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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二、五四时期:对女国民“独立人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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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成立后,人们的“国民”意识进一步加强。五四时期,全民性的思想启蒙取得的成果之一,即是承认不分贵贱男女,“国民”均有个体尊严与独立人格,女子是民国之“国民”,是“完完全全的人”。(注:《女子与共和的关系》,《星期评论》,1919年第7期。)1917年《新青年》刊登的《女子问题之大解决》一文,明确指出:“女子者,国民之一,国家所有非家族所私有,非男子所私有,具完全人格者也。故所受教育方针,当为女子自身计,当为国家前途计,非以供男子私人之役使也。良妻贤母之说,盛唱于日本,……依其教育方针,达其极峰,不过造成一多知识之顺婢良仆,供男子之驱策耳。”(注:高素素:《女子问题之大解决》,《新青年》,1917年第3期。)作者表达了这样的理念:女子作为国民,首先是具有完全人格的人,而不应是供男子驱使的贤妻良母。这是从广义的人性出发对女国民所作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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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运动前后,在民主与科学的旗帜下,思想界、舆论界对女性解放问题给予了从未有过的关注,女国民观念的发展,主要表现于对女国民人格独立的追求。因为一个独立的人,是实现人权和女权的前提,是获取国民资格的前提。早期新文化运动中,人们已开始着眼于女子的人格和独立问题。后来者在总结五四的时代特征时指出,那是一种“人的发现”,也包括了女性的发现。“就是‘人的发现’推广应用于妇女身上,发现了‘妇女也是人’,妇女发现了‘我也是人’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注:舒芜:《女性的发现》,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第4—5页。)他们认为,人格问题远远超过其他一个个的具体问题,是谈论妇女问题的前提。由此出发,新文化运动对流传了千百年的要求女子做贤妻、良母的传统观念第一次大胆进行了否定。叶绍钧指出:“人格完全的人,他总不把‘做某人的某人’算究竟,他总要做社会上一个独立健全的分子。女子被人把‘母’、‘妻’两字笼罩住,就轻轻地把人格取消了。”(注:叶绍钧:《女子人格问题》,《新潮》,1919年,第1卷第2号。)胡适在北京女子师范学校演讲时也指出,女子也应该是“堂堂的一个人,有许多该尽的责任,有许多可做的事业,何必定须做人家的良妻贤母,才算尽我天职,算做我的事业呢”。他说“这种‘超于良妻贤母的人生观’,换言之,便是‘自立’的观念”。(注:胡适:《美国的妇人》,《新青年》,1918年第3期。)这种有独立人格和自立精神的女国民形象已超越新贤妻良母的角色定位,体现了人们对女性由家庭向社会回归的期望。1918年《新青年》杂志登载易卜生专号,其中《傀儡之家》(今译《玩偶之家》)的介绍,引发了一场大讨论,产生了异乎寻常的社会反响。一时间,“不当玩偶”、“争取独立人格”成了进步女青年时髦的语言与普遍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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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时期是一个追求普遍人权的时代,通过呼吁自由、平等、人权,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根本否定。人们对女性作为国民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的渴望,得到了广泛而充分的表达,女国民的角色形象,变得有血有肉、具体而且生动起来。而对妇女权利的要求,也显示出了那个时代独具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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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女权的追求,表现了多层次、多角度的特点。五四时期,关于女性作为女国民应享有的权利问题,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了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道德等多个领域。最集中的依然是男女教育平等权问题、经济独立与与职业平等问题、婚姻自主权问题,及女子参政、社交自由等问题。此外,还涉及伦理、道德、贞操及身心健康、“装饰”等问题。今天看起来,这些关系女性自身素质的问题,恰恰隐含了个体自由等深层的东西。而废娼、解放奴婢,乃至人口生育、儿童公育等问题,涉及的本质仍是女性生存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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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五四青年们不仅“坐而论”,而且“起而行”,以激烈的反传统方式争取女性作为国民的权利,并取得了世所瞩目的成绩。为了取得教育平等权,邓春兰直接上书北大校长蔡元培,呼吁大学开放女禁;为了实现婚姻自主,赵五贞等不惜以死相争,一些女青年则采取了离家出走的方式;为了改变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天津男女青年建立了男女对等组成的觉悟社;为了寻求经济独立,一些女青年开展了工读互助团的实验,试办了女子银行、平民工厂。