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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一、从审美观到风化:大众与士人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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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长期以来形成的有关缠足的思想观念是多方面的,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虑,婚嫁取向及其与之密切相关的审美观念,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小脚美丽而大脚丑陋是自缠足成为风俗习惯后人们形成的女性美概念,也是近代人不愿放足的代表性观点之一。这一观念虽随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变化,但至少到抗战前夕,认为小脚好看因而易于婚嫁的观点在一般老百姓心目中并无根本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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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人钱泳注意到:“元明以来,士大夫家以至编民小户,莫不裹足。”那时“举世之人,皆沿习成风,家家裹足;似足不小不可以为人,不可以为妇女”。究其原因,正在于缠足已成为“容貌之一助”,故实“不能不裹”。(注:钱泳:《履园丛话·裹足》,上海文明书局清代笔记丛刊本,第15页。)的确,小脚已成为那时人们认知中美女的重要标准之一,从张生眼中的崔莺莺到西门庆眼中的潘金莲,文人言及“美人”都不免夸奖一番小脚的美丽。文人的观念一方面本来就是整个社会的审美观点的反映,另一方面通过文学作品的传播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对小脚美的认同。人们多把小脚视为女性美之必不可少的条件,有时甚至成为最重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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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不缠足运动兴起时,传教士即针对小脚美的观念予以驳斥。1876年,厦门戒缠足会的叶牧师著《戒缠足论》一文,反驳时人认为“缠足与无缠足乃欲别妍媸”的看法说:“俗以缠足为妍,以无缠足为媸。故谚之曰梳好头,荫好面;缠美足,荫美身。”他以为“人之妍媸,在乎容貌之丑丽,不在其足之缠与不缠也”。(注:文录抱拙子《厦门戒缠足会》,《万国公报》(光绪五年正月,本文所用为台北华文书局1968年影印本,页数也随影印本,该报早期卷次不明,光绪十五年改版为月刊,以每月为一次,后改称卷,以下引用早期文章仅注时间),第6118页。后抱拙子又自己署名,将其文以《劝戒缠足》之题再次刊发于该刊第50卷(光绪十九年二月),第13461—13466页。)基督徒所驳斥者应是时人较具代表性的想法,可见时人正以小脚为美。天足会的立德夫人1895年反驳时人喜欢缠足的原因,其二即“以是为观美也”。到1898年,汉阳永嘉祥仍在说“缠足女子,不知自爱,方且紧缠巧饰,以炫耀观瞻”。(注:天足会闺秀:《缠足两说·匡谬》,《万国公报》第77卷(光绪二十一年五月),第15275页;永嘉祥:《戒缠足论并序》,《万国公报》第118卷(光绪二十四年十月),第18087页。)小脚能有“炫耀观瞻”的作用,最能提示反缠足者所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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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观念在此后中国官绅的反缠足言论中也随处可见。1910年四川绥定府学劝谕女子放足,即指出缠足是因为百姓认为“女儿家穿裙褂,一定要缠足方才好看”。他劝谕说:“女人家好看处,在乎容貌,哪里是足。”同年四川巡警道的《劝谕妇女放足白话告示》也说:“从前未禁缠足,以天足为丑。现在人人都是天足,个个都以缠足为丑。尔等再不放足,真是不知自丑。”(注:《演说》,《四川官报》宣统二年第3册(二月中旬),第1页;《演说》,《四川官报》宣统二年第16册(六月下旬),第1页。)但四川老百姓似并不因为这些人的劝驳而改变其审美观念。据生活在那个时代的张永年回忆,辛亥革命后,父母仍替女儿缠足穿耳,把一双自然足变成畸形脚,“走起路来,忸忸怩怩,说这样才美”。(注:张永年:《解放前隆昌社会风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隆昌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隆昌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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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如此,北京亦然。