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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分工与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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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书第一章所述,粮役这类在清代巴县衙门当中人数最多的行政办事人手,被分派到怀石里、居义里和西城里这巴县当地三个不同的“里”工作。在嘉庆年间(1796—1821),这三个里的差役被进一步各分为左右两班。(272)在那之后不久,这两个班又被再分为单双月轮班,一轮在单月当值而另一轮则在双月当值。类似书吏们是在巴县衙署里面某个特定的房乃至班办公,差役们是在其当值的某个特定的里、班和轮执行任务。在上述这三个里工作的差役们被统称为“三里”或“三里六班”,其内部组织结构参见表4.1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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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巴县衙门粮役的内部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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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早期,巴县衙门的粮役们只在当地乡村地区执行任务。当时,重庆城内的行政事务主要是由皂役与民壮来执行。但是到了18世纪末,重庆城的快速发展,使得当地衙门的政务负担也加重了许多。为了帮助应付这些行政事务方面的重负,粮役们开始在重庆城里执行一些任务,并最终在此方面完全取代了皂役与民壮。但是由于重庆城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行政区划,故而没有在重庆城内单独配备粮役,而是由前述三个里的巴县衙门粮役们按照每个里十天轮班一次的方式来共同承担此项差使。不过,这种临时性的职责分工也造成了巴县衙门粮役们内部的关系紧张,并且一直是19世纪后期该衙门粮役们之间发生冲突和相互控告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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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粮役们不同,巴县衙门的捕役们则是在上述三个里范围之内的十个更小的“里”(273)之基础上被划分为若干组。例如,一名粮役可能会称自己是西城里的粮役,但一名在同一区域工作的捕役却可能会更详细地说出自己是负责哪一个更小的里的捕役。对捕役们的管辖区域范围加以限制,乃是为了与他们作为维持当地公共治安的行政办事人手的功能限定相匹配。就像粮役们一样,在上述十个里工作的捕役们也被细分为左右两班及单双两轮。不过和粮役们有所不同的是,重庆城内另设有自己的一队捕役,这些捕役被长期派驻在重庆城内的29个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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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衙门粮役和捕役们的内部组织结构,都是在一个强调连带责任的等级体系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乾隆年间,当地衙门各班的捕役和粮役都是在一名头役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头役负责监督其所率领的若干名下属执行任务。但是到了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随着差役人数的增多,巴县知县们试图通过加重连带责任的方式,来至少从表面上维持对差役们的控制。因此,刘衡在19世纪20年代任巴县知县期间,曾将巴县衙门的各班差役又分编为若干个五人小组,每组由一名“总头”负责。(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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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差役人数在19世纪后半叶的日渐增长,使得进一步强化这些人的责任及对他们的管束成为当务之急。到光绪朝时,巴县衙门各班捕役和粮役的总头,由六到十名不等的领役负责监管,而这些领役们则在一名管事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役是巴县衙门里面按照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而设置的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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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书吏当中的典吏们一样,差役当中的领役们拥有颇大的实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领役们的任命文书上面盖有知县的印信,他们要对所有被分配到其所在的班上乃至轮上的任务承担责任,此外还负责给其下属分派工作及招募新人。领役们同时还要负责其所在的班执行任务时发生的所有开销。(275)事实上,是否有经济能力支付上述开销,乃是能否从事差役这行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尤其是对于领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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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役们还要对其下属们的所有行为负责,并且,他们一旦被发现对其下属疏于管束,便会受到责罚乃至被从衙门革除。