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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守寡、贞节和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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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个复杂社会中,对女子贞节的控制,暗示对迷人而性欲旺盛的女子之危险权力的认识。不受贞节规范限制的寡妇,会如“全家那位寡妇祖宗”那样,有着永不满足的性欲和对男人们超凡的诱惑力,并变得好斗有力,盛气凌人。全寡妇自己除了在赌场、茶馆和床上以外,还是一个通过符药来驱疾免灾的巫师。她作为全家村最主要宗族的长辈,在管理着她自己家的同时,还管理着整个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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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寡妇之类妇女的例子使人类学家们提出,像我一样被精英话语所迷惑的历史学家们,几乎从来不做田野调查,即使有的话也是极个别,历史学家们如果问一问,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公正地描述了“真实的”的人类行为,他们会做得更好些。我已经解释了一些社会事实,它们使我相信,在清代,作为规范观念和行为模式的寡妇贞节是真实存在的。但是阶级和地区的差异,也许能解释地方志中模范女性的传记和无数如全寡妇之类行为之间的矛盾。(注:对淫荡寡妇的描述的民族志,见Arthur P.Wolf,“The Women of Hai-shan:A Demographic Portrait,”In Margery Wolf and Roxane Witke eds.,Women in Chinese Society,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p.89-110;Arthur P.Wolf and Huang Chieh-shan,Marriage and Adoption in China,1845-1945。这些文章的第一篇出现在Wolf和Witke合编的论文集中,在论文集的序言中,Margery Wolf敏锐地指出,在那些没有再婚而又享受着不正规性关系的寡妇中,她们对理想化节妇表示尊敬,但实际上忽视了节妇的实质,而通过强调其形式来求得对妇女独立的认可(Margery Wolf and Roxane Witke eds.,Women in Chinese Society,p.7)。A.P.Wolf在另一篇文章中也提出,相对于再嫁,大多数寡妇更喜欢“同居”,这并非因为出于对“典范”的追求,而是因为她们在同居的关系中享有更多的权力:她们可以保有控制子女及家庭财产的权力,以及限制将来怀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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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这儿:考虑到中国家庭制度对妇女,特别是续弦和再嫁妇女的压力,说服寡妇不要再嫁也许是相对容易的。但是,要让单身的寡妇保持贞节,即控制她们的性欲,则是另一个问题。许多证据表明,在地方社会中寡妇贞节的规范经常被违反。1930年出版的一份地方习惯法调查表明,在20世纪早期的中国农村,寡妇通常会再嫁,并经常采取虽然不经常但却显然明智的策略,即被称为“坐堂招夫”的行为——将新的丈夫带进其原来的夫家。(注:见《中国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1927—1930,3卷,南京司法行政部编,台北进学书局再版,卷三,第1311—13,1472,1467页及别处。McGough曾讨论过这些证据的一部分(James McGough,“Deviant Marriage Patterns in Chinese Society,”p.179)。)尽管如全寡妇那样滥交的,可能只是极少数,A.P.沃尔夫(A.P.Wolf)证实在台湾寡妇通常会有第二个丈夫,而根本不会为再嫁的事烦心。关于这种行为的人口数据极具说服力,这使得沃尔夫得出结论,即至少在他所取样本中的寡妇,“节妇的典范没有任何影响力”。(注:Arthur P.Wolf,“Women,Widowhood and Fertility in Pre-modern China,”In J.Dupâquiet,E.Hélin,P.Laslett,M.Levi-Bacci,and S.Sogner eds.,Marriage and Remarriage in Populations of the Past,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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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方面,A.R.斯威顿(A.R.Sweeten)使用1860年代江西省刑事案件的资料来证明,有关节妇的规范是农村社会和劳动阶级的集体意识。(注:Alan Richard Sweeten,“Women and Law in Rural China:Vignettes from‘Sectarian Cases’(chiao-an)in Kiangsi,1872-1878,”Ch’ing-shin wen-t’i,Vol.3.No.10,1978,pp.49-68.)他举的一个例子中,一个男人成功地勒索了一个与其有性关系的农村妇女。斯威顿的有限成果和史景迁对王氏之死的研究表明,至少在一些地区,深受士绅的妇女贞节观影响的流言蜚语,可能很有效地限制了一个寡妇在性生活上的冒险。(注:鲁迅小说对一个反对寡妇再嫁的社会中再嫁寡妇之处境的深入描写,给我们提供了20世纪初的证据。见鲁迅《祝福》,杨宪益、戴乃迭译:《鲁迅小说选》,1972年,第125—143页。)出于同样的原因,为了让他们的寡妇入祀节妇祠,权势之家则有能力篡改记录和压制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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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地方社会对寡妇贞节规范的体察和利用,还是没能告诉我们,清代的节妇形象在多大程度上是“真实”的。当我们在地方志中读到,数百个年轻妇女在独身中度过她们二十余年的青春时光时,我们会作何想?20世纪刘纪华等女权主义者倾向于将寡妇的独身生活看成一种受害,但我却不能如此肯定。