤屈了该村的某个家庭。黄东林的祖父性格耿直,他敲响锣鼓,召集族人,准备抵抗税吏及其随从。如果税吏当时不立即道歉,肯定会有流血冲突。自那时起,黄村就得到了一个称号——“蛮子村”。[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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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宗族活动的探讨,我们得到一个结论:宗族活动在较大程度上与前面一章中所描述的乡村活动完全相同。这并不稀奇,因为宗族和乡村在本质上是联系在一起的,两者实质上都受到同一因素(即绅士)的控制,都由相同的居民(大多数是农民)组成。没有理由在活动上有什么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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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村(尤其是单族乡村)中存在着宗族,自然要给乡村生活带来一些不同。宗族会增强其所在乡村的团结,使村社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加紧密、组织更加完善。但是,宗族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乡村生活的基本模式。社会和经济地位不同的人之间的区别仍然存在,乡村未能解决的许多问题,宗族也没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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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坑——19世纪的一个单族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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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所得到的“宗族—乡村”是一种合成的图景,是从各种各样的资料来源收集来的并列事实所形成的,这些事实很少有空间和时间上的联系。下一段资料就描述了一个真正的宗族乡村,是大学者梁启超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的亲身观察。不过,我们没有必要接受他对事实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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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乡曰茶坑,距崖门十余里之一岛也。岛中一山,依山麓为村落,居民约五千,吾梁氏约三千,居山之东麓,自为一保,余、袁、聂等姓分居环山之三面,为二保,故吾乡总名亦称三保。乡治各决于本保,其有关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则由三保联治机关法决之,联治机关曰“三保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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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自治机关则吾梁氏宗祠“叠绳堂”。自治机关之最高权,由叠绳堂子孙年五十一岁以上之耆老会议掌之。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监生以上)亦得与焉。会议名曰“上祠堂”(联治会议则名曰“上庙”),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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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绳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壮年子弟任之,执行耆老会议所决定之事项。内二人专管会计,其人每年由耆老会议指定,但有连任至十余年者。凡值理虽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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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长一人,专以应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则不得列席于耆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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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老及值理皆名誉职,其特别权利只在祭礼时领双胙及祠堂有宴饮时得入座。保长有俸给,每年每户给米三升,名曰“保长米”,由保长亲自沿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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耆老会议例会每年两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行之。春祭会主要事项为指定来年值理,秋祭会主要事项为报告决算及新旧值理交代。故秋祭会时或延长至三四日。此外遇有重要事件发生,即临时开会。大率每年开会总在二十次以上,农忙时较少,冬春之交最多。耆老总数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数,有时仅数人亦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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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十岁者只得立而旁听,有大事或挤至数百人,堂前阶下皆满。亦常有发言者,但发言不当,辄被耆老诃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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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其议题,以对于纷争之调解或裁判为最多。每有纷争,最初由亲支耆老和判,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于官矣。然不服叠绳堂之判决而兴讼,乡人认为不道德,故行者极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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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犯法,如聚赌斗殴之类,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领鞭扑,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停胙者逾期即复,革胙者非经下次会议免除其罪不得复胙,故革胙为极重刑罚。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税者停胙,完纳后立即复胙。犯窃盗罪者,缚其人游行全乡,群儿共噪辱之,名曰“游刑”。凡曾经游刑者最少停胙一年。有奸淫案发生,则取全乡人所豢之豕,悉行刺杀,将豕肉分配于全乡人,而令犯罪之家偿豕价,名曰“倒猪”。凡曾犯倒猪罪者永远革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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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堂主要收入为尝田,各分祠皆有,叠绳堂最富,约七八顷。凡新淤积之沙田皆归叠绳堂,不得私有。尝田由本祠子孙承耕之,而纳租税约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兑田”。凡兑田皆于年末以竞争投标行之,但现兑此田不欠租者,次年大率继续其兑耕权,不另投标。遇水旱风灾则减租,凡减租之率,由耆老会议定之,其率便为私人田主减租之标准。支出以坟墓之拜扫祠堂之祭祀为最主要。凡祭皆分胙肉,岁杪辞年所分独多,各分祠皆然。故度岁时虽至贫之家皆得丰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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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乡团,本保及三保联治机关分任之,置枪购炮,分担其费。团丁由壮年子弟志愿补充,但须得耆老会议之许可。团丁得领双胙。枪由团丁保管(或数人共保管一枪),盗卖者除追究赔偿外,仍科以永远革胙之严罚,枪弹由祠堂值理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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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前有小运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给物料,全乡人自十八岁以上五十一岁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余人不愿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须纳免役钱,祠堂雇人代之,遇有筑堤堰等工程亦然。凡不到工又不纳免役钱者,受停胙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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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有蒙馆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为教室,教师总是本乡念过书之人。学费无定额,多者每年三十几块钱,少者几升米。当教师者在祠堂得领双胙。因领双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负之义务,则本族儿童虽无力纳钱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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