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这时许多妇女的确也昂首挺胸的走出自己的天地,大学开放女禁了,自由恋爱风气开始流行,女子也从事工商实业,女议员也能在议坛上慷慨陈词了;政府机构涌入女性职员,旷古未有的大队女兵出现了;这些当然不够,但这是妇女争取来的,也是过去未尝有的。”(注:陈三井等主编:《近代中国妇女运动》,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2001年,第251—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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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于国民—国家、妇女—国家、女国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是从多种角度来考察中国社会问题的,妇女与国家的关系是考察妇女问题的出发点之一。一篇论述妇女选举权的文章提出:“我希望我女同胞同心合意一齐起来废去这不平等的制度,和得到我们希望的选举权。我们若是一天不达到我们的目的,我们就一天不可以算是民国真国民了。即是这样,那就民国也不能算一个有名有实的民国了。”(注:明慧、独秀:《妇女选举权》,《新青年》1920年第3期。)人们期盼着新生的民国能够给予女性以国民应得之权利,包括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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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前后是中国社会急剧变动的时代,新文化运动、爱国救亡运动、北伐战争交相呼应,勾画出思想启蒙、社会运动和政治革命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变化轨迹。新文化运动时期,妇女解放作为一种社会运动,是以自由、平等、人权为基础,以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与人格独立为目标的。但是,北洋军阀把持的所谓民国,只剩下了民主的外壳,内里则是不折不扣的封建军事独裁,因此引发了五四爱国运动和此后国共两党联合的北伐战争。随着民国的蜕变,越来越多的人从热切希望转而为失望,有些则走上了反抗斗争的道路,国民以及女国民的观念逐渐出现了淡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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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史读本 三、20世纪二三十年代:“女国民”与“新女性”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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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二三十年代,女国民观念继续呈现了淡化趋势,社会上对女性最时髦和流行更广的称谓是“新妇女”、“新女性”。“新妇女”一说,首见于胡适1918年发表的《美国的妇人》一文,他介绍说,在美国“‘新妇女’是一个新名词,所指的是一种新派妇女,言论非常激烈,行为往往趋于极端。不信宗教,不依礼法,却又思想极高,道德极高”。(注:胡适:《美国的妇人》。)“新女性”一说出现略晚,女作家陈学昭1923年在上海《时报》上发表了处女作《我所理想的新女性》,1926年中国妇女问题研究会在北京创办了《新女性》杂志,主要作者有周作人、鲁迅、叶圣陶等。“新女性”的提法作为对女性群体的新界定,逐渐流行起来。在当时,新女性特指具有新的社会风貌的女性人群,特点是:有思想、有追求,具有谋生的一技之长,而且在生活的各方面,包括衣食住行很具时尚,与传统家庭主妇有着明显的角色差异。她们是社会进步中女性逐渐获得部分权利的受益者,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女性自尊、自立的精神,是时代进步的产物。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新女性”并无十分确定的标准,对其内涵有着很不同的理解。新女性衍化出了各种类型,一些所谓的都市摩登女郎和走出家庭在社会逍遥浪漫的女子往往也自诩为“新女性”。二三十年代出版的很多杂志,曾对新女性的生活状况以及进入社会角色后遇到的各种新问题进行过大量介绍。文学和艺术作品中,更不乏“新女性”的形象。1920年代以后,“新女性”与“新妇女”成为一种颇具时代特点的女性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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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用新女性来概括和区别于传统女性成了流行的做法,在各种场合,新女性一词出现的频率已高于女国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戊戌以来的妇女解放、思想启蒙等社会运动,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此时已开始结出硕果。1928年国民政府的建立,亦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国民”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制度基础。部分有利于女性权利发展的法律条文、制度规定相继出台,使得男女教育平等、女子职业、女子参政等有了一定进展。一批受惠于这些变化的知识女性,特别是职业女性,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社会舞台,被人们冠以“新妇女”或“新女性”。