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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73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47]
1703123774 二 吏房:兄弟与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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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76 当金倬云和他那些同样来自重庆城外乡下的堂兄弟们在盐房站稳脚跟时,来自重庆城内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则正在开创他们在巴县衙门负责粮食(“谷”)、财务(“钱”)和刑事案件(“刑名”)的多个不同房当中承充书吏的传统。(226)例如,在金倬云于光绪十年(1884)从盐房典吏的位置上役满告退前不久,他的堂弟金燮阳便已经开始在巴县衙门的仓房承充经书;(227)当仓房典吏于光绪十一年(1885)亡故后,时年22岁的金燮阳升为该房典吏,直至五年后役满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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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78 不幸的是,在出身重庆城内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我们没有找到金倬云这辈人里面除他之外的其他金氏族人也被招进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直接档案记载。但是,截至光绪四年(1878),金倬云的两位亲戚即金殿选和金殿元兄弟两人,当时都在巴县衙门当中人数规模最大的房——刑房——的不同班工作。(228)金殿元一直留在刑房担任经书,直至后来为了照顾他生病的母亲,才于光绪十八年(1892)离开该房。相形之下,他的兄弟金殿选在巴县衙门当中的经历则要丰富精彩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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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80 我们无从知晓金殿选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开刑房。不过到了光绪八年(1882)时,他已离开刑房,换到其叔金倬云担任典吏的盐房承充经书。(229)姑且不论金殿选是否像他后来被控的那样是由于被刑房除名才不得不从那里离开,还是如他自己所声称的那样是因为在盐房这个人数规模较小的房当中得到晋升的机会看起来更大,他很可能是得到了其担任盐房典吏的叔叔金倬云的帮助才完成了自己工作的科房变动。但金殿选在盐房工作的时间显然很短。他换至盐房工作后还没到三年,便在光绪十一年(1885)时,又转去吏房接充该房典吏。(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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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82 正如无法详知金殿选是如何从刑房换到盐房工作的那样,我们对其如何从盐房经书升调为吏房典吏也知之甚少。但是,像他这样从一房的经书升调为另一房的典吏的情况,在巴县衙门当中也并非罕见。因为有关某房典吏位置出缺的告示,理所当然地会被张贴在巴县衙署的大门口,以吸引在巴县衙门当中工作的那些身家清白的经书们提出申请。如果一名经书能有符合要求的举荐人愿意将其提名和作保支持,并且自己能够支付“参费”,那么上述那样的升调在操作层面便不会有太大的困难。就此而论,金殿选很可能就是抓住了前任吏房典吏亡故的机会而成功实现上述升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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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84 然而,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二章中所看到的,某一房的典吏位置若是由外人接充,则必然会招致该房那些现任经书们的抵制,因为在后者看来,这种升调是对他们内部晋升机会的侵蚀。当金殿选换到吏房并接充该房典吏后,看起来他便遭遇了这样的抵制。就在他接充吏房典吏后不久,该房经书卢昭群便对他提起控告,其中的一项指控内容是说金殿选在吏房的人员安排上滥用其手中权力(亦即“朦参”)。尽管这一指控明显是由于卢昭群对金殿选心怀芥蒂所致,但卢昭群对金殿选的指控,多少体现出该房其他人对金殿选从其他房的经书之位上升调为吏房典吏,以及他后来为金氏族人所做的那些事情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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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86 在其指控金殿选的那份告状当中,卢昭群声称,金殿选先前是因为吸食鸦片成瘾、工作懈怠,以及频繁出入重庆城内的烟花柳巷,才被他自己的叔叔金倬云从盐房除名。卢昭群接着又说道,在前任吏房典吏亡故后,金殿选要么用欺骗手段伪造了所需的举荐文书,要么贿赂了吏房的其他典吏以换取后者的举荐和支持。除此之外,卢昭群还指控金殿选在接充吏房典吏后吞占该房的案费,并且还于深夜在吏房当中召妓放浪。他称金殿选全然不顾吏房按惯例所能容纳的书吏人数限额,将自己的叔叔、兄弟和堂兄弟都招募进吏房“以霸公事”。