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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495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81]
170320249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 集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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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499 3.1 部落(联盟)时期集团控制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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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01 我们已经在一般意义上讨论了户籍制度的起源,对应我们祖先的历史,燧人氏、有巢氏、神农氏大致反映了远古先民从茹毛饮血到熟食,从逐食而居到半定居、定居,从狩猎采集到农业的几次转变[1]。“这一过程大概开始于距今三、四万年前,结束于五、六千年前,历时数万年之久,大体上相当于传说中的天地人‘三皇’时期”[2]。最初,在由共同的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中,氏族成员都以平等的资格参加氏族的各种活动,共同生产,共同消费,没有私有财产,土地、房屋等也共同占有,但存在按性别和年龄区别的简单的不稳定分工。青壮年男子外出狩猎、捕鱼,妇女从事采集、看守住所、养护老幼、管理内务。在氏族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惯、禁忌等非正式制度也由氏族成员相互实施,违犯者将要受到氏族的惩罚或被逐出氏族[3]。由于采集的收益较狩猎更为稳定,使从事采集的妇女在氏族中的地位得到提升,特别是母系血统识别在当时具有绝对的低成本,使母系血统成为“身份识别”的主要标志,社会从原始群进入母系氏族阶段。这时,女性家长或族长也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但母系家族仍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必须在氏族的组织下共同生产,领取生活资料进行消费”[4]。在自然分工条件下个别地、偶然地脱离直接的食物生产而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体仍要参与分配,可以被看作是集团或其他个体对非直接生产者在其他方面的贡献(投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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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03 接下来是从狩猎采集到定居农业的变迁,诺思认为:狩猎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劳动力规模的扩大分别或共同地发挥作用,都会导致人类从一个单纯的狩猎者逐渐向农民转变[5]。需要补充的还有,一是诺思的理论与博赛洛普“人口增殖是农业技术进展的主要因素”一致[6],但在生存条件没有突然改变的情况下,狩猎集团应该保持大致稳定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如果没有农业相对丰富和稳定的食物保证,不会突然地发生人口增殖,因此人口增殖是从狩猎到定居农业的结果。二是从狩猎采集到游耕再到定居农业,一定区域的人口承载量逐渐提高,人类集团的活动范围则逐渐稳定。比起狩猎采集来说,维护定居农业产权排他性的成本要高得多,这反而说明定居农业的收益要比狩猎采集高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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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05 随着定居农业的迅速发展,男子凭借体力优势在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等方面逐渐占据主导的地位,从控制生产到支配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成为家庭和社会的核心,母系氏族转变为父系氏族。识别更加复杂、成本更高的父系血统成为“身份识别”的主要标志。到公元前3500多年黄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中期后,由于剩余产品的增加,消费品出现私人(父系家族)占有并逐步扩大,氏族的排他性公有产权从分配环节开始受到了挑战,进而出现因财产多少引起的分化,“调整过程是通过边际变化实现的”[7]。氏族首领还须经氏族全体成年男女所参加的民众大会选举产生,但通常已由最有权势的家族长担任。首领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和家族谋利,又强化了家族间的贫富分化。由于自身实力加强和组织管理需要,首领逐渐脱离直接生产,“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和家畜、谷物等来生活”[8],对他们的补偿趋向常态化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性赋役。即便如此,一个家庭、家族仍不足以独立生产,“父系家族,仍从公社分配土地、林场,每个家族共同生产,共同消费”[9]。另外,祭祀支出虽是集团成员对意识形态的共同投资,但首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它转化为对自己的服从并从中谋取私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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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07 在外部,几个出自共同祖先的氏族联合成胞族,几个胞族又因共同的利益联合成部落。控制的需求从内部扩大到外部,但部落仍没有能力直接控制所有的部落成员,而是委托胞族首领控制各自的成员,并以氏族、部落为单位承担对联盟和部落的军事支持和贡赋。因此,“黄帝之子,二十五宗,其得姓者十四人为十二姓”[10],不仅是指部落中控制各自氏族或胞族的首领,实际也代表这些氏族或胞族的全体成员,一定程度还具有了后世“宗室籍”的意义。