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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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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守护中首要的内容就是对边界的管理。边界是一个涉及双边甚至是多边的问题,对边界的管理需要以各国间边界争议的解决和管控作为基础。边界争议可能导致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恶化,而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恶化又可能导致周边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本国边疆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建设。与此同时,边界一旦出现问题,则可能意味着国家政权,尤其是边疆地区政权的虚弱、不稳定或面临安全威胁,边疆的政治生活陷入不正常的状态。有鉴于此,在相当长时期内,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边界争议、维持边界稳定来保证国家安全就成为中国边疆政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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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界的划定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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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边界往往是根据传统习惯划定的,是不同政治实体间经过若干代人的实践逐渐形成的。现代国家的边界通常是在遵循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条约划定的。依条约划界的程序非常复杂。一般来说,首先要由相关国家签订专门的边界条约作为有关边界问题的基本性文件,确定边界的主要位置和边界线的走向,此后出现的有关边界的分歧均需以其为准;然后由缔约方设立划界委员会,进行联合实地勘测,详细划定边界的位置和走向,树立界桩,作为标志;最后是起草关于边界的议定书,并绘制地图,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全部界桩的位置。议定书和地图经双方代表签字或政府批准生效后作为边界条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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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前,中国与周边国家的边界基本上都是由多年的习惯形成的,往往随着各个王朝国家力量所及范围的变动而频繁变动。近代以后,欧洲列强的入侵把民族国家观念引入中国,中国才开始以条约的形式与殖民帝国确定边界。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与邻国的边界,除了与印度等少数几个邻国以传统习惯线为界外,其余都是由殖民帝国通过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划定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本着平等友好的精神,通过订立新的条约来确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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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边界包括陆地边界、水域边界(界河、界湖等)、海上边界(领海的外延)和空中边界等。因此,在类型上,边界管理分别包括对陆地边界、水域边界、海上边界和空中边界的管理。其中,对陆地边界的管理是边界管理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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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陆地边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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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陆地边界最长、陆上邻国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的陆地边界长2.2万多公里,从东北到西南,沿线共有14个领国,分别是朝鲜、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越南。在陆地边界上共有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新疆、西藏、云南和广西等9个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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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意义上,1949年之后中国的边界状况是从一个没有条约确定的边界时期走向一个基本实现了由条约确定边界的时期。这个过程是艰难的,充满了斗争和妥协。[1]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主要是采取和平谈判的方式与周边邻国解决边界争议,较少有使用武力的情况。即使发生过武装冲突,中国与相关国家最终还是回到谈判桌前,以和平方式解决边界争议。在中国与邻国之间有争议的23块领土中,有18块基本上都是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的,只有5块发生过战争或武装冲突。而且,中国也没有通过武力的使用来获得更多的领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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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世纪50年代初,刚成立的新中国基本无暇顾及边界争议,大体上奉行维持现状的边界政策,不因边界问题与周边国家发生冲突。但是,中缅边界上偶然发生的武装冲突增加了新中国同周边国家解决边界争议的紧迫性。边界问题能否得到顺利解决,成为一个关系到新中国能否打消邻国疑虑、安定四邻,争取到一个有利于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国际环境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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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中国宣布将采用和平的方法同边界尚未确定的邻国确定边界,并在边界确定以前维持现状,对于未确定的边界承认它们尚未确定。根据这一方针,中国一方面与缅甸、尼泊尔、蒙古、朝鲜、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家通过谈判划定了边界;另一方面,与老挝等国同意暂时搁置边界争议。但是,在20世纪60—70年代期间,中国与印度、苏联和越南三国的边界争议演变为军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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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在改善与周边国家关系的过程中,推动解决尚未划定的边界问题。1981年,中印双方同意就边界争议进行外交谈判。两国关系实现正常化后,双方同意通过和平友好方式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与此同时,苏联从蒙古撤军,大大缓解了中国在北部边界上面临的安全压力。但是,中国与越南在边界上的武装冲突并未完全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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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加快推动遗留边界问题的解决。同时,为了维持边界的安宁,中国还先后与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越南、尼泊尔、蒙古、哈萨克斯坦和东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形式各异的伙伴关系和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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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老挝通过友好协商,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了边界问题。中苏则于1991年签订了关于东段边界的协定。1994年,中俄签署西段边界协定,2004年,两国签订关于东段边界的补充协定,中俄两国的边界问题得以全面解决。从1994年到2008年,中国还先后与新独立的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解决了边界问题。从1991年到2009年,中越举行了多轮政府级谈判和两国陆地边界联合工作组会谈,解决了陆地边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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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印度和不丹的边界问题尚未解决。