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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二、习俗、婚姻与近代中国的两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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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传教士到中国后,小足与婚嫁的关系即引起了他们的密切关注。早在1876年,英人德贞就指出时人认为“天下民人皆系汉装,倘不缠足,势如鹤立鸡群,未能随众;将来受聘,因此恐难”。(注:德贞:《施医信录缠足论》,《教会新报》(约同治九年),第826—827页。此处“汉装”显然是针对“旗装”,其潜在的威慑性颇有力,当时传教士多有利用满汉意识做文章者,详另文。)德贞这篇早期的反缠足文章很值得细读,传教士要主动上门宣教,故多能得知民众缠足的真正理由(相比之下中国士人反不那么重视老百姓的观念),其说当较可信。综观全文,缠足一方的基本观点即落实在遵从风俗以“随众”之上。是否“随众”这一观察是深刻的,这意味着审美观念早已融化进社会习俗之中,脚与婚嫁的关系又更进一层。除个别愿意并且有经济社会等实力可以“遗世独立”者外,一般家庭不论是否在审美层面爱好小脚,仍不敢在社会习俗方面冒“鹤立鸡群”之险,因为结局是明确的,即“将来受聘,因此恐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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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贞反驳此观念的各种说法也颇有提示性,针对“风俗自古流传,势有不得不然”的观点,他认为“居家惟我为主,我行我法,安能附会他人。我不许我女缠足,我之外安得干预我事。是缠足一节,实在父母,权亦操之父母也”。这在当时西方恐怕都还是比较激进或理想的观念,生活于社会中的家庭,即使在那时的西方也不可能做到“我行我法”,不过有此主张存在罢了。这样的意见要让一般中国人接受,在当时可以说几乎不可能。德贞进而驳斥“足既云小,纵言貌稍陋,亦可涵容”的观点说,“人之聘娶,因人乎?因足乎?”故“缠足之事与受聘毫无干涉也”。但足即是人的一部分,而且是那时与聘娶甚有关联的一部分;这既是事实也已成“常识”,不是简单的否认可以取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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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元年王伯辰在天津组织改良社会图书馆,其友阿辛作《缠足苦》俚词说:“要是不把脚来裹,人人都说真万难。有的说:为母的不把女儿管,任着意儿教他疯颠,好好的成了大脚片,将来的亲事怎么办?有的说:谁家的姑娘模样好,两只大脚讨人嫌;谁家媳妇倒亦俏,可惜脚大不十全。”(注:阿辛:《津门莲事记略》,《采菲录三编》,第69页。)据民初《晨报》所论,在北京,仍有“那些腐旧的人们,替他儿子订新妇,总要拣一个小脚的姑娘”。(注:李荣楣:《中国妇女缠足史谭》,《采菲录续编》,第25页。)在1914年的成都,“提倡天足者虽多,而顽固不化者亦复不少;每值议婚之始,必问是否天足;往往有一闻天足二字即掩耳却走者,犹以不开通之商贾人家为最甚”。(注:《禁售女鞋示文》,《娱闲录》第5期(1914年9月16日),“游戏文”,第46页。)可知到民国初年,“若不缠足,难以找婿”(注:《劝戒》,《采菲录三编》,第2页。)的观念并未见大的改变,大致仍是时人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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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北伐后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这样的观念仍广泛存在。1933年云南一位女作者分析父母为女儿缠足的观念,其中之一即“女儿不缠足,恐寻不到女婿”。反之,“不但可以找到女婿,并且可以找到好女婿”。当地一位读过书的女性自述其何以要缠足的原因,首先就是父母希望她嫁个好姑爷。(注:坚贞女士:《一般父母为女儿缠足之心理的误谬》、乡姑娘:《致缠足女同胞的信》,《民众生活周刊》第50期,1933年5月20日,第28、23页。)1932年有成都记者偶至四川绵阳所属各县乡镇,发现“缠脚之风仍盛,不但成年妇女无不小脚蹒跚、弱不胜衣,甚至一般幼女,年龄在十岁左右者,其父母仍强迫为之缠裹”。