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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2.2 多人世界中的竞争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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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世界”只是第一步,我们仍然需要回到更接近真实的世界。先看有两个“鲁宾孙·克鲁索”的世界,再看多人世界和作为集团的多人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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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假设这个世界里的两个鲁宾孙是无差别的,他们具有完全相同的智力、体力、消耗资源量及获取资源的能力,还假设这个世界的资源仍然稀缺但能够维持两个鲁宾孙的世界。那么,无论他们之间是否产生联系,无论他们之间是合作还是竞争,甲鲁宾孙采取什么行动,乙鲁宾孙也将采取同样的行动。这样,两个鲁宾孙享有和承担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实施完全对等的制约,包括占有对方部分人力资源和劳动成果。这时,两个鲁宾孙的世界实际上和“一人世界”的鲁宾孙并没有区别。如果他们之间不产生联系,而是把这个世界一分为二,则他们将各自回到“一人世界”。当然,这里的成本(包括划分并看守界线的成本)就等于汪丁丁意义上回到多人世界的机会成本,这里的制度也包括鲁宾孙“一人世界”的制度以及划分、遵守并看护界线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一人世界”不存在交易、交易费用、产权,那么在这样的“多人社会”中也不存在,除了汪丁丁意义上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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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讲,“为了生存,人们只有两个选择:(1)与世隔绝,(2)互相尊重产权。于是人们选择(1)这个事实就说明选择(2)的成本高于选择(l)的成本。换句话说,正是因为过高的交易费用,人们才会生存在‘与世隔绝’中。所以张五常给出的交易费用定义也陷入了窘境。‘鲁宾孙·克鲁索’要么是由于没有选择而进入一人经济,要么是选择待在一人经济里”[45]。离开一人世界的鲁宾孙就与他人发生了联系,“竞争”与“合作(非竞争)”是联系的两个类型[46]。合作可以是非组织型合作也可以是组织型合作[47]。组织型合作常称为集团[48]。集团还可进一步区分为“没有组织的集团”和“组织”(有组织的集团)[49]。诺思列举了组织的各种形式,归纳了组织的基本特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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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合作起源上还存在着争论。博弈论通过“囚徒困境”[51],试图说明两个经济人的博弈必然陷入不合作的纳什均衡[52]。对于这个与作为人类合作常态的悖论,一些研究者通过把单次囚徒困境看成重复博弈的一个子博弈,通过无限重复博弈达到“无名氏定理”所期望的合作,如阿克斯罗德主持设计的“重复囚徒困境博弈”试验[53]。一些研究者通过对人性的假设或博弈规则的调整,如使经济人成为带有同情心的经济人[54],如桑塔费研究院的“强互惠”[55]或“利他惩罚”[56]的行为,来解决经济人最大化行为与社会合作结果的不一致[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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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对于合作起源的思考,实际还有一个隐含假设,即经济活动是永续性的。但鲁宾孙世界的经济将随着鲁宾孙生命的终结而消亡,这也是许多经济分析难以回到“一人世界”的内心忧虑。实际上,在资源稀缺和与自然、其他物种竞争的前提下,放弃合作回到一人经济无异于自取灭亡,它本身违背人作为生物存在的目的,诺思称为“在严格的社会生物学模型中,生存能力的最大化是行动者的动机”[58]。这个成本是绝大多数个体无法承受或者无法用收益-成本来计算的,这就是最初的“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59]。而“度量费用非常高的东西将是一种共有财产和资源”[60],这实际就为合作提供了空间。从权利的角度讲,这时的人们不是没有“你的”还是“我的”等意识[61],而是由于生产力或“知识和技术存量规定了人们活动的上限”[62],把资源看成是“我们的”即公有产权比看成“我的”即私有产权更符合“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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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讲,“产权必须是排他性的权利”,“而且必须是能行使的”[63]。产权的行使依赖产权主体的产权能力,但如果个体的产权能力仍不足以行使产权,产权主体则可能转向集团,把个人自身能力(人力资本)和自然资源的权利函数调整为自身能力(人力资本)、自然资源和合作者权利的权利函数,把个人的排他性的权利调整为集团的排他性的权利,通过集团的技术、资源基数和人口的生产函数来实现个人的产权。除了回到“一人世界”的机会成本外,权利主体还需要让渡一部分权利。对于生存还是毁灭来讲,让渡部分权利符合权利主体的收益-成本计算。而权利主体彼此让渡出来的这一部分权利或支付的成本也形成了集团的“合作剩余”[64]。因此合作剩余是基本的“一致同意(无异议)”或“合意一致”[65],只有“接受这一决定的成本低于由退出所带来的成本”[66],才能够成为林毅夫达成合作的“前提条件”[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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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合作的产生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科尔曼“每个人都控制着能使对方获利的资源,这样他们就必须从事与对方发生关系的活动”,更不是“用自己控制的与自身无益或益处不大的资源与他人交换”[68]。此时的“囚徒困境”博弈不是对一般的收益成本的选择,而是对生存还是毁灭的选择,此外不存在任何第三条道路。