卢昭群还抱怨道,由于他曾出言反对金殿选的上述做法,故而金殿选怀恨在心,对他故意刁难,使他有口难言。(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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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88 就在卢昭群向知县控告金殿选的同一天,知县也收到了金殿选呈交的一纸告状。金殿选控告卢昭群无视并对抗他作为该房典吏行使职责的权威。尽管知县警告他不得在衙门吏房内纵酒狎妓,但金殿选最终还是洗脱了他所遭到的所有指控。而卢昭群却因被知县认为玩忽职守而遭从巴县衙门革除。(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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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90 尽管知县在此案中做出上述裁决,但卷宗记录显示卢昭群对金殿选的那些指控并非全都是无中生有。例如,金殿选确曾利用其手中权力促成了重庆城内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有多人被招募进巴县衙门承充书吏。光绪十一年(1885),金殿选利用自己身为吏房典吏的职权,举荐其堂兄弟金燮阳接充仓房典吏。(233)而在此之前,金殿选已经招募了三位金氏族人(其弟金殿阳、其侄金赞尧和其堂弟金敬修)进入他所在的吏房任事。(234)并且,通过将上述这些金氏族人招募进巴县衙门里承充书吏,金殿选为金氏族人持续掌控吏房长达15年之久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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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92 尽管金殿选为其亲属们出力不少,可是他自己的前途,以及他意欲追随其堂兄金倬云的步伐而通过考职取得低阶官员资格的梦想,却很快破灭了。光绪十四年(1888),金殿选又一次被其下属们指控行为不检点,他最终因为总是嗜酒烂醉、频频光顾鸦片烟馆、嫖妓和玩忽职守而致公事受损,而被从巴县衙门中革除。(235)在巴县知县向成都的四川布政司衙门就其事正式进行报告后,金殿选的典吏执照被吊销,因此也就丧失了参加专门为那些五年役满的典吏们举办的考职之应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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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94 可是金殿选满是问题的过往记录及其很不体面地被赶出巴县衙门这件事,似乎并没有对他那些在巴县衙门吏房工作的亲族成员们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这些人当初是超出朝廷规定的经制书吏额数而被招募进巴县衙门工作的这一事实,也没有给他们后来在巴县衙门中的发展带来阴影。金殿选被从巴县衙门革除后,他那位时年25岁的弟弟金殿阳接充了吏房典吏之位。(236)金殿阳承充吏房典吏的那段生涯,似乎显得波澜不惊。现存的巴县档案记录显示,他既没有被卷入与其他书吏的纷争当中,也未遭到其他书吏的指控。而且,他为了进一步扩大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各房之中的势力所做的努力,也仅限于在自己从吏房典吏的位置上告退前不久,将其侄子金赞尧从小书提拔为经书。金殿阳从巴县衙门告退之后,参加了同年为五年役满的典吏们在成都举办的考职,不过我们并不知道他最终的考试成绩如何。(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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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96 当金殿阳退下来之后,吏房典吏的位置由他的同事金敬修接充。金敬修当时24岁,当初是由金殿选招募进吏房承充书吏,他也是金殿选的堂弟。(238)在金敬修身上,我们开始感受到吏房在巴县衙门各房当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吏房典吏所拥有的权势。例如,吏房负责巴县衙门里面所有书吏的人事记录。在巴县衙门各房当中工作的书吏们的所有名册(无论是正式的名册还是非正式的名册),都是由吏房保管。不仅如此,吏房还负责保管和核实那些五年役满告退的典吏们申请参加考职的文书。除此之外,如同我们在前述金振元与王炳森的那起纠纷中所见到的,那些针对巴县衙门某房内因书吏承充与内部晋升而发生的争端所展开的调查,通常都是在吏房典吏的监督之下进行的。如果此类纠纷被闹上公堂,那么吏房将要负责安排堂审,以及记录堂上众人所有的证供。另外,吏房典吏通常还牵头举荐各房新任典吏的人选,并为他们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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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798 吏房上述的这些职能,使得该房典吏在巴县衙门的公务处理当中起着非常独特的作用,以至于人人都说金敬修非常善于利用其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的各种私人目的服务。