据民国初年《晨报》所论,北京“那些无智识的妇女,她们到现在,还是以为小脚好看”。(注:李荣楣:《中国妇女缠足史谭》,姚灵犀编:《采菲录续编》,天津书局,1936年,第25页。)到北伐时期,时人发现北京“裹小脚的陋俗,并未完全废除。中年以上的妇女,固无论了;可怜那五六岁的小女儿,已经裹得金莲三寸,步履艰难了。这种盲从的恶俗,也以土籍居多。偏生奇怪,和他们男人的豚尾竟同样的像骨董似的郑重保存流传下来。要是诘问他们的理由,总不外回一声‘好看些’”。(注:宋化欧:《北京妇女之生活》,《妇女杂志》第12卷第10号,1926年10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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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20世纪20年代,类似的情形随处可见。山西阎锡山在1923年仍发现各县的人因缠足者尚多,“看见天足的不好看”;他劝导说,“将来天足的多了,人家看见缠足的更难看”。(注:《劝导天足告谕》(1923年),《山西村政汇编》,山西村政处1928年编印(本文所用为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以下径引书名,页数据影印本),第527页。)《妇女杂志》刊载的许多县一级妇女调查,均证实小脚美是妇女继续缠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义乌妇女无不染此惨毒”,盖因“社会风俗上,尚是承认妇女缠足愈小为愈美的”。“余姚社会风俗上,在僻处地方,尚承认妇女缠足为美丽的”。定亲时,男家仍要问“新娘子小脚吗?”而黔阳“全县的妇女,找不出一个剪了头发的。偏僻的乡村,尚多以缠足为美观”。(注:李尚春:《义乌妇女的生活状况》,《妇女杂志》第12卷第11号,1926年11月,第54页;马志超:《谈谈余姚的妇女》,《妇女杂志》第13卷6号,1927年6月,第3页;黄俊琬:《黔阳妇女的生活状况》,《妇女杂志》第14卷1号,1928年1月,第51页。马志超注意到余姚沿海一带女子多不缠足,“她们因为工作忙碌的缘故,身体上已得到解放,真是可喜!”这大约是趋新男子的观念,当地妇女自身是否觉得可喜,恐怕很值得怀疑。)北伐后天津特别市妇女放足会作劝谕歌,仍在驳斥“一般愚蠢汉,偏说足小才好看”,主张脚之美好在自然,不在足之缠不缠。(注:《放足歌》,《采菲录续编》,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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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30年代,老百姓以小脚为美的观念似未见根本的转变。1932年四川灌县官方刊发的《为放足运动告民众宣言书》中还在就时人把脚“缠了又缠,捆了又捆,以为愈小愈好看”的观点进行劝谕。(注:《放足运动》,《成都快报》1932年2月25日。)一位云南人在30年代初回忆说:“从前在家乡时,常常听见为父母的替儿子选择媳妇时,一开口就要问:‘姑娘的脚小不小?’而我们社会里也就隐然有一种趋势,把小脚当做美女的标准,姑娘们也就把小脚认为自己美丽的要素。”(注:云苍:《改良风俗与女子放足》,《民众生活周刊》(云南省立昆华民众教育馆出版,按:该刊页码编排甚不规范,有时似按栏目编页,而同一期中又同时有中文与阿拉伯两种页码,此谨据刊物所印页数照录,下引该刊文章同),第51期,1933年5月27日,第33页。)据时人调查,30年代初昆明县汉族妇女缠足者还在8/10人以上,当地“以小脚为妇女美的思想,仍占据了大部分人的脑海。娶媳时要先问是否小脚”。(注:褚守庄:《云南天足运动之回顾与前瞻》,《民众生活周刊》第50期,1933年5月20日,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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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曾有家长因学校主张放足而阻止女儿入学的现象,当地的观察者认为这说明“那时候的社会心理,无论男女,还是有‘三寸金莲’为美的观念存在”,所以才有“不缠足不能适人”的说法。故“移风易俗,并不能单以严刑峻法收效”。另一位观察者知道小脚已“成为审美的标准”,在“女为悦己者容”的社会,缺乏美的条件,自难得男子的爱怜,其“婚姻一定不会美满,甚或没有人来问字”。所以他主张“从婚姻方面着想”来解决缠足问题,即“凡未订婚的女子,若不解放缠足,暂时不许她订婚。已订婚的女子,若不解放缠足,暂时不许她结婚”。(注:宋文熙:《云南禁止女子缠足的检讨》;灵伯:《献给禁止缠足者》,《民众生活周刊》第50期,1933年5月20日,第3、5、18页。)