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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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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因朱在波斯语中是一个源于突厥语的外来词,但它却是随同蒙古的征服而被引入波斯语的。吉洪诺夫相当肯定地指出,该词为波斯人所知晓,那是在蒙古入侵之后[13]。所以它也完全可能是代表了蒙古名物制度的符号。这在当时绝不是个别的现象,正如舒尔曼敏锐地指出过的:“这个时期波斯文史料中有关蒙古制度的外来词,绝大多数是突厥语词而不是蒙古语词。……当考虑到有关蒙古制度的那些词汇的词源学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上述这个两重性:在东方使用的蒙古语的术语,多有它们相应的突厥语术语使用于西方”[14]。蒙古征服者和波斯—阿拉伯语居民双方,都觉得以突厥语为中介相互沟通较为便利,这无疑是此前阶段已有一系列突厥王朝确立于中亚的历史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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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用因朱来对译的那个蒙古语原词又是什么呢?依照拉施都丁提供的线索,要回答这个问题也许还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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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史集》的记载,在察合台后王八剌向伊利汗朝要求巴忒吉思草原时,阿巴哈答复说:“这个地方是由父亲转归于我的遗产[份额],是我们的因朱(īn mulk az pidar ba-man mayarāth rasid wa īnjū-yī māst)”[15]。在上面这段话里,因朱的意思,就是作为伊利汗的家族成员所分得的那一份产业[份额];广义地理解起来,它确是阿巴哈从其前辈那儿取得的某种遗产(mayarā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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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集》通过同位语形式间接地给予因朱的这个解释,很自然地令人联想起同时代蒙古语中的“忽必”(qubi)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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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这个词,在其最普遍的意义上适用于平等身份者之间的财产(例如作战虏获物,包括人口)分配观念;在家产分配的意义上,则有只应分予亲族成员的性质。在近代鄂尔多斯方言中,长大成婚的儿子在另立门户时带走的那份分割出来的家产(主要由牲畜构成),就叫做“奄出忽必”(emchü qubi,译言梯己分子),或者迳称奄出[16]。成吉思汗国家建立以后,对于按千户百户制度组织起来的蒙古编民的统治权,包括对固定给他们使用的游牧草场的支配权在内,正是像家产一样,在成吉思汗家族的成员之间实施分配的。《元朝秘史》记载这件事说,成吉思汗委托失吉忽秃忽划分全体编民,“普百姓行母行、咱的行、弟行、子每行忽必亦儿坚……分着与”[17]。这样的份民(qubi irgen)与份地,都称作忽必。成吉思汗原欲依照“弟的每忽必”分一份给义弟失吉忽秃忽。后者却拒绝说:“我的般晚生的弟,同共、齐等忽必怎生要”[18]?这件事清楚地表明,分民分地的对象,只限于大汗的直系亲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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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必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蒙古观念,在蒙元时代西域文献,包括波斯语文献及畏兀儿语文献中都相当少见[19]。据此似乎就有理由推论,在西域应当存在着某一个用以对译该词的专名。这个专名,看来正是突厥语词inchü,以及经过突厥语的中介而进入波斯语的īnjū(injū)。近代突厥、蒙古方言中的某些证据,也有利于上述推论。吉尔吉斯方言中有enshi,译言儿子离开父亲时分到手上的牲畜及财物的份额。蒙古语卫拉特方言里有öntši,译言份额、遗产继承的份额[20]。这两个词大概都是从突厥语词inchü衍生而来的。它们的含义与蒙语忽必最一般的意思相当,足证忽必与因朱乃是不同语言中意义相似,因而可以对译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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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只是到了蒙古时代,inchü才被赋予与蒙古语qubi相应的意思。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在8至10世纪塞语文献中以imjuwa、ijūwa,imjū等形式出现的突厥语借词,与后世出现的inchü是同一词汇。它的意思是部落联盟集团中属于首领家族或其个人的部族,乃至其他产业[21]。此种意义,与作为黄金家族各成员“份子”的产业这一层含义实在相当接近。inchü或许就是最先在这一层含义上被用以对译忽必,后来才由这一层含义在波斯语和突厥语中衍生出其他各种相关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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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在inchü被用以对译蒙古语词忽必后,它原先的词意并没有全然消失。这一点也反映在波斯文献当中。《史集》提到,由诸异密们选送的子女及其伴当,组成了阿巴哈汗的īnjū。此处的īnjū,当是在突厥语词inchü原来的含义,即首领个人的诸色侍从的意义上被使用的[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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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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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因朱制度在西域的起源有一个被称为忽必的蒙古旧制背景,对西域文献中的因朱一词,恐怕就不能墨守过于笼统、单一的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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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彼特罗舍夫斯基等人指出的,因朱确实被用于指称伊利汗及其家族成员私人所有的地产,以及被束缚在这些地产上的依附劳动者。