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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杀研究 第五节 自杀的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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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分散型社会的自杀机制之前,我们有必要就前述基本内容做一简要小结,以便进一步地明晰我们要理解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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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从横向来说。从年龄别来看,分散型社会是一个以老年人自杀为主的社会类型,这与团结型社会以青年人自杀为主以及分裂型社会中年人自杀相对突出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年龄别层次上的这一特征是分散型社会自杀首要的特点。从性别来看,分散型社会在早期仍以青年女性的自杀较为突出,而后期,老年人自杀突出且老年男性自杀比老年女性自杀更为突出,使得这一类型的社会的自杀现象在整体的横向层面表现出性别差异不明显的特征,这一点与分裂型社会的后期比较相似,但在早期,女性自杀的突出性仍不及分裂型社会。相比较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团结型社会极其鲜明的以青年女性自杀为主的性别差异。从类型来看,分散型社会总体上呈现以利己型自杀(包括逃避性利己型自杀、脱苦性利己型自杀与出气性利己型自杀)和绝望型自杀(主要是生存性绝望型自杀)为主的显著分布特征,虽然利己型自杀在三种社会类型中均表现较为突出,但是,分散型社会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在三种社会类型中是最为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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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再从纵向来说。分散型社会的总体自杀率因老年人自杀率的逐渐走高而被不断拉高,青年人自杀率的显著下降从趋势上来说与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基本一致。在类型变化上,分散型社会的生存性绝望型自杀与脱苦性利己型自杀由最初的不明显往最近的极其突出转换并往生存性绝望型自杀单极发展并定型。分散型社会上述纵横两个层面的自杀特征及其产生机制就是我们本章接下来要分析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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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特点归根结底,就是要着重理解老年人的自杀。对于老年人的自杀,我们从表4-10中其生前的健康状态可以看出,超过3/4(78.42%)的老年人是处于病痛与失能状态,正是这些状态促使他们走向自杀。“不是到了动不了了,这么好的时代,哪个想死呢?”这是我在田野调查中听到的一种高频的解释,而这种解释背后其实反映了分散型社会老年人的自杀主要是因为遭遇养老困境而导致的。养老困境一方面包括老年人的生存问题,简单说就是能否获得生存所需的粮食问题;另一方面即是其遭遇病痛时所需要的治疗问题;再一方面,就是其失能以后在生存以外的生活照料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近30年中,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所涉及的养老困境除五保户外基本都是在家庭内部解决的,没有任何正式的制度支持以解决这些问题(刘燕舞,2009a)。但是,在家庭内部,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依靠传统的代际关系的权力结构(即血缘联结度的层面)以及孝道伦理的价值观念(即规则维控度的层面)作为支撑,然而,传统的代际关系以及孝道伦理均在这一类型的社会中发生了剧烈的变动,新形成的代际关系的权力结构以及关于孝道伦理的规则体系无法支撑家庭作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有力支持单位,因而,老年人的自杀在这一社会类型中才会十分普遍。因此,我们接下来就可以从代际关系与孝道伦理的双重变动两个角度来讨论这一社会中的自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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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血缘联结度的变动与分散型社会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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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联结度的变动在这里我们可以通过两个层面来做些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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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是从核心家庭以外的层面来探讨。对照团结型社会与分裂型社会的情况,我们就会发现,在这两种类型的社会中,在核心家庭层面之外还存在较强的血缘联结单位,在团结型社会中大致是五代以内甚至五代以上的家族能够形成一个宗族联合体,而在分裂型社会中,则主要是在三代以内还能形成有力的小亲族血缘联结单位。我们知道,在团结型社会内部,不管是青年妇女的自杀还是老年人的自杀,基本上都能够从宗族内部获得救助,如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讨论的青年妇女自杀后的“打人命”行为,以及老年人自杀后宗族内部的惩罚机制,等等。