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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388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73]
1703124389 一 国家的代理人/当地民众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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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391 鉴于差役们在历史上长期背负着作奸犯科与贪腐堕落的恶名,我们在巴县档案中看到大量针对差役们提起的此类指控,自然也就见怪不怪。事实上,在各种地方政务当中,几乎没有什么领域能够免受差役们各种滥用手中权力之举的侵蚀。例如,我们发现差役们被指控在传召人证与刑案处理的过程中对当地民众敲诈勒索,虐待囚犯与施以酷刑,收受贿赂私放罪犯(“卖放”),私设厘卡抽取厘金,(381)以及在征收田赋和契税时施展诡计以中饱私囊。差役们这种惯于滥用手中权力的潜在习性,在一些当地民众冒充衙门差役进行敲诈勒索的极端例子当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映。(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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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393 然而,倘若我们对关于此类案子的那些报告细加检视,则便会清楚地发现,当地民众与巴县衙门差役们之间发生的冲突及前者对后者抱持的那种敌意,经常并非差役们实际上的胡作非为所引起的,而是还与差役们作为帝国政府之权威的代理人在执行任务时与地方民众发生直接接触这一事实有着密切的联系。双方在这些相互接触的过程中发生暴力冲突的可能性,在乾隆五十一年(1780)发生的下述案子中得到了具体展示。当时,巴县衙门的两名差役刘清与黄顺被派到乡下缉捕两名涉嫌藏匿窃贼并收受赃物的疑犯。当他们将疑犯抓获后,在返回城里的路上,刘清与黄顺两人被疑犯的一群亲邻在半道截住。后者手持刀棍袭击并殴伤了那两名差役,结果疑犯乘乱逃脱。当这两名倒霉的差役回到衙门后将此事进行汇报、并请求将那些行凶者缉拿时,巡检为了给他们开脱,声称“刘清虽系在官人役,并无别项不法情事”。(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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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395 该名巡检的上述逻辑,表明了许多官员对衙役们是持何种态度。虽然衙役们是在负责执行知县下达的命令,但是一旦他们因为执行这些任务而与当地民众发生任何冲突时,则差役们通常就会被官员们推定为存在过错。正如清代的一名知县在19世纪中期所回忆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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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397 当有差役禀被人殴打者,余徐问之,曰:“官差自不应打,但尔以官票唤乎民,如不索人财物,不上锁吓诈,谁敢殴差?且官不能自行而发差,差又被殴,尔不称差役之任。”(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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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399 尽管并非普遍如此,但是在与上述相类似的绝大多数案子当中,举证责任显然都是由差役们来承担的。鉴于官员们向来对差役们心怀成见,并考虑到那些对任何有利于差役的裁决不满的巴县当地民众很有可能会跑到重庆知府衙门那里提起上控(从巴县衙门出来后,沿着同一条街接着往下走,就能走到重庆知府衙门),抱持这种成见来对待差役,对于任何一位巴县知县来说都是最为安全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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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01 巴县知县们对差役们的这种有罪推定,为当地民众提供了利用此种成见来抵抗国家对地方社区事务之控制的机会。此方面的一个典型事例,发生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当时,巴县境内的金谷场总监正刘子康向巴县知县上报了一起发生在该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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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03 今月五日,盐差陈清、罗洪、周盛,佘保团内,拥入丁春山家,抄捲铜钱一钏、银簪一支,兜装鸭蛋十余个。春山在外掉花,归家遇见估卷,势欲喊团。殊陈清等借查私盐堕诬,当将春山家盐罐内食盐数两倾出为题,反锁春山上场。始投正等理剖众查,如系私盐,岂仅数两?何以先不投团协□?据春山吐称,实系无故估卷。正等即往陈清等栈处,清获鸡蛋、铜钱,并自带马刀及食盐审呈。人心惶惶,众皆不服。乡家谁无食盐?不拟送究,乡愚受害胡底。正等只得协送来辕恳讯。(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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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05 不过就在同一天,巴县知县还收到了那三名受到指控的盐差所呈交的一份禀状,其中对该事件的描述与前述刘子康所说的截然不同。盐差陈清等人声称,他们奉巴县知县之命下乡调查贩卖私盐的案子并缉捕嫌犯,本月初五在丁春山的家中发现了大量私盐。但是丁春山大喊大叫,并对他们进行辱骂,结果招致丁春山的亲戚与邻居纷纷赶到现场。这些不断赶来的暴民抢走了绝大部分的私盐。陈清等盐差只有三人,势单力薄,无力阻止村民们的哄抢私盐之举,于是只好带上丁春山前往金谷场总监正刘子康所居住的那个村子,希望与后者商议如何处理此事。但他们一到那个村子,丁春山及其数名朋友就将陈清等盐差抓住并进行殴打。陈清等盐差向巴县知县强调,他们自己身上的伤痕就是明证。刘子康因为害怕事情闹大而无法收场,便将那些打人的村民劝走,并协助陈清等人将丁春山带到巴县衙门。