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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594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1703122901]
1703125595 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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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597 如今摆在读者们面前的这本《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其英文原书出版于2000年,系斯坦福大学出版社推出的“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Law,Society,and Culture in China)系列丛书之一种。这套由当时任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系的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教授和白凯(Kathryn Bernhardt)教授联袂主编的英文学术丛书,从1994年至2001年,总共出版了7本,其中包括1本专题论文集和6本个人专著。(546)而在那6本个人专著的5位作者当中(黄宗智教授一人撰写了其中的两本),除了麦柯丽(Melissa Ann Macauley),其他4位皆与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有着深厚的学术渊源,他们分别是该丛书的两位共同主编黄宗智、白凯,以及其门下的两位弟子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现为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和本书作者白德瑞(Bradly W. Reed,现为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在2008年发表的一篇长篇论文中,我曾将黄宗智、白凯、苏成捷、白德瑞等师生组成的学术群体称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并指出他们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共同推动了美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之范式转变。(547)正如知名的美国中国法研究者戴茂功(Neil J. Diamant)教授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英文书评当中所评论的那样,“在过去的十年间,一场智识上的地震正轰然作响地发生于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确切地说,它的震中位于洛杉矶。正是在那里,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的一些学者与博士生们,成功地从根基上动摇了数十年来关于中国(尤其是清代)法律的一些流行看法”。(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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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599 作为上述英文学术丛书当中的一种,本书脱胎于作为“UCLA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之核心成员的白德瑞1994年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博士学位论文。除了内容方面的进一步完善,白德瑞在其博士论文之基础上后续所做的精心打磨,还体现在对书名的修改上面。相较于当初的博士论文题目“Scoundrels and Civil Servants:Clerks,Runners,and County Administration in Late Imperial China”(《无赖与公人:中华帝国晚期的书吏、差役与县级行政》),如今所用的书名Talons and Teeth: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爪牙:清代县衙的书吏与差役》),不仅更为形象与凝练,而且也更容易为读者们所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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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01 比起上述英文学术丛书中的其他几本专著,白德瑞此书的中译本出版时间要晚了许多年,(549)以至于汉语学界在过去的20年间对此书的了解并不多。也因此,先前虽然也有个别中国学者曾在笔下提及本书英文原版,但实际上往往只是简单列出本书的书名或者说上几句模糊的总体印象而已,真正读过本书并对其具体内容做过实质性引用和参考借鉴的,迄今屈指可数,在中国法律史学界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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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03 现在回想起来,我自己第一次听说本书作者的名字及其对清代吏役的专门研究,是十七八年前我在武汉刚开始攻读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后不久。记得那时我在自己从书店中购置的《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里面,读到了黄宗智教授应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的共同邀请所做的一场学术演讲的记录稿。