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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57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60]
1703124058 二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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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60 巴县衙门差役们之间的事务分工,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基于其各自功能的专门化。例如,皂役负责在公堂之上执行笞杖刑,以及在知县离开衙门外出执行公务时,作为随从,在前面为知县开道。民壮通常是和民团一同训练,被指派去守卫本县的粮仓。出于相似的目的,巴县衙门在雍正年间设立了捕役,专门用来缉捕罪犯和镇压土匪。(281)粮役负责的事务不大容易从其名称上就可以一眼看出来。他们负责在巴县衙门与位于重庆城内或者成都的那些上级衙门之间递送公文,在重庆城里与城外乡村地区张贴官府的布告、告示及其他宣示政令的公文,护送过境的官员和途经此地的外国人,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则是征收与解运钱粮,以及向那些拖欠赋税的粮户催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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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62 在实践中,巴县衙门差役们之间的分工,并不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清晰或理性化。例如,在清朝早期,皂役们负责执行重庆城内所有的行政事务;而到了19世纪中期,如上所述,这些职责则改由粮役们来承担。(282)但即使迟至光绪年间,由皂役、民壮或者有时由轿夫在重庆城内的各衙门间递送公文的情形,也并非罕见。(283)在巴县衙门的每一个班里面,也都有一些技有专攻的差役,他们与其他班当中擅长处理同类事务的差役一起分担某些特定的职责。例如在处理“洋务”方面,巴县衙门的粮班和捕班当中都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我注意到,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曾有来自上述这两个班的专门负责处理“洋务”的差役受到知县的责罚,因为他们在某一次护送外国人士过境巴县时未能盯紧,致使后者得以躲开护送而单独前往长江下游地区。(284)与此相类似的,巴县衙门的粮役和捕役当中一些技有专长的差役,也共同负责为那些走南闯北的流动戏班提供许可并加以监管。(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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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64 除了征收钱粮(我将在本书下一章中对此问题专门进行探讨),承办差务只能给巴县衙门的差役们带来极少的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差役们需要自己筹措其外出办差时的所需费用。差役们出城公干时可以领到一些饭食和路费方面的贴补,但这些贴补中的绝大部分都要由其上级差役提供。此类费用的沉重经济负担,以及维持各班当值时各项日常开销的重任,都落到了巴县衙门中的领役们尤其是管事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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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66 当巴县衙门西城里粮班管事彭太在光绪八年(1882)被其下属指控挪用了总计超过1000两银子的案费时,他是如此解释这些钱款之用途的。彭太首先声称自己担任巴县衙门粮班领役迄今已有30余年,自从同治十一年(1872)起升任西城里粮班管事后,为了交上其他上级衙门向巴县衙门摊派下来的各种费用,以及承担其所带领的粮班内诸差役办差时的日常伙食,还有各种其他开销,他已经欠下了超过1000两银子的个人债务。他继续说道,近年来,分派下来承办的差务变得愈发繁重,但能够分到承办的案件数量却很少,以至于他没有足够多的收入可以用来维持其所在粮班差役们执行公务时的伙食等开销(这些开销一点都没有减少)。彭太声称,他在支付完上述那些开销后,剩下来的钱甚至不足以偿还自己之前所欠债务的利息,于是被迫“挪东用西”,但即便如此,也仍然未能还清所欠下的债务。彭太强调,自己从未多收规费或者挪用过任何公款。(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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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68 管事须负责筹措其所在班内的日常运作经费,这项经济负担有时相当沉重。例如在光绪二十四年(1898),巴县衙门西城里粮班管事范荣(本书下一章中将会再次提到此人)声称,在仅仅一个月里,自己就已经为所在的粮班垫付了超过25两银子的日常运作经费。事实上,范荣拥有垫付这些开销的经济能力,这一点也正是他相较于同班的其他领役优先被提拔为管事的重要原因之一。管事在此类事务方面所须承担的责任,并不只是一种惯常性的期待,而是要被白纸黑字地写入正式的合约当中。例如,当范荣升为西城里粮班管事之后,关于此位置须承担之责任的内容说明,被明确写在了那份由该班全体领役与总役共同起草并签名的合约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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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70 奈身岑彪(系西城里粮班前任管事——译者注)年迈家贫,挪借维艰。本衙应差公役,毫无出备。加之近年……案又太少。本班人多,伙食难支,无钱垫办,外借乏人。是以协众酌议,屈身范荣协同伙管。凡有办差、伙食各费,身范荣承认挪借应用。所出案钱,协管协收,先除借垫本利,其余均分。(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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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72 范荣与彭太的上述例子,清楚地展示了这些被巴县衙门雇用的差役们是如何筹措其执行任务时所需的各项费用开销。