一些社会没有深闺制度,而且男女在空间上的隔离也仅限于上层家庭,这样的话,受到家族、社区、和国家支持的寡妇贞节言论,是保护妇女免受性侵害的真实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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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认为,涉及节妇的性观念,也可以看做两个集团之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表现:庞大且地域差异明显的“乡绅”集团和满清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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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斯尼瓦斯(M.N.Srinivas)对“梵文化”的研究中描述的印度低级种姓一样,中国社会的平民和底层百姓,也在不断地努力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在印度,社会地位提高的最明显标志是采用更高阶级的规范。对于清代的地方社会来说,其中一项的体现就是:确保自己家族的寡妇之贞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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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士绅追求更多权力和更高声望的努力,迎合了清政府的需要。可能与18世纪末英国与印度文明打交道的手段相似的是,作为外来征服者的满洲人,力图通过系统化和强化传统的中国文化,来声称自己代表、并确实复兴了汉人社会的道德和社会体系。(注:英国统治下关于印度寡妇殉夫自焚的研究,见Lata Mani,“The Production of Colonial Discourse:Sati in Early Nineteenth-Century Bengal,”M.A.thesi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Santa Cruz,1983。)在满洲征服前夕,寡妇贞洁作为一种理想典范,只在一些特殊场合被称誉,也只有在中国的部分地区具有广泛影响。而在满洲征服之后,寡妇贞洁被推广为大众行为的规范——甚至成为了整个国家的道德标准——同时,它也被吹捧为圣人一贯提倡的理想。清朝第一个皇帝顺治亲自注释了新的女诫文本,即《内则衍义》,该书在19世纪时成为三种最流行的女诫书之一。(注: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第30页。)他的继任者康熙和雍正不遗余力地开展“风教”运动,这是清前期统治的一个特点。(注:见萧公权对这些运动及其对地方社会影响的讨论(Hsiao Kung-chuan,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第6章)。)这些政策的影响在地方志中一目了然,方志的编纂者们偶尔会提到一般性的国家传统和地方实践之间的关系。例如,1738年的《慈溪县志》的编者回溯了自明太祖以来本地重视美德的传统,然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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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朝因之,更为严加甄别,若夫圣祖跻朱子于十哲,今上增蘧瑗等于两庑崇圣之祠,加封五代以及忠义节孝诸祠。与圣祖训饬士子之文……(注:1738年《慈溪县志》卷四,页2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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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道德教化运动中,清朝统治者声称,他们复兴了一度被中止的明前期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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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统治者的教化运动特别针对平民阶级的事实,及地方县令们申报平民家族中节妇的明显热情,都显示清朝政府能够强有力地将其道德准则灌输到地方群众的意识中。同时,朝廷也努力防止上层社会的家庭获得节妇的旌表。高级官僚家庭的妇女被告知不要申请旌表,不仅因为她们之中获得旌表的人数已经过多,而且这些妇女可以通过封赠制度获得荣耀。(注:雍正十三年(1735)诏书规定,通过已故的丈夫而获得封赠的节妇,可能不会受到旌表。但重要的是,那些30岁之前守寡、将子女抚养成人、并因其儿子的官位而获得封赠的妇女,属于例外。见1748年《大清会典则例》卷七一,页14a。关于一个县令对清前期针对平民的风教运动的看法,见黄六鸿《福惠全书》,Djang Chu trans.,A Complete Book Concerning Happiness and Benevolence,Tucson:University of Arizona Press,1984,p.521。如果我们将士绅的节妇观看做衡量清朝政府获得地方乡绅支持的成功性尺度,那么,此节妇观也可以看做是衡量19世纪后半期乡村社会中反对改制呼声之力量大小的尺度。而事实上,这种反对改制的力量非常强大,他们抵制改革派官员的开明改制,同抵制主张更为激进的太平天国运动无异。是否就是这些代表乡绅的社会力量,为晚清政府中的保守派清议党提供了有力的“公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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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不算奇怪的是,士绅的节妇观中包含着阶级差异,关于这一点的有力论据来自上层社会本身的评论,特别是从16世纪晚期开始,一些著名文人对婚姻、家庭和妇女性事等传统规范的批判。(注:Joanna F.Handlin,“LüK’un’s New Audience:The Influence of Women’s Literacy on Sixteenth-Century Thought,”In Margery Wolf and Roxane Witke eds.,Women in Chinese Society,pp.13-38.)这些批判在清朝前期愈演愈烈。