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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节妇:寡妇及其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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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绅的节妇观是由思想家和学者们建构的男性话语。该话语将妇女形象客体化,并利用妇女形象来建构与政府和地方社会中的父系结构相吻合的社会现实。如上文所引,在当地学者所编纂的地方志人物传记中,可以看到这种话语的部分应用。同时,这一士绅的节妇观——显然是物质利益和政治目标的体现——是由男性创作的;而这些男性自身与女性交往的经验,塑造并传达了包含在文本中的意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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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汶川县志》的编纂者是在一个寡妇为户主的家庭中长大的。我们不知道他的家庭组成,但很显然他的母亲是家庭的主心骨。出于便利,这样的家庭通常被描述为主干家庭(stem family),即由三代人组成,而中间那一代(他母亲那一代)只有一对夫妇。如果这对夫妇中丈夫死了,而其父母已经年老且弱,年轻的寡妇即会暂时成为这个家庭的实际户主。在乡绅中,这样的家庭并非典型。(注:Wolf和黄介山对台湾1024对夫妻数据的分析表明,只有26.3%是此类主干家庭(Arthur P.Wolf and Huang Chieh-shan,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68)。这些台湾的数据也显示,不管什么样的家庭成分,带着年幼孩子的寡妇都倾向于再嫁。事实上,寡妇年纪越轻,再婚的可能性就越高。1856年至1920年间出生、丈夫死于1940年之前的妇女中,在24岁及更年轻时死了丈夫的妇女再婚率为58.5%,25岁与29岁之间成为寡妇的,再婚率为49.6%,30岁与34岁之间的为30.3%,35岁与39岁之间的为11.8%,但40岁与44岁之间成为寡妇的再婚率则只有5.2%(同上书,第226页)。)众所周知,儒家理想型的家庭,由许多已婚的儿子和他们的妻儿组成,并同他们的父母生活在同一屋檐下。这种中国家庭体制下,主干家庭只能出现在如下时候:从长子结婚到其兄弟结婚之间的一段时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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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更为贫穷的家庭中,主干家庭则是经常性的状态。贫困家庭很难抚养一个以上的男子成年,即使有两个以上的儿子存活,一个家庭的有限收入也可能只够娶一个媳妇。最后,贫困家庭中的儿子往往晚婚,这导致如果一个儿子死时孩子还幼小的话,祖父母很可能已经年老了。因此许多节妇传的主题,就集中在主干家庭中的独子之死给该家庭带来的情感和物质的压力上,这一点很重要。节妇传中此类主干家庭处于压倒性多数的事实,可能恰恰是政府教化运动成功深入底层的标志。(注:关于底层阶级家庭中主干家庭模式占优势的讨论,见Maurice Freedman,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pp.238-39。Taeuber考察了Buck的数据,指出1929年至1931年间中国家庭的平均规模为5.2人,在长江下游地区为4.9人,在华南则为5.8人(Irene Taeuber,“The Families of Chinese Farmers,”In Maurice Freedman ed.Family and Kinship in Chinese Society,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pp.71-73)。据她的研究,在这段时间内的所有家庭中,只有6.5%的家庭拥有10个或10个以上的家庭成员。典型家庭一般有3至4人(同上书,第73页)。和Taeuber一样,Wolf和黄介山也强调在一个从核心家庭发展到主干,再到联合家庭,最后又从头开始的发展循环中,主干家庭代表的仅仅是一个阶段而已(Arthur P.Wolf and Huang Chieh-shan,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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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们想要了解,为何地方志编撰者如此着迷于节妇生活的故事,我们除了要看家庭组成,更需要看他们描述的至关重要的母子关系。记住,他们所有的描述对象,都是在30岁之前守寡的妇女——从接近二十岁到接近三十岁的所有年龄段。这些传记很少提及她们丈夫死时的年龄,但全都(习惯上?)暗示了“年老”的公婆和“年幼”的子女——通常为儿子。(注:“子”可以指儿子,也可以指孩子,但看上去在大多数传记中,如果有女儿的话,会使用“子女”一词。如果后代只有女儿的话,则可能会被特别提到。)节妇传所描述的故事通常勾勒了一个挣扎于生死边缘的家庭。(注:Thomas C.Smith对中原(Nakahara)地区家庭发展循环的解释,让我第一次注意到这些危险的过渡时刻——即家庭成员以及他们的前程安危不定的时刻。Smith说明了婚姻中的一次事件是如何使本来拥有强壮成年人的家庭,变成由一个年少的男子、一个成为拖累的年轻女性、年幼的孩子以及年老的父母组成的家庭。他认为,在这些困难时期,一个家庭所作出的选择是由更大的家庭计划决定的,这些计划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长时间存在。在中国的主干家庭中,男嗣的过早去世给家庭带来的正是这样的危机。