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119734
朋友·客人·同事:晚清的幕府制度 第一章 社会背景
1703119735
1703119736
19世纪40年代,中国开始经历了一场备受蹂躏的遭遇,其影响至今犹存——这就是中国文明被一种彻头彻尾的异族文化所入侵、征服。这一来自世界另一半球的文化,对中国来说并非完全陌生,此前几百年间它们曾经有过程度不同的接触,但是中国人却一直将其视为不过是另一种蛮族文化而已。然而,到了19世纪,欧洲国家开始执行更具侵略性的政策,执行这种政策的动因是商业竞争,它以先进的军事技术和装备为后盾,包括经济、科学、政治、宗教以至社会思想,所有这些,对中国人来说全都是格格不入的。这一政策上的变化,中国人并未觉察到,他们仍将西方人看作是野蛮人,在与之打交道时,仍然坚持用与一切未开化民族打交道时使用的那种历史悠久的方式——与其保持一定距离,而又对其施以恩惠,这是世界上惟一真正文明的民族施于上述愚昧民族的那种恩惠。
1703119737
1703119738
随着19世纪渐渐逝去,中国人遭受了一次又一次军事失败,与此相伴随的是被迫在经济和领土上让步。一些目光较为敏锐的中国人开始意识到,这些外国人是一种新型的夷狄,与以往的征服者不同,他们不是来占领中国,然后用中国的方式来统治中国,而是确实停留在中国领土的边缘地区,满足于在经济、宗教和智能上战胜这个国家。这种夷狄用朝贡制度这种惯用的方式来对付是不行的,特别是由于他们拒绝承认中国固有的上国地位,拒绝谦恭、感激地接受中国皇帝垂赐于他们的任何恩惠;相反,他们坚持要求平等相待,坚持中国全面开放通商、传教,而不要有什么限制。另外,他们还带来了他们自己的行为准则、法律制度和一整套新的国际关系所应遵循的准则。更为严重的是,如若他们的要求得不到允准,他们就会发动一场依恃坚船利炮可以轻易取胜的战争!整个中国历史上什么时候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1703119739
1703119740
中国不仅在对外关系方面面临着如此令它感到莫名其妙的问题,在国内,1850年代和1860年代清政府还被卷入了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起义之一——太平天国起义之中。这次起义,除在1864年被镇压前威胁着清王朝的生存外,还在思想和宗教上与西方世界有着联系,向这个王朝的支持者生动地表明了西方入侵的危险。
1703119741
1703119742
在这种内忧外患交织的似乎已经没有希望的局势中,一些汉族疆臣在失望之余,转而求助于一种非官方、非正式的制度,这种制度作为中国政府刻板僵化的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久已存在。他们想以此为招徕人才、制定方略的工具,希望通过它来戡平内乱、击退外敌。这种制度就是著名的幕府制度。这是一种使用幕僚的制度,这些幕僚是由地方官个人聘请的,不是国家正式官员,他们为地方官提供其所需的专门知识,以便处理各种行政事务。
1703119743
1703119744
清代与明代及其以前一些朝代一样,是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官员的。依次三级的一系列考试[1],只考查考生的文学知识和文章水平,考生必须要通过这些考试才有资格做官。考生一旦通过这些考试,就被录用为官,如果他被任命为地方官,这位新上任的地方官就得负责处理地方事务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甚至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诸如治涝、收税和决狱。他花费多年精心研习学到的是如何做文章,对做官所需要的专门知识知之甚少甚或全然无知,而且一般说来,他也没有兴趣或机会再特地学几年这些专门知识。同时,由于有种种清规戒律约束着他的为政之道,毫不夸张地说,如果他犯了错误,就有掉脑袋的危险。结果,地方官们只得向行家里手们请教。国家行政制度对培养和录用有专门知识的辅佐人员没有作任何规定,因此,出于需要,地方官们不得不随时随地自己觅聘这种人才。
1703119745
1703119746
如果说中央政府在地方事务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税收和司法方面都没有配备专业人员,那么,在外国新式作战武器和外国的国际关系准则方面有关专业人员的使用,就肯定更是没有作任何规定了。然而,在清朝的委任制度和分权制度下,地方官理所当然地应该对这些新问题负起责任,特别是如果他被派任在有外夷居住的条约口岸或受外夷威胁的沿海地区的话。
1703119747
1703119748
