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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寡妇守节:精英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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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刘纪华和其他学者所指出的,禁止寡妇再嫁,给清代中国人的家庭生活带来了越发重要的意义。(注:参见高迈:《我国贞节堂制度的演变》;乔健:《中国文化中的妇女贞节》,《中央研究院民族所集刊》第31辑,1971年,第205—211页;Mark 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T’ien Ju-k’ang,“Male Anxiety and Female Chastity: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Ethical Values in Ming-Qing Times,”Presented(in part)at the Southern California Colloquium in Chinese Studies,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Pasadena,March 3,1984.关于早期寡妇再嫁的讨论,如Jack L.Dull,“Marriage and Divorce in Han China:A Glimpse at‘Pre-Confucian’Society,”in David C.Buxbaum ed.,Chinese Family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8,pp.23-74,特别是第64—67页;明代时期的有Ann Waltner,“Widows and Remarriage in Ming and Early Qing China,”In Richard W.Guisso and Stanley Johannesen eds.,Women in China:Current Directions in Historical Scholarship,Youngstown,N.Y.:Philo Press,1981,pp.129-46。以及在清朝时期的台湾,如Tai Yen-hui,“Divorce in Traditional Chinese Law,”In David C.Buxbaum ed.,Chinese Family and Social Chang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8,pp.103-104。)尽管我们也许能在儒家经典中找到鼓励寡妇守节的例证,且清代学者也频繁地引用经典来支持或提倡寡妇守节,但地方史料中关于节妇的传记到18世纪才剧增。在此之前,尽管贞节女子常在地方志的列女部分被赞誉,但多是因为她们在面临被强暴的威胁时自杀,或者殉夫而死。(注:这个结论基于阅读来自中国4个大区域(包括四川成都,山东济南,广东广州,以及浙江宁波及其腹地)的地方志史料的经验,因此还是初步的。量化和证实这个假设还需要计算机编程和分析。)相比而言,清代地方志中关于节妇的详细传记,以及长串的节妇名字,迅速增至数百乃至数千。这些节妇通常拒绝再嫁,但也很少自杀,相反,是将自己的一生忠心地奉献给了夫家。(注:尽管18世纪时人口迅速增长,地方志中所录节妇的增长率,仍然远远高于人口的增长率,而在我考察过的清朝初年的方志中,有关节妇的传记比例(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贞节女子)经常是戏剧性地跳跃增长。很可能,寡妇的比例增加所反映的,不仅仅是寡妇绝对数量的增加,更是由人口增长带来的间接压力。特别是从16世纪的最后25年开始,低级文官的竞争日益激烈,何炳棣估计,从14世纪晚期到1600年,人口可能从6500万增加到1.5亿,但生员数目可能在同期增加了二十倍(Ho Ping-ti,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p.182)。我在下文指出,在清代前半期,竞争科举考试中举者资格的野心勃勃的家族,流动比率在下降,这可能部分解释了逐渐增强的对妇女贞节的重视,因其在地方社会中是地位的标志。关于这些要点,另参见乔健《中国文化中的妇女贞节》;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Andrew C.K.Hsieh and Jonathan D.Spence,“Suicide and the Family in Pre-Modern Chinese Society,”in Arthur Kleinman and Tsung-yi Lin eds.,Normal and Abnormal Behavior in Chinese Culture,Boston:D.Reidel,1981,pp.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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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清代节妇的数目有明显的上升?学者们对其原因有诸多争论。伊懋可认为,这是帝国晚期一个更广泛的“道德普及化”过程的一部分;这个过程的顶峰,是满族统治者极其成功地在地方社会中劝诫和奖励儒家行为规范的教化运动。(注:Mark 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高迈则倾向于一个社会经济的解释,他用19世纪晚期节妇堂(为守寡妇女提供公共住处和支持的机构)的普及,来作为士绅阶级应对困难时期的例证。他提出,地方士绅不但为太平天国造成的男性人口锐减所困扰,且还面临着维持本阶级寡妇荣誉的需要,于是他们被迫支持节妇堂等新的公共机构,用以维护那些标志并表现他们社会地位的价值观。(注:事实上,在一些地区,节妇堂早在1820年代就建立了。