19世纪的小说中开始呈现更清晰的批判姿态。(注:Paul S Ropp,“The Seeds of Change:Reflections on the Condition of Women in the Early and Mid Ch’ing,”Signs,Vol.2.No.1,1976,pp.5-23;Ropp,Dissent in Early Modern China:Ju-lin wai-shih and Chi’ing Social Criticism,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81.)在这个时期,上层社会的男性作者不仅批评缠足,也批评纳妾和守寡。他们嘲笑那种为了遵循古代的迂腐标准,年轻寡妇要么自杀要么必须过着孤独、禁欲生活的观念。(注:引用俞正燮著作,见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山崎淳一:《清朝における节烈旌表について》,《中国古典研究》,1967年,第15卷第12号,第61—63页;Andrew C.K.Hsieh and Jonathan D.Spence,“Suicide and the Family in Pre-Modern Chinese Society,”pp.34-35;Ropp,Dissent in Early Modern China,pp.120-51。引用讽刺小说《镜花缘》的,见Frederick P.Brandauer,“Women in the Ching-hua Yuan,”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36,No.4,1977,pp.647-60。)在17世纪晚期,当张伯行编辑新版朱熹《近思录》的时候,他删掉了讨论程颐反对寡妇再嫁的一条(注:即如今已众所周知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这一理念中,道学思想家们严肃地提出,寡妇即便贫困无依也不应该再嫁。见朱熹的讨论。朱熹、吕祖谦:《近思录》,陈荣捷译,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7,p.177。),而代之以有关兄弟友爱的记载。张伯行没有解释这一删改,但陈荣捷(Wingtsit Chan)认为程颐的教条即使对保守的儒学之士来说,也还是太激进了。(注:朱熹、吕祖谦:《近思录》,在陈荣捷的翻译中(p.xxiv),他评论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被认为是程颐著作中最极端的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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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激进与否,守节的观念在19世纪早期之前的地方乡绅社会机制中,占据着稳固的位置。从道光年间开始,城市中的头面人物们开始建造公共的寡妇堂来供贫困寡妇居住。(注:高迈:《我国贞节堂制度的演变》;Raymond D.Lum,“Aid for Indigent Widows in Nineteenth-Century Canton”。对寡妇堂的组织和资金的描述,见Reverend Justus Doolittle,Social Life of the Chinese,Vol.2,pp.174-77。)地方乡绅常常通过捐献来体现和巩固他们的社区领导权,当节妇堂开始吸引这些乡绅的慈善性投资时,资助节妇成为了公众意识的一个标志。面对这些妇女数量的增加,1854年地方官获准可以自己颁发旌表。1871年节妇的标准变得更为宽松,有可能是为了补偿那些在太平天国叛乱中成为寡妇的妇女。(注:刘纪华:《中国贞节观念的历史演变》,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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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妇堂的普及以及节妇标准的降低,是19世纪后半期政府政策一系列新变化的一部分。这些变化也包括重新旌表寡妇自杀。一些学者将政策的变化与太平天国运动对人口的影响联系起来(注:高迈:《我国贞节堂制度的演变》。),也有学者认为与咸丰皇帝对地方社会中道德沦丧的担忧相关。(注:山崎淳一:《清朝における节烈旌表について》。)不管出于哪种原因,其结果都是,许多节妇被有效地从家庭中分离出来,并被送进了由社区头面人物支持与监护下的节妇堂中。这些寡妇不再是社区的骄傲,相反成为了慈善事业的对象。19世纪地方志长长的列女传中,列了一大串这些寡妇的姓氏,但都没有具体的名字以及可资识别她们身份的信息,当然也更没有传记了。以前的寡妇,照顾公婆、子女消耗了她们大部分的精力和情感,而如今住在这些慈善机构中的寡妇,则离开了家庭,也就失去了强烈的自我牺牲和自我意识,而这些品质是早期列女传所要着重表达的。她们现在的情形,是拙劣模仿儒家道德观的典型,因此成了时论批评的靶子,也使得《汶川县志》的编纂者非常的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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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晚期所发生的可能正是弗莱多(Ernestine Friedl)曾描述的“落伍的效法”:下层社会试图模仿上层社会的规范时,这些规范已经为上层社会所扬弃。(注:Ernestine Friedl,“Lagging Emulation in Post-Peasant Society,”American Anthropologist,Vol.66,1964,pp.569-86.)据卢公明(Reverend Justus Doolittle)所述:“许多节妇的亲朋们并没有申请贞节牌坊。这些牌坊已经变得太普通,向朝廷申请并立一座牌坊不仅麻烦,而且花费巨大。”(注:Justus Doolittle,Social Life of the Chinese,Vol.2,p.300.)到20世纪早期,对节妇的不同看法加深了知识分子之间已有的鸿沟,促进了旧社会道德基础的进一步分崩离析。在1911年辛亥革命后10年,在沿海的定海县,方志的编者先是罗列了一千多个节妇的名字——其中多数系清人,然后在评论中总结了士绅们新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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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表仅举姓氏而不着行谊,非轻之也。盖妇人之德,守节尽孝,大都从同。旧志备列行传,累楮叠墨,有类版定文章,摹写过当,反以启阅者之疑。故兹纂略之。