在分裂型社会,其获得救助的可能性及程度要比团结型社会弱得多,但终归还有些可以着力的地方,如同一个小亲族内部会适当出面干涉,有时候这些干预对于潜在的自杀者来说恰恰是有利于阻断他们的自杀念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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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分散型社会,这种状况只在1949年以前有过,当时这一社会类型所在的地区,基本上仍属于一种宗族的形态,相应地,在这一地区的各姓氏内部,均建有祠堂、修有族谱等。但是,1949年以后的历次运动将之全部彻底打掉了,如很多祖坟在土改时被平整为耕地,很多祠堂在“破四旧”时被推倒,改建成学校或村一级政府的办公楼等,有些则被推倒后成为废墟。也许是历史的机缘巧合,在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尽管新体制中赋予了农民更多的自由,但与团结型社会以及分裂型社会部分复兴家族势力不同的是,分散型社会基本未能将之再度恢复。原本生活在家族这一大单位中的人们在1949年后被组织到一个新的集体单位中生活,因此,人与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新型的联结关系。这种联结关系尽管不是血缘联结,但是在救助弱者的诸项事务中,仍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新的集体单位代表者——大队和生产队两级能够有效地调解社员家庭内部的孝道纠纷等矛盾。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20世纪60年代这个婆媳矛盾较为突出的时代中,当地大队与生产队两级政府基层组织往往会针对个别特别恶劣的婆婆或特别不孝顺的媳妇举办“学习班”,即所谓的“婆婆学习班”和“媳妇学习班”。在婆婆学习班里,主要是教导婆婆如何在新时代学会做婆婆,地方权力的代表者主要从妇女平等等一系列新的意识形态来进行论证。在媳妇学习班里,地方权力的代表者主要是教育媳妇如何做好媳妇,他们援引的意识形态基本是与婆婆学习班相反的所谓封建的意识形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虽说不能上升到三纲五常和三从四德的高度,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一套的说辞却是常见的。因此,从权力结构的角度来说,原有结构的解体短期内并没有显著影响,因为新的结构承接了这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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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新建立起来的这套体制很快又作为旧体制而解体后,大部分恢复或部分恢复此前的宗族机制的团结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也就能够援引原有的意识形态进行论述,从而起到调节村落秩序的作用。但是,未能有所恢复的分散型社会其联结单位则彻底下沉到了核心家庭内部。换句话说,从理想的形态上来看,分散型社会的前身同样属于团结型社会或分裂型社会,但是,过去的历史时段中,特别是1949年以后的近30年中,整个社会是去团结化的,但新的社会类型却又没有一步到位地走到如迪尔凯姆所讲的“有机团结”的社会(涂尔干,2000),在性质的内核上倒更像是他在《自杀论》的结论中所艳羡的行会组织(迪尔凯姆,1996),只不过这种社会类型在中国的语境下叫作“村社集体”。80年代初期前后的体制转型,毫无疑问地将原本意义上的村社集体大大地瓦解了,因此,不能恢复到1949年以前的社会形态的地区,所形成的新的社会类型主要是建立在以核心家庭作为基本血缘联结单位的分散型社会。这种变化,使得任何原本在村落内部的事情可以当作家族的事情或集体的事情处理的情况,在转型后的社会类型中,变成了核心家庭内部的私事。自杀是众多这类事务中较为典型的一类。以老年人自杀为例,1949年以前,这种事情一般都会惊动家族内部,从而将之作为家族内部的公事处理,如我们在团结型社会中介绍的案例2-4中柯寒父亲自杀死亡后家族内部的系列惩罚行动,在1949年以前是再普通不过了,也正是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1949年以前老年人的自杀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在集体时代,同样的自杀事件也一定会惊动大队和生产队,两级政府基层组织的干部也会主动出面进行调停。然而,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后,类似的事情在团结型社会中还能像处理柯寒那样动员整个家族内部的房头势力出面干预,但在分散型社会中,则变成了家庭内部的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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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观察下面的案例4-1进而在此基础上做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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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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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城舒村一舒姓老头1987年自杀死亡,死时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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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老头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死前其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因此,需要跟儿子们一起吃住。