不但地方士绅,许多负责主持或参与镇压太平军和平息外夷的地方官,也比其同时代人显得对国家面临的问题更加关切、表现出更具独立性的思想。不过,尽管他们思想进步,但是他们毕竟是中国文明的产物,因而深信中国文明优于西方文明。他们认为,一旦中国战胜了西方优越的军事力量,中国其他方面优越的文明也就能够抑制这些新型的夷狄了。逻辑的结论是:借助西方先进的军事武器击败西方,同时,用这些新式武器镇压太平军以加速它的败亡;另一方面,学习一些西方的外交准则,以便使中国在谈判桌上不致吃亏。
1703119749
1703119750
由于正规的官僚政治体制刻板僵化,对提供有专门知识的合格人才这一问题未予特别关注,地方官们不得不依靠幕府制度来延揽谙习外国新式作战武器和外交准则的人才,并轻而易举地使这些人和原有的赞襄传统事务的幕府专业人员合为一体,而且幕府制度也十分灵便,足以成为培育这类人才的场所。幕府制度的另一个优点是,幕主与幕宾之间的关系纯属私人关系,它与社会习俗相谐调,因而不受中央政府的限制。正式的政府机构没有灵活到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作为社会产物的地方官的非正式联合体,幕府制度却做到了这一点。
1703119751
1703119752
清代(1644—1912)的中国社会是千百年发展演变的产物,在这一发展演变过程中,各种各样互相对立的势力和思想经历了一个演化、融合的过程,但是其中定型于战国时代(公元前403—221年)[2]的主要思想流派,一直到19世纪还有着蓬勃的生机。儒家典籍被多次诠释,但仍旧被看作是人们指导自己生活的正统标准。中国的过去离她的现在依然很近。
1703119753
1703119754
在春秋(公元前722—481年)战国时期的纷乱中,各种各样的思想流派勃然兴起,每一流派都对周(公元前1027—256年)封建制的崩溃引起的灾难提出了各自的解决办法。然而,在所有这些流派中,只有两家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成为未来具有建设性的两股势力——这就是儒家和法家。
1703119755
1703119756
儒家鼓吹建立一种以道德、伦常和自然等级状态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组织制度。在社会的顶端是一位圣贤的君主,他的基本职能是给人民以正确的道德指导;他通过以身作则,而不是依靠使用强力,来教育人民行为规范,使之能够保持与生俱来的善。合乎道德的行为的基础是“仁”和“礼”这两种观念。“仁”是人心中固有的本质,是关心他人的一种感情,儒家经典则将其十分简洁地表述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这种关心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人类感情的交流,每一个人都要检点自己的行为,不要使自己的生活伤害他人。“礼”通常被翻译成“rites”(仪式;惯例)或“ceremonies”(仪式;礼节),然而,这个词的更为浅显易懂的译法应该是“the proper conduct under any given social situation”(在任何特定社会条件下的行为规范)。等级社会中有数不尽的潜在的社会关系,它们之间有无数细微的差别,“礼”就是所有这些关系的总称。一个有“礼”的人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都会行为端正。
1703119757
1703119758
家庭是儒家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为行为规范(或“礼”)提供了模式。虽然儒家“五常”(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中只有三“常”直接与家庭有关,然而另外二“常”也带有家庭关系的色彩;君是天之骄子、万民之父,而朋友之间几乎不自觉地带有兄弟关系。
1703119759
1703119760
儒家的目的,是建立和宇宙的自然和谐与有序相一致的人类社会的和谐与有序。他们要建立的社会,是一个充满伦常和人情味的社会,是人,而不是没有生命的政治制度,才是最重要的因素。它所主张的是不要割断过去,而恰恰是要恢复周朝初期那种理想化了的封建结构。周封建制所依靠的是习惯法,是个人的忠诚,是家庭关系,而不是任何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那时,周朝的贵族统治是依据精心设计、但当时还是以礼节和荣誉为内容的不成文法进行的,这就是“礼”[4]。
1703119761
1703119762