另一方面,也与一些社会人士对于妇女地位变化的估计过于乐观有关。当时有一种舆论倾向认为,“妇女的禁锢已经解除了”,“男女差不多占了同等的地位”。一篇题为《中国妇女地位的现阶段》的文章这样描述道:“一九一一年的君主政体改变了民主共和,引进了男女平等的新观念。民国五六年间胡适、陈独秀等所领导的维新运动,排斥了旧礼教的妇女守节等不症的恶规。五四学生运动,男女学生一齐参加,是年秋季北大首先允许女生入学,开男女合校的先志。民国十五年革命军开始北伐,学生参加政治活动者为数愈多,其中女学生也做着党的工作,看护,甚至从军。南京政府成立之后,女党员在党干部内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民国十六年以后,差不多所有政府机关里都有了女公务人员。子女平等的承受继承权的法律也公布了,蓄妾制也逐渐的革除。”文章认为:“体育的注重,经济的独立,法律政治上的平等,新道德观念,都是使中国妇女完全改革的主要变迁。”文章的结论是:“在前认为男子是社会的唯一栋梁,妇女不过是男子的附属品而已。但现在男女的关系逐渐平衡了,男女差不多占了同等的地位。”(注:缨:《林语堂论妇女运动》,《大公报》1937年2月6日。)这种舆论,向人们呈现的是获得了种种权利的女性新形象,新女性一词的流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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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20世纪二三十年代,女国民的提法逐渐被新女性所取代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细心观察可以看出,人们对女国民的关注点转向了女国民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这一问题。而对女性的素质要求又转化成了新女性的必备条件。女国民与新女性的形象并不矛盾,两者出现了新的整合,同时扩展了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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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家曹孚1930年在《国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新妇女论》,他认为:“中国妇女的责任真是非常的重大:她们第一步要拿出力量来,打破被压制被蹂躏的状态,取得与男子平等的社会地位;然后才能进一步尽国民应尽的,对于民族国家的义务,对于社会的责任;最后才能担负起对于世界文明,人类历史所负的重大使命。”他明确指出了,新妇女应该是能够担负起对国家、社会,乃至世界文明、人类历史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国民,新妇女与女国民被统一了起来。至于怎么才能做一个具有相应素质的女国民呢?文章认为:“中国妇女的责任既然重大,则中国妇女所需要的本身的努力自亦与之成正比。……要名副其实地得到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中国妇女本身,似乎还需要觉悟,需要努力,需要能力的充实;因为权利之为物,只有自身夺取的,不是他人让与的。关于这方面,中国的妇女还不曾给我们满意的成绩表现。很多的妇女,对于虚华的追求,往往掩住了本身能力的充实。……假使女同胞们置于本身,对于国家民族,对于世界人类的这三重责任于不闻不问,而将全部的注意与生命,集中耗费在衣饰的炫耀,美容的讲求上,这是无论如何,不能被宽恕与容忍的。”(注:曹孚:《新妇女论——片断的贡献》,《民国日报·觉悟》1930年12月10日。)显然,这里不仅有对女国民的要求,也隐喻着对被称为所谓新女性的“时髦女郎”的批评。另一篇署名文章也对妇女素质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其一,不慕虚荣;其二,去掉依赖性;其三,“有生活力”;其四,能耐劳苦。概括来说,二三十年代,关于女国民教育的问题,除了与男性公民一样普遍性的问题外,人们着重提出以下一些特别注意的问题:(1)要去掉奴隶主义,养成独立的人格,积极参与社会,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尽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2)要去掉依赖性,力争有一技之长,实现经济独立。(3)积极工作,随遇而安,不慕虚荣。(4)注意身心健康。(5)穿着打扮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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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女国民教育的开展,一些人提出,除了社会与学校负有责任之外,政府亦负有责任,应有所作为。针对1930年代出现的新贤良主义和要求女性回家的声浪,不少人表示,已经走出家门的妇女,不应再走回头路,“政府应该领导组织她们,使她们去担负教育二万万妇女民众的事情。把百分之九十八的在家庭的妇女喊出来,组织她们,训练她们,使她们知道爱她们的国家,使她们有公民的常识与技能。若是全体中国妇女,都受了公民教育,明了她们职责的所在,那么无论她们在哪里,她们却(都)能忠实勤恳地尽她们国民的责任”。(注:郭凤鸣:《中国妇女“回去”吗》,《大公报》1935年11月17日。)