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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僚政治 第八章 胥吏、幕僚与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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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胥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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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王朝中,虽有政府官员布列中央地方,在各级衙署中行使其职权,但大量的日常琐细事务的具体处理,又是靠为数众多的吏员来完成的。这些人虽不属于官,但却实际执行着政府的职能,没有他们的辅助,各级官员在行政中就寸步难行,他们被认为是“为政所必不可少者”[1],“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刑名簿书出其手,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2]!吏是各级政府机构佥选或雇用的公职人员,有额设编制及一整套管理规制,其数量大大超过额设官员。唐代玄宗朝,中央与地方官共一万八千八百零五名,而胥吏杂任则三十四万多人[3],官与吏之比为1:18;宋代的胥吏数量更庞大,真宗咸平年间减省天下冗吏,一次就裁汰十九万多人[4];清代,中央及地方各衙署中,胥吏“多者动以千计,少者不下数百”[5]。从他们的实际作用及其规制、数量来看,这些人已成为整个官僚行政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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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胥吏的名目、职掌与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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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官与吏的区别不甚严格,吏也可算作是低级小官。魏晋以后,官吏的选用定以品级,九品以上便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官,称为流内;九品以下就成了后来所说的吏,属于流外了。由于门阀制的盛行,担任吏职的人员主要来自庶族平民,为士人所不齿。科举制以后,流内官主要由科考选拔的优等士子充当,这些人都是取得了出身资格、有一定身份的人,胥吏所从事的杂职,更成了那些读书做官者不屑而为的低贱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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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的职差琐杂,名目也繁多。唐代在中央衙门中有:令史、府史、掌固、赞者、典谒、亭长、司驭、门仆、门事、主杖、监门直长、亲事、帐内等;地方各衙署中有:佐史、司户、录事、仓督、典狱、执刀、白直、市令、市丞、津史等等。宋代的胥吏名目更多,如孔目、曹司、押司、令史、书吏、贴书、堂后官、录事、守当官、公人、主事、都事、主书、提点、书令史、胥佐、胥长、书手、乡书手、贴司、供事、堂吏、典库等等。明清时期,笼统的称呼有:令史、书吏、司吏、供事、堂书、书役、经承、攒典、典吏、书办、房书等,按照不同的职差,还可分出具体的特定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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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按其职差性质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专供奔走驱使的胥役,负责催征赋役,查管市场、关卡,保管钱粮物库,缉捕、看管、押解犯人,衙门内外站堂、看门、通报、传唤,上下衙门及乡里之传送文移、联系,以及跟随长官等等;二是文职吏员,在各衙署内收发公文、查核档册、誊录文件、造报册簿账目、收贮档案等。明清时期,地方州县衙门里有所谓“三班六房”,三班为皂班、壮班、快班,就是属于前者,其中有皂隶、门子、典狱、快手、马快、步快、弓兵、禁卒、粮差、番役等。