这些例子还表明,为了筹集到执行任务时所需的经费,以免被视作玩忽职守而受惩罚,差役们实有必要依靠从巴县衙门所派任务的第二种类型即办案当中获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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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74 就像书吏们那样,巴县衙门的差役们在办案过程中所收取的那些规费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是用来筹措差役们执行任务时所需各项开销的一种手段,而且同时也是差役们获得其个人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倘若站在朝廷的立场上来看,则巴县衙门吏役在办案过程中所收取的任何费用都是一种贪腐,因为在朝廷看来,这种收取各种规费的行为构成了滥用公共行政权力以满足各种赤裸裸的私人目的。但是,如果某位朝廷高官愿意屈尊移步到省级和州县的衙门亲自去看一下,那么他就会发现,在越低层级衙门的官员当中,越是存在如下共识,亦即认为这些法外的收入来源是由于地方衙门财政拮据所造成的。(288)正是有鉴于此,巴县知县们通常都默许书吏和差役向民事讼案的当事人与刑事案件的疑犯及其家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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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76 差役们在办案过程中所收取的那些规费,构成了巴县衙门诸多事务得以维持运作的经费基础。此点在光绪三十年(1904)巴县衙门的12名粮班总役联名呈交给知县的一份禀状当中被明确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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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78 凡遇各大宪官员过境迎送、差徭本城、道府各衙日行杂差、专差递解各项差使、节录抄电所需一切,均由役等当班当值出钱支应,无一本仰给于官柜。而官柜之末源,悉出于每案投到之内,酌提数成支差。余则供应班众伙食,历久弗替。据今岁值款封,讼庭花落,以致官柜空泛无力。支差役等□勉从公,即今已万分竭蹙,应接不暇。深恐贻误要公,获咎匪轻。况役等素本赤贫,债务累累,间遇要差需款,各班靡不束手。幸仁天胞与为旁,视役为与民一体,无不思各得所,是以据实沥陈,恳赏推解之恩,以便办公有差,不特各班各轮沾咸无暨,各举家顶祝靡涯。伏乞。(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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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80 不管巴县衙门的这些粮班总役们是如何宣称的,其所承办的案件数量当时大为减少这一说法,非常令人怀疑。(290)更为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一种可能性是,这些粮班总役们试图借助这套说辞,让巴县知县同意他们在办案过程中提高那些例行允准收取的规费之数额,以便他们能够在面临通货膨胀的现实压力下维持自己的实际收入水平。而且,他们还以几乎不加掩饰的口吻对这种意图加以强调,暗示说如果他们无法在此方面获得足够多的收入的话,那么将会累及巴县衙门各项事务的正常运作,进而影响到知县本人的仕途。他们这样做是因为,除了在此处所表达的对衙门日常运行经费的关切,在办案过程中所收取的那些规费还有着另一种更为基本的用途,亦即这些案费是在巴县衙门工作的差役们赖以维生的经济基础。同样地,案费也是巴县衙门所有涉及差役招募、其内部排名与服役期限等事项当中极易引起争执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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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82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61]
1703124083 第二节 服役期限、内部晋升与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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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85 清朝的开国者们从未想过让承充衙役成为一种全职性的营生手段。相反,他们认为这是一种从当地百姓之中临时征募一些人来为衙门工作的方式。就此点而言,明清两代的立法者们的看法可谓大同小异。事实上,清朝中央政府那些用来控制衙役的法令规定,绝大多数都是照搬自《大明律》中的内容。(291)除了对各衙门可以招募的经制吏役额数加以限制,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令还通过对衙役的招募、其责任及服役期限创制程序性规定,来力图减少衙役们贪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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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87 首先,按照清朝法令的规定,衙役必须是从那些在钱粮册上有名、无犯罪前科记录并且此前未曾在衙门当过差役的当地百姓之中征募承充。(292)由于差役所做的是体力活,故而从事这份工作的人被限于20岁至70岁之间的健康男子。(293)不在上述适龄段的年幼、年老或者体弱之人,都被禁止承充差役。其次,被征募的差役本人及其邻居都要向衙门提交表明该人符合征募条件的证明,并且,他的邻居还要提交一份为前者在承充差役后的行为作保的甘结。最后,清朝的法令规定差役的服役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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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89 知县们须亲自负责落实上述这些规定。