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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82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61]
1703124083 第二节 服役期限、内部晋升与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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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85 清朝的开国者们从未想过让承充衙役成为一种全职性的营生手段。相反,他们认为这是一种从当地百姓之中临时征募一些人来为衙门工作的方式。就此点而言,明清两代的立法者们的看法可谓大同小异。事实上,清朝中央政府那些用来控制衙役的法令规定,绝大多数都是照搬自《大明律》中的内容。(291)除了对各衙门可以招募的经制吏役额数加以限制,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令还通过对衙役的招募、其责任及服役期限创制程序性规定,来力图减少衙役们贪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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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87 首先,按照清朝法令的规定,衙役必须是从那些在钱粮册上有名、无犯罪前科记录并且此前未曾在衙门当过差役的当地百姓之中征募承充。(292)由于差役所做的是体力活,故而从事这份工作的人被限于20岁至70岁之间的健康男子。(293)不在上述适龄段的年幼、年老或者体弱之人,都被禁止承充差役。其次,被征募的差役本人及其邻居都要向衙门提交表明该人符合征募条件的证明,并且,他的邻居还要提交一份为前者在承充差役后的行为作保的甘结。最后,清朝的法令规定差役的服役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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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89 知县们须亲自负责落实上述这些规定。为此,知县们被要求每年向京城的吏部呈送一份其所在衙门的吏役人员情况报告,上面需要列出该衙门中所雇全体差役的姓名、年龄、住址、完粮情况及被雇用的时间长短。知县们还必须独立核实所有差役的身份,以确保其所在衙门对差役的雇用既没有超过朝廷所定的经制吏役额数,亦无其他有违法令规定之处。但是,由于县衙行政事务负担加重导致实际所雇差役的人数日渐增多,到了19世纪,知县个人对这些衙役进行监管与控制的能力已经下降到如下程度,亦即绝大多数关于差役之雇用的法令,此时普遍被当作不切实际而遭到忽视。如同在巴县衙门行政运作的其他领域当中那样,有关差役雇用的标准化流程乃是以非正式形式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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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91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62]
1703124092 一 服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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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94 朝廷颁布的有关差役之法令成为具文,在差役们的服役期限这一问题上体现得尤为明显。朝廷所颁关于吏役服役期限的法令规定,至少在典吏们身上得到了落实。而与书吏们不同的是,在巴县衙门当中,差役们对此类法规完全置之不理。(295)无论是领役、总役抑或散役,倘若他能够设法做到不被巴县衙门革除,则就可以无限期地在该位置上干下去。上述存在于差役们内部的等级体系本身,正是建立在这种认为可以无限期任事的预期之上。对朝廷所颁布的此方面法令规定的无视,在下述事实当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映,亦即甚至在巴县知县正式呈交给京城吏部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当中,亦存在许多表明该衙门有差役超期服役的例子。例如光绪二年(1876)巴县知县上呈吏部的一份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显示,当时巴县衙门总共40名登记在册的捕役、皂役、粮役和民壮的平均服役时间达到了24年,无一人的服役时间少于15年,而且有个别差役的服役时间甚至已长达五六十年。(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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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96 上述情况暗示,巴县衙门这种在实践中雇用了许多年纪很大的差役的做法,同样背离了正式法令当中的相关明文规定。在巴县衙门当中,光绪二年(1876)时的12名经制皂役的平均年龄为62岁,而光绪八年(1882)时的全部经制粮役的平均年龄不小于76岁。(297)很明显,这意味着,这些班当中的大量工作,实际上是由那些被巴县衙门雇来但未正式登记在册的年轻人来承担的。这种情况,在现任领役身故或告退之后所引发的关于应当由谁来接充该位置的纠纷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这些纠纷当中,那些争夺领役之位的总役,经常以他们多年来实际代行现任领役的职责为由,恳求知县允准其名正言顺地坐上此位置。(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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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09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63]