参见高迈《我国贞节堂制度的演变》,第103页;Raymond D.Lum,“Aid for Indigent Widows in Nineteenth-Century Canton,”Papers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March,1984,Washington,D.C.。进一步的研究需要解释它们出现的区域和时间。)刘纪华则将寡妇守节增加,明确地与政府支持和保护寡妇家庭的激励机制联系起来。(注: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政府激励机制的重要环节发生在明代。明朝政府颁布了旌表节妇的详细、明确的规定,以寡妇为户主的家庭可免服徭役,这使得核实的程序必不可少。1368年明太祖发布的一份诏令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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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孝子顺孙义夫(注:我将“义夫”翻译成“righteous persons”是因为它出现在明代的一个文本中;下文中,当我提到道光时期使用的同一个词时,我将其译成“faithful widowers”。按照伊懋可的研究,这个词的意思在清代发生了变化(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p.126)。)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覆,转达上司,旌表门闾。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注:引自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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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世纪以后,一连串舞弊的申请,使政府不得不威胁地方官员和主持旌表事务的地方耆宿,如果他们歪曲事实真相的话,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注:田汝康引了明代旌表制度中的贿赂及其影响的例子,表明明清统治者力图禁止官僚家庭的妇女获得表彰,但没能成功(T’ien Ju-k’ang,“Male Anxiety and Female Chastity: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Ethical Values in Ming-Qing Times,”pp.4-5)。另参见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pp.117-1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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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清朝时不同版本的《清会典》和《礼部则例》都阐明了颁发旌表与建造节妇牌坊的详细程序。这些规定明确了妇女牌位可以被列入官方所立节孝祠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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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会典则例还规定了合格的标准,以及授予表彰的方法或程序。在清前期合乎标准的妇女包括:(1)节妇:在30岁与50岁之间守节,或者守节超过十年但在50岁之前去世的妇女;(2)烈妇、烈女:包括为避免被强暴而自杀的妇女,在抵抗强暴中死去的妇女,以及被性侵害后因羞辱而自杀的妇女,被亲戚强迫或威胁再嫁时自杀的妇女,以及为避免与其幼时被许配给的男子发生婚前性关系而自杀的童养媳;(3)贞女:包括在其未婚夫死后殉夫的女子;为死去的未婚夫守节的女子(这些女子在经过规定的年份后与节妇享受同等待遇)。(注: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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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这些妇女的官方程序是很细密的。朝廷礼部负责监察地方教育和考试的仪制清吏司,同时也负有监督授予旌表的责任。清会典规定,都城和包括军事卫所的所有行政治所都要建节孝祠,祠外树大坊以刻受旌表妇女的名字。这些妇女也可能有资格入祀于祠中,享受地方的春秋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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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获得这些荣誉的资格,部分地是由阶级决定的。满洲皇室以及满洲八旗的妇女不仅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银两、丝绸以及其他祭祀物品(如羊、酒及其他礼器),还可以获得建立牌坊和立庙的津贴。另一方面,各省的节妇可以从地方官那里得到30两银子的赠礼,但修牌坊、立庙及所有祭祀费用都要由她们本家族负担。被迫为奴、被贩卖的以及出家的妇女,可以在墓前立石坊,但被禁止入祀地方祠庙。(注:同上文,第3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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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道光年间(1820—1851),为政府认可的节妇已在地方社会中成为家族荣誉的象征之一,地方志的编纂者们为区分正当的和欺骗性的申请头疼不已。