驻军长官虽一再严禁,却无实效。经多方调查,始知主要因为当地通行童年议婚风俗,而男方“只以脚之大小而定其爱憎。爱憎不在乎人,而在乎脚;故强令女家,竭力缠脚,否则拖延不娶,或以退婚为要挟”。女方遂不得不将女儿缠成小脚,“以迁就两家婚姻之圆满”。(注:《绵阳缠足风盛》,1932年7月29日《新新新闻》,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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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题当然是最根本的考虑,但习俗本身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1895年立德夫人即注意到缠足的原因之一即是“此旧俗也”。两年后四川有女性给《万国公报》投稿述及缠足原因,也说“吾祖宗累代如是,今改易之,是背本也”。到1900年有人论禁缠足之阻力,首先仍是“虑联姻之不合俗”。(注:天足会闺秀:《缠足两说·匡谬》,《万国公报》第77卷,第15275页;蜀南赵增泽润琴氏:《劝释缠脚说》,《万国公报》第99卷(光绪二十三年正月),第16785页;冯守之、顾子省:《天足旁论》,《万国公报》第139卷,第19492页。)立异似乎从来不是中国大众的行为习惯,在大家都如此的时代,一般老百姓是很少会有意去违抗习俗的。正如清季四川巴县知县劝戒缠足的告示所说,“从前之碍难解放者,不过以独不异众、互相观望;兹既立会禁止,远迩一律,自可无庸过虑”。(注:《巴县出示禁戒妇女缠足文》(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巴县档案宣统卷,案卷号647,缩微号5。)实际的情形当然不像这位县官预测的那样简单,但他显然看到了问题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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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纪30年代,云南一位“曾经热烈的参加过”放足运动、但感其“迄无多大成就”的人,将“一般人保守缠足陋俗的理由”搜集了数条,一是“缠足自古流传,不能违背祖宗”,倘违背则“变成忤逆不孝的罪人”。同时,也有观念已改变,有心要解放,却“不肯开先例”,倘先别人而作,“深恐被人笑骂,而一般闺秀又是最怕人议论的”。当地另一观察者也将“社会非议”列为不能不缠足的一条主要理由。因为真实行放足者少,“自己不敢轻易试尝,盖恐受社会间一般人之非议也”。且因大脚女子甚少见,不仅社会非议,倘上街,则“街头小儿亦将追随而嘲笑之”。(注:济民:《辟缠足的理由》、朱伯庸:《解放缠足与妇女解放》,《民众生活周刊》第51期,1933年5月27日,第56—57、71页。)“怕人议论”的确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婚姻关系圈维持在相对狭窄区域的人来说,闺秀的名声是极为要紧的(其实男子亦然)。在婚姻主要靠媒人联系的时代,只要成为别人议论的目标,先已变成当地有争议的人物,于说亲实大有妨碍。而且,不从众随俗的不利后果非常明显,云南有些地方的女性即为妇女解放付出了代价:“首先倡议放足的先烈们,是已经失去了她嫁人的资格”了;而主张天足的男性“从别处娶回的大脚妇人,也为人所不齿”。有人注意到,确有“某家因父亲的思想很新,不主张替女儿缠足;后来废了多少力,才嫁得一个穷苦人,而且还赔嫁了一些家产”。有此先例,一般人“更拼命地去把自己的女儿的脚缠小,以免将来的此种不幸”。其结果,虽然云南的天足运动几乎与民国肇基同时,但在实施20年后,反“不敢有人作再度的尝试”。(注:印其:《缠足问题与妇女解放》、张仄人:《天足运动与妇女解放运动》,《民众生活周刊》第51期,1933年5月27日,第6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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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97年,张之洞在《戒缠足会章程叙》中已说“父母非不慈其子也,为其戾俗则难嫁也。是故俗之所染,可以胜礼;俗之所锢,可以抗令”。他主张“化民成俗必由学”,必使“其俗已动于学,然后以法从之”,方易生效。(注:《南皮张尚书戒缠足会章程叙》,《贵州文史丛刊》1981年第10期。)辛亥革命前的革新派也注意到婚姻与缠足的关系:“缠足一事,虽慈母之于儿女,不得不忍心害理以行之。揣其本意,亦甚可笑,盖恐将来不能嫁耳”。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与张之洞的差不多:“夫女子无学不能自立,虑其见弃于人,至残其肢体而不悔,亦足悲矣!”