六房谓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是按中央六部的分工形式,分房管理各类事务,各房书吏分别称为吏书、户书、礼书、兵书、刑书、工书,属于文吏,诸如本衙门及下属衙门官员花名、履历等人事册簿之造报;辖区内户口、田亩、税课之登记造册,钱粮之奏销,承办田房税契;旌表孝子、节妇,学校教务,礼仪杂务;本衙门三班人员、丁差马夫及辖内驿站各类事务;词讼录供、审验证单之缮拟、律例档案之查找,协理各种刑案以及保甲造册;境内工程、造办各种用项之开销、匠户册之勘造等等,都由这些文吏经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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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的职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曾带有“役”的性质,明中期以前,曾采取佥充的形式,如宋朝,即“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搯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6]。这些人都是按派役的制度,根据其户等而轮充服役。明代规定,“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明初,是按其户之职业性质、丁之多寡佥派:正军户,五丁以上佥一丁充吏,四丁不许;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项人户,四丁以上佥一丁,三丁不许;民户,两丁识字,可佥一丁[7]。明代还有“谪充”为吏的规定,即将府州县学生员及监生中的低等生,长期举试不第者,“罚为吏”,或将犯罪的官员罚充为承差的典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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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中的文吏,需要一定的文化知识,所以要经过考核选拔。宋代,考选中央机关文吏一般经过两道程序,先由选用衙门考试,合格后,送御史台复试,复试合格,成为正式职吏。考试内容主要是验人才、试书札两项,由于各部门吏人职责不同,工作性质及工作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各部门考试又侧重于该部门专业。正因为吏人的专业化性质,所以在入役之前多经过一阶段这方面知识的“习学”[8]。明朝实行纳银充吏制,“民家子弟,初在本处纳银充吏,谓之农民。巡按考其刑名、行移、写字……考称者,照纳银司、府、州、县令典等项,挨次参充。不中者降参着役”[9]。可见文吏在当时已成平民竞相谋求的一种职业,政府因而借机收费,实际就是交钱买职。清初沿袭“旧例,书吏承充按纳银数多寡,分送各衙门办事”。康熙年间停纳银,改为招募。凡通晓律例、工于写算者,赴所在衙门报名。报名时须持有同乡书吏及亲族邻里的保结,证明确属身家清白、无犯罪行为,并非顶替冒考,并非重役,再经当地衙署核对其籍贯、年龄等无误,然后参加考试,择文理明通者录用。被选中者不能马上充任,须要等待上届吏员退职缺出,才能顶补。按规定,吏员任职五年,就必须退役,由待缺者顶补。官府这样规定,是“因该书吏等充役有年,熟悉衙门事务,易启勾通贿属之弊”[10],所以必须不断地募用新吏。为防止吏员冒滥,各衙门都定有额缺。清代,中央的内阁设六十二名、翰林院十六名、宗人府十四名,六部中以户部最多,共二百零五名,最少的兵部也有六十五名;地方机构中,督、抚衙门定二三十名左右,府、州、县衙门一般在十几名至二十几名。以上经制额缺实际并不敷用,雍正朝的巡抚田文镜就曾给皇帝上过一道奏折,陈述其衙署内所用书吏已超过定额十倍有余,因“事务殷繁,尚苦赶办不及”[11]。因而各衙门无不大量雇用额外吏人,如“贴写”“稿工”“帮役”等等,以致实际所用书吏大大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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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吏的俸禄待遇如何,各代制度不一,总的说来,其俸给不仅微薄,而且不固定。如唐代,中央机关中的文吏,“月俸一百四十,食料三十”[12],每月一百七十文,而最低级的九品官,月俸也有一千五百文[13],吏人仅及其九分之一。宋代吏人“素无常禄”,且“增损不常”[14]。明初,中央衙门的文吏最高者给米两石左右,此后又有所减少。