或者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第三方博弈,即资源稀缺包括与自然、其他物种竞争。因此,这里把它称为“元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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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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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唯一的问题是信息的完全性,即最初的人(类)知道不合作就等于毁灭吗?答案应该是可以肯定的,这或许就是人类对合作的兴趣在生物脑演化的阶段上早于竞争的原因[69]。实际上答案的取得即信息问题解决的可能方法是试错(演化博弈)和学习(理性递增),这似乎又说明“霍布斯丛林”曾经可能的存在,或者“是人类历史某些特定时期的情况”[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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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种合作起源理论,诺思对人性假设和博弈规则的调整、重复博弈和完全信息提出了批评,但除了“制度的演进为解决复杂交换时的合作方案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71]这个循环论证式的答案外,没有给我们更多的解释。林岗等也认为,马克思强调了“人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契约建立独立体之间的自由交易,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起点”,因为“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由于个人抗御和利用自然、获取生存资料的能力十分低下,为维持生存、延续种群,原始先民不能不在血缘联系的基础上,以氏族、部落和公社的形式结合为共同体。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共同体的存在是个人生存的前提,……因而个体与群体的利益是统一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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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马克思强调“个体是社会的本质。……因此,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恰好是它的特殊性使它成为一个个体,成为现实的、个体的共同存在物”[73]。在人类成长的过程中,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为了大部分或绝大部分个体以及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有时也不得不牺牲一些个体,通常是老弱病残之类[74]。那时的场面是残酷的,还没有尊老助弱的道德和伦理准则,甚至带有一点霍布斯“自然状态”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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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即使仅从林岗等援引的历史学、人类学和考古学所提供的史实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合作、共同体的形成和遵从“是由无数不同的人在分散化的试错过程中获得的”[75],即人类及其个体不断试错和多次博弈的结果。斯考特、阿克斯罗德等假定人类社会一开始处于一种利益相互冲突的“霍布斯状态”或“自然状态”,由于潜在合作收益或剩余的存在,人们经过多次博弈会发现这个增量,从而形成合作的意识和制度,跳出“霍布斯状态”[76]。这也就是说,在从猿到人的几百万年演化史中,一个一个、一代一代的个体,一幕一幕“血淋淋”的教训,促使人选择以共同体的方式与自然界、其他物种,甚至是与人类的其他共同体竞争。共同体之所以成为个体的必然选择,就是因为合作剩余在总体上符合当时个体的成本收益计算。正是为解决“人的非独立性”所导致的生存、安全等问题才使得个体之间的合作不可或缺。这种合作剩余因此才成为个体的必然选择,由此也才产生了这种被称为“个体生存的前提”的结果,并导致各种共同体的不断推出。这样,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人”是天生的,否则共同体既不会产生也不会瓦解[77]。所以,共同体的存在是个人生存的前提,又是个人生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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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返回一人经济”成为人类的一个基本边界;不至“返回一人经济”是最基本的合作剩余,是共同体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正如奥尔森所说“组织的实质之一就是它提供了不可分的、普遍的利益”,“满足了任一公共利益就意味着已经向那一集团提供公共的或集体的物品”,虽然“纯粹私人或个人的利益可以通过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来增进,而且通常更为有效,但与组织相比,当个人的、没有组织的行动能够同样、甚至更好地服务于个人利益时,建立组织显然就毫无意义了”,但“即使在讨论没有组织的集团时……,‘集团’一词也意味着‘一些有共同利益的个人’”。而就合作(剩余)的产生来看,如果把合作剩余作为一个基本边界,与其用奥尔森“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来描述集团或合作的目的性[78],还不如用“维持”更准确[79]。这也解释了“提供一个经济地使用资源框架,从而促进福利的增加”的“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80]。从这个意义上看,契约论的解释可能更接近集团起源的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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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使得鲁宾孙以真正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代替了“今天”的鲁宾孙和“明天”的鲁宾孙之间的关系;以真正的“人与人之间对自然物的权利的让与和取得关系”和“所有权的转移”代替了“今天”的鲁宾孙和“明天”的鲁宾孙“权利的让与和取得关系”和“所有权的转移”;以“还取决于其他人的行动”换取在与自然、其他物种竞争中生命的延续和相互提供保护,在一人世界的自然限制的基础上,增加了他人行动的限制。