在那篇题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的演讲记录稿当中,黄宗智教授介绍了他正在斯坦福大学出版社主编出版的上述那套英文学术丛书,并专门提及白德瑞关于清代衙门胥吏的研究,指出白德瑞“使用巴县档案‘内政’部分,主要是知县处理衙门内部各房的纠纷的案件档案,对胥吏作出了新的分析”,并预告了作为该系列英文学术丛书之第六本的“这本书也已经付印”。(550)后来我又从黄宗智教授2003年在国内出版的中译本《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一书和梁治平研究员2002年发表的《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一文里面,看到他们皆有提及本书作者2000年在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这本英文专著。(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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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05 可惜的是,我当时就读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图书馆,以及彼时就坐落在该校首义校区对面的湖北省图书馆,皆未购置此书英文原版,而那时外文图书文献资料的收集渠道,又远没有今天这般便利。不过,虽然当时尚无缘一读此书的具体内容,但我从包括上述那些简要介绍在内的一些有限信息当中,意识到这应该是一本相当有学术分量的专门研究清代吏役的著作。也因此,我后来在200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的一个脚注里面,将此书英文版作为专门研究了清代胥吏和差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向百姓收取陋规的做法及其弊端的三本代表性专著予以列举,尽管当时由于未能亲见此书,而无法做到像引用另外两本专著时那样具体到书中的页码。(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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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07 我当时之所以对这本据悉专门研究清代吏役的专著印象颇深,除了看到过黄宗智教授、梁治平研究员各自对此书的简单介绍和引用,还与另一件事情有关。2003年时,我的硕士生导师范忠信教授刚刚翻译出版了瞿同祖的经典名著《清代地方政府》。(553)而我本科期间在阅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一书时,便看过范忠信教授分别根据《清代地方政府》英文原书的第六章第二节和第七章选译成文、另拟题目后收入该书之中的两篇文章《清代的刑名幕友》《清代地方司法》,得知瞿同祖早在1962年便于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名为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的英文专著。从本科阶段开始,受自己对社会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的浓厚学术兴趣之影响,我对那种只是干巴巴地做法律制度梳理的研究和常常明显散发着后人揣测之味道的法律思想史研究都兴趣不大,而是更喜欢瞿同祖那种能够将法律史和社会史、历史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路数(我对瞿同祖此种独特学术风格的最初印象,来自阅读他那本名扬学界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故而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一书的中译本《清代地方政府》甫一出版,我便迫不及待地买来仔细拜读。在阅读该书的过程中,我对瞿同祖分专章予以讨论的清代州县政府中的五类人物(州县官、书吏、差役、长随、幕友)及衙门之外的士绅群体在清代地方政务运作(司法当然被包括在内)中的实际作用特别感兴趣。也因此,当我得知在瞿同祖上述英文专著出版近40年之后,又有一位学者出版了一本专门研究清代书吏和差役这些以往不怎么被中国法律史学界细致关注过的“小人物”的英文专著,便印象尤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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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09 于我而言,上述这种仅闻其书名而不得见其书的遗憾,后来终于在2005年时得到了弥补。2005年上半年,我在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院访学期间,见到了本书的英文版,于是赶紧借出来阅读。在翻阅本书英文版时,我又找来了另一些自己先前同样是仅闻其书名而不得见其书的相关专著进行并读参考,其中包括缪全吉的《明代胥吏》和《清代幕府人事制度》(554)、何炳棣的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555)、华璋(John R. Watt)的The District Magistrate in Late Imperial China(556)、萧公权的Rural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557)、墨子刻(Thomas A. Metzger)的The Internal Organization of Ch’ing Bureaucracy: Legal, Normative and Communication Aspects(558)等书。这番并读后所收获的思考成果,便是我当时起笔撰写、后来在2008年发表的一篇综述性论文《清代地方司法的行政背景》。在这篇综述性论文中,我对清人韩振在他针对清代行政体制之运作实况所做的一番评论中所区分的“显”与“隐”加以发挥,提出“显治”层面的权力集中与“隐治”层面的权力流逸交错而成的格局可以作为研究清代地方司法的一个分析框架,并在该文的结语部分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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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11 清代的行政与司法合一,早已成为学界一个颠扑不破的常识,也因为如此,对清代地方行政实施过程中“显治”层面的权力集中与“隐治”层面的权力流逸的把握同样可以作为研究清代地方司法的分析框架(所谓“纲举目张”),或者说,前者构成研究后一具体问题时必须面对的时代背景。