可见至少到20世纪30年代,以小脚为美的观念仍然广泛存在于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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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流传的歌谣颇能提示这一审美观的普遍存在。民初北大的歌谣研究会曾征集了至少45首内容相近的民歌《看见她》,董作宾曾做《一首歌谣整理研究的尝试》一文,专门探讨此歌谣的传播流变及其各方面的含义,他总结出的“各处理想中的美人”共12个地区,其中10个地区都包括小脚这一重要成分,例外的两个地区是湖南和安徽绩溪,前者共二首,一首全不提看见的容貌,另一首则仅注重装饰,特别是全身的金首饰,却无一语言及体态方面的容貌,所以这两首民歌与多数同类民歌的可比性不足。而安徽绩溪那一首的搜集者是胡适,实在不排除有搜集者无意识中进行选择的可能性(胡先生提供的另一首由南京传到安徽旌德的歌谣也同样没有关于脚的描述,与其他安徽、南京的同类歌谣颇不同)。无论如何,绝大多数地区的理想美女皆为小脚是不争的事实。(注:《看见她》载《歌谣周刊》第62号(1924年10月5日),董作宾文连载于该刊第63、64号(1924年10月12、19日)。后来刘万章所编的《广州儿歌甲集》也有此歌,说明广东地区也有流传。参见顾颉刚《广州儿歌甲集序》,《民俗》第17、18合期,1928年7月25日,第11—12页。需要说明的是,广州那一首并无小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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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首民歌传唱的时间应相当长久,因为其中的男主人公基本是以骑马(只有个别江南地区的改作摇船)代步,而南方的大部分地区实际早已不用马为交通工具了,这意味着此歌起源较早而传唱甚久。同时,其中一些要素(比如男主人公的身份)在传承中的调适也很值得注意。在董作宾提出的南系传承的发源地成都,男主人公是“张相公”,后来的则有不少是“小学生”(包括留辫子的和不提是否有辫子的)。在这一歌谣传唱过程中男主人公从“相公”到“学生”的转变既表现出“读书人”这一民间“理想型夫婿”身份认同的继承和演变,也提示了歌谣所反映的审美观经历了较长时期的社会变迁而仍继续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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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脚要小才美是正面的社会认知,反过来,足大则会遭人耻笑,而且多是来自同性的耻笑,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1895年立德夫人所反驳时人喜欢缠足的原因之一即“妻女皆肤圆六寸,其奈遭人姗笑何?”(注:天足会闺秀:《缠足两说·匡谬》,《万国公报》第77卷(光绪二十一年五月),第15276页。)同年以立德夫人为会正的天足会曾在《万国公报》上征文,其中一篇应征的文章也指出反缠足的三难之一是“妇女衣服装饰,尚思争胜,况显然足之大小乎!同辈聚处,俯视裙下,独不如人,未免启笑同侪,或且取憎夫婿。当此之时,有反谓宁受痛楚,而怨其父母不早为缠小者”。这里已明确指出主要取笑者正是同性别之人。1898年永嘉祥也注意到时人对于放足“虑其易遭耻笑者有之”。两年后有人论禁缠足之阻力,仍包括“虑亲友旁观之贬驳”和“虑妯娌之藐视”两条。(注:鸳湖痛定女士贾复初:《缠足论》,《万国公报》第91卷(光绪二十二年七月),第16218页;永嘉祥:《戒缠足论并序》,《万国公报》第188卷(光绪二十四年十月),第18088页;冯守之、顾子省:《天足旁论》,《万国公报》第139卷(光绪二十六年七月),第194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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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大脚的负面反应与对小脚的欣赏一样传承到民国时代,1928年有人观察云南省妇女情形说:“缠足是她们最不幸的遗俗,愈小愈可得到社会的艳羡和赞美。她们的脚若是缠得不小,社会上也就要批评她们是个大脚丫头。她们得了这个美之称号,便觉得是奇耻大辱,所以缠足的竞争,一天更甚一天。到今日她们缠足的气焰,还是很热烈地燃着。”(注:崔崇仁:《云南缅宁的妇女状况》,《妇女杂志》第14卷第1号,1928年1月,第52页。)这里特别明显地表现出缠足者与反缠足者截然相反的审美观,前者认为“大脚丫头”是“美之称号”,后者却觉得是“奇耻大辱”;当时当地的“社会”显然是站在后者一边,但文章的作者却是站在前者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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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后,云南有人分析女子缠足的理由,仍是“小脚美丽”。不仅男人将小脚作艺术品欣赏,男方父母提亲,“先要看看人家女儿双脚的大小”。