1703124099 二 新人征募与内部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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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01 尽管朝廷颁布的法令规定知县须独立核实那些申请入衙当差的差役们的资格,但是即便对于一名公务并不十分忙碌的知县来说,由于衙门吏役人数众多,上述这种监管也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虽然巴县知县们在例行呈交给京城吏部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中声称自己是严格遵照朝廷法令所规定的登记程序与审查程序来办事的,但在实践中,他们往往都将批准现任差役所提名的人选之做法视为理所当然。(299)故而,新人为了确保自己能够被巴县衙门雇为差役,必须同那些现任差役们搞好关系。这种对人际关系的依赖,在巴县知县每年例行呈交的该衙门吏役人员情况报告当中有清晰的展现。例如咸丰十一年(1861),在巴县衙门所有的经制差役当中,有52%以上都是来自位于重庆城西北方向各里的当地百姓。(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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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03 (一)散役与总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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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05 散役在巴县衙门差役们内部的那个等级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近于其最底层。散役的征募,依赖于总役的提名与作保,而总役也要为他所征募的新差役日后的所作所为负责。对一名新差役的雇用,通常在其得到提名之后便差不多已成定局。而总役须为其所提名的下属之行为切实负责这一点,可见诸总役指控其先前保荐的某位散役或宣布与该人断绝关系的大量例子。(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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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07 在巴县衙门差役们内部的这一等级体系当中,位于散役之上是总役。对总役的任命,需要一名或多名领役共同提名和为其作保。该提名一经知县批准,则新任总役就得做东宴请所在班内的其他差役;在这场带有一定仪式性的宴席上,这名新任总役被其所在的班接纳,其名字将会被排在该班所有现任总役的最后面。例如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当胡泉已经在巴县衙门干了20年的散役之后,怀石里粮班领役裴盛表示愿意提名他担任怀石里粮班右班的总役。胡泉接受了裴盛的提名,随后在当地的一间鸦片烟馆(裴盛是这家鸦片烟馆的老板)请客,并由此上位。这场宴席花了胡泉20两银子。(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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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09 新任总役还需要向那些提名其接充该位置的领役们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惯例,这笔钱从20两到50两银子不等,其具体数额取决于工作量的轻重、职责大小,以及所在里内或班内的油水多寡。从名义上讲,这些费用将会被领役用于他所在的班或轮的日常运作。但无论这些钱最终将被用于何处,就其功能而言,其就是总役向领役们买到该位置的价格。也因此,领役们倾向尽可能多地“卖”出总役这一位置。从巴县衙门的现任领役们经常被其手下的一些总役指控“滥招”,便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那些总役们之所以指控领役“滥招”,是因为他们认为过多的新人涌入巴县衙门当差将会对他们的生计构成威胁。(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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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11 由于新任总役通常在其所在的班或轮内缺乏其他人的支持,领役们还可以向他勒索超出惯常的“参费”之外的其他更多费用。例如,上文提及的那位胡泉在巴县衙门担任怀石里粮班右班总役数年后,被当初提名他接充该位置的裴盛指控在承办一桩案件时敲诈勒索。胡泉对这一指控予以否认,声称裴盛这样做是想借此教训他,因为裴盛先前曾向他索要额外的钱,但遭到他的拒绝。胡泉宣称,在自己担任怀石里粮班右班总役后,他给裴盛交过的各项费用加起来已超过60两银子,而按照惯例,在怀石里担任粮班总役所需交纳的参费是20两银子。胡泉坚持说,他已经交过的费用,大大超出了裴盛成为粮班领役之后所提拔的其他10名总役所交的钱数,甚至实际上比巴县境内公务最为繁忙、因此也油水最多的西城里粮班差役们通常需要交付的参费标准即50两银子还要更高。因此,当裴盛向他索要更多的钱时,胡泉加以拒绝。胡泉此举激恼了裴盛,于是裴盛夺走了胡泉所承办的几个案子的案费,并指使该班中的其他差役出来指控胡泉。胡泉声称那些指控不实,是对他的恶意中伤。但是由于胡泉所在的班内无人愿意出面支持他,胡泉所做的上述陈述和申辩,最终并未产生任何效果。在多次开堂审理之后,知县认定裴盛所指控的内容属实,于是将胡泉从巴县衙门革除。(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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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13 上述发生在裴盛与胡泉之间的纠纷展示,巴县衙门差役的征募和提名通常是严格建立在经济条件之上。但是不管该争端中各项指控内容的真相如何,在巴县衙门下辖的三里担任粮班总役时需交付的参费数额存在着不同的标准,以及胡泉最初自愿向裴盛交付了超过在怀石里担任粮班总役通常应交的参费之标准的钱款,上述这两个事实都表明参费被看作建立在所在区域的潜在油水多寡之上的一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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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15 (二)领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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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17 当捕役和粮役所在班内的领役位置出缺时,乃是由该班现任的领役和其他那些在该班内排名靠前的总役所共同提名的某位总役来接充。