清代,虽规定“按季给以工食银两”,但“屡经裁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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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对任役的吏员也定有考核制度。明代是三年考核一次,供职勤勉没有过失者,可转入较高一级的衙门任役。经三次考核,优等者可授以出身,取得做官的资格。清代规定任满五年后,经考核无过,可参加考试,按成绩录用为官,无论考取与否,都被勒令回籍,入选者在家候缺,落选者即被黜退,不许再次应募考取书吏。文吏虽可入仕,但朝廷严格限制这些人进入中级以上官僚阶层(元代除外)。唐代规定,流外吏员不得任清要官。明代初期,尚有吏人入选较高品秩官员者,此后“吏员崇者止于七品……非保荐不得为州郡”[16]。清代最高者授以正八品,乾隆以后又压至从九品。书吏待遇微薄,升迁前途黯淡,因而他们的唯一追求就是唯利是图,在自己有限的役期内,利用职任之便设法谋取实惠,这是导致胥吏擅权败坏吏治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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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胥吏擅权及其对封建吏治的败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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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胥吏,古人几乎是众口一词切齿痛责,人们的指斥不外两个方面:一是说他们擅权,“朝廷之权尽在胥吏”,“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胥吏而已”,清人甚至说“本朝与胥吏共天下”[17];二是痛斥此辈蠹政害民,“书吏、差役,其贪毒之性酷于虎狼,其狡诈之情,黠于狐鼠,假威倚势,变幻无穷,专务害民,不遗余力”[18],称他们为“猾吏奸胥”“蠹书”“刀笔吏”,甚至骂他们为“狗吏”。看来,胥吏尽管不是掌印掌权之官,但实际权力却可超过国家正式官员,而且他们的擅权,成了封建吏治败坏的重要因素。那么在行政中他们何以能够擅权,又是怎样蠹政害民败坏吏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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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吏虽然没有科举士人的满腹经纶,但他们所熟悉掌握的,却是行政方面的实用知识与技能,分掌刑名、钱谷各科的文吏们,就某一方面而言,他们的精通程度要超过他们的长官。清代的书吏,不少人在任役之前就已经过这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讲授吏业是当时的专门学问,谋求是业者,“延师不务课读,惟属以笔牍之任”。他们正是以己之长而制长官之短。而公文的繁缛,也造成了官员对书吏的依赖,清雍正帝就曾说,各省的布政使“掌通省之钱谷”,按察使“掌通省之刑名,案牍如山,不得不仗熟练之书役为之办理”[19]。以办理刑案为例,清代的法律条文“律”,只是一种原则性的笼统规定,而实际犯案的情节异常复杂,所以在判案时是依“例”而行,即用以往判案的成例作为依据,对比而定,而以往例案之堆积,高与屋齐,非熟手不能查到,那些经科举入仕或以恩荫、捐纳为官者,于法律本不谙习,面对千变万化的案件及汗牛充栋的例案更是无所措手足,所以他们处理案件,往往是由“书吏检阅成案,比照律,呈之司官,司官略加润色,呈之堂官,堂官若不驳斥,则此案定矣”[20]。由于“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两可之权”。录供的措词、仵作之验单也要经此辈之手。这样,事先买通了他们,重罪也可轻判,否则,这些刀笔吏不过笔锋一转,稍做手脚,便可罪加三等,以致时人有“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之说[21]。其他如官员的考核与迁转、钱粮之征派、工程之预算报销等等,书吏都可借条文成例之繁杂、疏漏与矛盾之处上下其手,借机需索,使“铨选可疾可滞,处分可轻可重,财赋可侵可蚀,典礼可举可废,人命可出可入,讼狱可上可下,工程可增可减。使费既赢,则援案以准之,求贷不遂,则援案以驳之,人人惴恐而不能指其非”[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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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对胥吏的依赖性更强。地方衙门的胥吏主要是本地人充当,这些人熟悉当地风土民情,而且有各种关系人物。