(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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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07 在接下来举行的堂审过程中,丁春山声称陈清等三名盐差最初是想从他身上敲诈到几千文钱,当遭到他的拒绝后,陈清等人便从他的家中拿走了铜钱、银簪等物什,并且用铁链将他锁拿,诬陷他贩卖私盐。而陈清等三名盐差为了证明自己所做的行为并无任何差错,则坚称丁春山所居住的那个村子里面实际上有很多村民都在与他一起贩私盐,并进一步解释说,对方声称被掠走的那些物什,并非由他们拿走的,而是丁春山的帮凶们拿到村子里面用来嫁祸给他们。最后,陈清等三位盐差强调,这起所谓的敲诈勒索,从头到尾都是由该地某位人尽皆知与丁春山交好的别有用心之人捏造出来用以诬陷他们的,而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金谷场总监刘子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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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09 最终,巴县知县不顾这三名盐差声称起初从丁春山家中搜出了大量私盐的说法,做出了对丁春山有利的裁决,认为仅凭少量的盐并不能够将丁春山作为私盐贩子进行锁押。很显然,知县是将此事视为差役们试图勒索乡民的一起案子。另外,这三名盐差在拘捕丁春山时,并没有得到巴县知县的指示。结果,这三名盐差都被巴县知县处以监禁,并且须交纳1000文钱的堂费。在刘子康的作保下,丁春山被从巴县衙门释放回家,而盐班的领役们则遭到知县训斥,被责令以后在派人下乡办差时须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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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11 数日后,来自重庆城内三家拥有官府所颁执照的盐行的代表,向巴县知县共同呈交了一份禀状。这些盐行代表们在禀状中写道,根据他们自己所做的调查,丁春山的确是在贩卖私盐,而这些私盐来自他私自开凿的一口盐井。但是当地民众对此缄口不言。当上述那三名盐差前往调查此事时,当地民众还与刘子康一起包庇丁春山。这些盐行代表们表示,尽管陈清等三名盐差因为未掌握足够的证据便锁拿丁春山而受到了知县的惩罚,但陈清等人在报告中所讲的那些事情则属千真万确。最后,这些盐行代表们总结说,刘子康及那些包庇丁春山的村民应该被缉拿受审,而陈清等三名盐差则应从牢中释放。但对于陈清等盐差来说非常不幸的是,巴县知县并不相信这些盐行代表们所调查的内容的真实性,而是仍然维持他先前所作出的那个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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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13 虽然我们无从获知这起事件的“真相”如何,但是丁春山与刘子康各自在表述他们对于该事件的看法时,显然都利用了巴县知县对差役们心存的那些成见。他们通过描述其中发生的一些特定细节(例如主张这些盐差们在一开始便试图敲诈钱财,详细列出了声称被那些盐差们掠走的物什名称,以及强调这些盐差们未经知县授权便随意使用锁链拿人),来强化其所作指控的力量。虽然在诸如此类的冲突当中知县们倾向先推定差役们是过错方,但是事实上,差役们作为具体负责执行任务的人手与维持公共治安的代理人,其所做的很多工作在本质上都是与地方社区的利益相对立的。因此,差役们经常发现自己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之上,他们所面对的是那些正在当地民众当中渐露端倪的对朝廷权威的反抗。这种情形在征收赋税的场合中体现得最为明显。不过,在征收赋税的过程中,巴县知县有时也会对其手下差役们滥用权力的行为采取与上述做法明显有别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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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15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874]
1703124416 二 19世纪巴县的田赋与各种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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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18 在清代,巴县并非官方所认定的那些在赋税征收方面存在着严重困难的地区之一。虽然巴县在朝廷以“冲、繁、疲、难”四字就全国各府、州、县所划定的等第当中占了“冲”“繁”“难”三字,但它并没有被归入“疲”字的那一类。所谓“疲”,是指某些府、州、县的税粮征缴滞纳过多,未能足数解运至京城户部。个中的原因,并非由于巴县的百姓们都非常尽责地缴清了应完纳的赋税,而是由于四川全省按照朝廷规定须向中央解运的地丁银定额本身比全国的其他地区要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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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20 四川在明清鼎革之际因屡遭兵燹之灾而元气大伤,故而清初之时,朝廷为该省设定的赋税征缴定额很低,希望以此来鼓励川省土地开垦与外省移民前来此地定居。(387)到了康熙年间,朝廷将四川全省的赋税征收定额略做提高,确定为每年659000两银子。终清一朝,这一相对较低的赋税征缴定额,此后几乎没有再变动过,尽管四川全省的人口总数与可耕种土地的数量后来都在快速增长。在19世纪四川全省按规定须向中央解运的赋税总额当中,巴县分担的额度仅为6781两银子,亦即在巴县,每亩优质耕地(称为“上地”)的田赋只有0.007两银子。(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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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22 上述这种较低的赋税额度,使得清代历任的巴县知县能够相对容易地完成其征收赋税的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地百姓的赋税负担因此就很轻。这是因为,虽然法定的赋税征缴数额较低,但地方政务运作所需经费的财政赤字却很大,故而四川全省的官员们相应地加征各种杂税乃至其他法外的捐税。