以往的大多数研究注意到了地方主官在清代司法中的表现(“显治”层面),却没有如同晚近的一些研究那样细致地注意到书吏、衙役、幕友、长随这些“隐治”人物在司法过程中的微妙作用。瞿同祖当年对书吏、衙役、幕友、长随这些“隐治”人物的关注,尽管就他们在清代司法中的作用多有表述,但这毕竟不是他那本杰作的重点,他所要做的,毋宁是构建清代地方行政运作的宏观图景。但瞿氏指明的这条道路也并未消沉歇绝,而是为后来的一些杰出学者在研究清代司法时所继承。张伟仁是其中的佼佼者之一。在1983年出版的一篇长文中,他以详实的史料,从法律史的角度考察了诸多“隐治”人物在清代中下层司法中的重要作用,出色地揭示了清代司法实况的另一重要面相。而十余年之后,白德瑞,一位美国的汉学研究者,基于对巴县档案的深入研究,对清代书吏与衙役在司法中的角色予以极为细致的考察(白德瑞的著作我已经在前面提及)。这些例子给我们的提示在于,对清代法制的研究,同样应该像研究清代地方行政那样,在关注“显治”层面之时,不要忘记去细致考察“隐治”层面的历史事实。(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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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13 促使我得出上述看法的最主要研究成果,正是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和白德瑞的此书。只是当时完全没有想到,后来我会成为白德瑞此书的中译者。而这种学术因缘,得益于黄宗智教授的牵线搭桥。记得是在2008年下半年,黄宗智教授告诉我说白德瑞此书先前已有一个初译稿,并询问我是否愿意做校译。我当时觉得校译应该比翻译需投入的精力要少,同时这本书又与我自己的研究领域高度相关,是故我平时对此领域的相关史料和研究成果也比较熟悉,于是便抱着借此机会再次细读此书的想法,一口答应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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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15 不过没有想到的是,当我真正开始对照英文原书来核校作者提供的那个初译稿时,却发现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要远远超过自己的预期。或许是由于初译稿的译者并非专门研究清代法律史之故,初译稿当中常常冒出一些若放回到清代情境当中便会显得颇为怪异的现代表述。而这与中国(法律)史题材英文作品之中文翻译的一些固有困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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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17 相较于一些纯粹西方理论性作品从最低程度上讲通常只要翻译得能让当代读者看懂便差不多可以算作合格,中国(法律)史题材英文作品的中文翻译并不能“放飞自我”,而是必须同时兼顾其研究对象所在的中国古代历史语境和当代读者今天的语词使用习惯,但这二者之间又常常存在张力。举例来说,白德瑞此书在谈到巴县衙门的某位书吏或差役不再担任书吏或差役时,最常使用的一个英文单词是retire。如果直接将英文原书那些地方使用的retire翻译成“退休”(就像初译稿所做的那样),当代的读者或许也能大致明白其意思,但这种译法显然不符合清代的历史语境。正如本书所反复提醒的,书吏和差役在清代皆非一种官僚制意义上的职务,而是被国家看作一种向官府服的劳役。因此,如果回到清代的历史语境当中,本书英文版当中那些被与书吏或差役关联在一起的“retire”,其准确的译法应当是“役满告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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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19 再加上本书与国内绝大多数中国(法律)史论著还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亦即本书作者常常在展开讨论时喜欢援用一些来自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概念和理论,且作者有时的英文表述又有些句式繁复,若非对那些被本书作者提及的学术论著事先皆有一定的了解,要想翻译得准确,难度相当大,一不小心,便很有可能将其所引论著的意思翻译得大为走样甚至完全相反。例如,本书作者在描述书吏和差役在巴县衙门从事的这份工作时,最常使用的一个英文单词是occupation。但如果直接将occupation翻译成“职业”,那么将不仅与那种在清代正式行政制度设计中吏役所做工作被当作一种临时性劳役的官方立场相冲突(再次强调,清代吏役们的工作,在朝廷颁布的法令规章中只是被视为一种向国家提供的劳役),而且还混淆了occupation和profession在社会学意义上的微妙区分。在职业社会学当中,occupation和profession乃是彼此相关但不相同的两个概念,profession往往被认为不仅意味着拥有更多的专门知识,而且还要求具有利他性动机和自主性,故而区别于通常被翻译为“行业”的occupation。事实上,本书作者在第二章的最后部分也曾就此做了一些简单的介绍。因此,我在斟酌再三后,决定将作者在英文原书中使用的occupation翻译成“营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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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1 由于上述这些原因,我原先所预想的那种主要只是通读初译稿、感觉哪里有问题时再对照英文原文做核校的工作方式,一旦实际操作起来,很多时候常常变成了不得不逐字逐句细读英文原书并重新翻译,以尽可能地避免漏译和误译。为了能让中国读者早日了解到本书的内容,黄宗智教授后来决定请白德瑞副教授将《爪牙》一书的序言和第一章加以适当修改后,连缀成一篇独立成文的稿子,由我集中精力先将其译定,纳入黄宗智教授和我共同主编、200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一书先期推出,亦即收入该书之中的那篇题为《“非法”的官僚》的文章。