不像典吏的服役期限只有五年,领役可以无限期地在这个位置上待下去。当某个领役的位置由于其现任者被黜革、告退或身故而出现空缺时,围绕该位置而展开的争夺,以及在该班内的各种操控活动,就会相应地变得非常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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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19 相较于19世纪清代中国其他地区(例如台湾)的情况,并无直接的证据表明领役这一位置在巴县衙门中被允许进行买卖或者可被亲人直接继承。(305)虽然高级别差役的位置由其亲属来接充的例子在巴县衙门当中并非完全没有,但是在几乎所有这样的例子当中,新任领役先前便已经在巴县衙门工作了一段时间。因此,尽管亲族关系无疑在最初助其进入巴县衙门谋得此份工作时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若想将它作为一条通往高级别差役位置的渠道,则要受到那些由差役们自身在其内部长期建立起来并集体奉行的惯例和规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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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21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些规矩本身所做的界定及解释,就不会在巴县衙门的差役们内部引发争执。实际上,在选拔新的领役时,至少存在着两种彼此相互冲突的标准。这两种标准都经常被作为差役们内部长期形成的惯例报告给巴县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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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23 按照其中的一种标准,应当根据班内差役的排名先后选拔新的领役,当领役的位置出缺时,排名第一的总役应被提拔接充该位置。而第二种关于领役接充的标准则是,允许那名即将告退的领役从该班内那些排名靠前的总役当中自行选择接充该位置者,但前提是该班内无其他差役对此人选持反对意见。倘若某位领役在该位置上身故,则就由该班的领役与总役们集体商议决定提名谁来接充其位。但是,从未发生过由来自巴县衙门之外的某人或者前任领役的某位此前并未在该班工作过的亲属来接充领役之位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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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25 如果说围绕领役位置之接充而展开的竞争非常激烈的话,那么对管事这一位置的争夺则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那些因争夺管事这一重要位置而引发的纷争,都有一个鲜明的特点,亦即争夺该位置的差役们援引了那些彼此相互冲突的关于管事之位接充的规矩,就像总役们在前述争夺领役之位过程中所做的那样。此类纷争,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私人协议和派系斗争的典型例子之一,就是下述唐家兄弟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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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27 光绪九年(1883),巴县衙门居义里粮班右班的13名领役与总役联名呈状指控该班领役唐清,声称唐清在四年前为了确保自己能坐稳领役之位,曾违反班规,伪造了一批提名他人担任总役的文书。他们声称,从那以后,唐清便一直把持着班内各种事务,违规雇用了20多位新总役,并且盗用了至少400两银子的案费,而这些银两本应分给该班内的其他粮役。而且,据他们说,唐清不久前因卷入一桩敲诈勒索丑闻而刚刚被前任知县黜革。但是,唐清目前正在利用新知县上任的机会,向新任巴县知县请求允准他重返该班工作。他们声称,如果居义里粮班内的公务要想正常运转的话,那么像唐清这样的无赖之徒显然就不应该被允许重新回来工作。(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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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29 虽然新任巴县知县表示将会认真考虑这些指控,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案的卷宗记录到这里就没有下文了。根据后来发生的另一起纠纷中那些针对唐清提起的指控,上述案子当中居义里粮班右班差役们对他的那些指控很可能确有其事。不过,这些指控也有可能只是唐清的同事们试图在允许他回来之前逼迫其出钱摆平的一种策略。唐清在犯下上述所说的那些劣行四年之后才被告发,这一事实很可能会让知县得出上述结论。但无论如何,唐清后来显然成功地做到了重返粮班工作,因为我们发现在20年后,亦即光绪二十九年(1903)时,他正准备从粮班管事的位置上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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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131 而唐树此时对其兄长唐清的控告,引起了巴县知县对一些事情的注意。唐树本身是与唐清同在居义里粮班右班当差的一名领役。唐树声称,在其兄长唐清接充居义里粮班右班管事之位后,自己便成了在该班内排名第一的领役。唐树进一步解释道,由于唐清年纪偏大、总体上并不称职,并且还在巴县衙门外经营各种生意,他自己实际上一直在代行着居义里粮班右班管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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