春节时,其两个儿子就如何养老达成协议,即每个儿子轮养一个月。这种情况表面上在当地来说是属于最孝顺等级的,但是,在具体的层面上,其实是两个儿子都并不太愿意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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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正月,舒老头在二儿子家吃住,农历二月便到老大家吃住,此间相安无事。但是,到农历三月初一时,麻烦出现了,当舒老头返回老二家时,老二却不同意他进屋,认为他在老大家吃住的时间还不够。老头不解,说今天不已经是三月初一了吗?可老二的回答是,农历二月只有28天,如果三月初一就到他家就意味着他要多负担两天,如果三月初二来,那么,就能各养29天。老头当时不想走,老二媳妇就开骂了,说正月时,在老二家主要是晃悠、休息、玩耍(实际情况是因为正月刚过春节,大家都不干什么活),二月在老大家时却帮着放牛,分明是偏心老大,现在没到时间就过来,更说明他偏心老大,老大这么好,你怎么不回去靠老大呢?老头顶不住二媳妇的痛骂,只好又提着衣物折回到老大家,结果老大媳妇也不让步,说二月少两天又不是你大儿子让它少的,是天让少的,关老大什么事?再说当时商量各轮养一个月也没考虑到哪个月大哪个月小,当时为什么不想到说清楚呢?老头就说老二媳妇还怪他帮着放了牛,老头的意思就是想老大媳妇息事宁人算了(因为一月和二月中的劳动量确实是不一样的),没想到老大媳妇骂得更厉害了,开始从人民公社时期带孩子的事情骂起,说老头偏了老二,老二居然还敢说是偏了老大。老头又顶不住大媳妇的骂,只好一个人回到自己原来的小破屋里,中午和晚上饿了两顿,三月初二时,老大就想干脆让老头跟着他一个人过算了,一来可以帮着放牛,二来还可以帮着看下小孩,三来也免得跟老二扯皮。但是,三月初二中午时,老二那边见人没去,就过来接,老头不愿意走,老二又开始骂,说就知道老头的心思,无非就是想待在老大家里多帮着做点事。老头没办法只好又跟着老二回老二家了。三月初三上午安排老头放牛,中午回来时为了惩罚他偏心老大就没给他饭吃,下午继续安排老头放牛,晚上回来后却没让其吃饱晚饭,老头只好回到老大家,本想讨点饭吃,但老大说,叫你不要去,跟着我过算了,你却要跟着去,我也不管你了。老头只好又折回老二家,晚上的时候就在老二家里的房梁上吊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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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老头死后并没引起太多非议,大家私下只是将之当作笑谈说说,他所在的家族也没有任何人出面帮忙主持公道(实际上应城地区此时已不存在家族,核心家庭就是最基本的单位,核心家庭以外并没有更为紧密的利益或血缘联合体)。老大当时让小孩去告诉他妹妹,就说她父亲生病7天没有下床,可能要死了,要她回来看看。结果,他妹妹在村口听到别人议论说父亲是上吊死了时却没有进屋,而是回家了。最后,老头的丧事也是草草了事,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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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1是一个十分典型的老年人的生存性绝望型自杀案例,尽管我们说绝望型自杀案例主要对应的是规则维控度的弱化,但是,本案例中同样能反映出血缘联结度的弱化所带来的后果。这个案例所揭示的其他内涵,我们在后文还会继续分析,此处仅是为了说明,舒老头的自杀从发生前到死亡后,均没有核心家庭之外的任何力量予以干预。我们既没有看到正式的村社集体等组织提供支持,也没有看到家族内部的其他任何力量给予支持,整个自杀事件仅仅是发生于舒老头及其两个儿子和两个媳妇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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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核心家庭层面以外的范围中缺乏任何联结单位的支持从而使得自杀事件中的双方要么发生于夫妻之间,要么发生于亲子之间,亲子之间的冲突并不表明血缘联结单位就超出了核心家庭的范围,它仅仅是反映了传统的亲子之间的关系期待以及不能满足的情况下的冲突。因此,当宗族或小亲族等一系列较大的血缘联结单位解体后,在分散型社会中,作为自杀主体的老年人群体,其所关联的联结纽带就主要是亲子之间的关系了,这从我们前文所述及表4-14和表4-16所揭示出的这一类型的社会中自杀的关联类型绝大部分是亲子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看出。但是,代际关系是否能够支持老年人不自杀呢?答案是,老年人不仅未能从子辈获得支持,相反,更多时候却是因为代际冲突而自杀。因此,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第二个方面的血缘联结度的变动内容就是代际关系的变动及其与分散型社会中老年人自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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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来说,代际关系就是指家庭内部不同辈分之间基于抚育、赡养、继承、交往和交换等所建立的关系,如王跃生(2010:117)对代际关系的定义。从狭义来说,就是指亲代与子代之间的支配关系和交换关系。本书所说的代际关系的变动即是从狭义的亲代与子代之间的支配关系和交换关系尤其是支配关系来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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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2009a)曾从代际关系变动中由亲代对子代的支配权向被支配权转换的角度讨论了其与老年人高自杀率的关系,他认为这种转换使老人处于家庭结构中的弱势地位,伴随支撑老年人自杀的社会基础和价值基础均已具备,老年人自杀在21世纪初的10年来形成一股潮流。