而地方官,由于回避制度,非本地人所任,而且经常迁转,任期不长,因而那些“亲民”之细务,事事都要借助衙中的土著胥吏。胥吏则利用他们的乡土关系、对地方政情的谙熟,而左右长官、欺蒙长官。正如宋人陆九渊所说:“官人者,异乡之人。吏人者,本乡之人……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也。”[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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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本衙门官员被胥吏愚弄,其他衙门官员也同样逃脱不了此辈的欺蒙与控制。清代某人候补知县,吏部书吏向他索贿说,此缺依例你可补到,但必须给我一千两银子。此人以他乃按例而补,何须打点,因而拒绝。不久此县缺出,但已为其他候缺者顶补。经人打听,才知此书吏以他有两种铨补资格无法确定哪一种为理由,没有为他上递档册。此人只得向书吏请求办法。书吏说这次需要五千两银子,否则得注销一种资格。此人无法筹办五千两巨款,便注销了自己“保举”班的资格。不久书吏又向他说,真是太遗憾了,这次补缺保举班人少,您可以补上,可惜已经注销了。这个候补者就因没有行贿,而两次被耍弄。清代,这种索贿几乎是公开的,“贿不至,非驳斥即延阁,故外官得缺,必须到部打点”[24]。再如官员的考核,地方官考核优劣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其赋税的征收情况,上级衙门的书吏往往借其掌握的下级衙门的钱粮汇报册而大做文章。上级衙门长官不能于浩繁的钱粮册簿中项项查核,仅凭本衙门书吏的汇报而开具下级官员的考语。下级衙门官员在自己前途升迁黜陟的大问题上,不得不打点书吏,尤其“不可稍失其意……盖知吏胥亦能操吾之短长也”[25]。至于乡间小民,也就更被他们玩弄于掌股之中了,史书上所说的赋役钱粮的转嫁——“飞洒诡寄”,征收时的额外加耗,利用银、钱比价之差,货币与实物之折算而多征,以及以完作欠等等,多出此辈之手。遇有词讼案件,“辄向两造需索差钱……又借传讯邻证之名,扰及同村居民以邀厚贿”,若没有满足其讹索,则“诬赖多方,滥行拖累,以倾其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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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荒怠政务,也为胥吏擅权作弊提供了可乘之机。官场中,尸位素餐而于政务全不尽心的官员并不少见,这些人“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清嘉庆年间发生的冒支国帑案,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当时工部有个书吏叫王书常者,每当有土木、水利工程,则假借主管官员名姓造册,向户部支款。按定例,支取工程帑项必须该部长官查核批示。而这个书吏与司员串通一气,每每“伺大员谈笑会饮时,将稿文雁行斜进。诸大员不复寓目,仰视屋梁,手画大诺而已”。数万两白银便落入了此辈囊橐。由于数次作弊,侵吞至数十万两,官员虽被蒙蔽,却为工头某发觉告发,才将该书吏正法,官员革处[27]。清代皇帝曾多次严厉斥责官员:“一切案件如假手书吏,至蠹书作弊者,照溺职例革职”,“外省督抚藩臬等衙门,一切题稿批详事件,俱应于内署定稿……如果仍前令书吏批拟,致滋弊端者,一经发觉,将该督抚藩臬等交部议处”[28]。屡次申斥而不能杜绝,说明这类现象是始终存在于官场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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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之擅权,还由于他们能够结成盘根错节的胥吏网,盘踞某衙门,因而能够上下串通、左右逢源。按规定,书吏役满必须退役回乡,但有些擅长某项业务的书吏,往往被长官倚任而留用,主管某房,指挥大量的额外贴写、稿工,手下还有不少从学的书役。这些人,一般是他的亲族乡党,书吏缺出,便由这些贴写等充补,以致这些衙门成了某宗族、某地区乡人的世袭盘踞领地。尤其是那些主管钱粮的户部及银库、税关等肥缺部门,更是他们的麇集宝地。明万历年间,“户部十三司,胥算皆绍兴人”,这种状况延续到清代嘉道年间,仍未改变[29]。道光朝,“京师各库及税务衙门书吏,当役满告退后,其接充者,非其子侄,即其亲戚。如银库书吏,大半皆系史姓;崇文门税务书吏,大半皆系张、王等姓,盘据把持,已可概见”[30]。由于书吏的私行雇用与授受,某些在职书吏也因此而有“缺主”之称。这些缺主把持某部门,是书吏擅权的重要表现,正如雍正帝所揭露:“有一等积棍名曰缺主,独掌一司之事,盘距其中,事无大小,一手握定。而不肖司官交通贿赂,倚为心腹,上下朋奸莫可查究。