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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62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35]
1703123363 三 卯册无名的书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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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65 除了典吏和经书,巴县衙门各房都雇用了总人数无法确定、连在该房非正式的名册上都未列名的其他一些书吏。这些卯册无名的书吏,依其在各房当中的作用和身份而被称为“小书”或“帮书”。不过,所有这些卯册无名的书吏,有时会被归入一个其含义更加模糊不清并且也很难翻译成英文的类目——“白书”(下文将会对此一称呼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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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67 “小书”(或称“青书”)是由典吏或经书带到其所在的房内并训练其为衙门办事(“学习办公”)。尽管小书们的姓名没有被列入各房的书吏卯册之内,但他们无疑是得到知县的允准才得以进入巴县衙门工作,就像为其作保之人在出具的保状中所说的那样,是在为其作保的书吏的监督下办事。(112)小书们通常是像学徒那般,在巴县衙门某一房中工作一段长短不确定的时间。巴县档案中的相关信息表明,小书们平均在巴县衙门工作10年后,由该房典吏与数名现任经书共同具名向知县递交证明其办公技能和身家清白的保荐文书,才有可能被录用为在该房非正式的名册之上登有其名的经书。(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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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69 所谓“帮书”,则指前述巴县知县张铎所提及的那些在衙门公务繁重之时被临时雇来协助在册书吏办事的人手。例如在光绪十九年(1893),巴县衙门户房典吏与该房五位经书向知县请求添雇十名帮书,以助其征收当季的钱粮。(114)就像小书那样,帮书的名字虽然也不在各房的书吏卯册上,但同样为巴县知县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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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71 “白书”这一类别的意涵远远没有上述两类那么明晰。实际上,此称呼唯一不具歧义的方面,便是它所暗示的那种负面意涵。因此,这一称呼的具体含义,端视具体是谁在使用该词而定。“白书”一词的字面含义,是指缺少盖在官方委任文书上的那个红色钤印。其中所隐含的那种暗示这些人乃是超出经制吏员额数而雇来在衙门内工作的意涵,与在“白”字的其他用法中可以看到的类似,例如“白契”指的是那些未在官府登记的契约。这种负面的言外之意,又被相关的法令所强化。根据后者的规定,若雇用此类办事人员,最高将会受到杖一百、徒三年的惩罚。(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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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73 从朝廷的角度来看,所有的非经制书吏,不论是地方上所说的经书、小书或者帮书,都属于白书,因为这些人都没有在吏部登记在册,故而也就缺乏盖有官方红印的委任文书。在清朝中央政府的印象中,所有的地方衙门吏役皆系为其一己私欲所驱使之辈,故而必须对这些人严加管束与监督。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官方为何会对这一大批未经正式登记、身份不明因而也就无法统计其具体人数的书吏们在地方衙门中的普遍存在感到忧心忡忡。正如一名巴县署理知县在光绪八年(1882)所抱怨的那样,当他初到此地之时,就被当地衙门中办理公务的白书人数之多震惊到了,那些人诡计多端,惯于作奸犯科,官府却既没有办法对他们进行调查,又缺乏对他们的所作所为加以管束的手段。(116)朝廷对此类事情的担忧,可见于光绪年间吏部三令五申地责令各地方衙门将所有这些未经官府正式授权的吏役列名革除的举动之中。(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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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75 不过在巴县衙门当中,对“白书”一词的使用更为受限。“白书”在这里通常是被用来指称那些在衙门中办事、但未得到知县首肯的卯册无名的书吏的一种贬称。因此,这种用法使得白书被与那些得到知县首肯的小书、帮书和经书相区别开来。例如在光绪八年(1882),巴县知县韩鉴吾签发了多道命令,要求当时所有的小书和帮书将当初保荐他们来巴县衙门工作的那些高级别书吏和相互提供连保之人的姓名都上报给他。他在所下命令中写道,如何对这些办事人员加以使用和控制,乃是雇用他们的那一房的典吏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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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77 今各该房滥用无名白书,在该典吏、经承等不过为舞文作弊借作用身。设有败漏,可归咎于该白书,而吏承得以置身事外地步。此等浅陋见识,不徒自欺,且足无误。夫白书纵未报名在册,倘有弊端,亦如无名肿毒之恶疮,未易医治。