我曾同样将之作为一个维度阐释农村老年人为什么会在21世纪初10年来大规模自杀(刘燕舞,20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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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老年人自杀主要是疾病和养老遭遇困境而选择的结果,而这两者对于失去劳动能力或能力明显不足的老年人来说,分田到户以来因为国家和集体长期在这方面缺席,他们必须要依靠自己的子女才能解决这些困境,然而,正是代际关系中老年人的支配权已经丧失,无法有一套硬的机制来使得子代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因此,除了“自杀”能够相对较为“体面”地死去,剩下的就只是慢慢“病死”或“饿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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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代际关系可能如费孝通(1998)所说是一种“反馈模式”,即亲代抚育子代,子代则在亲代年老后赡养亲代。然而,代际关系因支配关系的改变,造成当前已经自杀或正在经历自杀潮的老年人,尽管在他们年轻的时候确实是努力抚育子代,但现在却无法获得子代的“回馈”,无论是从感情上还是从物质上,子代所付出的均少之又少。因此,这种传统的反馈模式一旦缺失子代向亲代的反馈后,其实质就变成了一种亲子之间的“剥削模式”,即子代剥削亲代,当亲代没有剥削价值后,他们已经老了,这使得老年人在生活中陷入绝境,从而引起他们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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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关系变动显然不是一个短期过程,因此,当前已经开始定型的“剥削模式”会造成大量老年人自杀,然而,在变动初期,当亲代在支配关系中比子代强势的时候,同样会引起子代的不适应。就农村而言,这集中表现在婆媳(也包括公公和媳妇之间)关系的纠纷中。如我们前述章节中所述及的团结型社会以及分裂型社会的部分情况,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的婆媳纠纷中,很少有婆婆自杀的,绝大部分是年轻媳妇自杀(刘燕舞、王晓慧,2010),这种情况在分散型社会基本也是如此。因而,我们可以看到青年的自杀主要是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但90年代中后期以后,这一形势开始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婆媳矛盾中,很少有年轻媳妇自杀的,大多数是年老的婆婆自杀,同样,公媳矛盾中,很少有媳妇自杀的,主要是公公的自杀。当然,我们前面讨论关联类型的时候已经述及过,很多婆媳矛盾与公媳矛盾,在分散型社会中同样是混合了母子矛盾和父子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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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我们从相对较为细化的时间节点来看,在分散型社会中,婆媳矛盾与公媳矛盾冲突最为严重的并不是90年代中期以后,相反,最为激烈的时候应是60年代和70年代,当时“婆婆学习班”与“媳妇学习班”的开办就能说明这一点。但是,经历了那一个时间段后,伴随80年代的体制转换,在家庭经济生产中,老年人的经济地位迅速下降,至此,代际关系中的支配关系基本翻转定型。换句话说,在家庭内部,老年人在成年子女面前已经基本丧失了原有的天然权威。亲子之间的这种支配关系的翻转和定型其效应并不仅仅是亲代丧失原有的权威那么简单,而是在这种转换过程中,亲代与子代在理想的关系状态上都更加具有自主性与独立性。之所以说理想状态上是指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当老年人具备较强的劳动能力与生活能力时,他们与子代的关系就会相对独立;当他们丧失劳动能力与生活能力时,如果不想死亡,那么,实质上就必须要接受子女的宰制。各自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的增强,实质上也是一个血缘联结纽带弱化的过程,当这种亲子之间的支配关系翻转并定型的时候,亲子之间的血缘联结纽带的弱化也就基本定型。也就是说,在这一地区,血缘联结度弱化的定型可以将其定为血缘联结度较弱的社会类型。在核心家庭之外,连亲代与子代的联结纽带都弱化后,这种类型的社会实质上就变为众多像马铃薯一样的散落的核心家庭所组成的松散村落,这可以说是分散型社会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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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关系的翻转所展示的血缘联结纽带的弱化所带来的后果就是,无论是亲代还是子代,彼此的连带责任感基本消失,亲情极度淡化。因此,利己型自杀极容易产生,绝望型自杀亦基本具备了关系维度变动的基础。利己型自杀的产生,一方面导因于子代不愿意承担原来血缘联结较强时候的系列责任,如养老、疾病照料、感情慰藉等;另一方面作为亲代,他们能够更多地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选择死亡,而不需要考虑子代是否承担让亲代自杀的罪名。显然,在团结型社会,乃至在分裂型社会,作为亲代,在遭遇同样的疾病、养老等困境时,他们会主动去寻求各种救助办法,如找宗族内部或小亲族内部的人出面进行调解,即使他们不会主动去寻求救助,基于血缘联结纽带的作用,与他们相关的家族内部的人也会主动站出来进行人道主义(其实说家族主义可能更合适)的援助。因此,即使有利己型自杀的产生,往往也是基于血缘联结较强所带来的责任感过强而造成的逃避性利己型自杀。然而,分散型社会中,恰恰是在前述两种社会类型较为少见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我们可以回溯查看表4-18和表4-19中所揭示的脱苦性利己型自杀的占比就能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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