书办尚有更换,缺主总无改移,子孙相承,竟成世业。各衙门奸弊丛生,未有不由于缺主者。”[31]这种状况,自宋代以来就一直存在,时人谓之“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官员任满即调离,而吏却“窟穴其中,父以是传子,冗以是传弟”[32]。各衙门之间,胥吏也因乡党关系而结成集团势力。明末以后至清代,中央各机关的书吏,绍兴人居多[33],这些人串通一气,互相救援。下级衙门胥吏犯事,上级衙门胥吏为其说情,下级衙门长官就不能驳其情面,否则就事事掣肘、要挟。有些官员与相关衙门或上级衙门打交道,也不得不求助于手下的胥吏。至于那些缺主,不仅为本衙门长官所倚重,而且成为相关衙门官员交结的对象,以免受制。彭龟年曾对宋代的情况作过这样的剖析:“吏道之盛无如今日,州县之吏止能制百姓,中都之吏乃能制官员,台省之吏至能制朝廷。州县之吏所以能制百姓者,与监司之吏通也;中都之吏所以能制官员者,与台省之吏通也;台省之吏所以能制朝廷者,与权幸通也。”[34]胥吏所以能在官僚行政体系中,隐然形成一种与“官权”相颉颃,甚至能制官的“吏势”,一个重要原因是凭借他们的关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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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于吏道的奸吏们,作弊手段也是多种多样、无孔不入。他们除利用律例、则例的灵活性而公开舞弊营私外,还常常采取涂改、伪造、抽换、销毁文档等手段。清嘉庆年间震惊朝野的直隶省衙门书吏侵吞钱粮案,就是该书吏与州县衙门之书吏、长随等多次串通,“私雕假印、挖改公文、虚捏报解、重领冒支、销毁借领案卷”,将该省正项钱粮“抵冒分肥至三十余万两之多”[35]。利用官僚机构行政中的弊端及官员的某些短处而要挟,也是书吏们的惯用伎俩。清乾隆朝大学士福康安在西藏之役班师回朝后,向户部报销军费开支。户部书吏开口即索要万两白银,福康安大怒,厉声斥责。书吏则从容对曰:“小吏怎敢向大帅索贿,只因用款项目太多、数额太大、册簿太多,如果不另雇书手,非二三年不能完结。今日奏报军需,明日又奏报,皇上览奏不仅厌烦,而且会对如此浩繁的开支深究追诘。现在皇上正大赏军功,如果日夜赶办尽快全行具奏报销,皇上必一喜而定。欲速办,必多雇人,多雇人,需款必多,我实在是为您着想,非为各吏计也!”这位手脚本不干净的大帅,听后竟“大为激赏”,“立予万金”[36]。又如,礼部尚书某是前朝阵殁功臣的遗腹子,同乡人上奏朝廷请求旌表其母。正办理过程中,该部书吏找到这位礼部尚书,直接挑明要银一万两,此官断然拒绝。书吏叠指细讲:封翁(指这位官员的父亲)某年阵殁,太夫人遗腹生公,您今年应若干岁。可是您当初科考时少报了两岁,历历在案。这样太夫人生您就成了封翁殁后两年以后之事,于理不通,这怎能旌表呢?此官大惊,问计将安出。书吏曰:公考试时,府、县、院及礼部皆有档册,服官后吏部亦有档,须将各衙门档册年岁一一更正,所以我这就不能不各处去打点了。这位礼部尚书只好老老实实拿出万两白银[37]。清代谚云:“清官难逃猾吏手”,于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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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擅权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加重了官僚政治的腐败程度。胥吏败坏吏治,主要表现在贪赃图利上。与官相比,胥吏贪赃舞弊有两个特征:一是明目张胆,大量地表现为公开的索贿;二是见缝插针,凡过手文书、经手之事,有空就钻,雁过拔毛。这类公开的经常性的枉法行为,无论在官场之中,还是官府与民之间,都已成了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之事。可以说,他们对吏治的败坏及社会风气、官场风气的毒化,比起官僚为害更甚。清代的书吏甚至实行“卖缺”,书吏临退役之时,待价而沽,“每缺或万余金,或数千金不等”[38],视缺之肥、瘠,“量其出息之多寡以为授受”[39]。这种卖缺,实际是转让贪赃的“专利”,而买缺者,一旦得缺,必能将本利成倍地回收,国家公职竟然成为私相买卖的贪赃专利,见不得人的丑事变成公开的交易,可见这些蠹吏们已把吏治败坏到何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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蠹吏贪赃、侵吞国帑,比起贪官不在其下,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清代的京城有“官穷吏富”之说,书吏中的“吏户两部书吏……其中之强有力者,辄皆岁入数十万”[40],尤其是“户部书吏之富,可埒王侯”[41]。俸给微薄的书吏,何以能岁入数十万两白银,不言而喻。