(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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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3 随着原先预想中较快就能完工的校译实际上变成了对照英文原书逐字逐句的重译,本书的中译进度也慢了下来。2010年,我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后,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对于这一从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换,我最大的感触便是,自己可用来集中精力连续做同一件事的时间大大减少,自从任教后,明显感觉到可用来做学术工作的时间变得碎片化,而且还得时刻面对着教学、科研等定期考核压力,但翻译却又几乎不算成果。再加上倘若套用以赛亚·柏林(Isaiah Berlin)将学者区分为刺猬型和狐狸型的说法,我个人在学术天性上又是属于那种喜欢同时做好几件事的狐狸型,而不是专注于做一件事的刺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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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5 2015年下半年,黄宗智教授建议由赖骏楠与我共同完成本书的最终翻译工作。于是我和赖骏楠商定,我负责从第一章往后处理,而他负责从最后一章往前面处理,然后大家在中间汇合。但当我将我俩按照前述方案各自处理后的译稿内容放在一起仔细通读时,发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便是本书作者常常将一些内容穿插到书中不同的章节里面进行相互呼应式的写作(例如前面几章中出现的一些人物、案例,可能会在后面的好几章当中又被重新讨论,并且还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新细节说明)。如此一来,若非对全书各部分内容皆有非常细致的通盘了解,则在翻译时很容易因为只着眼于某一章的讨论而发生理解偏差。除此之外,作者贯穿全书使用的一些重要的理论概念和分析框架,在对其进行中文翻译时亦需非常细致地推敲并做全书统一处理。因此,我不得不将赖骏楠已在初译稿之基础上辛苦处理过的后几章内容,按照我自己处理前几章的老办法,又逐字逐句对照着英文原书重新翻译了一遍。而这种断断续续的工作,一直持续到2020年8月底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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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7 我需要向本书作者白德瑞副教授及黄宗智教授表达深深的歉意。主要由于我的拖延,中译本的交付出版晚了许多年。不过所幸的是,这本出版于2000年的英文专著,二十年后看起来依然有着很高的学术参考价值,并没有因为后来一些同样研究吏役的作品的陆续面世而在学术史上贬值。用著名汉学家叶山(Robin D. S. Yates)教授在2002年发表的一篇书评中的话来讲,此书可以说是“新兴的(中国)法律社会史领域的必备读物(essential reading in the burgeoning field of social and legal history)”之一。(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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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29 在我看来,迄今为止,白德瑞此书仍然是继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之后,对清代衙门吏役专门加以研究的那些作品中最具研究方法启发性的一本专著。请注意,我这里强调的是“研究方法启发性”。这是因为,在白德瑞此书英文版出版后到如今中译本面世之间的这二十年当中,也有一些中外学者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发表和出版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其中的一些研究甚至已经精细到完全聚焦于巴县衙门中某一位特定的书吏身上展开探讨),但坦率地说,管见所及,后来的绝大多数研究作品所做的推进,主要在于史料文献之利用、史实细节之揭示等方面的进一步拓展与丰富,其学术贡献基本上限于史学领域。相较而言,白德瑞此书以清代(主要是光绪朝)巴县衙门的吏役为研究对象,不仅进行了细致的史实挖掘,而且还直接与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等重要学者的社会科学理论进行对话并加以反思。而后一特点使得本书的学术贡献并不限于历史学界,而是还扩展到了社会科学界,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官僚制、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话语分析等社会科学所关心的重要问题皆富有学术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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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1 如果具体就其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启发而言,那么可以说,本书的上述这种学术风格,鲜明体现了黄宗智教授20世纪90年代从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进军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以来一直倡导的学术进路。