(注:1924年《定海县志》卷十,表八,页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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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20世纪20年代的定海县,受过教育的人们质疑寡妇的价值,而自由主义的知识分子则与旧的士绅观念划清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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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研究都认为,节妇的信念在今天的中国已经彻底消失了。旌表也已经成了博物馆中的古董,大多数贞节牌坊也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拆除了。最近的研究也强调,中国的寡妇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有再婚的自由,她们也确实选择了再婚。(注:见Deborah Davis-Friedmann,Long Lives:Chinese Elderly and the Communist Revolutio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79,以及第130页注10所引的资料。Davis-Friedmann发现,寡妇再嫁的禁忌在农村依然很强。与此相比,Parish和Whyte在他们自己的研究中发现,在广东的农村,对于寡妇再婚几乎没有任何公共的异议(在这个问题上,男性和女性受访者的意见可能不同)。见William L.Parish and Martin King Whyte,Village and Family in Contemporary China,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pp.194-95。)但是,某些影射节妇这一“封建”典范的例子表明,仍然存在着一些支持节妇的痕迹。有些子女仍然赞美他们的寡母拒绝再嫁,而另一些子女则指责自己的寡母“不道德”,若她表示出要找一个新的配偶的话。如此看来,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阻碍寡妇再婚的并非“旧封建思想”,而是子女的“干预”,他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继承权而倾向于让母亲守寡。毕竟,母亲的新丈夫可能会危及一个孩子的继承权,更糟的是,对于已婚的子女来说,继父的出现意味着他们可能会失去本已不足的房屋中的一方居住之地。(注:见1984年2月8日《中国日报》文章《我们是否应该接受母亲再婚?》,第4页;1986年3月3日《北京观察》文章《在第二次婚姻中找寻旧爱》,第7页;1986年7月《中国重建》文章《当一个寡妇再嫁》,第1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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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清朝寡妇一样,当代中国的寡妇,仍承受着道德需要和情感需求之间的冲突。国家法律是一回事,而她的子女们则又是另一回事。同旧社会中的妇女一样,今天中国的寡妇,仍然受到年龄和其家庭组成的限制,因为现在的年轻人——他们一部分人的祖母就是守寡的节妇——在旧观念中发现了新涵义。(注:Heng Liang and Judith Shapiro,Son of the Revolution,New York:Vintage Books,1983,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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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Susan Mann,“Widows in the Kinship,Class,and Community Structures of Qing Dynasty China,”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46,No.1,1987,pp.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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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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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ung,Ping-chen,“Constructed Emotions:The Bond between Mothers and S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Late Imperial China 15.1(1994),pp.8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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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ung,Angela Ki Che,“To Chasten Society:The Development of Widow Homes in the Qing,1773-1911,”Late Imperial China 14.2(1993),p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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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an Mann,“Dowry Wealth and Wifely Virtue in Mid-Qing Gentry Households,”Late Imperial China 29.1(Supplement,2008),pp.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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