(注:竹庄:《论中国女学不兴之害》,《女子世界》(三)(1904年3月),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第9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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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之洞提出的“化民成俗必由学”是以士为社会表率的传统四民社会积累下来的经验,在四民社会走向解体的近代中国(注:参见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61—190页。),这一历史经验也越来越失去实际的效力。后来兴起的反缠足宣传也可算是“学”的一种新方式,但其效力似乎也未超过传统方式。关键在于,“学”主要作用于观念的改变,而习俗虽包括观念又远不仅仅是观念,它更多是一种生活方式、一种社会行为。要转变“可以抗令”的深厚习俗,最主要的恐怕是在生活方式层面提供选择的机会和余地。后者虽一直在反缠足者的考虑之中(如各时期的不缠足会多订有关于婚姻的条款),却很少落到实践的层面。女儿出嫁问题是一般家庭中父母考虑的首要问题,在革新者却以为“甚可笑”,最可见反缠足者思虑高远而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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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在述及清季剪辫的新人物遭社会的非议(注意他讲的主要不是来自官方的压制)时说,“推想起来,正不知道曾有多少人们因为光着头皮便被社会践踏了一生世”。故他认为,提倡女子剪发“又要造出许多毫无所得而痛苦的人”,因为她们难以得到社会的接纳:“改革么,武器在哪里?工读么,工厂在哪里?”所以女子最好还是将头发“仍然留起,嫁给人家做媳妇去”。这些人“忘却了一切还是幸福,倘使伊们记着些平等自由的话,便要痛苦一生世”。(注:鲁迅:《头发的故事》,《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第462—465页。)鲁迅虽然说的是反话,但却看到了问题的实质,尤其是社会没有给向往“平等自由”的女子多少出路供其选择这一关键因素。女性在缠足问题上正面临同样的困扰,读书大概是惟一的出路,但若生于无经济实力的家庭便只能在“脚的痛苦”和“被社会践踏”而“痛苦一生世”之间做出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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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缠足是因“女子无学不能自立”对清季革新派还只是一种理想型的思考,那么在女子教育逐渐开展的民国,这已成为一个实际的社会现象。民国初年赛珍珠在安徽农村时,一小镇女子告诉她:女子若已受教育,则可不必缠足;反之则必须缠足,不然就嫁不出去。(注:PearlBuck,My SeveralWorlds:A Personal Record,New York:JohnDay,1954,p.147.)也就是说,小脚女子的潜在婚配对象只能在传统男子中选择,而天足女子则可寻觅新式夫婿。以前许多人认为受过教育的女子不缠足是教育的结果,这只见到问题的一方面。实际上也只有受过教育、有各级学校的文凭、获得“女学生”的身份认同,才可以不必缠足就能较容易地论婚嫁。然而在全民教育没有普及之前,能读书的女子终是少数,多数人即使有此愿望,也并无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能力,结果大多数女子仍处在“女子无学不能自立”的境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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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无学不能自立”的社会现象提示着缠足与社会阶层的区分有直接的关系。这也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以前是上层人必缠足而下层人可以不缠,后来则反成为上层人才有能力选择是否缠足。同治年间一篇为缠足辩的文章指出:“中国士大夫家贤女,但主中馈,以不预外事不出闺门为德,正不必放足以便大踏步日奔走于道路也。而且中国不缠之女多有之,乡间村妇、下贱女奴,不烦禁而多不缠矣,便奔走也。贤否不系此也,此固各行其是也。必欲一而禁之,其说未可厚非,其势万不能行。”