用黄宗智教授当初在为上述那套英文学术丛书所写的总序中所强调的几大要点来讲,那就是,既充分利用诉讼案件档案,又采用新的学术理论和方法,在对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注重结合社会史和文化史,并且尤其关注其中展现出来的实践与表达之可能背离。又或者用黄宗智教授在为这套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实践社会科学系列”丛书所写的总序中的话来进行更为简练的概括,白德瑞此书乃是一本“具有重要理论含义”的经验研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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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3 表达我对本书中译工作在手上拖了许多年后方才完工之歉意的最好方式,乃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证中译本的学术质量。为此,除了逐字逐句地对照着英文原书进行重新翻译以确保忠于作者原意,我所做的工作主要还有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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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5 第一,撰写了30多个“译者注”,添加在本书相应的脚注当中。这些总字数合计超过7000字的“译者注”,不仅对书中使用的一些普通读者或许不大了解的重要概念、术语加以解释,例如“啯噜”“厘金”“社区(community)”“话语形构(discursive formation)”等,而且还为书中提及的一些历史细节补充了有助于普通读者加深理解的背景性知识说明,例如清朝作为催科定章的“自封投柜”之制所使用的木柜。此外,我还找到英文原书中直接引用的一些史料原句所在的全文内容,例如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中旬四川总督赵尔巽发布的饬文《督宪通饬各属整顿吏治文》里面与裁撤代书有关的文字原文,以“译者注”的形式在相应脚注中补充呈现,以帮助普通读者更好地理解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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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7 第二,利用各种途径,尽可能地核对书中所引用的巴县档案史料。白德瑞副教授为我们提供了书中直接引用的大部分巴县档案原文,这大大减轻了将原书中那些被翻译成英文的直接引文内容和人名回译成中文的难度。而对那些在英文原书中显示是直接引用但白德瑞副教授如今已找不到当年查资料时的笔记、故而无法提供中文史料原文的地方,我们采取从英文译文进行回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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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39 尽管书中所引用的(主要是光绪朝)巴县档案史料目前绝大部分都尚未被整理出版,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无法前往成都到四川省档案馆查阅巴县档案原件并进行核对,但我还是尽最大可能地利用了一些已经整理出版的巴县档案、巴县县志及四川档案馆网站上可供查阅的巴县档案编目(可惜的是,该网站上提供的只是编目,且只有一部分能看到)做了核对。这番功夫没有白费,纠正了作者当初由于误认巴县档案的一些原文文字而在英文原书中出现的错误。例如,英文原书第二章和第四章当中皆多次提及的巴县知县“Zhang Feng”,其姓名为“张铎”,而并非作者提供给我的“张锋”;第三章中重点讨论的巴县衙门工房经书“Lu Lixiang”,其姓名为“卢礼卿”,而并非作者提供给我的“卢礼乡”;第三章当中经常提到的巴县衙门工房经书“Jiang Tingqi”,与第六章当中提及的巴县衙门工房经书“Jiang Congzhai”,实际上是同一个人,其姓名为“蒋听齐”;第五章当中重点讨论的巴县衙门领役宋超,在英文原书中被误写为“Song Zhao”;第五章当中提及的巴县知县“Zhou Beiqing”,其姓名为“周兆庆”,而并非作者提供给我的“周北庆”。英文原书中存在的上述这些人名识读错误,皆源于巴县档案原件上以繁体书写的下列前一个字与后一个字——“鐸”与“鋒”、“卿”与“鄉”、“聽齊”与“聰齋”、“兆”与“北”——看上去极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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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41 第三,对于一些在西方社会科学界常见但中国(法律)史学界目前尚不甚熟悉的理论概念,在翻译成中文时做了更贴近中国读者之语词使用习惯的处理。例如,英文原书第三章当中经常出现的一对学术名词即“patron”和“client”,以及由这两个术语构成的学术概念“patron-client relations”,我并没有像政治学界的一些学者那样将它们分别译为“恩庇者”“侍从者”“恩庇—侍从关系”,而是选择了更为通俗易懂的中文译法,亦即译为“庇护人”“被庇护人”“庇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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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25643 第四,对英文原书个别章节的标题在翻译时做了适当的处理。例如,英文原书第一章的标题与第七章第一节的标题一模一样,皆为“Illicit Bureaucrats”,为了避免混淆,我从第七章第一节的内容当中选取了该节乃至整本书的核心概念之一即“非正式的正当性”,作为该节的新标题;英文原书第三章第二节之下的第一个标题,与第五章第一节之下的第二个标题表述雷同,皆为“Patrons and Clients”,为了在目次上能显得有所区别,我将前一个标题翻译为“庇护关系”,而将后一个标题翻译为“庇护人与被庇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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