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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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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采用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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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分析和历史实证分析:本书对户籍制度变迁以及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演进的讨论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提出和论证户籍制度以及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该什么样”。同时,通过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历史实证,考察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以及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演进事实“是什么样”。而历史实证又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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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本书在宏观层面从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制度成本及制度竞争等方面,考察制度框架中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土地、赋役、等级制度等与户籍制度的各自演进和交互作用。同时,在微观层面考察制度框架,特别是户籍制度对个人权利(资源能力)的影响,以及个人和由不尽相同的个人结成的团体的行动对制度框架和户籍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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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较静态分析和定性分析:本书虽然试图连续地反映户籍制度的变迁,但对户籍制度变迁的考察实际上主要是比较静态分析,即有关变量一次变动(而不是连续变动)的前后进行比较。而且,虽然在可能的方面也采用历史数据来进行历史实证,但对户籍制度变迁及个人权利、社会控制关系的考察主要是通过定性分析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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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3 相关概念、理论和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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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相关概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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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制度和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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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的意义上,完整的社会制度实际上包括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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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大致相当于马克思的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对制度最一般的表述是舒尔茨“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的定义[10]。由于被认为是“同义反复”[11],一些人试图揭示制度更本质的内涵,如凡勃伦认为制度“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12];斯密特认为,“制度是有关人们有序关系的集合,它界定人们的权利、责任、特权以及所面对的其他人的权利”[13]。一些采用描述性的定义,如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14]。由于“不同学派和时代赋予这个词如此之多可供选择的含义,以至于除了将它笼统地与行为规则性联系在一起外,已不可能给出一个普适的定义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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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制度可以是一个个具体的制度安排,即“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也可以是一种结构,即“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16]。诺思又把制度结构称为制度环境,“‘结构’是指那些我们相信是决定绩效基础因素的社会特征。在此我把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技术、人口及意识形态包括在里面”[17],而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18]。制度也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一些较宽泛和不无重叠的结构类型,如按产生方式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公共选择的制度和个人选择的制度,按地位和作用划分为基础性(核心)制度和一般性(配套)制度、统帅性制度和低层次制度、名义制度和实际制度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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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的制度体系中,生产力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根源和最终动因。“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0]。熊彼特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具有一种为其他经济理论所没有的意义,即它是进化的”,“仅仅是这个事实,使我们有权把马克思称为伟大的经济分析家”[21]。诺思也承认,“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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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23]。因此,制度本身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应是明确的和稳定的[24]。但制度又是可以变化的,一些制度还应该是灵活的,制度变迁即“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25]。西方制度经济学虽然“没有提供一个革命的理论”,未能说明“常常是暴力和革命的结果”的“非连续性变迁”[26]。但仍注意到制度变迁往往是由一个特定制度安排不均衡引起并渐渐地传递到其他制度安排上,最终引起制度结构的变动。只不过他们更关注所谓连续性变迁,即在总体制度框架和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各种具体制度的创新、调整和变迁。所以,阿尔钦强调虽然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特性在个别制度安排变迁累积到一个临界点时会发生变化,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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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认为原有制度均衡打破来自人口和知识变化引起的“资本存量的变化”[28]。而“规则之所以被修改,是因为人们认识到重建交换关系(政治的或经济的),他们会干得更好”[29],且只有“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时,一项制度才会被创新[30]。由于制度安排是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当一项制度被创造出来后,不承担创造制度成本的个人和集团也能得到同样的服务或进行模仿。制度也就是可以创设或移植的[31],移植制度虽可以节约创制成本,但并不能免除推广、执行和监督等成本。