不像他的堂兄亦即前任吏房典吏金殿阳,金敬修在担任吏房典吏期间,经常被该房及巴县衙门其他房的书吏们指控滥用手中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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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00 光绪二十年(1894),也就是金敬修接充吏房典吏后才一年多,来自户房的10名经书联名向巴县知县递上一纸告状,控告金敬修收受贿赂后将好几个房的书吏名册上原先的人员排名加以篡改。他们声称,这样一来,那些原先排名靠前的经书就失去了被提拔为典吏的机会。这种利用手中职权破坏巴县衙门内部各种房规的做法激怒了知县。巴县知县重申,所有典吏的任命,都必须按照其在所在房内的书吏名册上的排名先后加以考虑。知县还斥责,像金敬修这种在各房名册上篡改书吏排名的做法,乃是严重违反正确的办公程序之举(“枉公”),那样做将会为贪腐打开大门。不过,尽管知县也认为此事性质恶劣,但他对金敬修的处分之轻却着实令人惊讶。知县说道,虽然金敬修应被严惩,但如果金敬修能立即纠正其先前在各房书吏名册上篡改的那些排名顺序,那么他可以考虑对金敬修从轻发落。(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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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02 就在同一个月,来自工房的两名经书也向知县提起了与此类似的控告。这起案件的详情,我们将在下一节当中详加讨论,此处仅先做大致的介绍。这两名经书指控工房典吏伍秉忠贿赂金敬修,让后者篡改他们在工房书吏名册上的排名顺序。伍秉忠则在所提交的诉状中辩称,工房的前任典吏发现这两名经书屡次违反房规,为了对他们施以惩戒,前任工房典吏才与金敬修商量,在工房的书吏名册上将这两人的排名降级,但当时没有把他们的那些违反房规之举报告给知县。知县接受了伍秉忠的这番解释,于是伍秉忠和金敬修都没有因此受到任何处分。(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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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04 我们发现,就在此事发生两个月后,金敬修行使其作为吏房典吏所拥有的调查权,对柬房发生的一起纠纷展开调查,并随后向知县呈交了调查报告。该起纠纷源于柬房经书曾长龄针对李光廷接充柬房典吏一事提出的质疑。金敬修在其呈交给知县的调查报告中,支持了曾长龄提出的指控,认为李光廷采取了违反巴县衙门内部各种房规的做法,通过伪造文书以获得柬房典吏之位。另外,金敬修还说李光廷过于年轻,无法胜任柬房典吏的工作,而且声称李光廷实际上还几乎目不识丁。(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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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06 在这起案件中,知县对金敬修所呈交的调查报告有所怀疑。倘若李光廷真的像金敬修所说的那样欠缺办公经验与目不识丁,那么自打李光廷接充柬房典吏之后,又是谁在管理着柬房的那些公务呢?还有更加蹊跷的是,为何金敬修在李光廷接充柬房典吏将近一年后才将此事向知县禀告?与此同时,李光廷也在不断地为自己申辩,声称曾长龄及其在柬房的那些亲戚们通过贿赂金敬修,让后者在向知县呈交的调查报告当中信口雌黄,对他进行毁誉中伤。李光廷强调这起案件乃是曾家人为了继续把持柬房而试图对他这样妨碍其道路的尽忠职守之人所做的一次打击。(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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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08 尽管知县对金敬修呈交的这份调查报告中所写的内容有所怀疑,但他并没有接受李光廷针对此事所做的上述申辩。由于该知县即将离任,他并未就此事做出任何裁决,而是将其留给了后来接任的新知县来定夺。虽然我们并未发现关于此事后来是如何处理的档案记录,但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金敬修后来曾被知县认定在上述调查报告中弄虚作假与诽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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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10 次年,又有人状告金敬修。这一次的起因,是由于巴县衙门仓房经书刘策指控周述道窃取了该房典吏之位。(243)按照刘策的说法,根据在仓房书吏名册上的排名,本应由他来接充该房典吏之位,于是他便向吏房交了100两银子作为参费,但吏房典吏金敬修收受了户房经书周述道的贿赂,帮助周述道窃取了原本应该属于刘策的仓房典吏之位(亦即“隔房强参”)。刘策声称,金敬修不仅对他进行欺骗,让他失去了仓房典吏之位,而且还拒不归还自己先前所交的那100两银子的参费。他曾找过金敬修和周述道理论,要求他们交回这笔钱,但遭到这两人的拒绝。非但如此,周述道还对他提起不实的指控。周述道甚至还给了金敬修另一笔贿赂,让金敬修将刘策的名字从吏房书吏的名册上彻底抹掉。(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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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12 然而,金敬修依然像前几次那样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倒是刘策因为周述道针对其提起的那些指控,而被赶出了巴县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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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14 由上可知,金敬修在一年当中便曾至少四度在不同的争端中被控滥用手中权力。