尽管此类做法在清代乃是全国各地的基层政府用来筹措其所需行政经费的常用手段之一,但这在四川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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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24 在那些杂税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叫作契税,亦即买方在土地田宅交易完毕后向官府登记时所需缴纳的一种税。与征缴定额长期维持不变的田赋不同,契税是一种针对所有的财产交易征收的销售税,故而被作为一种从四川全省当时正在不断增长的人口与经济总量中汲取财源的有效手段。虽然在18世纪时契税的定额还不是很高,但是到了19世纪时,由四川省级政府设定的全省每年应缴契税总额不断攀升,具体表现为从18世纪末的21380两升至1908年(光绪朝末年)的480000两,增长幅度超过了2100%。(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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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26 为了应付地方行政的各种开销,位于成都的四川省级政府允许该省各地的知县们按规定上缴完该县应分担的赋税之后,剩下的那些税收作为地方的存留经费。因此,在19世纪,四川全省各地的知县们采用各种办法来尽量多收杂税,这也就不足为奇了。例如,在巴县,契税被设定为每一两的交易价征收0.03两税。在光绪朝之前,这项杂税只对那些交易额超过100两的买卖征收。但是到了光绪十四年(1888),新上任的巴县知县周兆庆下令宣布,无论交易额多少,此后所有的交易皆须缴纳契税,否则官府将不会将其作为合法的交易进行登记。(390)我们无从知晓这项新举措究竟给周兆庆及他之后的那些巴县知县们增加了多少财政收入。原因很简单,因为所有这些新增的财政收入都没有向省级衙门汇报过。(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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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28 另一个油水更多的税收来源,就是在各户的田赋正额之基础上加征的各种附加税。除了对每1两田赋额度加征0.15两的火耗,还要再加征负责发放完粮串票的差役们的伙食费、赋税登记时所用的纸笔费、捆绑木柜(392)的绳索费,以及根据从赋税征收地点到县衙的路程长短来定的押运木柜的路费。这些附加税加总在一起,很容易地就变成在每交1两田赋的同时被再加征1.5两到2两银子。(393)不过,在19世纪的四川,最值得注意的附加税是“津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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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30 虽然通常是被合在一起加以统称,但津捐实际上包含了两种不同的田赋附加税,亦即津贴与捐输。津捐开征于咸丰四年(1854),当时为了筹措镇压太平天国起义所需的军费开销,四川省级官员决定每正粮银1两加征津贴银1两。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六年之后四川省又开征捐输,规定每征收1两田赋时再加征捐输银2两。(394)到了同治朝后期,巴县知县们被允许将所征得全部津捐的3%存留以补贴当地政府的开销,其余的部分则要解运至位于成都的布政使司衙门的藩库。(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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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32 津贴与捐输这两种附加税,起初都是被用来作为调节显得过低的田赋正额的临时性手段。因此,它们当时仅限于向每年所交田赋至少1钱的那些人家征收。(396)这两种附加税的特殊性,在如下这个事实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展现,那就是它们在征收时是由特别指定的乡绅来监督实施。然而,这两种附加税一经设立,便被固定为四川全省税收结构当中的常规种类之一,直至清朝结束。到了同治朝末期,本地乡绅参与津捐征收的做法被取消,于是此类附加税的征收改由四川全省各地衙门中户房的书吏接手。(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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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34 津捐的开征使得当地财政收入大大提高,这在如下这一事实上面得到了反映,那就是四川省级政府后来试图将其作为巩固非正式税收的基本做法。在光绪朝早期,四川全省其他所有形式的田赋附加税都被下令禁止征收。自此之后,该省地方行政的开销就只能从津捐当中获得添补。然而,尽管此项改革使征收非正式税收的做法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理性化,但这项措施并没有使县级政府征缴税收的负担得到减轻。四川全省各地的知县们对付上述改革的应变之策,便是提高津捐的征收数额。根据王业键的估算,到1908年,四川全省各家粮户平均下来,每交纳1两田赋时至少被同时加征6.66两津捐。(398)在巴县,此项附加税的征收数额甚至还要更高:相较于6781两的田赋收入,当地征得的津捐高达58250两,也就是说,巴县民众每交1两田赋时,就要再交将近8.60两的津捐。(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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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4436 对于巴县的绝大多数居民而言,一项税收究竟是法定的还是非正式的,这并不那么重要。当地的那些粮户真正关心的,乃是由正赋、附加税与津捐所构成的赋税总数及赋税征收命令的执行力度。就此点来说,巴县档案中的记载显示,巴县的粮户与全国其他地方的民众一样,都在想方设法抵制清廷旨在从基层汲取更多财源所做的各种尝试。因此,在巴县被朝廷划入赋税征收相对顺利的地区这一官方描述之背后,潜藏着当地社区与巴县衙门之间围绕赋税征收而从一开始便很可能会发生的一种冲突。而衙役们正是处在这种冲突的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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