这说明,人们对于女性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也有了进一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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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二三十年代,女国民与新女性的角色经过整合,已成为集权利、义务、素质为一体的复合概念,人们在使用女国民和新女性时,对两者内涵的认识,虽不能划等号,但已日益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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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十年代,在抗日战争和其后的国内战争中,新女性不仅以女国民的身份参加了民族自卫战争,写下了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而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争取自身的权利。以参政权为例,国统区轰轰烈烈的女子参政运动与根据地妇女的广泛参政相映成辉。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了《提高妇女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案》,提出了参议会应有25%的女参议员的要求。1947年国统区妇女在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的选举中,也获得10%—20%的保障名额。通过对自身义务和权利的实践,新女性的形象更加光彩夺目,女国民观念也进一步影响并渗透到了更广大的社会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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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进入民国后,人们的妇女观基本是一种多元化态势。除了女国民、新女性之外,在一定范围内还流行着“女同志”、“女战士”这些带有浓重政治色彩的概念。这是由于人们对于女性一些本质性问题的认识,从空间到时间都存在很大差异。这里除了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存在带来的差别外,主要在于思想认识不同而形成的群体性差异。不少情况下,人们对于妇女解放,对于女性由传统角色过渡到新女性和女国民并无异议,但对于新女性和女国民的角色要求则很不相同。一些人认为“中国妇女运动的根本问题,不是要求女子参政,也不是参加生产,更不是单纯的要求两性的社会地位平等,而是要求妇女们去从事中国社会解放运动”。(注:柴家禾:《中国女解放运动之问题》,《大公报》1934年3月4日。)这些“女同志”和“女战士”形成了一个为了革命理想与事业而勇于奋斗的女性人群,其中部分人成为职业革命者或参加了军队。她们以救国救民为己任,有崇高的理想和使命感,有高昂的革命热情,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演绎出了很多惊天动地的历史篇章。在她们身上,多数人完成了从新女性向革命者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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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国近代,女性角色呈现了多元化发展趋势,新意义上的贤妻良母也好,女国民也好,新女性也好,女同志也好,这些带着勃勃生机和绚丽色彩的角色,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女性作为“人”的现代化的问题,是女性在从传统向现代转换过程中社会角色蜕变的生动写照。其中,从表意方面看最具现代化色彩的当属女国民。但是,由于中国近代始终处于民族斗争与政治斗争的旋涡之中,由于中华民国始终未能建设成为一个民主与法制的现代国家,因此,国民意识与国民观念,尤其是女国民观念,始终未获得充分发展的机会,也难以在全社会普及。反过来,又影响了女性作为“人”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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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山西师范大学学报》,第32卷第4期,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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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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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福、吕美颐:《中国妇女通史·民国卷》,杭州:杭州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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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缨:《历史书写与新女性形象的初立:从梁启超〈记江西康女士〉一文谈起》,《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9期,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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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慧琦:《去性化的“娜拉”:五四新女性形象的论述策略》,《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10期,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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