为此,知县们被要求每年向京城的吏部呈送一份其所在衙门的吏役人员情况报告,上面需要列出该衙门中所雇全体差役的姓名、年龄、住址、完粮情况及被雇用的时间长短。知县们还必须独立核实所有差役的身份,以确保其所在衙门对差役的雇用既没有超过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亦无其他有违法令规定之处。但是,由于县衙行政事务负担加重导致实际所雇差役的人数日渐增多,到了19世纪,知县个人对这些衙役进行监管与控制的能力已经下降到如下程度,亦即绝大多数关于差役之雇用的法令,此时普遍被当作不切实际而遭到忽视。如同在巴县衙门行政运作的其他领域当中那样,有关差役雇用的标准化流程乃是以非正式形式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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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92 一 服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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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94 朝廷颁布的有关差役之法令成为具文,在差役们的服役期限这一问题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朝廷所颁关于吏役服役期限的法令规定,至少在典吏们身上得到了落实。而与书吏们不同的是,在巴县衙门当中,差役们对此类法规完全置之不理。(295)无论是领役、总役抑或散役,倘若他能够设法做到不被巴县衙门革除,则就可以无限期地在该位置上干下去。上述存在于差役们内部的等级体系本身,正是建立在这种认为可以无限期任事的预期之上。对朝廷所颁布的此方面法令规定的无视,在下述事实当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映,亦即甚至在巴县知县正式呈交给京城吏部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当中,亦存在许多表明该衙门有差役超期服役的例子。例如光绪二年(1876)巴县知县上呈吏部的一份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显示,当时巴县衙门总共40名登记在册的捕役、皂役、粮役和民壮的平均服役时间达到了24年,无一人的服役时间少于15年,而且有个别差役的服役时间甚至已长达五六十年。(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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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96 上述情况暗示,巴县衙门这种在实践中雇用了许多年纪很大的差役的做法,同样背离了正式法令当中的相关明文规定。在巴县衙门当中,光绪二年(1876)时的12名经制皂役的平均年龄为62岁,而光绪八年(1882)时的全部经制粮役的平均年龄不小于76岁。(297)很明显,这意味着,这些班当中的大量工作,实际上是由那些被巴县衙门雇来但未正式登记在册的年轻人来承担的。这种情况,在现任领役身故或告退之后所引发的关于应当由谁来接充该位置的纠纷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些纠纷当中,那些争夺领役之位的总役,经常以他们多年来实际代行现任领役的职责为由,恳求知县允准其名正言顺地坐上此位置。(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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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9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63]
1703124099 二 新人征募与内部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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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01 尽管朝廷颁布的法令规定知县须独立核实那些申请入衙当差的差役们的资格,但是即便对于一名公务并不十分忙碌的知县来说,由于衙门吏役人数众多,上述这种监管也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虽然巴县知县们在例行呈交给京城吏部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中声称自己是严格遵照朝廷法令所规定的登记程序与审查程序来办事的,但在实践中,他们往往都将批准现任差役所提名的人选之做法视为理所当然。(299)故而,新人为了确保自己能够被巴县衙门雇为差役,必须同那些现任差役们搞好关系。这种对人际关系的依赖,在巴县知县每年例行呈交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当中有清晰的展现。例如咸丰十一年(1861),在巴县衙门所有的经制差役当中,有52%以上都是来自位于重庆城西北方向各里的当地百姓。(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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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03 (一)散役与总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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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05 散役在巴县衙门差役们内部的那个等级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近于其最底层。散役的征募,依赖于总役的提名与作保,而总役也要为他所征募的新差役日后的所作所为负责。对一名新差役的雇用,通常在其得到提名之后便差不多已成定局。而总役须为其所提名的下属之行为切实负责这一点,可见诸总役指控其先前保荐的某位散役或宣布与该人断绝关系的大量例子。(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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