为了生存,支持该男嗣的寡妇显然是最好不过的策略了(Thomas C.Smith,Nakahara:Farming and Population in a Japanese Village,1711-1830,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35)。)在这些家庭中,可能较晚成婚的独子在刚刚有了后代之后就死了,有时是在他妻子怀孕时死的。他的父母早就过了劳动年龄,而要抚养的孩子,如果是男孩,需要供他读书,如果是女孩的话,则需要为她安排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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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的研究应该会显示,这种故事结构会因区域而不同。(注:例如,我们预测,列女传中包含的家族类型和社会地位,既有在核心地区比例较高的有进士出身的家庭,也有在边缘地区的无进士出身的家庭(初步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但我们还不清楚是否主干家庭的模式在边缘地区也居于支配地位。)但在节妇传记中,主干家庭内部的危机依然是一个主导性的主题。在大多数例子中,这些节妇的故事会告诉我们她们成功地做到了孝事公婆,抚养孩子,直至公婆被体面地安葬,孩子们都成了婚。通常,她的儿子们会顺利中举,或者至少有着体面的职业。(注:如一个年轻寡妇高牟的传记所言“年二十二,适邑生高淳,五载而寡。守志养姑舅,以孝闻。抚侄如己出,宗祧赖以不坠”。1934/35年《续修汶川县志》卷六,第1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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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描述说明了什么问题?首先,我们发现这些节妇所在的家庭,通常是她们的亡夫没有兄弟可以赡养年老的父母,而她们还有儿女需要抚养。在那些受男性继承人之死冲击最严重的家庭中,公婆眼下和将来的生活都依靠年轻的媳妇,他们对媳妇情感上的倚赖也就容易理解了。同样,他们对媳妇在绝望中可能自杀的恐惧也在情理之中,这种恐惧在节妇传中被明确地表述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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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年轻的寡妇自己又如何呢?在她的记忆中,她的公婆可能会感激涕零,她的儿子也会感动地潸然泪下。但只有她是必须采取行动的。自杀虽然可怕,但却是令人起敬的,特别是对那些害怕夫家的亲戚逼她再嫁的寡妇而言。(注:清朝前期的措施有效地反对了在明代非常普遍的殉死行为。这种习俗的起源仍有待研究,参见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第177—83页。如田汝康所示,在19世纪的某些地区,寡妇自杀的行为仍然很普遍。另见卢公明对福州地区寡妇公开自杀的详细描述(Reverend Justus Doolittle,Social Life of the Chinese,Vol.1,New York:Harper and Brothers,1867,pp.108-110)。关于清朝禁止寡妇自杀的影响,参见Mark Elvin,“Female Virtue and the State in China,”pp.127-29;Susan Mann,“Historical Change in Female Biography from Song to Qing Times”。)不仅再嫁在儒家道德准则中是不受欢迎的,而且进入另一个父系家庭的寡妇,发现她们的处境比起自己刚做新娘时更为边缘化,也更脆弱。(注:关于这一点,参见David K.Jordan,Gods,Ghosts,and Ancestors,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2,pp.156-59。节妇显然可期待受到表彰。但不管能不能被旌表,对亡夫鬼魂的恐惧,以及对如何安置自己牌位的焦虑,必定阻碍了许多寡妇再嫁的打算。另参见Jonathan Spence,The Death of Woman Wang,New York:Penguin Books,1978,p.62。Waltner的文章证明和分析了年轻寡妇再嫁所面临的压力(Ann Waltner,“Widows and Remarriage in Ming and Early Qing China,”In Richard W.Guisso and Stanley Johannesen eds.,Women in China:Current Directions in Historical Scholarship,Youngstown,N.Y.:Philo Press,1981,pp.129-46)。)主干家庭中的年轻寡妇则不会面临被迫再嫁的威胁。(注:但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许多家庭在面临本文描述的家庭危机时所采取的措施,倾向于为其新寡的媳妇招婿(见下文注46)。致力于仿效儒家文化准则的家庭,显然不太可能对这种选择感兴趣。而如果媳妇愿意为保护她儿子的利益献身,公婆也不会对不得不缔结这种不受欢迎的婚姻的男子感兴趣。)既不会有丈夫的兄弟垂涎自己儿女的财产,也不会有公婆因觊觎彩礼而逼她改嫁。对于这样的妇女来说,自杀确实可以逃避长年为夫家劳作的辛苦和贫困。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的回馈激发其活下去的勇气,尽管这种回馈会来得晚。但所有她能期待的都是真确的:她会被成功后的儿子铭记,她会被世代奉祀于夫家宗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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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节妇列传的地方志作者们,并非总会回想他们自己的过去。我们会看到,在清代文人中,成长于主干家庭的人往往是例外,而非占绝大多数。