作者主张以“和而不同”的原则,法“存而不论”的方式来处理缠足问题。(注:伉爽子:《缠足辨》,《教会新报》,第8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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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或者更多还只是理论的申说,但在等级社会之中,因婚嫁而改变社会身份是中外皆然的一种取向,这又与美是天生不变的还是后天可变的这样一个重要观念相关。日本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即曾有一个审美观的大转变,从以前认为美是天生不变的转化为美是可以通过美容修饰而改变的。更重要的是,与此相关的是一种“美丽可以变幸福”(这里的幸福当然是在一定时空限制之内的)的社会观念,即通过美容修饰来增加女性的吸引力,从而以婚姻方式改变身份和社会地位。正是在这样的审美观和社会观念下,出现了专门的美容书籍和早期的时尚杂志。(注:参见铃木则子《江户时期日本的镜子与美人》(Reflecting Beauty:Mirror and Beauties in Edo Japan),“健与美的历史”学术研讨会(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9年6月11—12日)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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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脚的大小与美丑直接相关的中国,缠足恰使女子具有“美丽可以变幸福”的可能性。一般贫家女欲以嫁人而改变社会身份者,常凭姿色。但姿色是先天的,缠足则是后天的努力。过去俗语说“脚小能遮三分丑”,方绚在《香莲品藻》中也说,“丑妇幸足小,邀旁人誉”。(注:《丛钞》,《采菲录》,第21页。)换言之,只要脚缠得好,即使相貌丑陋,也能博得人们的赞誉。故“贫小之家,望作门楣;而姿首平常,妆饰绵薄,极力缠剥,务求胜人”。(注:番禺愚叟:《卫足说》,《万国公报》第97卷(光绪二十三年三月),第16658页。)可知缠足已成为一种上升性社会变动的途径,虽然真正成功实现社会地位转换者或不过是少数人,但到底提示了一个为更多人所向往的可能性和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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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社会身份这一愿望体现了实际的社会区分,但在总体趋新而区域发展差异甚大(包括社会变化速度及思想和心态发展的不同步)的近代中国,这一区分还不完全是以经济实力和社会名望为基础的上下层社会的区分,而部分是从价值观念到生存竞争方式都差异日显的两个“世界”的区分(这一区分与近代日趋明显的城乡差别有相当多的共相,但也未必总是一致)。要能够沿社会阶梯上升,在不同的新旧“世界”中生活竞争方式已有所不同。(注:说详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与学术》,第172—202页。这里所谓“两个世界”的区分是大体言之,若细分则也可以说有多个“世界”,参见罗志田《新旧之间:近代中国的多个世界及“失语”群体》,《四川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但对身处“新世界”或向往“新世界”的女性来说,家庭的社会经济实力仍是最关键的因素之一:通常只有那些上层家庭的女性和有条件进新式学堂、或受新思想影响的女子才有可能放脚;因为她们放脚后,基本不存在嫁不出去的危险(即这一世界的男性审美观在受新思想影响后,有可能发生变化,转而喜欢天足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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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世界的形成及与之伴随的社会转变是个长期的过程,从四民社会到近代社会的一个明显转变即士绅对大众的社会影响逐渐向城市对乡村的影响过渡,或者说社会仿效的榜样已由士绅这一社会阶层转向城市这一社会区域(此仅大略言之)。宋恕在1902年已说:城里人已放脚,你们如果不放,“就说打扮,亦不时道、不好看呢!有句古话:‘乡下人打扮,总赶城里人的新式。’目今城里新式是放脚了”,乡下人还不追随么。