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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12 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1703180932]
1703183913 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9.家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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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15 在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上,持有男权自然天生论的人很多,例如韦斯特马克。他说:在最低级的未开化人和最高级的文明人中,我们发现家庭都是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而且,父亲是家庭的保护者和供养者。[1]按照他的理论,男权制在所有的社会都是最自然的秩序。其实,如果硬要分辨哪种家庭秩序是“自然”的,一对一关系并不是唯一的自然关系,群交也曾是人类社会天然关系的一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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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17 男权制之不“自然”的另一个证据是它并不是从始至终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变迁,在世界各国,男权制家庭在近几十年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这种变化表现在包办婚姻的减少、平均初婚年龄的提高、婚后小家庭比例的增高、婚后生活冲突的减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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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19 在传统中国,女人在夫家的地位是低下的,而且是几千年一贯制,从班昭的《女诫》就没有改变过:“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违也。”女人的三从四德是几千年的行为规范。所谓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所谓四德则指: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幽闭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也。专心纺织,不好戏笑,洁斋酒食,以奉宾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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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21 在调查夫妻权力结构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家庭实权拥有权是最好的指标,因为无论是决策权还是家务劳动分工的指标,对于夫妻平等与否的测量都存在许多问题。而家庭实权拥有的主观感受这个指标却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出夫妻权力关系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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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23 从部分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的家庭实权拥有者这个指标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很有趣的差别: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瑞典这样的西方国家都是夫妻平等为主的模式:平权家庭占五成至七成;而日本、韩国和菲律宾这样的东方国家都是以男权为主的模式:男权家庭占四成至七成。中国的情况与这两个模式都不同:夫妻平权占四成至五成,处于东西方之间;夫权占两成,也是处于东西方之间;妻权占三成,是全部入选国家中最高的。(详见表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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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25 表3-12 家庭实权拥有者比重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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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30 在下面9个国家家庭生活中两性地位的比较上,在男女平等这一栏,中国是第二高,占六成,仅次于瑞典;在女性较优越这一栏,中国是最高的,占二成,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男性优越的两栏也几乎是最低的,不足二成,仅次于男性优越占一成的瑞典。(详见表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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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32 表3-13 家庭生活中的两性地位比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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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37 在全国城乡男女对家庭地位的感受这个指标上面,城镇男女两性和乡村男性的感受差不多,唯一感受不同的群体是乡村女性——正好是我的调查对象。乡村女性感受自己家庭地位很好的比其他群体低一成,而感觉一般的比其他群体高一成。相比之下,乡村女性是所有群体中对自身家庭地位感受最低的群体。(详见表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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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39 表3-14 全国城乡性别分类家庭地位感受(%)[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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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44 在城乡夫妻家庭境遇比较当中,农村妻子在个人消费多少、有好吃的先照顾谁、性生活决定者这三个指标上是所有群体中最低的;在家务劳动承担者这个指标上是所有群体中最高的。换言之,无论中国家庭夫妻权力关系与传统模式相比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农村妻子这个群体是所有群体(城乡男女两性)中最落后的、变化最小的、最无权的。(详见表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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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46 表3-15 城乡夫妻家庭境遇比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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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51 在全国妇女地位调查中发现,家事由夫妻共同决定已经占到半数,甚至许多家庭还出现了由妻子作为主要家事决定者的情况(一至二成),由男性作为主要家事决定者的家庭已经降低到两至三成。在家庭日常事务的决定者的比较中,城乡有很大差异。在决定家庭经济支配方面,夫妻共同决定的比例农村比城镇低近一成,丈夫为主的比例高一成多,妻子为主的比例低近一成。在决定劳动分工方面,夫妻共同决定的比例农村比城镇低近两成,丈夫为主的比例高两成,妻子为主的比例低一成。(详见表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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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53 表3-16 家庭日常事务的决定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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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58 一项专门针对农村夫妻的权力比较的研究表明,夫妻平权的模式已经占到六到八成,而男权模式在农村已经下降到一到三成。妻子对各项事务的决定权与丈夫相比虽然还有些微距离,但是这个调查结果与传统的男权夫妻模式相比,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变化。(详见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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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183960 表3-17 农村家庭中夫妻各项权力的比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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