(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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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79 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当然知道上述这些来自知县的关注和压力,故而他们把“白书”这一称呼仅用在其意欲进行污名化的某个特定的同事头上。如果一名书吏是在不带贬义地指称某位卯册无名的同事,那么后者将会被唤作“小书”或“帮书”。(119)反之,如果想要在那些声言某位卯册无名的书吏违法乱纪或者提请知县将其从巴县衙门革除的报告当中对此人极力加以丑化,那么这名卯册无名的书吏就会被称作“白书”。在后一种情形当中,伴随这一名词而出现的,常常还有一连串对那位卯册无名的书吏过去的各种作奸犯科之举的列举,以用来证明其素来品行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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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81 光绪三十一年(1905),巴县衙门承发房的典吏向知县报告了下述情况。这名典吏首先声称,他在收到知县责令列出各房所有白书之姓名的指示后,丝毫不敢有所欺瞒,并立即照办。他接着说,该房就有一位名叫石秉忠的白书,此人是从前任典吏那里买到这份工作,“毫不谙公”,每次被分派到差务时都推卸责任,并且实际上石秉忠甚至不会写字。这名典吏说道,白书石秉忠还经常到乡下恐吓无辜的百姓,声称要将他们牵扯进刑案当中,以此来勒索钱财,且只要在外面无事可干,石秉忠就会来到承发房,但他这样做只是想捞到某些好处。这名典吏于是向巴县知县建议,像石秉忠这样的人显然不应该被允许继续留在承发房内尸位素餐。(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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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83 由于当时在巴县衙门承发房内实际工作的不在册书吏不太可能只有石秉忠一人,承发房典吏上述的请求后来之所以能够获得知县允准,很可能是因为他成功地利用了知县对白书们的戒心,来除掉其所在房中的前任典吏留下的那些令其伤脑筋或不与其合作的书吏。(121)在此类情况当中,“白书”一词甚至可能会被用来指摘那些在巴县衙门各房卯册上有名可查或已然承充多年的经书的品格。(122)这个确切来讲原本是被用来指称衙门书吏当中的人员类别之一的词语,因此被扩展用来笼统暗指某位特定的书吏道德败坏,进而成为书吏们之间发生争端时相互用来抨击的修辞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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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86 四 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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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88 最后,除了那些在前述十房内工作的书吏,巴县衙门还雇用了少量的代书。这些代书会由官府向其授予一枚代表其身份的戳记,并允许代售按法令规定的形式事先印制的状纸,其职责是为当地那些到县衙打官司的百姓准备好将被呈给知县的告状和诉状。所有的状纸,不管是来自具有读写能力之辈或者目不识丁之流,都要由一名代书书写并盖上官颁的代书戳记,以防止诉讼掮客们或者说“讼棍”在里面添加一些不实之词。(123)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那些规范化的状式条例中,不仅包含有对代书写状的详细指引,而且还警告说,代书所写的词状若被知县发现有夸大其词之处,或者并未严格依照诉讼当事人自身口述的事实进行如实笔录,那么该代书将会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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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90 与书吏们不同的是,代书是由每一任新知县在到任后举行考试遴选出来。在光绪朝早期,巴县衙门中共有10名到12名“正取代书”和同样人数的“副取代书”。倘若在两次代书考试的间隙有某位正取代书告退或身故,则其出缺的位置就会由副取代书当中的某一人补上。(124)与那些被登记在册的书吏一样,每位代书在巴县衙门的吏房皆有其档案记录。通过考试选拔代书,说明至少从理论上讲,在每一任新知县到任后都可以对此类办事人员做全部更换,以此来降低代书们久踞其位而贪腐行事的可能性。然而,历任巴县知县中有许多都没有举办过此种考试,所导致的结果就是现任代书常常超期限地待在这一位置之上,最终渐渐将该位置视作他们自己的主要营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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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92 虽然设立代书的目的是防止地方上的讼棍插手诉讼,以减少被提交到知县面前的诉讼案件数量,但代书们自身却常常成了被怀疑和斥责的对象。除了那些指控代书对诉讼当事人进行敲诈勒索和收取非法的费用的批评之声,光绪年间的巴县知县、重庆知府及四川省级长官一直在抱怨代书、讼棍和贪腐成性的吏役相互勾结以牟取暴利。(125)除了频频下令禁止代书从事上述这些非法活动,在19世纪即将落下帷幕的最后那些年里,巴县知县们还以逐步减少由官府授予其戳记的代书的人数作为应对之策。故而到了光绪三十一年(1905)时,正式获准为巴县衙门工作的代书人数,从之前的12位被缩减到了6位。(126)三年后,四川总督赵尔巽下令裁撤全省各地衙门的代书,允许地方百姓自此以后可以自己书写词状。(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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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94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37]