但是,法家却认为,当前的问题靠怀恋往昔的理想社会是无济于事的。时移世异,要想消除普遍的无政府状态,就要采取切合实际的手段。他们主张建立全权国家,这个国家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抑制人类恶的天性,而这种法律制度重罚轻奖,在它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君主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由他制定,当时势发生变化、法律需要修订时,也只有他才有权修订。建议制定成文法并不是法家的发明,因为中国早在公元前536年就有了成文法[5],但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却是法家的创造。
1703119763
1703119764
在西方,法律不仅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就被视为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6],而且几乎在所有情形下都被看作是由某种超自然力制定并将其置于人类之上的。人们相信,苏美尔法典、巴比伦法典和犹太法典分别受赐于各自的神;在基督教时代,制定国家法律的是上帝;到了近代,则是“人民”。这种超自然性使西方法律坚强有力。然而,在中国,至少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一历史阶段,法律从未被看作是神祇授受的,也没有把它和魔力或灾祸联系在一起。[7]法律是人制定的,因而要依靠人的力量来执行。法家的法包罗一切,而且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为了保证臣民安分守己,法家鼓励使用“奖励告密、设置密探、邻里连坐、兴文字狱”[8]等此类极权手段,他们甚至认为私人组织即使进行公益活动也要受惩罚,如果是这些活动没有得到国家的特别许可的话。[9]在法家制度下,君主进行统治不应依靠道德榜样的作用,而应依靠“树立判断人和事物的客观标准,使君主的统治摆脱谄媚、腐化、武断和个人癖好的影响。奖励与惩罚是君主的两张王牌”[10]。
1703119765
1703119766
在儒家和法家气势凶猛的笔墨大战中,后者并不否认前者的许多观点是正确的,它只不过是采取了顽固的现实主义立场。法家并不否认儒家所宣称的社会发生变异的现实,却拒绝允许这种变异在法律上打下任何烙印,坚持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11]他们承认有圣主良民,但又认为,由于圣主几千年才出现一个,由于一个国家中真正的良民在总人口中只占少数,因而,有必要制定法律,防止平庸的君主和大多数百姓做错事。他们关心的是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为了反击法家,儒家引用了孔子的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2]
1703119767
1703119768
儒家认为,组成社会的是人而不是法,因此道德教育是比法律制裁更为基本的东西。“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13]有道德的人通晓伦常,而这又是以亲属之间的那种亲密程度为基础的,关心亲属、关心故旧的人被看作是有德行的人。“子曰:‘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14]而法家则认为,由于法律高于人情,因而君主不能为了亲属、故旧和贵族的缘故更改法律。[15]在法家的心目中,个人感情在治国理政中根本就没有地位,因为,如果一个人爱其亲属,他便会赏罚不公,一个人爱其朋友,他便会偏私袒护,这样就会导致混乱。[16]
1703119769
1703119770
为了国家的生存,法家将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面对周围虎视眈眈的邻国,人们对战国时期动荡不安的现实不得不予以正视。理想主义者尽可以发思古之幽情以激发灵感,但是现实主义者却应该面对当前,制定出严厉有效的措施。
1703119771
1703119772
封建的秦国采纳法家政策并进而于公元前221年征服、统一了全中国以后,儒法之间的斗争从抽象王国转到了现实世界。在这个新王朝,儒家虽然仅仅是一个哲学流派,但却遭到镇压,它被迫仅仅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战斗。然而,法家的政策很快就为实践证明太激进了,超出了人民的承受能力,失势的贵族与农民于是发动叛乱,秦王朝短命而亡(公元前206年)。尽管它短命而亡,这个王朝已经出色地完成了它的任务,建立了为后世各代取法的政治体制结构。汉朝(公元前206—公元220年)的开国皇帝几乎原封未动地承袭了秦朝的典章制度,其法典基本上是法家式的。[17]因而,尽管法家作为一种思想流派已经失去其显赫的地位,但是它并未被逐出角斗场,直到汉武帝时(公元前140—87年),儒家才最终取得独尊地位,才最终使皇帝贯彻它的思想主张。