(注:《宋恕集》上册,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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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9年四川巡警道的《戒妇女缠脚白话告示》说,时人不愿放足的三层难处之二即考虑到“放脚以后,从前的衣服鞋子,都用不着。若另外缝件长衣服,做双放脚鞋,既淘力又费钱”。巡警道开导说:“现在只禁缠脚,谁叫你改换长衣服。你看绅粮人家现在放脚的妇女,还是穿向来的衣服。”(注:《演说》,《四川官报》宣统元年第5册(闰二月上旬),第2页。)这个观念后来仍延续,四川南充县1932年禁止缠足的训令指出:县属各场人民,智识仍旧闭塞,“不曰乡间择媳,缠足始易入选;即云家境贫乏,放足难制长袍”。该训令认为娶媳原重体魄坚强,而装束则应尚俭,传统的荆钗布裙即好,“又岂必装样入时,始称阃仪之足式”。(注:《南充县政府训令》(1932年4月),南充县档案馆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卷号6,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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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特别有意思的是大脚与衣服(而不仅是鞋)的关联,放足者便需要缝“长衣服”或“制长袍”,说明一般人认为大脚女子的穿着应与缠足女子不同,脚的大小与身份地位是相伴随的。从这一观念的延续中也可看出时代转变的明显痕迹:过去的长衣服或者只是区分一般人家和“绅粮”人家的不同,后面所说的“长袍”既然被认为是“装样入时”,或即今所谓旗袍,则放脚就必须置备新式服装,正是民国社会“两个世界”的清晰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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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民初那首《缠足有害唱》开头所说:“中华民国世界变,于今改良真可观。男儿剪发把学堂入”,女子也“不穿耳眼不把足缠”。(注:《劝戒》,《采菲录三编》,第2页。)这的确说出了“世界”的转变,但是否能入学堂才是关键的社会条件,无能力入学者恐怕就很难享受与“新世界”相伴随的社会待遇。民国后对于女性美的理想与要求也因社会阶层和地区之差异而有不同。山西各县的歌谣唱道:“破戏台,烂秀才,小足板子洋烟袋;火车站,德律风,大足板子毕业生。”(注:《山西各县歌谣解释》,《近代史资料》1982年第2期,第123页。)这首歌通过四种不时兴和时兴的社会现象,象征性地表述了从清末到民初新旧时代的社会转变。重要的是这些现象所代表的社会行为是伴生的,通常只有能乘火车打电话的学堂毕业生才能选择大脚(包括女性自选和男性择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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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受新教育的阶层(特别在城市中)对脚的审美观念的确在逐渐发生变化。1915年成都的《娱闲录》上发表《美人今昔观》一文说:“昔之美人双翘以纤为贵,今之美人双趺以硕为佳。”但该文又说:“昔之美人学绣,今之美人读书;昔之美人含豆蔻,今之美人吸雪茄;昔之美人三从四德,今之美人平等自由。”(注:耳食:《美人之今昔观》,《娱闲录》第15期(1915年4月),第71—72页。)这里所说的“今之美人”,实即城市女学生流。作者当为男性,但这一观点恐怕只能代表他这一世界中部分男性的审美观,却不能代表整个社会的男性观点。有一首很能抓住新社会现象的山东民歌唱道:“鞋也没有脸啦,烟袋也没有杆啦,钱也没有眼啦,新娶的媳妇也不怕人缠啦,儿子也不要爹啦,朋友夫妇也要反脸啦。”(注:谷凤田:《山东的近世歌谣》,《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周刊》第13期,1926年1月6日。)这就明显体现出下层民众对社会新现象的不满,而女子不再缠足正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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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受到新教育的这一世界中,也并非所有的男子都喜欢天足女子,仍不乏喜欢缠足者。1921年,东南大学陈鹤琴教授对266名男生进行填表调查,询问其理想妻子的资格。只有10.85%的男学生明确提出喜欢天足女子,而89.15%的学生没有明确这一点。