不过,尽管金敬修屡遭此类指控,但他仍然能够在吏房典吏之位上一直待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方才役满告退。(245)而且,由于没有任何被坐实的贪腐证据,金敬修从吏房典吏之位上告退前的那种清白履历,让其获得了参加该年在成都举办的役满典吏考职的应试资格。(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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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16 巴县衙门当中的那些书吏们针对金敬修提起的上述指控,很可能都是无中生有。既然他从未被知县发现曾收受过贿赂,我们或许可以认为,金敬修之所以被那些等级比他低的书吏们控告,乃是因为这些书吏追逐内部晋升失败后而对其愤恨不满。而他屡次被告到知县那里,也只不过是其占据了吏房典吏这一权势位置所付出的代价。不过,鉴于金敬修的前任或继任者都不曾像他那样屡屡受到其他书吏的此类指控,我们也可以得出另一个与上述猜测全然相反的结论。那就是,与其将金敬修视为一名无端遭受诽谤的无辜者,或许还不如把他看作一位特别擅长以人情来换取其他典吏们对他加以支持的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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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18 巴县衙门当中的许多典吏都因为金敬修曾助其坐上典吏之位而向他欠下人情债。当金敬修从吏房典吏之位上役满告退时,他在此之前至少已举荐过五名典吏并为这些人作保,其中包括他那位在盐房承充书吏的堂兄弟金振元的对头王炳森。(247)其他人向金敬修背负的人情债,还因如下事实而得到加重:金敬修所占据的吏房典吏这一重要位置,使得他能够通过操纵巴县衙门各房的书吏名册与影响由议事会议负责的那些调查,来为他人提供进一步的帮助。就像金敬修的堂兄金振元在其与王炳森有关的那起纠纷中所哀叹的,正是在这种由忠诚、人情债和回报等因素共同构成的人际关系网络当中,作为一个共同体,典吏们很可能会意识到,要想公正地做出判断并向知县汇报,将是相当不容易的事情。(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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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20 除老谋深算外,金敬修在巴县衙门当中的书吏生涯的另一显著特点是,在他所有利用手中权力所做的那些操控当中,没有一件是在致力于帮助金氏家族在巴县衙门当中继续发展其势力。例如,我们在本书的前面部分已经看到,他是如何举荐王炳森而不是他那位当时正在盐房工作、出自金氏一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的亲戚来接充盐房典吏。在那件事情上,对自己亲族的忠诚,似乎抵不过其他方面的考虑(主要是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金敬修本人是通过其堂兄才得以进入吏房工作的,但他却不曾从金氏家族的任何一支当中招募新成员进入巴县衙门各房承充书吏。尽管金敬修与继其后接充吏房典吏之位的牟树勋之间并非没有摩擦,但继牟树勋之后接充吏房典吏者后来声称,牟树勋之所以能坐上吏房典吏的位置,是因为他答应不会为难那些当初是由金敬修招募进巴县衙门工作的书吏。(249)可是,在这些当初是由金敬修招募进来的书吏里面,无一人出自金氏家族。结果,当金敬修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从吏房典吏之位上役满告退后,重庆城内的那支金氏族人中有其子弟在吏房任事的历史,也就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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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3822 金氏族人的上述情况,绝非巴县衙门中的一个特例而已。在现今可以看到的巴县档案当中,时常可发现说明巴县衙门当中存在着与此类似的其他亲族关系网络的证据,尽管在细节方面要比关于金氏族人的少得多。此外,我们不能够因为这些亲族关系网络是在被告到知县面前的冲突场景中才得以显现出来,就认为他们总是邪恶的腐败分子。毕竟在巴县衙门各房的日常工作中,此类冲突是相对少见的。与其根据这些纠纷推断说亲族关系网络始终是对巴县衙门内部那些房规的一种腐败践踏,我们还不如将它们视为巴县衙门内部那个社会性世界之基本构造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巴县衙门内部的那个社会性世界当中,这些亲族关系网络只有当其基本构造因为书吏们之间发生的冲突而被撕裂开来时,才会被我们这些现代研究者所注意。然而,尽管亲族关系网络普遍存在于此,但在巴县衙门里面,它远非唯一的人际关系网络,甚至也不是人际联盟的最主要方式。例如,我们无从知晓,为何金敬修没有利用其担任吏房典吏之便,去扩张金氏家族在吏房,以及巴县衙门其他房当中的势力。不过显而易见的是,在金敬修于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生涯中,他显然从金氏族人以外的其他人那里揽得了对其予以支持的各种资源。与亲族关系一道,这个还包含了庇护关系和派系联盟的系统,构成了巴县衙门内部实践的诸多关键面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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