虽然中国和印度两国在边界问题上纠纷不断,但是,两国均表示愿从两国关系的总体利益出发,通过平等友好协商,寻求边界问题的政治解决,在边界问题解决之前,两国将保持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截至2014年7月,中国与受制于印度态度的不丹举行了22轮边界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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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国在解决陆地边界争议的过程中,既考虑历史因素,又照顾现实情况,通过和平谈判、分步解决等自我克制的方式,在大多数的领土争端解决方案中作出了实质性妥协[3],与周边国家划定了大约90%的陆地边界,保证了边疆地区的基本稳定和安宁,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争取到了有利的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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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海洋边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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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大陆国家,对海洋的关注较少,在历史上的某些阶段甚至还长期实行海禁政策。在面临西方列强入侵的背景下,国内曾发生过“塞防”和“海防”之间的争论。其实,中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国家。当前,关于海洋边界的划定和海洋边疆的维护问题成为中国对外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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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9月4日,中国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并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4]根据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于199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为邻接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5]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即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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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海和毗连区之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拓宽了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在一定意义上丰富了主权国家边界管理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有权在领海以外建立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享有与资源开发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同时,其他国家在此区域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沿海国和非沿海国在此区域内的活动要彼此顾及和尊重对方的权利和义务。[7]沿海国还可以对其陆地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部分提出大陆架权利主张。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主要包括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大陆架上(无论是200海里以内部分,还是200海里以外部分[8])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的主权权利,还享有在大陆架上建设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等方面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上可能衍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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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中国通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规定,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中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该法同时规定,中国的大陆架为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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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海洋国土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其中,渤海属于内水,与其他国家不存在争议,但是,其他三个海洋总面积的一半与海上周边国家存在争议。在黄海,与朝鲜和韩国存在海洋划界问题;在东海,与日本存在划界问题;在南海,与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和越南存在海洋划界问题。出现海洋边界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海洋宽度不够,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主张出现不少重叠的区域。比如,黄海的东西宽度只有360海里,东海的宽度最大只有360海里。中国与八个国家的海上边界争议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岛屿的归属问题,二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在本质上都是以什么原则划界的问题。比如,中日之间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争议就是由于双方主张的划界原则相去甚远而导致的。中国主张在公平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划界,日本则主张根据“中间线”原则划界。根据中国的主张,由于钓鱼岛位于冲绳海槽最大水深处靠中方一侧,故钓鱼岛理应为中国领有的岛屿;而根据日本的主张,则钓鱼岛归属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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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中越两国签署《北部湾划界协定》,双方所得海域面积大体相当。目前,北部湾是中国与海上周边国家划定的第一条海上边界,尽管如此,中越两国在南海依然存在较大的海域争议。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各方承诺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2005年12月,中国和朝鲜政府签署了《中朝政府间关于海上共同开发石油的协定》,规定在两国毗连海域共同开发、共同投资和共同分享收益。2008年,中日两国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两国共同开发在东海北部划定的一小片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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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边界管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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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和划定边界是边界管理的核心内容。边界一旦确定并划定后,一般而言,人员和货物就不能完全自由地穿越边界。人员需要护照、签证等才能在特定的边界进出有关国家,货物越过边界时往往需要缴纳关税。无论是对人员还是对货物的管理,本质上都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对边界的控制主要由国家的武装力量和行政执法部门来完成。它们根据有关边界条约和相应的边界管理制度对边界线进行维护和检查。边界管理需要遵循“控制与便利”的原则,即一方面要防止侵犯主权或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保障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又要方便人员的交往和货物的流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两个方面既矛盾又统一,需要在边界管理的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平衡。边界管理中陆地边界的管理、水域边界的管理、海上边界的管理、空中边界的管理和底土边界的管理等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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