(注:瑟庐:《现代青年男女配偶选择的倾向》,《妇女杂志》第9卷第11号,1923年11月,第49页。)这至少可以说明在这89.15%的学生中,仍有喜欢小足的。周作人注意到,1925年的北京城里有些受过高等教育的男子仍然喜欢小脚,看到几个标致女学生,对其是天足甚感“可惜”。(注:周作人:《谈虎集·拜脚商兑》,《周作人全集》第1册,台北:蓝灯文化事业公司,1992年,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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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地差异较大,不同的人观察到的情形颇不相同,有人认为北伐几年后,“男性对女性之美,已易标准,缠足之风亦为自然的灭绝”。过去尚小脚,“殆西俗东渐,天足大兴,一般男子,目光骤移。竟有‘凡新皆美,凡旧必媸’之风气。俗必趋时,饰求革旧。命之曰摩登,呼之为时髦。旧有缠足之妻,多成弃妇;纤小难放之足,每致离婚”。小脚妇女“怨母之缠其足也,较[从前]以足大而怨母之弛其缠者,同一而弗异矣”。(注:李荣楣:《中国妇女缠足史谭》,《采菲录续编》,第37页。)但这最多只是部分城市的趋势,近代城乡之别渐甚,而有些读书人每习惯以其所见,概论全部,故不免使人产生所论不中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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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作者同时提出,缠足与否,盖皆出于女性“冀悦其夫之心理”,故“足之放否,权实操之男性”。另一位观察者同意“缠足譬如一种商品,市场上若没有销路,还有肯制造这种货物的么?”他注意到,以前“天足会所以不易推行,就是因不易婚配。现今青年男子与各级学生,一听要配一位缠足之妻,即如受了死刑的宣告。可见不天足,反不易婚配了”。(注:老宣:《对于〈采菲录〉之我见》,《采菲录》,第16页。)这位观察者大致明确了持新观念的只是城市里能读书或向往上升的边缘知识青年,身处农村的一般老百姓其实还是另一番景象(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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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在城市中,口岸地区与内地小城即有差别,各中小县城之间也颇不一样。北伐时江苏宜兴“稍有资产之乡村女子,已有出外求学者;寻常人家之子女,亦大都入就近之学校而识字读书”。故“近来缠足之恶习,亦日渐减少”。(注:徐方千、汪茂遂:《宜兴之农民状况》,《东方杂志》第24卷第16号,1927年8月25日,第89页。)但同时安徽霍邱的情形便很不同,县里设有女高小学一所,两位女教员一来自江苏,一为留学生。她们衣着带江南风味,“短袖露肘,长衣及腰,半天足,着草鞋”。但该校的女学生“仍旧是缠足、理髻、长服,不为所化。相形之中,愈觉得这两位教员奇异的模样。因此社会一般人士,对时髦的她俩,就不免洪水猛兽的歧视。一般妇女,也有同样的心理”。(注:裴毅公:《皖北霍邱妇女生活的大概》,《妇女杂志》第14卷第6号,1928年6月,第1页。)女学生尚且“不为所化”,遑论“一般妇女”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衣服的新变化,女学生仍穿象征其身份地位的“长服”,而新派教师已穿长仅及腰(即短一些)的新式服装,再加上不能读书的贫家女子的传统短衣服,当时女性的新旧大致已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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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时,有人正把福建省建瓯县妇女的服饰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县城上、中两级的青年妇女”,她们的服饰与前三五年的省会时髦妇女一样;第二类是“县城年长的妇女和乡村的妇女”,其服饰仍是二三十年前的式样,浓妆厚抹,“足是缠得不满三寸长”;第三类是“山乡的妇女”,服饰不讲究,但“足仍缠得窄窄的,有尚嫌不窄,用木头装在足踵下,假装小脚”。(注:杨丽卿:《建瓯妇女的生活状况》,《妇女杂志》第13卷第8号,1927年8月,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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