鲁宾孙这时的权利是自身能力(人力资本)、自然资源和合作者权利的函数,形成了最初合作中的产权、收益、成本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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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合作仍不需要“利他主义”或“同情心”,而仅靠经济人就可以推演出来。不能说那些通过对人性的假设、博弈规则的调整或重复博弈的设计对合作起源的研究没有意义,而应当说这些研究搞错了起点。这时也不需要霍布斯的“利维坦”,因为在稀缺及与自然和其他物种竞争的前提下,没有哪一个“经济人”愿意并能够独享世界,似乎在“霍布斯丛林”之前人类已建立了契约制度安排[81],无怪乎“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克思都作了这样的断言,人是社会动物”[82]。当然,这里仍可以从马克思、诺思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或“经济人”偏好[83],引出返回一人经济的选择,广泛存在的“个人在成本收益计算中仅以获得更多的尊严作为利益取向的行为模式”,以及“人们自愿作出巨大牺牲而从事并无明显报酬的活动(历史上无数个人和集团为了抽象的事业而被关进监狱或牺牲)”[84]等情况,但“生不如死”或者“好死不如赖活着”等也一定程度反映了这两种选择及背后的收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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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2.3 对人的控制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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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里还有一个合作(制度)的“非中性”[85],即同一制度安排对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影响的问题。从制度本身来看,制度的公正可以是“对个人行为的公正:即个人和权力机关应对同等情况下的他一视同仁(无歧视、程序公正)”,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准则:即社会地位和交往的结果应该是平等的”。这也就是说,即使是双方一致同意而建立的合作(制度),其公正也是相对的,不可避免地倾向于对待人们行为的起点、过程,或某方面结果的公平。而人们往往倾向于“公正意味着,原则上,凭自己资源进行竞争并获得平等待遇,人人都拥有同样的自由权。但它绝不意味着人人都同样幸运或在竞争中都获得同样的结果”[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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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体物品的提供来看,奥尔森注意到“在一个大型的潜在集团中,即使意见完全一致,集团也不会通过成员自发的理性行动组织起来实现集团目标”[87],在小集团中也“存在着(提供的集体物品数量的)小的成员‘剥削’(提供最大数量的集体物品的)大的成员的令人吃惊的倾向”,因为“最大的成员,即会单独提供最大数量的集体物品的成员,其分担提供集体物品负担的份额与其收益相比是不成比例的。根据定义,小成员占他提供的集体物品所带来的收益的份额小于大成员,因此他就缺乏激励来提供额外的集体物品。一个小成员一旦免费地从最大的成员那里获取一定量的集体物品,就已经比他自己能购买的要多了,所以他就根本不会受到激励自己出钱去获取任何集体物品”[88]。布坎南也认为,即使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实行了一致同意规则,也不能完全避免人们转嫁成本或凭空受益[89]。因此,合作和制度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是绝对公正和公平的,集团也从一开始就存在分化的倾向,只不过最初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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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来看,张曙光认为,“由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好和利益,因而制度非中性是由主体的差异性所决定的”[90]。斯密德认为“人们是富裕还是贫穷,取决于他们的偏好、遗传基因以及人力资本……的结论有些过于简单化”,但“财富分配上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应该是人们获取新的有价值的资源和知识的能力”[91]。我们假设过两个无差别的鲁宾孙的情况,但由于人在智力、体力、资源的获取能力和消耗,以及偏好和利益等方面的差异,组成共同体的个人不可能具备完全的同质性,即使是双方完全平等的合作或交易也会因为交易主体本身的“不平等”而产生不平等的结果,而不仅是对收益的评价。因此,合作中仍是“既有得利者也有失利者”[92],而“就单个的问题或资源而言,不可能有平等的权利”[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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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占据优势的一方有着进一步控制弱势一方及其资源的激励,在不可能退出合作或交易的情况下,随着交易的持续,优势的一方将进一步扩大优势和资源的实际占有。如果时间允许,弱势的一方最终完全可能沦为优势一方的“奴隶”。因此,这种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需求,实际上是包括后世的户籍制度在内的所有控制产生的直接源头。当然优势方对弱势方的控制也是有底线的,他仍需维持弱势方的基本生存,否则他也将回到“一人世界”,这也为以后分化出来的统治者划出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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