就是女性自己,“也常常以品评一般姊妹们的两脚,做她们谈话的资料。而被品评者的自身同家属,也都觉得人家说好说歹大有关乎荣辱似的”。当地一位小学毕业的女性自述其几缠几放(最后还是放大了)的经历,说到何以要缠足的一个原因正是女子自己怕“被人家笑话”,在女“同伴面前有些面愧”。(注:济民:《辟缠足的理由》,《民众生活周刊》第51期,1933年5月27日,第56页;乡姑娘:《致缠足女同胞的信》,《民众生活周刊》第50期,1933年5月20日,第23—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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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不缠足而“被人家笑话”牵涉到女子自身和家庭的“面子”问题。“面子”在中国文化中的作用是近代来华之西人最觉不可解者,后来社会学人类学者论之甚详,此不赘。若说“面子”在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中完全不可小视,大约是无争议的。我们再看20世纪30年代云南一位女作者分析父母为女儿缠足的观念,其一为不缠足不柔弱,缺女性美;其二是“女儿不缠足,或缠而不小,是母亲懒散无能的表现”。故“女儿的脚缠得小,人家就赞扬,是母亲十二万分的光荣。反之,女儿的脚缠得不小,人家就见笑,是母亲的过失,即是母亲的耻辱”。(注:坚贞女士:《一般父母为女儿缠足之心理的误谬》,《民众生活周刊》第50期,1933年5月20日,第27—28页。)一般而言,子女的教育是分配给父亲的社会角色,即《三字经》中所说的“养不教,父之过”。由于男女有别,女童的缠足正是分配给母亲的社会角色,《三字经》中的话稍改即适用于母亲实际上,穷人家的小孩不能念书者众,但父亲因此被取笑的似不多见;女儿不缠足则母亲会被人讥笑,正说明缠足的普及。从缠足女子本身到母亲再到整个家庭的荣辱即“面子”问题,是非常重要而不容忽视的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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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面子”恐怕更多涉及的是女性自身的社交圈子。前述云南女子正是感到在“同伴面前有些面愧”。民国初年一首《缠足有害唱》说大脚女子的窘境道:“见了人他面上先带三分臊,极好的人教两支大脚代[带?]坏了。”(注:《劝戒》,姚灵犀编:《采菲录三编》,天津书局,1936年,第4页。)1928年有人考察保定的妇女生活,发现“妇女最以为不美的是脚大,最以为美是三寸的小脚。脚大就不能嫁于富家,并且要被人耻笑”。(注:蝶仙:《保定附近的妇女生活》,《妇女杂志》第14卷第11号,1928年11月,第9页。)稍早王森然提供的保定歌谣颇能印证这一观察,这首民谣唱道:“张大嫂,李大嫂,二人打架比莲脚。张大嫂硬说李大嫂的脚板大,李大嫂牢说自己的脚板儿小。”(注:《歌谣》,《妇女杂志》第7卷第6号,1921年6月,第99页。)大约同时有人观察浙江兰溪的情形说,缠足之风在“城区稍懈,乡间则如故。村妇见女子之天足者深耻之”。(注:寒螀:《兰溪女界观察谈》,《妇女杂志》第7卷第9号,1921年9月,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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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辉的民谣也唱及“大脚婆娘去降香,看见小脚气的慌;大脚一见暗生气,款动金莲回家乡;将身坐到床沿上,劈头带脑打顿巴掌”。以下并以种种民间事物作比喻,详述自己的大脚如何不争气。(注:刘经庵编:《歌谣与妇女》,《民国丛书》第4编第60册,上海书店,1992年影印本,第206—207页。)湖北的《大脚十恨歌》更专唱大脚女子自我的悔恨,其中述及到婆家的当日被一位老妈妈“从头一看到脚下”,引起“一屋姑娘打哈哈:恭喜你家好造化,人倒是好脚太大”。大脚女子的结论是“母要贤良脚裹小”,这样丈夫公婆都会善待,而自己也可“人前只管把脚跷”。(注:转引自陈存仁《女性酷刑缠足考中》,台北《传记文学》第62卷第1期,1993年1月,第118—120页。)最后一语尤其表达了大脚女子的心态:她们因为脚大而不得不在行为上自我约束,其实比小脚女子少了许多行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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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形体较胖的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即有类似当年大脚女子的感觉,台北一位参与减重班的女性便记得她在学校时曾受到同学的挖苦:“如果我有比较大的动作,有些同学会说:‘你不要跑啦,地震!’他们可能说:‘你千万不要去游泳,整个台北市要淹水了。’”结果她在参与社团活动时,“大家都是一排站着,或是一圈站着,我都是低着头。那时候我为什么抬不起头?