地方家族之间申请节妇的竞争,困扰了很多地方志的编纂者,其中一位为此恼怒的编纂者在列女志前言之后附了这样一段话:“节妇:先旧志,次旌表,次里邻、乡党、亲族举报核实纂修,随核随纂。先后莫能依次。既免错误,尤便续增。”(注:1758年《新修广东县志》,卷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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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女性贞节的强调,不仅仅是地方家族之间对社会地位的竞争(注:关于明代时这类竞争的例子,基于对不同地区的73个地方志的分析。参见田汝康(T’ien Ju-k’ang,“Male Anxiety and Female Chastity: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Ethical Values in Ming-Qing Times”)和萧公权关于入庙祀竞争的分析(Hsiao Kung-chuan,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pp.228-29)。关于地方读书人和乡绅,萧观察到:“相对于加强庙祀所倚赖的道德观,他们更渴望提高自身或家族的名望……”田举了贿赂、假报寡妇年龄,以及节妇的荣誉自动扩展至中举亲戚的例子。其中,一个没有任何关系的普通人花了31年为其母亲申请旌表(T’ien Ju-k’ang,“Male Anxiety and Female Chastity:A Comparative Study of Chinese Ethical Values in Ming-Qing Times,”p.5)。),我相信,也是部分所谓的底层士绅(lower gentry)(注:我在文章中沿用何炳棣“底层士绅”的说法(Ho Ping-ti,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pp.34-35),用来指那些底层的科举及第者,即生员和监生。他们应被看做平民的读书人,或者是富裕的平民,处于士绅和平民身份之间的过渡阶段。)和平民家族之间的阶级斗争。为理解为何如此,我们必须首先注意到,地方史在描述某个地方社区的情形时,妇女德行是其中重要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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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县志中有丰富的女性资料,它们清楚地表明,妇女的贞节是当地荣誉的象征。自杀妇女的故事——那些追念她们的祠庙,她们的临终之所,她们最后关头所发出来的坚贞之辞,都构成了文人向外部世界展现他们的地方社会时,所借助的群体记忆的一部分。对风俗的描述,列女志的前言,甚至许多地方志的编纂体例都清楚地显示,女性贞节是向外部世界描绘地方道德标准的综合价值观的组成部分。来自长江下游的一些例子很有说服力,其中有如下描写:“歙称闺门邹鲁,盖山川清淑之气所独钟,抑亦程朱之教泽。”(注:1771年《歙县志》,卷一四,页28a,引自长达180页的列女志的序言。)华北的一个府志在提到该府的女性时,则简单写道:“至如节烈之女,志行可哀,故自汉迄今皆采辑不遗,以奉旌者居前,余以先节后烈为次,即未故而年例久符者,亦附志一二以彰潜德。”(注:1740年序本《新修莱州府志》,《范例》,页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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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3年《婺源县志》的编纂者带着被感动的情绪如此描述当地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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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习甘淡薄,居乡者数月不得沾鱼肉,恬以为常。比屋治针指、纫绩,外及蔬圃、井臼,笄珥衣饰多近古。村有自吴越来者,恒哂之。然大都能以贞白相尚,虽媵婢亦耻为。桑濮山僻,之间多有赋栢舟,矢靡他以殉难其夫者,而往往以贫湮没,不获彰于世。惜哉!(注:1693年《婺源县志》,卷二,页26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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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早的一部《歙县志》序言中,其编纂范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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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际,人伦大端。女正乎内,男正乎外。而后风俗醇焉。歙闺闼素称邹鲁,故纪人物即纪列女。(注:1690年《歙县志》,《范例》,页1b—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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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志编者收集新资料的工作通常是乏味又艰巨的,换句话说,他们对应该描述的“现实”没有任何幻想。妇女的行为是“现实”的关键部分,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告诉给我们的,不仅是有关政治的,还是有关思想理念的。