1703123395 第三节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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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97 在19世纪时的清朝,没有什么问题会比全国各地州县衙门中非经制书吏在人数上那种漫无节制的增长,更让朝廷官员们为之感到忧心不已。前述巴县知县张铎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时所提及的那道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发的上谕,仅仅是此时期朝廷下发的一系列政令和谕旨之一。这些政令和谕旨,均将革除那些不在朝廷所定额数之内的非经制书吏,视为开展行政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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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399 朝廷对于此种局面的看法,在光绪三十年(1904)时一份来自兵部的奏折当中讲得相当透彻。据这份奏折称,自光绪二十六年(1900)以来,各地方官府便不断地收到朝廷下发的责令革除非经制书吏的上谕,但这些上谕要么收效甚微,要么未被落实。故而兵部担心那些非经制书吏会变得更加根深蒂固地盘踞在各地衙门当中,而这将造成此辈愈发难以被轻易革除。兵部还担心,那些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情况实际上并不熟悉的州县官,将会不当地向书吏们授予权力。由于州县官往往对其治境内的情况缺乏了解,他们很可能会与其所在衙门当中的那些非经制书吏们达成妥协。而这种妥协一旦达成,则那些非经制书吏就不会被从所在地方衙门革除。这些非经制书吏若不被革除,则他们滥用手中权力的现象就无法得到根治,地方政务亦不可能得到改善。兵部表示,各地方衙门中的书吏总人数如今已变得非常庞大,故而实有必要依法革除那些非经制书吏。这道奏折在其最后部分总结道,若要改良行政和根除腐败之源,就必须从革除各地方衙门中的那些非经制书吏入手。(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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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401 鉴于此类关切所具有的那种分量,再加上地方主政官员们若不依上谕照办便会有被降级或革职的风险,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像巴县知县张铎那样的地方官员为何会采用前述那种将两方面情况均向其上峰汇报的手法。此种手法既迎合了朝廷高官们的忧虑,同时又满足了地方行政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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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403 遗憾的是,我们至今未能找到有可能解答巴县衙门里究竟实际雇用了多少名书吏这一问题的各房人员登记名册。从另一方面来看,张铎也绝非首位使用前述那种将两方面情况均向其上峰汇报的做法的巴县知县。除了那些每年须上报朝廷吏部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正式报告,巴县档案中还保存了光绪年间此方面的13份“非正式”报告的草稿。不过在此必须加以强调的是,这些非正式报告当中并不包含在巴县衙门实际工作的全部书吏们的总人数记载。虽然所有典吏的名字都有在这些非正式报告里面被一一列出,但是,某些在其所承办的案件卷宗和各房之间争端的记录当中出现其身影的经书,其名字却没有被写在那些呈报给重庆知府的关于巴县衙门吏役人员情况的非正式报告之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而那些卯册无名的书吏,无论他是否被巴县知县承认是小书或帮书,均被完全排除在这些非正式报告之外。(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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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405 虽然这些非正式的报告不应该被视为包含了巴县衙门中所有书吏的准确人数,但这些非正式报告里面所列出的那些数字,极有可能是与在巴县衙门各房实际工作的书吏总人数成相应的比例。因此,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数字,来获知巴县衙门每一房内书吏们的相对人数,以及不同房内的书吏人数在光绪年间的变化情况。此外,由于这些非正式报告中列有其名的那些书吏乃是获得知县首肯而进入巴县衙门工作,故而他们的人数及其增减也能反映出知县对衙门办事人手之实际需求的某种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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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410 图1 巴县衙门中的在册书吏总人数(1878—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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