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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06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40]
1703123507 一 内部惩戒与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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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09 在巴县衙门的某一房内部,当要执行这些规矩或者解决某起争端时,首先是由在该房下属相关的班工作的所有书吏共同商议此事应如何处理。如果其他的书吏都认为某人违反了那些惯例性程序,那么后者便将受到其同事们的指责,并且此事会被记录在该名书吏的个人档案里面。(151)这一层级的内部惩戒方式可能是交纳一笔罚金,抑或更常见的是由那名被大家认为违反了惯例性程序的书吏做东摆上几桌酒席,邀请该房所有的成员都来参加。但无论是采取何种具体的惩戒措施,只要犯错的书吏表明了悔意并承诺以后将会改正,那么事情通常就会得到淡化处理,他也会被允许继续留在该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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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11 但是,如果该争端无法在上述层级得到解决,抑或那名犯错的书吏在遭到多次警告后仍然拒不悔改,又或者情况反过来,亦即倘若某位书吏认为他在该房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那么这起事件就可能会被提交给一个由各房典吏们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进行调停。当有这种需要之时,该议事会议的成员们将会在巴县衙署内的衙神祠集众剖断。议事会议成员们是到衙神祠里处理此类事宜,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注意。除了被作为中立地处理巴县衙门里面这些各房内部或者房与房之间发生的争端的场所,衙神祠内所供奉的神祇,还被视为一种意味着由知县代表官方在场的精神性对应物(spiritual counterpart)和象征性替代品(symbolic proxy),就像在中国各地对城隍的供奉那样。(152)议事会议的成员们在衙神祠内集议剖断,因此使得此类事情的处理具有了某种程度的神圣性与正当性。倘若改在别的地方处理此类事宜,则未必能够获得这种神圣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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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13 巴县衙门中所有在册的书吏都有权诉诸该议事会议剖决其内部发生的争端。不过,这种集议的权威仅限于调停与申斥。它既无权将某位经书从巴县衙门正式革除或将其名字从该房卯册上除去,也不能剥夺某位典吏的位置。倘若该议事会议认为必须采取上述这些措施,或者无法在这一层级解决问题,则卷入纷争的书吏便会向知县呈上一纸告状请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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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15 所有此类惩戒措施与争端解决过程所具有的那种团体性特征,在如下这一事实中得到了反映,亦即在那些呈给巴县知县的文书当中,极少有仅列出一名书吏的姓名的情况。(153)例如,那些指控某位典吏的告状,大多数时候是由来自巴县衙门某一房或某一班的一群经书共同联名提起。而在那些希望知县革除某位现任经书的禀文中,提出该请求的典吏会将其多名下属的名字也列在自己的名字后面,以表明他的这一行为在其所在房内还得到了其他书吏的支持。毫不奇怪的是,在这些文书当中,指控对方滥用或伪造他人签名的情况极其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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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17 巴县知县对这些指控的反应,倾向采纳提起指控者本人的那些建议。在那些指控某位书吏存在违反房规的情况进而请求将其从衙门革除的案例当中,我没有看到有哪位巴县知县对犯错的书吏做出比提起指控者的那些请求更为严厉的处罚,或者采取了提起指控者未曾建议过的其他惩罚措施。即便是在那些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明显违反了《大清律例》中的规定,故而应当处以笞杖刑和徒刑的情形当中,巴县知县也没有超出提起指控者的那些请求而严格按照《大清例律》中的相应规定执行法度。(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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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19 巴县衙门书吏们之间那些引发彼此争议的要求或发生的相互冲突,通常主要是集中在某人没有按惯例交纳参费、高级别的书吏向其下属勒索额外的费用、某位书吏针对其对头向知县提出的那个请求将他从衙门革除的诉请进行反驳,而其中最常见的,则是对分派待承办案件这一权力的把持或滥用。