撰写地方历史的学者,建构了社会现实,再造了忠诚、专一及绝对服从的妇女形象,而这些道德内容是地方秩序等级的基础。这些学者将妇女设定为人类行为的典范,并赋予她们某种自我意识和意图,这种自我意识和意图体现的,则是这些学者们自身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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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为什么是妇女?特别是,为什么是寡妇?这里我们可以用中国的家庭体制来解释,这种家庭体制着重强调的,即是妇女。如同所有男性中心的家庭体制中的妇女一样,中国妇女给家庭结构的长期稳定带来了绝对的危害。她们是经常扰乱家庭界限的边缘人物:作为新娘进入和生活在一个新的家庭中的妇女,她们不仅仅为这个家庭生育新的后代,还因为夫妻关系的巩固而带来兄弟分家的威胁。(注:参见Ahern对中国家庭体制中边缘或过渡性人物的脆弱和危险性的启发性的分析(Emily M.Ahern,“The Power and Pollution of Chinese Women,”In Margery Wolf and Roxane Witke eds.,Women in Chinese Society,Stanford: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212)。关于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复杂角色,参见Maurice Freedman的简明有力的分析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G.William Skinner ed.,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p.272。)众所周知,大家族中已婚妇女之间的矛盾,是家族结构性脆弱的另一个原因。乡村中的异性通婚,使年轻的新娘处于孤立的境地,在面对婆婆苛刻的剥削时无能为力。通常新娘和娘家之间的联系微弱,且返回娘家是不被接受的,这使得她们几乎完全依赖于夫家。最后,妯娌之间为争夺夫家财产的矛盾,也使她们无法在家庭内部得到同辈人的慰藉。(注:Maurice Freedman,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pp.236-37;Margery Wolf,Women and the Family in Rural Taiwan,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2,pp.1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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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和年轻母亲在这种家庭结构中的弱势地位,也预示了中国家庭体制中年轻寡妇的脆弱性。(注:Arthur Smith在评论1890年代中国社会中寡妇的困境时说:“如同在西方一样,中国的妇女在经历过一次不幸的婚姻之后不能够回到娘家,因为娘家没有用以支持这些妇女的给养。土地先要留足够的一部分给父母养老,余下的则分给众兄弟,而女儿则无权分享。正是这一条使得‘每个妇女都应当结婚,只有通过结婚妇女才可能获得赡养’成为社会信条。在她父母死后,她的兄弟,或者更显然的是她的姑嫂会将她赶出家门,因为当她成为‘别人家的人’,她就是外人,无权再依赖本家”。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Reedition of orig.ed.of 1899,with a new introduction by Myron Cohen,Boston:Little,Brown,1970,p.220;另见Arthur H.Smith,Chinese Characteristics,New York:Fleming Revell,1894,p.204。)许多父系家长制的家庭体制通过收继婚来确保寡妇一辈子都留在某个父系家族中,但中国家庭反对收继婚。(注:参见瞿同祖的研究(Ch’üT’ung-tsu,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Paris:Mouton,1961,p.97),另外Hua Chang-ming证明了收继婚在陕西是一种地方风俗(当地称为“转房”)(Hua Chang-ming,La Condition Féminine et les Communists Chinois en Action:Yan’an 1935-1946,Paris:Editions de l’Ecole des Hautes Etudes en Sciences Sociales,1981,p.31)。另见McGough对《中国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的讨论(James McGough,“Deviant Marriage Patterns in Chinese Society,”in Arthur Kleinman and Tsung-yi Lin eds.Normal and Abnormal Behavior in Chinese Culture,Boston:D.Reidel,1981,pp.193-95)。收继婚在清以前阶段性统治中国的游牧民族中非常普遍,如契丹(辽),女真(金)以及蒙古(元),见Herbert Franke,“Women Under the Dynasties of Conquest,”in Lionello Lanciotti ed.,La Donna Nella Cina Imperiale E Nella Cina Repubblicana,Firenze:Leo S.Olschiki,1980,pp.23-24。Linda Cooke Johnson博士向我建议,满洲统治者对节妇的兴趣可能是出于他们对游牧民族的习惯和儒学规范之间差别的敏感(个人交流)。)于是生殖力依旧旺盛的寡妇迅速成为暧昧和焦虑的源头。