官穷是相对于吏富而言,像和珅那样的贪官,在京官中毕竟是少数,而贪吏则大大多于贪官,“自京畿以及各直省,有不营私之官,而鲜有不营私之吏”[42],所以清代北京又有“东富西贵”的说法,东富是指京师书吏皆居住于正阳门外之东,西贵说的是京衙司官多居于正阳门外之西。这些胥吏所得大量钱财,无论采取何种手段,来自哪些渠道,归根结底,都是民脂民膏。而地方胥吏,则是以超额征派、以完作欠以及转嫁等形式,直接从百姓身上榨取。贪吏悍吏以得财为主要目的,数十倍于官员的“虎狼之吏”吸吮民之膏血,鱼肉百姓,无疑是激化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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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胥吏擅权还造成了官僚政体在行政中极为反常的现象——官弱吏强、官与吏勾结。官弱吏强,一表现为下级衙门官员惹不起上级衙门之吏,不得不与“上官之奴隶分庭抗礼”,而“吏假官之尊,虽强令无如之何”[43];二是本衙门官员不得不依靠吏开展工作,进而受吏之欺蒙、挟制。官吏勾结,或表现为官与吏合伙贪赃舞弊,或表现为官“恃吏为爪牙”,“引为腹心”,还有不少官员,公开为胥吏开脱罪责,因为“失察吏胥有关于己之考成”,影响自己的前程,因而“巧为弥缝、曲为袒护”[44]。官吏合伙贪赃,加深吏治的腐败,官袒护吏,更加助长吏势的猖獗;官弱吏强,官不能制吏,甚至受制于吏,则对胥吏的蠹政害民无力制止。有感于“元亡于吏”的明太祖朱元璋曾做过如此深刻的分析:“天下之治乱,在于君臣之能驭不能驭耳。若君能驭臣,臣能驭吏,故治由此始;若君不能驭臣,臣无以驭吏,则乱亦由此始。”[45]吏势发展为官府难以驾驭的力量,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统治秩序,不仅国家之“乱由此始”,而且必将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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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蠹政害民,营私舞弊,是官僚政治的腐败性所决定的,它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特殊现象。官场腐败,官员贪赃枉法,就不可能使胥吏清廉守法。而官员的怠政、不尽职以及文牍主义、公文的浩繁,也为胥吏弄法舞弊提供了条件。但胥吏制度本身,也确实存在着弊端。首先,胥吏既已纳入国家行政系统之中,成为必不可少的公务人员,却又把他们当作贱役看待,在俸给待遇上,吏与官相差悬殊,且没有保障,大量的额外胥吏的雇佣费用,主要靠任用衙门自行解决,如状纸银、税契银、关卡抽头等等。俸给微薄,甚至不能养家糊口,也就必然利用其行政之便去谋求。宋人所说“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46],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在前途上,自科举制后,吏员出吏入官,被压制在低阶范围内,进取无望,整个社会也形成了“贵官贱吏”的观念,既充为吏职者,便自暴自弃,唯利是图。在胥吏的选用上,也远没有官员严格,不少社会渣滓、地痞、流氓也混入吏员队伍,这些人把那些坑蒙拐骗、欺诈奸猾的恶劣作风带进官场。诸种因素,导致吏成为与官有所区别的特殊阶层。因而无论是从实际情况,还是观念印象,人们对吏这一阶层从来没有好的评价和好感。官,尚有“清官”之说,对于吏,则从未有人把清、廉、贤之名加在他们的头上。还有人把他们与宦官相提并庥,指出“天下之断然自弃于恶,又不能不用,用之则卒有害必无善者,在内为宦官,在外为胥吏”。其次,国家的监控机制也有薄弱之处,监察主要是针对官员的行为,对于庞大的处于行政系统末梢的吏员阶层,对于吏的琐屑繁杂的行政活动,则显得无力,因而吏弊也就无法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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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权机关由于需要办理大量的繁琐的杂务,而不能不任用大批的胥吏,作为官僚行政的辅助,用之,又产生无法摆脱的“吏弊”,官府尽管始终把驭吏作为澄清吏治的一大要务,但收效甚微,以致发出“官箴易正,吏弊难清”的哀叹。胥吏蠹政,成为古代王朝,尤其是唐宋以后政治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方面,至清代而为害愈烈,直到该王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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