在上述各种情形当中,巴县知县都是在扮演着终局公断者的角色,亦即知县不是在这些争端刚开始时就会出现,而是直到最后方才介入其中。倘若某起争端的相关情况并不很清楚,或者涉及的那些房规并未被令人信服地加以阐明,那么巴县知县可能就会让前述提及的议事会议或某房(通常是吏房)做进一步的调查。一般说来,巴县知县将会在收到调查报告之后举行堂审,让争执各方与证人均到堂陈述并各自提出证据。和前面讲过的一样,巴县知县最终做出的裁决,同样很少超出当事人所提出的那些请求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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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21 巴县知县们一直是在那些提起诉请者的建议范围内做出裁决,此点非常值得我们注意。而且,绝大多数巴县知县都要求在就这些争端正式举行堂审之前,必须先由该争端所涉的房进行内部的惩戒和调停。倘若书吏们之间的某起争端没有清楚言明此前曾试过内部解决,便径直提交给知县裁断,那么知县通常会明确让前述那个议事会议先进行深入调查,并责令所涉人等遵从议事会议的处断,不得再行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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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23 鉴于其自身的日常工作量,巴县知县们显然乐意将那些属于可以通过内部惩戒加以解决的问题首先交由书吏们自行内部处置。就此而言,巴县知县对待书吏们之间发生的那些争端的态度,大体上类似其对待民间诉讼的那种态度,亦即明显更加偏爱非正式的调解而不是正式的裁决。借由默认书吏们在内部惩戒和争端处置等方面拥有实质性自主权,巴县知县们同时赋予了书吏们一种其作为拥有自我约束能力的工作群体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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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25 以下的几节将通过检视巴县衙门书吏之承充保举、任用和内部晋升这些最容易发生争执的领域,来粗略描述上述领域当中的标准化做法。(本书的第六章将会谈到,在分派待承办案件这一领域,也采用了与此相类似的标准化流程。)然而,我们在一开始就应注意到,这里看到的都是一些非正式制度失灵的例子,故而在这些例子当中,发生争执的书吏们只能求助于知县的权威。而我们没有看到的是实际上远远更为常见的众多例子,而在那些例子当中,房规得以执行,相应的惩戒方式被施加于那些违反房规的书吏身上,并且在知县未介入其中或者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解决了那些内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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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27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41]
1703123528 二 保举与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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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30 巴县衙门的那些书吏,通常是从担任小书或经书开始其公门生涯。不管《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中是如何规定的,来自巴县衙门外部的某人在先前没有做过书吏的情况下便直接出任某房典吏,这种情况在巴县衙门一直非常罕见。要想在巴县衙门中谋得一份小书、帮书或经书的工作,首先需要取得现任的典吏或经书们的联名举荐,尤其是该班典吏的保举。除了需要有上述来自各房内部的提名,书吏们往往还要为自己提供担保。按照朝廷法令的要求,所有的书吏均须提供身份证明,以及由其原籍所在地的邻佑亲族出具担保其身份属实的甘结。但此种规定显然被巴县衙门的书吏们弃置一旁,在这里,没有哪位书吏曾因未照此规定办理而受到过责罚。我在巴县档案当中发现,除了那些现任的经书,小书和帮书皆未向县衙提供过上述这些担保。(155)要想被录用为那种在该房卯册上登有其名的经书甚或小书,必须得到巴县知县的首肯,但知县很少过问各房对新人的保举。至于那种知县对此类保举进行否决的例子,则更是罕见。不过,如果说录用新书吏时知县这一关相对容易通过的话,那这也并不意味着对书吏的保举和任用在各房里面就无人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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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32 如前所述,招募新成员的权力,主要是在巴县衙门各班的典吏手中,也正是这些典吏向其房内的新成员收取参费。虽然这些钱在名义上是被用来贴补该房的办公费用,但实际上,它们经常是被该房典吏收入私人囊中以作为对其愿意保举该新人的一种酬谢。(156)而现任的经书们常常将其所在房内的招募新成员之举,视为对自己被分派到那些有利可图的任务的机会造成了侵蚀。