那么是什么激发了他们对这些不幸妇女的同情呢?部分原因可能取决于被雇来编纂地方志的学者们的地位。大多编纂成员都是地方士绅,他们的生涯都只限于本地。很可能很多人来自相对窘困的家庭。这些家庭中的母亲往往亲自监督孩子们的童蒙教育,也很少有仆人和侍妾来减轻家庭内部的压力。在这些家庭中,儿子的成就往往严重依赖于母亲长期的自我牺牲和关怀。(注:我的这一论点受惠于和施坚雅的一次谈话。地方志作者对节妇深表同情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深切地感到,一个奉献自己的母亲能促进其儿子的职业成就,而一个继父则会毁了这一切。更糟糕的是,母亲改嫁的孩子可能会永远失去其母亲,因为作为惯例,改嫁的寡妇必须留下她的孩子。而在这种情形下,叔叔和堂兄弟姐妹都几乎是不可靠的。见Spence,The Death of Woman Wang,pp.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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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节妇传中,我们于是同时看到寡妇在物质、情感以及仪式等方面职责的表述。坚定地将自己奉献给夫家的节妇,在实际上成为了一家之长。节妇传的叙述充满着激情和情绪的喷发,并有意识地逐渐将故事推到高潮,在那一刻,家族原本最柔弱的成员转化为最坚强的一位。对她的传记作者而言,当他写到自我克制和决心等熟悉的概念时,他很可能会重温自己的过去,因为这些概念体现的,就是他自己母亲的牺牲和奉献。(注:“国家有旌扬之典,子孙有论撰之规。”1896年《名山县志》卷一四,《列传》五,页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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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守寡、贞节和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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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个复杂社会中,对女子贞节的控制,暗示对迷人而性欲旺盛的女子之危险权力的认识。不受贞节规范限制的寡妇,会如“全家那位寡妇祖宗”那样,有着永不满足的性欲和对男人们超凡的诱惑力,并变得好斗有力,盛气凌人。全寡妇自己除了在赌场、茶馆和床上以外,还是一个通过符药来驱疾免灾的巫师。她作为全家村最主要宗族的长辈,在管理着她自己家的同时,还管理着整个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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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寡妇之类妇女的例子使人类学家们提出,像我一样被精英话语所迷惑的历史学家们,几乎从来不做田野调查,即使有的话也是极个别,历史学家们如果问一问,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公正地描述了“真实的”的人类行为,他们会做得更好些。我已经解释了一些社会事实,它们使我相信,在清代,作为规范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寡妇贞节是真实存在的。但是阶级和地区的差异,也许能解释地方志中模范女性的传记和无数如全寡妇之类行为之间的矛盾。(注:对淫荡寡妇的描述的民族志,见Arthur P.Wolf,“The Women of Hai-shan:A Demographic Portrait,”In Margery Wolf and Roxane Witke eds.,Women in Chinese Society,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p.89-110;Arthur P.Wolf and Huang Chieh-shan,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这些文章的第一篇出现在Wolf和Witke合编的论文集中,在论文集的序言中,Margery Wolf敏锐地指出,在那些没有再婚而又享受着不正规性关系的寡妇中,她们对理想化节妇表示尊敬,但实际上忽视了节妇的实质,而通过强调其形式来求得对妇女独立的认可(Margery Wolf and Roxane Witke eds.,Women in Chinese Society,p.7)。A.P.Wolf在另一篇文章中也提出,相对于再嫁,大多数寡妇更喜欢“同居”,这并非因为出于对“典范”的追求,而是因为她们在同居的关系中享有更多的权力:她们可以保有控制子女及家庭财产的权力,以及限制将来怀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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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这儿:考虑到中国家庭制度对妇女,特别是续弦和再嫁妇女的压力,说服寡妇不要再嫁也许是相对容易的。但是,要让单身的寡妇保持贞节,即控制她们的性欲,则是另一个问题。许多证据表明,在地方社会中寡妇贞节的规范经常被违反。1930年出版的一份地方习惯法调查表明,在20世纪早期的中国农村,寡妇通常会再嫁,并经常采取虽然不经常但却显然明智的策略,即被称为“坐堂招夫”的行为——将新的丈夫带进其原来的夫家。(注:见《中国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27—1930,3卷,南京司法行政部编,台北进学书局再版,卷三,第1311—13,1472,1467页及别处。McGough曾讨论过这些证据的一部分(James McGough,“Deviant Marriage Patterns in Chinese Society,”p.179)。)