因为我觉得让你看到我是我的错;我会有那种感觉,好像我不应该让你看到不好的东西、不漂亮的东西,我出现在你的面前是我的错。那是一种很奇怪的想法,可是我就会觉得如果现在有一个门让我躲进去的话,我会觉得很舒服。我不需要暴露在大众面前让人家看到我,那是一种很不舒服的心态”。的确,害怕被人看是肥胖女性的共同感受。(注:参见林淑蓉《性别、身体与欲望:从瘦身美容谈当代台湾女性形象的转换》,“健与美的历史”学术研讨会(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9年6月11—12日)会议论文,第14—15页。)而她们始终感到有人在不甚友善地“看”自己,因而对社交产生自我压抑的心态,尤其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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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年台北都市偏胖的女性所面临的挖苦有可能来自两性,但以民国初年女性的社交习惯言,大脚女性感到的窘境恐怕多是在同性目光的“注视”之下。而摆脱窘境的方式除了回避,还有掩饰,正如《缠足有害唱》所说:“大脚的妇女自己常犯难,千奇万怪巧妆点。”这样的掩饰虽然往往难以成功,大脚女子仍不得不在鞋上大做文章以掩饰其脚大。(注:《劝戒》,《采菲录三编》,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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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心态的反面即是主动的追求。女性为应付社会习俗而不得不缠足者固大有人在(详后),但也有不少人不仅主动要缠足,而且希望尽量缠得小。林纾就注意到:“娘破工夫为汝缠”,正是“但求小脚出人前”。(注:林纾:《新乐府·小脚妇》,选印在《贵州文史丛刊》1981年第10期。)这或者说的不是被缠足者个人的愿望,然方绚的《金园杂纂》专记各种与小脚有关的观感,其中涉及女性自身者颇多,如“难容”条为“大脚嗤人足小是爱俏”;“无见识”条有“见他人脚小,却道你是怎么裹来”;“不自量”条为“试他人弓鞋,说只嫌略小”;“自羞耻”条为“闻人背地评己足大”,说的都是女性自身追求小脚美的同性竞争情形。(注:方绚:《金园杂纂》,载虫天子辑《香艳丛书》第8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总第2060、2063、2067、2068页。)现在一些女性主义者或认为这是因为男权意识内化了女性心灵,然而类似的表述其实相当多,如果都从这一角度去看,恐怕太轻视了女性自身的主体意识。(注:参见DorothyKo,Teachers of the Inner Chambers:Women and Culture in Seventeenth-Century China,pp.147-171;郑培凯的书评《明清妇女的生活想象空间》,台北《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4期,1996年8月。)《金园杂纂》所记或者多涉及上层女性,而大量这方面的民歌则说明小脚美也是下层社会一般人家女子的追求。在西潮入侵之前,虽然也有少数因反对缠足而不同意脚的大小与美丑相关的言论,说小脚美是全社会较普遍的共识,应不为过。前面说过,小脚美本是文人一再吟咏的题目,但正像古代中国许多事物都被泛道德化一样,对更严肃的士人来说,缠足也涉及风化问题。在这方面,士人的观念与大众是有些距离的(当然,那些认为缠足诲淫的道学言论其实仍充分承认小脚的性吸引力,实际也就肯定了小脚美的观念,详后)。缠足的泛道德化即体现在其与“妇德”的联系,至少在晚清时,传教士曾一再驳斥女子缠足所以节步、让她们谨守闺房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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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5年时,一无名氏反驳时人观点说:“或曰女子缠足所以节步也,后人失其本意,而取妖娆之态。”他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古无缠足,女子不以足小为美。(注:无名氏:《劝汉装女子遵古制》,《万国公报》光绪元年三月,第1002—1003页。)次年,张吉六列举世人不愿放足的原因,其一即“俗之由来,所以别男女,杜私奔也”。(注:张吉六:《革裹足敝俗论》,《万国公报》(光绪二年十一月),第3422页。)到1895年,立德夫人看到的时人缠足原因之一还是“妇女以谨守闺房为尚。既缠其足,即不敢驾言出游,而放浪形骸矣”。(注:天足会闺秀:《缠足两说·匡谬》,《万国公报》第77卷,第15276页。)几年后永嘉祥仍注意到反对戒缠足人的一个想法即“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内。妇女若不缠足,恐恣意嫚游,易启淫奔之渐。以缠其足者,拘束其身,所以禁乱步,非徒为观美计也”。