在这种情况下,典吏与该房那些现任经书之间就会发生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其结果是在两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内在的紧张,并经常酿成公开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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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34 例如,在光绪二十一年(1895),巴县衙门仓房书吏申克昌和他那位担任该房典吏的兄长申番昌,被在同一房任事的经书刘策告到巴县知县那里。仓房经书刘策声称,申氏兄弟捏造事实指控该房的一些书吏以便将他们赶出巴县衙门,然后安排他们自己保举的人填补这些腾出来的位置,并向后者每人收取50两银子作为回报。巴县知县显然没有在意刘策的上述指控,并未对申氏兄弟采取任何措施。数月后,申番昌从仓房典吏之位上退了下来,由其弟申克昌接充。于是刘策再次向知县提起同样的指控。这一次,知县充分相信了他的这些指控,下令由议事会议展开调查。不久之后,申克昌因滥用手中权力与不当把持公务而被从巴县衙门革除。(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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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36 由于在上述这起案例中刘策费尽心机想坐上仓房典吏的位置,当我们在看他所提出的那些指控时,可能会将它们视作刘策野心勃勃地为了追求自己能在仓房内得到晋升而采用的阴谋诡计。但类似的指控在别的房当中发生的频率,显示了典吏们的此类行径在巴县衙门当中并不罕见。正如巴县衙门某房的一名典吏曾被形容的那样,“另招有人,典搁经书,实为易易”。(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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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38 但是,典吏们未必非得撵走现任的书吏才能安排新的人员进来。更多的时候,他们只是将那些新手作为卯册无名的小书或帮书招入自己所在的房中办事。如同我们可能会料想到的那样,此种做法也会遭到现任经书们的抵制。现任经书们常常通过各种方式,努力削弱典吏所拥有的那种可以随心所欲地增募新人的权力。具有反讽意味的是,在其所做的那些试图限制更多的人手进入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努力当中,现任经书们援引了那道禁止超过朝廷所定经制书吏额数而雇用超编人手的正式法令,而他们自身受雇在巴县衙门中承充非经制书吏这件事就是对上述法令的直接违反。不过尽管如此,典吏们最常遭到其下属指控的名目便是“滥招”。(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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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40 通过对化用自《大清例律》中相似表述的“滥招”这个术语予以使用,那些现任的非经制书吏们显然是想营造出一种他们是在遵照恰当的流程和规矩行事的感觉,尽管他们自己在巴县衙门中的存在本身便显然直接违反了正式的法令规定。在这里,他们首先依赖知县对如下事实的认识,亦即巴县衙门在办事人手配置方面的实际做法,与朝廷规定的那种经制书吏额数有着重要的区别。但是,如果说巴县衙门内书吏工作实际所需的人手超过了朝廷明文规定的经制书吏额数的话,那么这也并不意味着书吏们自身便全然不会提及某种类型的人数限额。为了给招募入衙办理公务的新人设定一种非正式的人数限制,每逢新知县莅任之时,巴县衙门的书吏们通常都会向其报告各房按惯例所能容纳的人手总数。不仅在那些关于超编招募书吏新人的指控当中会提及这些数字,而且巴县知县们在一年一度上报给重庆知府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中也会对这些数字予以援引。在上述这些例子中,巴县衙门各房因招募新人所引发的争议,再次牵扯到参费的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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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42 由于收取参费的做法被官方确信是一种严重的腐败方式,清廷在雍正朝早期便下令禁止买卖书吏之位。(160)从表面上看,巴县衙门的书吏们似乎非常谨慎地遵照着上述规定行事。在巴县档案中,我没法发现关于哪位现任书吏将其位置卖给衙门外边的某人的例子,甚至连提及曾有书吏因为此类事情而遭到指控的记载也付之阙如。尽管那些新进书吏们所支付的参费实际上是被该房典吏据为己有(如前所述),但从名义上讲,这些费用要被用作各房日常运转的花销,故而至少不会被公然地承认是书吏之位的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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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44 在这里,现任书吏们在可接受的参费数额和该位置赤裸裸的售价之间所做出的那种细微区分,首先是根据这些费用本身是如何被表述的来加以确定。如果一名新进书吏在其即将任事的该房当中没有招致其他人对他的加入提出异议,那么他交出的这笔费用就不会引起任何质疑,而是会被当作衙门办事程序和行政运作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像光绪年间任职巴县的那些知县们皆如此认为的那样。