寡妇没有任何可靠的财产可供年老时所需,所以她只能继续依赖亡夫的家庭(注:就极端的例子,参见Lutz Berkner对18、19世纪卡棱贝格(Calenberg)地区生育体制的描述,在那里寡妇有异常有力的优势,她们不仅可以继承配偶的财产,也可以再婚。而她的第二任丈夫也可以获得她自己继承人的财产(Lutz K.Berkner,“Inheritance,Land Tenure and Peasant Family Structure:A German Regional Comparison,”in Jack Goody,Joan Thirsk,and E.P.Thompson eds.,Family and Inheritance:Rural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1200-1800,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78)。关于18世纪英格兰妇女地位的“free bench”(指根据采邑的习俗,寡妇在她活着的时候继承全部或部分她丈夫领地的权利),参见Thompson较为消极的评价(E.P.Thompson,“The Grid of Inheritance:A Comment.”In Jack Goody,Joan Thirsk,and E.P.Thompson eds.,Family and Inheritance:Rural Society in Western Europe,1200-1800,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6,pp.354-56)。),但她在家庭中的存在,必然带来性的诱惑和紧张关系。由于她的肉体魅力和生育能力仍处在顶峰状态,她很容易再婚。但是清代的社会习俗禁止寡妇再嫁。这样,年轻寡妇的性和生殖能力,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在夫家被遏制和保护。她不能和家族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不能再生孩子,也不能拥有财产。但她仍然可以为家族作出贡献:抚养后代(包括养子),生产衣食,以及赡养年老的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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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怀疑,面对孀居压力的通常反应就是自杀。旌表制度的一个目标,正是防止寡妇自杀,让年轻的寡妇一直活着,这样她们可以在家族内部面临危机时起到不可缺少的作用。(注:在雍正六年(1728)一份诏书中,雍正皇帝明确地表达了谴责寡妇自杀的观点。他在诏书中承认,对寡妇来说,在丈夫死后自杀是不容易的,但做一个节妇则更难。因为因贫困而绝望自杀的寡妇没有停下来想一想她死后会怎么样:“不知夫亡之后,妇职之当尽者更多。上有翁姑则当奉养以代为子之道,下有后嗣则当教育以代为父之道。”1748年《大清会典则例》,卷七一,页12a—b。另见伊懋可对部分该诏书的翻译(Mark 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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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节妇:寡妇及其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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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的节妇观是由思想家和学者们建构的男性话语。该话语将妇女形象客体化,并利用妇女形象来建构与政府和地方社会中的父系结构相吻合的社会现实。如上文所引,在当地学者所编纂的地方志人物传记中,可以看到这种话语的部分应用。同时,这一士绅的节妇观——显然是物质利益和政治目标的体现——是由男性创作的;而这些男性自身与女性交往的经验,塑造并传达了包含在文本中的意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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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汶川县志》的编纂者是在一个寡妇为户主的家庭中长大的。我们不知道他的家庭组成,但很显然他的母亲是家庭的主心骨。出于便利,这样的家庭通常被描述为主干家庭(stem family),即由三代人组成,而中间那一代(他母亲那一代)只有一对夫妇。如果这对夫妇中丈夫死了,而其父母已经年老且弱,年轻的寡妇即会暂时成为这个家庭的实际户主。在乡绅中,这样的家庭并非典型。(注:Wolf和黄介山对台湾1024对夫妻数据的分析表明,只有26.3%是此类主干家庭(Arthur P.Wolf and Huang Chieh-shan,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68)。这些台湾的数据也显示,不管什么样的家庭成分,带着年幼孩子的寡妇都倾向于再嫁。事实上,寡妇年纪越轻,再婚的可能性就越高。1856年至1920年间出生、丈夫死于1940年之前的妇女中,在24岁及更年轻时死了丈夫的妇女再婚率为58.5%,25岁与29岁之间成为寡妇的,再婚率为49.6%,30岁与34岁之间的为30.3%,35岁与39岁之间的为11.8%,但40岁与44岁之间成为寡妇的再婚率则只有5.2%(同上书,第226页)。)众所周知,儒家理想型的家庭,由许多已婚的儿子和他们的妻儿组成,并同他们的父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这种中国家庭体制下,主干家庭只能出现在如下时候:从长子结婚到其兄弟结婚之间的一段时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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