(注:永嘉祥:《戒缠足论并序》,《万国公报》第118卷,第180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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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士对中国文化不熟悉,所以一般是将上述看法作为普遍观念来反对,但中国读书人则知道这是士人而非老百姓的观念。1902年宋恕在其《遵旨婉切劝谕解放妇女脚缠白话》一文中指出:“有等不通的读书人,每每说妇女定要缠脚,放了脚就容易不正经了。”他反驳说,“上海青楼中人个个是脚短的,难道青楼中人反算正经的妇女么?”宋恕这里点出的“不通的读书人”是值得注意的,看来以缠足“维持风化”主要是读了书的男性的观点。(注:胡珠生编:《宋恕集》上册,中华书局,1993年,第339—340页。有意思的是这些“不通的读书人”的另一观点是“妇女放了脚就会强起来、恶起来了”。这里关注的当然不仅是主内主外的社会区分,特别能体现男性欲维持其社会权势的心态及其对女性的防范心理。同时,对以缠足“维持风化”的诠释有时还有区域性特色,如在云南这样的多民族聚居地区便与“夷夏之辨”发生关联,据说是因观“夷人”妇女在野外与别的男人有不轨行为而起。参见济民《辟缠足的理由》,《民众生活周刊》第51期,193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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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教士对中国文化生疏,其反缠足的宣传有时竟出现无的放矢或制造(未必是有意的)对象然后进攻的现象。1870年山东烟台浸会的林寿保反驳缠足“所以别男女也”的观点说:“男女之别彰矣:须其面,别以形;雄其吭,别以声”。他以为男女在外形声音上差异已极明显,何须以缠足别之。(注:林寿保:《缠足论》,《教会新报》(约同治九年,本文所用为台北华文书局1968年影印本,页数也随影印本,该报不分卷,也无明确刊印时间,仅据前后文尽量注明时间),第828页。)这是林氏的中文不通,中国所谓“别男女”是将男女在生活与社会交往等方面区分开(如所谓“节步”),并不是从形象上区分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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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传教士这种观念居然得以持续,民国初年的《缠足有害唱》里劝道:“男女分别从头上起,男女分别何曾在脚底。”这首歌里也说到“上帝造人是一样”,大致也是教会方面所做或至少是受教会影响之人所做。(注:《采菲录三编》,第3页。)这一观念的持续提示着后之反缠足者有时也不过是抄袭前人的言说,并未仔细研究各种观念的真义。当然,类似的误解后来在民间也确实存在,民国时期一位作者回忆说,“前十几年,我的乳母对我先母说:‘若不裹脚,怎能分别男女?’”(注:老宣:《对于〈采菲录〉之我见》,姚灵犀编:《采菲录》,天津书局,1934年,第14页。)可知在对传统观念的误解方面,传教士与老百姓倒接近。(注:老百姓的误解或者是西潮冲击导致中国传统崩散后的结果,或者是传教士的误解因西人的“话语权势”而成正解的后果;惟1870年时中国传统尚未受到强烈冲击,当时传教士持此说恐怕不是特意针对老百姓的观念,而是自己没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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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事变迁,以缠足约束妇女的士人观念后来却变成了趋新士人眼中的“世俗之论”。《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在为《鄂抚端方劝汉人妇女勿再缠足说》写的编者按语中说:“世俗之论皆谓,缠足者,所以约束闺阃,使之不敢放纵之意。”(注: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第1500页。)再到北伐战争之后,类似观念已再降低为“怪议论”。天津妇女放足会的《放足歌》说:“还有一种怪议论,只把女子当玩弄,怕她水性与杨花,裹住足来关住她。”(注:《放足歌》,《采菲录续编》,第47页。)总的说来,进入民国后女子缠足以节步的观点已开始淡化,到北伐后逐渐消失。但四川南充县1932年禁止缠足的训令仍指出当地有“藉口礼教,曲为之辞,谓放足则行动易涉于乖张,缠足则进退始征乎闲雅”的见解。(注:《南充县政府训令》(1932年4月),南充县档案馆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卷号6,第33页。)而缠足与“风化”的关联仍以不同的形式存在,1934年江西省的禁止妇女缠足条款就是包括在取缔奇装异服的禁令之中的。(注:《取缔妇女奇装异服》,1934年6月23日《新新新闻》(成都),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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