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倘若新人的到来牵扯到一些现任书吏被毫无正当理由地从巴县衙门革除(就像前述申氏兄弟案件中的情况那样),抑或从巴县衙门之外招来太多未经训练的新手以至于对现任书吏们造成某种威胁,那么收取此类费用之举,在那些指控中就会被典型地描述成“卖公”,而不是被认为是在收取“参费”。此类描述无疑是在暗示这种做法属于贪渎腐败,违反了朝廷法令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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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46 通过这种援引官方法令规定的方式,书吏们能够将一项常见的衙门惯例说成是一种贪腐的形式。此类指控所具有的那种可能导致受到指控的那位典吏的服役时间被缩短的潜在威胁,实际上会对典吏招募新人的权力构成制约。这也意味着,在绝大多数的案例当中,巴县衙门各房对书吏新人的招募需要一定的策略,主持此事的典吏至少需要与该房中的一部分现任经书事先沟通好。虽然这样做无法确保总能成事,但这种所在房内多数人的共识,还是有助于防范引入一些可能会在其内部引起争议的新人,并确保那些新进来的书吏能够遵守该房的各种惯例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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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4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42]
1703123549 三 排名与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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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51 当一名书吏在巴县衙门某房内开始任事时,他的名字就会被记录在该房的名册之上。各房的名册都会有一份誊抄的副本被保存在吏房,以备知县点卯之用。被记载在各房书吏名册上的所有名字,都是按照他们在该房内部的级别高低进行排序。高级别的书吏相比那些低级别的书吏通常会享有更多的特权,例如当典吏告假暂时离开巴县衙门时,则由该房内排名次之的书吏在此期间代为保管卷宗与印信。此类告假有时相当普遍且频繁。例如在光绪二十六年至二十九年之间(1900—1903),巴县衙门当时的吏房典吏就至少告假达12次之多,其每次告假的时间为一个月到三个月不等,而在其告假期间,他所掌管的卷宗,皆被暂时移交给该房之内那位排名次之的经书,由那位经书代为保管。(161)在这些例子当中,该房内那名排名靠前的书吏实质上代行了典吏的职责。除了在典吏告假的时候代行其职责,在其所在房内排名第一或第二的经书,还会在该房典吏之位出缺时暂时负责该房的所有事务。最后,正如我们将会在本书第三章中看到的那样,在其所在房内排名靠前和超过法定服役期限在巴县衙门长期任事,为该书吏提供了某种程度上的地位和权威,而这种地位和权威,在解决那些发生于排名靠后的书吏们之间的争端时极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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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53 由于房内排名所具有的这种重要性,在该房名册上将某位书吏的排名进行降级,便成了典吏们常用的内部惩戒手段。这种做法并不会令人感到诧异,正如典吏们在遭到其下属指控时,后者的常用说辞便是声称前者将他们在该房名册上的排名不当地进行降级。例如在光绪二十年(1894),巴县衙门的两名工房经书对该房典吏伍秉忠提出指控,声称伍秉忠贿赂了吏房典吏,将他们两人的名字在工房书吏名册上的排名做了改动,亦即其中一人被从原先的排名第二位降到第十位,而另一人的排名则被从原来的第五位改成了第七位。伍秉忠在回应上述指控时向知县解释说,这两名经书被工房的前任典吏发现曾多次违反该房房规,而前任典吏当时对他们进行宽大处理,只是将这两人在工房书吏名册上的排名进行降级以示惩戒,而并未向知县报告此事。知县接受了伍秉忠的这一辩解,此事至此完结。(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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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555 然而,在房内排名晋升过程中最易引起争议的,则是当典吏之位出缺后该由谁来接充这件事本身。由于掌管着待承办案件的分派、所在房内各种费用的开销、对下属的内部惩戒,以及招募新的书吏,典吏这一位置便成了一种实质性权力。即便某位排名靠前的书吏并不是很希望自己能成为典吏(按照法令的规定,在接充典吏之后,该人受雇在衙门中从事书吏工作的生涯,将会在典吏的五年服役期满时终结),但如果那名继任的典吏对他怀有敌意或者与他并不熟识,那么这就可能会给他接下来的收入与公门生涯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是一些灾难性的影响。下面这一由新任典吏所交的参费所引发的争端,正好说明了在前述所说的那种情况当中现任经书们所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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