部落之间为了维护和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经常发动对周围氏族部落的战争,但这时的军队仍是临时武装全体成员。胜利者抢夺失败者的财富和地盘,或举族迁往新的占领区。虽然剩余产品的增加使掠夺人口成为可能,而且控制的人口和范围越大获得的贡赋也越多,但在生产力低下的状态下,人口和范围越大消耗也越大,面临监督异族甚至应对反抗的控制成本也越高,因此掠夺的人口多用作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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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09 到五帝时期,发展出了新的部落联盟模式。失败者要么被从原居住地赶走,要么整族沦为奴隶。“王无亦鉴于黎苗之王,下及夏商之季,……是以人夷其宗庙,而焚其彝器,子孙为隶,下夷于民”[11]。更多的情况是失败者往往以征服者晚辈的身份臣服并加入胜利者的部落联盟,如共工(或鲧)战败加入并“成了颛顼的儿子”,颛顼和帝喾失败后又加入并成为黄帝之后的晚辈部落[12],这里称为中国传统“家国同构”的外在模式[13]。其优势在于胜利者仍通过原有的集团中的代理人去控制被征服的氏族和部落,只需承担一定的代理成本(收益损失)和足以产生威胁的军事成本,就可以得到臣服、支持和贡赋[14]。这时,部落联盟首领名义上仍然需要由部落联盟民众大会和联盟(酋邦)议事会选举产生,但事实上由势力最强大的部落酋长把持,如果实力发生变化,联盟首领的更替、联盟或酋邦的重组或解体就不可避免。如炎帝、黄帝部落联盟在打败蚩尤部落后,内部又发生了战争,最终被黄帝部落吞并。而部落联盟民众大会和联盟(酋邦)议事会本身也因为部落联盟(酋邦)人口大量增加和活动地域扩大而为部落首领会议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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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11 梁方仲一定程度注意到了以集团为单位的控制模式与户籍制度之间的联系和差别,认为,“在原始社会部落联盟时,已有召集各部落全体或部分壮丁出征的事情发生了。但在父权制尚未建立、个体家庭尚未成为社会上的经济单位以前——亦即原始氏族公社尚未为农村公社所代替以前,以‘户’来作计算单位的事情自然是无从发生的”[15]。宋昌斌进而认为,“那时的户口制度,实际上就是部族兵制”,“仅仅是对可以为兵的壮丁进行调查登记”,因此认为户口制度“实际上也起源于战争”计算和编制人口的需要[16]。实际上,部落或部落联盟之间一定不乏战争,但战争不能被解释为社会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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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17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2 夏的集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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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19 为适应战争的需要,专门负责指挥作战的军事酋长逐渐成为常设的职务,并逐步取代了部落联盟首领,但尧、舜、禹仍是“传贤”[17]。之后,夏作为中原地区的王国出现了。启夺取了最高权力,称“夏后帝启”[18],实现了“家天下”。但这种变革显然不符合部落传统,受到了来自传统的氏族显贵的反对和其他部落联盟的首领的挑战,启伐有扈、五观之乱、太康失国、少康中兴大致体现了“军事民主制下的世袭制时期”部落酋长的争夺、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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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21 夏在中央和地方均建立了政权机构,中央设有主要负责日常政务的外廷和负责宫内生活事务的内廷,官吏由同姓和异姓贵族充任。夏朝甚至还设立了学校,“夏曰校”[19]。“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20],大致是以退休官吏负责学校教育。但石、木、骨、蚌等仍是主要生产工具,青铜还主要是“以铜为兵”的条件[21],限制了夏为方国部落提供保护和制度的规模。因此,夏仍“是一个同姓和异姓方国诸侯组成的松散联盟”[22]。夏实行“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启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祀氏、增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及六、英[23]等。氏族部落仍是一般的社会单位,对方国的控制也停留在以族为单位“以亲九族”“平章百姓”“协和万邦”[24]的笼统概念上。方国首领受夏王的委托控制部落和一定范围的领土,如“汤地七十里”[25],有一定的独立性,但需以方国部落为单位为夏王提供贡赋和征战,如中康时“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羲、和)”[26],直到夏末商汤仍对夏桀承担“贡职”[27]。而且从商、周等部落方国的成长来看,由于人口稀少和自然地理的广大,方国的迁徙流动较普遍,但良好自然条件的稀缺也使得争夺非常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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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23 部落内部的土地实行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除作为份地分配给族众以外,还有一部分作为族众的“共有地”,收获主要支付对夏王的贡纳、公共开支和代夏王向首领支付代理费用。部落成员依附于家族贵族首领,平时从事生产劳动,缴纳一定的贡赋[28],但还不能确认为“夏后氏五十而贡”[29];战时成为临时召集的族军,自备武器口粮随首领出征。氏族成员虽有“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的怨战情绪,但“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30]。