“因为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中”,“特定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其他诸如法律、习惯、意识形态等制度安排”,“某些制度安排从抽象的理论观点看可能是有利的,但由于它与制度结构中其他现行制度安排不相容,因而是不适用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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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夫还注意到制度变迁的两种具体方式,即诱致性和强制性变迁。实际上,由于制度的供求和制度的复杂性,又衍生出更多的模型,如需求诱致型和供给主导型变迁[33]、被动式外部冲击型和主动式外部冲击型变迁等[34]。但盛洪认为在公共选择领域,人们通过“投票”的方式“自然”地选择了制度,甚至是“对自己不利的制度”,但公共决策的结果是强制性的,因此在“自然的选择”和“强加的”制度之间并没有那么势不两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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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度变迁中的人口因素,诺思认为,“一个经济包含着不同集团的活动,这些活动具有不同的生产函数,以反映一个政治-经济单位的技术、资源基数和人口”。而人口变化是“资本存量变化的最明显的根源”,并批评马克思“轻视人口变动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36]。实际上,马克思强调“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7],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产、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8]。作为社会生产力基本因素,人口本身也受到生产力其他要素和生产关系的制约,“单是由于后来的每一代人所得到的生产力都是前一代人已经取得而被他们当做原料来为新生产服务这一事实,就形成人们的历史中的联系,就形成人类的历史”[39]。恩格斯进一步总结了“两种生产”理论,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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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阶级矛盾及它所导致的社会革命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生产力冲破旧制度的桎梏、创造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形式的直接动因和重要杠杆,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集团或阶级是制度变迁的推动力量。但正如拉坦所说,“马克思比他的同时代学者更深刻地洞见了技术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历史关系。他将发明看作是一个社会进程,而不是先验的洞见或偶然的天赋灵感的结果。在马克思的体系中,阶级斗争反映了经济制度的演进与生产技术进步之间的不断‘冲突’。尽管马克思强调了生产方式的变化(技术变迁)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制度变迁)之间的辩证关系,但他相信前者提供了社会组织变迁的更为动态的力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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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承认,“任何组织或集团一般都会分化为彼此对立的小集团或派别”,但又认为其中的“成员也有其各自独立的共同利益”,“如果组成阶级的个体采取理性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争取阶级利益的行为”,强调“马克思关于社会阶级的理论与其假设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自私的行为不相一致。马克思预言的阶级行动没有成为现实,这并非如一些批评家所说的是经济动机不重要了,而是由于没有采取阶级行动的个体经济激励”[42]。诺思也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解释改变产权的大集团行动,但无法为克服搭便车问题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因为“各个阶级都是如此庞大和不同的群体,不能充当基本的行动单位”,马克思主义者关于“阶级内部的划分问题,但这一讨论只相当于特定的推论”[43]。因此,制度变迁的承担者是社会变革集团或个人,其中初级行为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参与实施者[44]。而马克思强调的是“阶级的胜利对于其他未能争得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许多个人说来也是有利的,但这只是就这种胜利使这些个人有可能上升到统治阶级行列这一点讲的”。而且“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个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个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团”[45]。但“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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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演进的趋势看,“制度变迁总是意味着制度从效率较低的形式走向效率较高的形式”,“任何存在弊端的制度或制度中的弊端总是要被淘汰掉的”,但“它不能解释,在人类历史的某些时期,人们确实生活在一个对大多数人都不利的制度结构下”,“并且这种效率较低的制度未必不是从效率较高的制度中演变过来的”[47]。诺思以“路径依赖”来解释社会、政治或经济演进的不同模式特别是绩效极差的经济长期存在的问题[48],但威廉姆森的研究表明,“节约”才是技术和组织变迁中的主要现象[49];列波维茨威和马格利斯的研究也表明是“好的产品获胜”,并认为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只不过是有启发意义的分析思路[50];刘元春还归纳了路径依赖存在的理论问题[51]。对于制度变迁中退出低效“闭锁”的情况,杨大力提出了路径断裂,即一种路径的终止[52];陈岩提出了路径逆转和路径跃迁,即同一路径上从增长到停止或从停止到增长的转化和从一个增长路径向另一个能取得更高增长路径的转化[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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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认为,由于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对立,每个个人的理性“也可能合成为对每个人都不利的公共决策或制度安排”。同时强调只要时间足够长,只要“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出现的次数足够多,人们就会逐渐把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弊端和“对自己不利的制度”联系起来,最终淘汰掉这种制度[54]。实际上,马克思早就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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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整个制度和制度变迁的效率,马克思主张适应生产力的性质的制度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有效率的;相反,则是无效率的。但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马克思的标准过于“大而化之”,并试图把成本-效益分析引入制度效率分析中,但这种努力也存在巨大困难。一是交易费用概念外延过于广泛,在实践中不能计量,在理论上也缺少明确的数量分析准则,二是产权制度的效率优劣体现为交易费用的大小,而交易费用的比较又决定产权制度的选择[56],是一种“循环论证”[57]。尤其是社会可能是由不完全同质的个人组成的,“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可能有总的成本-收益计算”[58]。帕累托效率标准、潜在的帕累托状态和适应效率都存在类似的问题[59]。此外,帕累托状态是一个静态的资源配置效率标准,难以运用于动态的制度变迁过程[60];把帕累托效率标准当作制度效率标准,也会碰到社会福利边界上存在多个帕累托解的问题[61]。因此,从短期(静态)来看,不同制度的选择可以来自每个人对不同的制度成本-收益的判断。而从长期(动态)来看,马克思关于制度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性质的评价标准,也许更基本、更原则,也更能反映制度的本质[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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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国家和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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