尽管如全寡妇那样滥交的,可能只是极少数,A.P.沃尔夫(A.P.Wolf)证实在台湾寡妇通常会有第二个丈夫,而根本不会为再嫁的事烦心。关于这种行为的人口数据极具说服力,这使得沃尔夫得出结论,即至少在他所取样本中的寡妇,“节妇的典范没有任何影响力”。(注:Arthur P.Wolf,“Women,Widowhood and Fertility in Pre-modern China,”In J.Dupâquiet,E.Hélin,P.Laslett,M.Levi-Bacci,and S.Sogner eds.,Marriage and Remarriage in Populations of the Past,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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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方面,A.R.斯威顿(A.R.Sweeten)使用1860年代江西省刑事案件的资料来证明,有关节妇的规范是农村社会和劳动阶级的集体意识。(注:Alan Richard Sweeten,“Women and Law in Rural China:Vignettes from‘Sectarian Cases’(chiao-an)in Kiangsi,1872-1878,”Ch’ing-shin wen-t’i,Vol.3.No.10,1978,pp.49-68.)他举的一个例子中,一个男人成功地勒索了一个与其有性关系的农村妇女。斯威顿的有限成果和史景迁对王氏之死的研究表明,至少在一些地区,深受士绅的妇女贞节观影响的流言蜚语,可能很有效地限制了一个寡妇在性生活上的冒险。(注:鲁迅小说对一个反对寡妇再嫁的社会中再嫁寡妇之处境的深入描写,给我们提供了20世纪初的证据。见鲁迅《祝福》,杨宪益、戴乃迭译:《鲁迅小说选》,1972年,第125—143页。)出于同样的原因,为了让他们的寡妇入祀节妇祠,权势之家则有能力篡改记录和压制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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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地方社会对寡妇贞节规范的体察和利用,还是没能告诉我们,清代的节妇形象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当我们在地方志中读到,数百个年轻妇女在独身中度过她们二十余年的青春时光时,我们会作何想?20世纪刘纪华等女权主义者倾向于将寡妇的独身生活看成一种受害,但我却不能如此肯定。一些社会没有深闺制度,而且男女在空间上的隔离也仅限于上层家庭,这样的话,受到家族、社区、和国家支持的寡妇贞节言论,是保护妇女免受性侵害的真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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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认为,涉及节妇的性观念,也可以看做两个集团之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表现:庞大且地域差异明显的“乡绅”集团和满清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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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斯尼瓦斯(M.N.Srinivas)对“梵文化”的研究中描述的印度低级种姓一样,中国社会的平民和底层百姓,也在不断地努力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在印度,社会地位提高的最明显标志是采用更高阶级的规范。对于清代的地方社会来说,其中一项的体现就是:确保自己家族的寡妇之贞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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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士绅追求更多权力和更高声望的努力,迎合了清政府的需要。可能与18世纪末英国与印度文明打交道的手段相似的是,作为外来征服者的满洲人,力图通过系统化和强化传统的中国文化,来声称自己代表、并确实复兴了汉人社会的道德和社会体系。(注:英国统治下关于印度寡妇殉夫自焚的研究,见Lata Mani,“The Production of Colonial Discourse:Sati in Early Nineteenth-Century Bengal,”M.A.thesi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Santa Cruz,1983。)在满洲征服前夕,寡妇贞洁作为一种理想典范,只在一些特殊场合被称誉,也只有在中国的部分地区具有广泛影响。而在满洲征服之后,寡妇贞洁被推广为大众行为的规范——甚至成为了整个国家的道德标准——同时,它也被吹捧为圣人一贯提倡的理想。清朝第一个皇帝顺治亲自注释了新的女诫文本,即《内则衍义》,该书在19世纪时成为三种最流行的女诫书之一。(注: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第30页。)他的继任者康熙和雍正不遗余力地开展“风教”运动,这是清前期统治的一个特点。(注:见萧公权对这些运动及其对地方社会影响的讨论(Hsiao Kung-chuan,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第6章)。)这些政策的影响在地方志中一目了然,方志的编纂者们偶尔会提到一般性的国家传统和地方实践之间的关系。