此种因朱地产的数量很大,不过它并不涵盖伊利汗朝的全部私有土地。毋宁说,它们与更一般意义上的私有地产、国有地产、以其收入供给宗教活动的瓦各夫地产等等一样,构成当时土地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类别。波斯语文献有amlāk-i īnjū,译言因朱地产(amlāk系malk的复数,译言土地),亦即王室地产;man īnjū-yi tu am,译言“我是你的因朱领民”;dīwān-i īnjū,或者还有huqūmat-i īnjū,意谓管理因朱地产的部门[23]。恰恰是从这一类的因朱中,我们可以看到蒙古忽必观念在与波斯原有的王室土地所有制之间所发生的互相调适现象。这种现象,与忽必制度在华北汉地逐渐演变为中原王朝传统的“衣食租税”制度,道理颇为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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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代畏兀儿法律文书中出现的inchüler-din inchü borlugh-qa(译言“从因朱葡萄园方面的诸因朱领民中间”)的说法,可以知道这个时代突厥语中的inchü,亦指某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以及此种土地上的直接生产者。后者由于受因朱地产所有者的支配,原则上便不再承担国家征取的qalan、qurut、tüdün、qabin等等赋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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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畏兀儿文书中透露的有关因朱的消息过于零碎而稀少,使得想利用这些消息构勒出该地区因朱制度完整面貌的种种努力,都难免留下深文周纳的遗憾。吉洪诺夫主张畏兀儿地区的因朱即一般的封建所有制土地。他的依据有两条。其一,他断言蒙古的征服并没有改变畏兀儿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关系。其二则出于他对马洛夫、拉德洛夫所刊布的第14号畏兀儿语文书的释读与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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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文书的内容,是说某村社居民从il qocha处接受急需的一百卷棉布,每卷含两札半。因此他们将原来承担赋役义务的秃里其人交给不达识理充作葡萄园丁,承诺今后不再向秃里征取qalan、qurut、tüdün、qabin等等赋役[25]。由于秀里进入葡萄园后被蠲免的义务种类与对因朱领民的免征范围完全相同,我们有理由赞同吉洪诺夫的下述观点,即被该村社交出来的秃里之新身份,正是经前述畏吾儿法律文书所界定的inchü领民[26]。据此,不达识理管领下的葡萄园或许确实是il qocha的因朱产业。不过,因为我们无从了解il qocha的身份及其因朱产业的来源等等详情,这份文书仍未向人们透露有关畏兀儿地区因朱制度的进一步知识。我们不太看得出,吉洪诺夫为什么能从这里获得结论说,此种制度体现了一般意义上封建土地关系的性质。我们甚至也很难判断,它与伊利汗朝统治地域及河中地区的因朱形态,又具有什么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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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日,因朱还有另一层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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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施都丁不止一次说到,按照蒙哥的旨意,过去被派往伊朗和中亚地区的各支探马军,以及从诸王和大汗控制下的千户部众中抽出来随同旭烈兀征进、并留驻西域的人马,全是分配给旭烈兀、作为他和他家族中伊利汗位继承者的īnjū。他又记述察合台后王的话说:“阿巴哈汗及其兄弟占有了西方从阿姆河直到叙利亚和密昔儿的他的父亲的īnjū”[27]。以上那些用例中的因朱,指的是对伊利汗朝的全部人口,包括西征蒙古军和当地诸色居民在内,乃至其全部疆域的统治权。因朱的这层含义,可以说基本反映了蒙古旧制中的忽必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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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普顿写道,塞尔柱朝统治时期,“在算端作为国家首脑所掌握的dīwān土地,以及曾属于过去的统治者或由算端通过购买、受馈赠与划归方式所获得的khāss,即王室土地之间,经常发生混淆”[28]。在蒙古统治下的波斯,īnjū既指伊利汗及其王室成员们的采邑,也就是他们的私人地产,又指伊利汗作为“国的主人”(ulus-un ejen)所统治的全部国土。这些混淆大约都反映出,“家产制”国家对于君主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区分经常是模糊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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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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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朱与蒙古语词忽必之间真的存在某种对译关系,那么对穆斯林文献中的另外两个与因朱有关的词组,也需要再略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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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khāss-īnjū,亦作īnjū-yi khāss。这个词组中的khāss(khāssah)是阿拉伯一波斯语的固有词汇。除了“私人的”、“直属的”、“特殊的”等等一般含义外,自可疾宁王朝时期始,也用它来指称君主的宫廷侍从。到塞尔柱突厥王朝,这个词用作“君主私人所有”、“君主私产”的含义日渐明确。当日书面语称塞尔柱算端私人地产上的耕作者为barzīgarān-i asbāb-i khāss,其中barzīgarān(即barzigar的复数形式)译言耕作者,asbāb译言地产。花剌子模和马姆鲁克埃及王朝管理王室地产的官员称nazīr al-khāss,其中nazīr译言督察官[29]。阿里札答和彼特鲁舍夫斯基正是按照这一层含义来理解正在讨论的那个词组中的khāss一词的。因此,他们将īnjū-yi khāss看作īnjū地产中属于伊利汗个人私有的地产,而将它与王室其他成员的地产区别开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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