1703119773
1703119774
儒家在其成为中华帝国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奋斗过程中,被迫接受了已经成为既成事实的法家式政治体制,但是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图去力图改变它。法家的法典击中了儒家思想的要害,因而成为儒家关注的主要方面。帝国法律的性质基本上是惩罚性的,由两部分组成——“律”和“例”。“律”,即基本法,是由王朝的开国皇帝制定的,出于“法祖”的观念,本朝的后代皇帝不得更改之。“例”,即补充法,是对基本法的修订、扩延和修正,实际上,它不过是绕过不敬祖宗的罪名而采取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律”不得更改,但是可以引申变通。[18]因而,尽管最初的汉律没有纳入儒家的思想信条,但是儒家由于得到了汉武帝的支持,他们得以将其思想信条融化到补充法中去。[19]
1703119775
1703119776
儒家从来不反对量刑适当的刑罚,刑罚是道德教化的补充形式这一信念在汉代儒家人物中已经深入人心。[20]这些儒家人物对秦王朝的苛刑暴政记忆犹新,因而他们拒绝将法律的施行扩大到使道德教化降居次要从属地位的程度。如果一个人行为合于“礼”,那么就应该给予他特殊关照,刑不及其身。只有那些不肯接受教育、因而被视为畜牲一般的愚民才负有遵守法律、犯罪受罚的义务。由于儒家的伦理原则被广为接受,它们便比法律权威更受尊崇,儒家的“礼”也就被融入法律条文之中去了。“法律的儒化”这一渐变过程,始于汉代,历经六朝(220—589年),隋(589—618年),唐(618—907年)达到其充分发展的时代。此后直到近代法律的出现,其间中国的法典很少有根本性的变化。[21]
1703119777
1703119778
儒法斗争中一个根本的问题是人的作用相对于国家的关系问题。中国的皇帝,比如汉武帝,尽管在许多方面从理论上服膺儒家的学说,然而却倾向于实行独裁统治,采纳法家“人的终极目的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22]法家从商鞅(死于公元前338年)时代起就强调以法律、功业和能力为内容的一套严格标准为依据选拔国家官吏,[23]并嘲讽儒家提出的道德、品质、伦常和文化水平等标准。[24]在一个法家统治的国家里,商鞅曾规定人们只能从事一种生业,他还特别规定一部分官吏专门接受法律培训以充当法律的解释者。[25]他规定,政府官吏应是专家,他们升迁的唯一根据是其政绩,“服务于国家本身就是目的”是法家的基本信念。这些观点遭到了儒家的激烈反驳,他们相信道德原则,相信伦常的重要性,相信人本身就是终极目的。汉武帝死后不久,这两派观点之间的争论在著名的“盐铁之争”中达到高潮。在这场争论中,法家的坚决支持者、国家盐铁专卖的执行者们反对那些攻击盐铁专卖合法性的儒生。然而,争论的基本问题却是由法家还是由儒家来控制政府。尽管盐铁专卖没有被取消,儒家还是在整体上取得了胜利,儒家思想逐渐取得了优势地位。[26]
1703119779
1703119780
汉代儒家在诸如董仲舒等学者的领导下,通过借鉴和修正,逐渐为帝国政府创制出了一种新的哲学基础,其最终结果便是形成了一种调和式的哲学思想,它既有法家因素又含有儒家因素,为帝国政权提供了新的解释,证明了其存在的正义性。与此同时,儒家也开始创制抑制法家独裁权力及滥用这种权力的制度。[27]
1703119781
1703119782
尽管刻板的法家思想和秦王朝的苛刑暴政对儒家来说是可诅咒的东西,然而帝国的政治体制却是作为这两种思想流派的混合物发育成长着,法家思想贯穿于整个中华帝国的历史——虽则有时它是披着儒家的外衣出现的。法家大师韩非子(死于公元前233年)的著作,尽管令后代许多儒家学者所厌恶,但却世世代代被研读诵习,完整地流传至今。[28]唐代后期,在“亲法”的名义下法家有过一次复兴;[29]宋代,王安石由于主张任用专家为政府官吏、主张以政绩为根据公正地选拔官吏等,被一些学者指为法家。[30]唐代以降对儒家官僚政治而言最为基本的科举制度的公正职能和极大程度上依赖人际关系的幕府制度的专家性质,似乎所反映的与其说是儒家思想,毋宁说是法家思想。然而,尽管上述修正发挥了作用,使得法家君主专制和儒家官僚政治得以携手并肩治理这个帝国,两派之间的明争暗斗却从未消除,争论的基本问题依旧存在:到底人本身就是目的呢,抑或仅仅是国家的工具?有宋一代(960—1279年),儒家的观点占了上风,占据这一领地直到西人东来,尽管偶尔也有个别讲究实际的儒家政治家对法家理论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
上一页 ]
[ :1.70311973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