例如,1738年的《慈溪县志》的编者回溯了自明太祖以来本地重视美德的传统,然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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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朝因之,更为严加甄别,若夫圣祖跻朱子于十哲,今上增蘧瑗等于两庑崇圣之祠,加封五代以及忠义节孝诸祠。与圣祖训饬士子之文……(注:1738年《慈溪县志》卷四,页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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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道德教化运动中,清朝统治者声称,他们复兴了一度被中止的明前期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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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统治者的教化运动特别针对平民阶级的事实,及地方县令们申报平民家族中节妇的明显热情,都显示清朝政府能够强有力地将其道德准则灌输到地方群众的意识中。同时,朝廷也努力防止上层社会的家庭获得节妇的旌表。高级官僚家庭的妇女被告知不要申请旌表,不仅因为她们之中获得旌表的人数已经过多,而且这些妇女可以通过封赠制度获得荣耀。(注:雍正十三年(1735)诏书规定,通过已故的丈夫而获得封赠的节妇,可能不会受到旌表。但重要的是,那些30岁之前守寡、将子女抚养成人、并因其儿子的官位而获得封赠的妇女,属于例外。见1748年《大清会典则例》卷七一,页14a。关于一个县令对清前期针对平民的风教运动的看法,见黄六鸿《福惠全书》,Djang Chu trans.,A Complete Book Concerning Happiness and Benevolence,Tucson: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84,p.521。如果我们将士绅的节妇观看做衡量清朝政府获得地方乡绅支持的成功性尺度,那么,此节妇观也可以看做是衡量19世纪后半期乡村社会中反对改制呼声之力量大小的尺度。而事实上,这种反对改制的力量非常强大,他们抵制改革派官员的开明改制,同抵制主张更为激进的太平天国运动无异。是否就是这些代表乡绅的社会力量,为晚清政府中的保守派清议党提供了有力的“公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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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不算奇怪的是,士绅的节妇观中包含着阶级差异,关于这一点的有力论据来自上层社会本身的评论,特别是从16世纪晚期开始,一些著名文人对婚姻、家庭和妇女性事等传统规范的批判。(注:Joanna F.Handlin,“LüK’un’s New Audience:The Influence of Women’s Literacy on Sixteenth-Century Thought,”In Margery Wolf and Roxane Witke eds.,Women in Chinese Society,pp.13-38.)这些批判在清朝前期愈演愈烈。19世纪的小说中开始呈现更清晰的批判姿态。(注:Paul S Ropp,“The Seeds of Change:Reflections on the Condition of Women in the Early and Mid Ch’ing,”Signs,Vol.2.No.1,1976,pp.5-23;Ropp,Dissent in Early Modern China:Ju-lin wai-shih and Chi’ing Social Criticism,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81.)在这个时期,上层社会的男性作者不仅批评缠足,也批评纳妾和守寡。他们嘲笑那种为了遵循古代的迂腐标准,年轻寡妇要么自杀要么必须过着孤独、禁欲生活的观念。(注:引用俞正燮著作,见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山崎淳一:《清朝における节烈旌表について》,《中国古典研究》,1967年,第15卷第12号,第61—63页;Andrew C.K.Hsieh and Jonathan D.Spence,“Suicide and the Family in Pre-Modern Chinese Society,”pp.34-35;Ropp,Dissent in Early Modern China,pp.120-51。引用讽刺小说《镜花缘》的,见Frederick P.Brandauer,“Women in the Ching-hua Yuan,”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36,No.4,1977,pp.647-60。)在17世纪晚期,当张伯行编辑新版朱熹《近思录》的时候,他删掉了讨论程颐反对寡妇再嫁的一条(注:即如今已众所周知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这一理念中,道学思想家们严肃地提出,寡妇即便贫困无依也不应该再嫁。见朱熹的讨论。朱熹、吕祖谦:《近思录》,陈荣捷译,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7,p.177。),而代之以有关兄弟友爱的记载。张伯行没有解释这一删改,但陈荣捷(Wingtsit Chan)认为程颐的教条即使对保守的儒学之士来说,也还是太激进了。(注:朱熹、吕祖谦:《近思录》,在陈荣捷的翻译中(p.xxiv),他评论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被认为是程颐著作中最极端的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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