例如,在光绪十九年(1883),巴县衙门的两名捕役被控在奉命押送一名带枷犯人时光顾鸦片烟馆,而且这两人在吸食鸦片时一时疏忽,致使该犯人逃跑。除了这两名捕役要被杖责,巴县知县还下令,倘若不能将该逃犯在半个月内缉拿归案,则这两名捕役所在的那个班内的所有领役都将要被处以一种叫作“站笼”的严厉惩罚。(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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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光绪朝时,在领役之下,巴县衙门还保留有先前刘衡担任巴县知县时所设置的总役。自从刘衡担任巴县知县之后,巴县衙门里面总役的人数明显增多。并且,总役直接负责对绝大部分工作的分派,正是他们使得差役们得以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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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总役之下还有散役。与领役和总役在当班时就住在衙署里面不同,散役们通常居住在乡村地区。这种雇用方式使得散役在巴县衙门当中的地位明显模糊不清。通常的流程是,当一项任务被指派给某个班时,该班领役再将该任务分派给某一位总役,该总役在号簿上被登记为“承役”或“承差”后,接着便前往相应的场镇或乡村,与在那里的一名散役共同执行该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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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领役们须对其下属的行事负最终责任一样,总役们也要对其所监管的那些散役们的行为负责。因此,光绪十一年(1885)时,巴县衙门粮班散役张处奉命前往邻县递送文书,因迟到了一天,他被巴县知县责罚。而那名分派张处承办此事的粮班总役,也因为“派差不妥”而被巴县知县下令打了一顿板子。(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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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领役、总役和散役的姓名皆被登记在一本关于各班人手的非正式名册之上,由巴县衙门刑房书吏负责保管。除了这些被非正式地登记在册的差役,每班另外还有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办事人手,他们的姓名通常并不被登记在册。后者被称为“帮役”,或者被更为轻蔑地唤作“白役”。(278)由于“白役”这个称呼明显带有贬义且含义模糊,故而有必要在这里稍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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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说,“帮役”和“白役”都是指那些没有被衙门长期雇用,而只是短期雇来承担一些特定的辅助性工作的当地民众。对“白役”的鄙视,源于如下事实,亦即尽管《钦定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各地衙门在任务繁重时可以有限地雇用一些临时帮役(在书吏的人手紧缺时亦可如此),但使用未经登记在册的人员(在朝廷法令中特别提到的“白役”)的做法则是被绝对禁止的。(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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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即便如此,由于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无法满足地方衙门对行政办事人手的实际需求,故而知县们被迫长期雇用一些超出经制吏役额数的差役。这群由总役与散役组成的人员被巴县衙门以上述非正式的方式雇来为其办事,其姓名被登记在非正式的名册之上。但从朝廷的角度来看,以及按照官方法令的规定,此类超出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而被长期雇用的人员,与那些被衙门短期雇用的未登记在册的人员并无什么区别,他们都是白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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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一名不在经制吏役额数之内的差役如何被加以称呼,取决于言说者希望如何对他进行描述。例如,在巴县知县们呈交给其上峰的报告当中,他们经常将那些在其默许之下为衙门办事的所有非额设人手都称作帮役,以此掩盖其在经制吏役额数之外非法雇用了其他办事人手的事实。反过来,当高级别的差役们在请求巴县知县革除其某位下属时,为了用最糟糕的词来形容后者,就可能会将那名下属称作“白役”,即便该人已经作为一名散役或总役为巴县衙门工作了许多年。与此类似,一名仅是按照前述非正式的方式在巴县衙门做了登记的差役,通常会被那些指挥其办理临时性事务的差役称为“帮役”。而当这名“帮役”遭到他人质疑或抨击时,指控他的那些人则会称其为“白役”。为了减少上述做法所导致的概念含混不清,我将“白役”一词限定在用来特指那些未被衙门正式登记在册、仅仅是临时被雇来为衙门提供辅助性工作的办事人手。对于那些长期为衙门工作的差役,不论他是否被非正式地登记在册还是压根就没做登记,我都将他们统称为非经制差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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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我们将在后一节当中看到的,在巴县衙门当中从事相关工作的帮役与白役的总人数极为庞大。不过,与其采取朝廷所持的那种看法将这些人看作是一群一心只想掠夺民脂民膏的不折不扣的寄生虫,还不如将他们看成是衙门所雇的临时性劳力的一个庞大来源。当一名在巴县衙门中卯册有名的差役去执行任务时,他可能会带上自己的数位朋友、亲戚和家人来加以协助。虽然后者无疑是为了从中捞到金钱上的好处,但对这些人的利用,也是迫于差役们执行任务时所处的那种环境条件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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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是一个多山的地区,有很多土匪帮派遍布在其治境之内。这些土匪帮派利用该地区临近川省边界的特点,来躲避官府对他们的缉捕。巴县同时也因当地存在着井盐和鸦片的发达走私网络而远近闻名。当地衙门的差役们被派去乡村地区传唤当事人与证人、缉捕人犯、调查案情或者催征钱粮时,经常会面临相当程度的人身危险。这些人身危险既可能来自那些拥有武器的罪犯,也可能是来自那些对任何代表着官府力量的外来干预都深怀敌意的当地民众。(280)在这种情况下,奉命下乡办事的差役们雇用一些未被衙门登记在册的人手来帮忙,这不仅为后者提供了一个赚钱的机会,而且还与差役们自己的人身安全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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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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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衙门差役们之间的事务分工,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基于其各自功能的专门化。例如,皂役负责在公堂之上执行笞杖刑,以及在知县离开衙门外出执行公务时,作为随从,在前面为知县开道。民壮通常是和民团一同训练,被指派去守卫本县的粮仓。出于相似的目的,巴县衙门在雍正年间设立了捕役,专门用来缉捕罪犯和镇压土匪。(281)粮役负责的事务不大容易从其名称上就可以一眼看出来。他们负责在巴县衙门与位于重庆城内或者成都的那些上级衙门之间递送公文,在重庆城里与城外乡村地区张贴官府的布告、告示及其他宣示政令的公文,护送过境的官员和途经此地的外国人,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则是征收与解运钱粮,以及向那些拖欠赋税的粮户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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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巴县衙门差役们之间的分工,并不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清晰或理性化。例如,在清朝早期,皂役们负责执行重庆城内所有的行政事务;而到了19世纪中期,如上所述,这些职责则改由粮役们来承担。(282)但即使迟至光绪年间,由皂役、民壮或者有时由轿夫在重庆城内的各衙门间递送公文的情形,也并非罕见。(283)在巴县衙门的每一个班里面,也都有一些技有专攻的差役,他们与其他班当中擅长处理同类事务的差役一起分担某些特定的职责。例如在处理“洋务”方面,巴县衙门的粮班和捕班当中都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我注意到,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曾有来自上述这两个班的专门负责处理“洋务”的差役受到知县的责罚,因为他们在某一次护送外国人士过境巴县时未能盯紧,致使后者得以躲开护送而单独前往长江下游地区。(284)与此相类似的,巴县衙门的粮役和捕役当中一些技有专长的差役,也共同负责为那些走南闯北的流动戏班提供许可并加以监管。(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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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征收钱粮(我将在本书下一章中对此问题专门进行探讨),承办差务只能给巴县衙门的差役们带来极少的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差役们需要自己筹措其外出办差时的所需费用。差役们出城公干时可以领到一些饭食和路费方面的贴补,但这些贴补中的绝大部分都要由其上级差役提供。此类费用的沉重经济负担,以及维持各班当值时各项日常开销的重任,都落到了巴县衙门中的领役们尤其是管事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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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巴县衙门西城里粮班管事彭太在光绪八年(1882)被其下属指控挪用了总计超过1000两银子的案费时,他是如此解释这些钱款之用途的。彭太首先声称自己担任巴县衙门粮班领役迄今已有30余年,自从同治十一年(1872)起升任西城里粮班管事后,为了交上其他上级衙门向巴县衙门摊派下来的各种费用,以及承担其所带领的粮班内诸差役办差时的日常伙食,还有各种其他开销,他已经欠下了超过1000两银子的个人债务。他继续说道,近年来,分派下来承办的差务变得愈发繁重,但能够分到承办的案件数量却很少,以至于他没有足够多的收入可以用来维持其所在粮班差役们执行公务时的伙食等开销(这些开销一点都没有减少)。彭太声称,他在支付完上述那些开销后,剩下来的钱甚至不足以偿还自己之前所欠债务的利息,于是被迫“挪东用西”,但即便如此,也仍然未能还清所欠下的债务。彭太强调,自己从未多收规费或者挪用过任何公款。(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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