在一些情况下氏族或部落成员仍发挥很大作用,太康由于“以逸豫灭厥德,黎民咸贰”而遭到氏族成员罢免;后羿“因民弗忍”[31]继任为联盟的军事首长;有穷“亡,失人故也”[32]。赏罚制度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一些人或家庭、家族的地位和可控制的资源可能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祖、社制度既是氏族部落进行组织和意识形态控制的基本形式,是登记族众、分配土地、落实赋役、赏罚族众的制度体系,也是春秋时期“书社”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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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25 然而,“由于人类早期历史大都没有文字记载,要追溯人口调查制度的源头,要复原早期人口制度的具体状况,都是相当困难的”。至于《左传·哀公元年》、《尚书·禹贡》特别是《帝王世纪》等有关夏禹时期人口、土地数据,葛剑雄已进行了分析[33],也如梁方仲所言“皆属于性质相同未足深信的资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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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31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3 商的集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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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33 商代的分封制是包括继承、集团和地方控制、土地赋役等的制度体系。作为继承制度,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虽然商王兄弟间无论长幼及是否即王位,祀典及名号都没有差别[35],但“从大量的有关祭祀的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区别”[36],类似“宗室籍”的制度已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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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36 商王封“诸子”、“诸妇”藩屏商王,封“侯”“伯”防御外寇,如商建国“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官员亲贵合一,一些王族和诸侯可能留在中央充当官吏。中央有了政务、军事、宗教文化及宫廷内务等更细致的分工,商王之下、百僚之上有一人总领其事,如成汤时的伊尹等,商末还出现“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37]。但分封的调整、官职的升降也会引起贵族等级的变化,获罪的贵族还可能丧失贵族身份。分封时由卜、史、巫等(“多卜”[38])宗教文化官员“作册”[39]记录,周灭商后周公诫告殷商遗民也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40]。一些研究认为“甲骨文并非商代的典册”[41],但也有研究认为“‘册’的最初形态是‘龟册’”[42],应该“还包括一些商分封子弟的内容”,“涉及封地的疆界、奴隶、土地等”[43]。“贞我登人,迄在黍不”“贞牧称册,……登人敦”[44],即是按人口清查统计登记造册、照人口登记旧册简选武士[45]。只是由于文字草创又仅为少数人掌握,其使用范围有限[46],内容也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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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38 作为集团和地方控制制度,诸侯封国仍是一般的社会单位,控制各自的族属和封地。方国诸侯也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一个政治经济实体,并可以包含若干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子侄和族众的分族。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和武装,平时负责封国的治理,控制“外服”,完成对商王的贡赋;战时率领家族武装为商王征战,如商王令“王族”、“三族”追召方,令“五族”戍羌方,令“多子族”和“犬延族”协助周人抗击外敌等[47]。但分封制实质上改变了王对地方的管理权限,由于近乎独立的治理,诸侯力量的变化就必然对商王的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制约,盘庚迁都就是为了摆脱那些对王位构成威胁的贵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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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40 作为土地赋役制度,商王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所谓“普天之下,莫非君土”[49],但分封制本身分解了土地产权。商王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实际仅限于王畿未封的部分。王经常视察王畿,如“王其省田”、“省牛”、“省黍”[50]。王畿的土地(王田)由诸侯率领氏族成员以“耤田”的方式耕种[51]。“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52],亦即由诸侯率族属以役的形式完成赋,如“乎藉于陮”,“乎雷藉于明”,“王往雚耤”[53]。多数情况,“耤田”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具体需要的人力可能由诸侯调配。但梁方仲也注意到“……人三千耤”[54],“所记乃藉田的人数”[55],即是说,实际上商王对基层的控制可以突破“族”而到“人”。俞德鹏认为“商王籍田与借民力助耕公田乃户籍制度萌芽之标志”[56],但未注意到集团控制的问题。此外,“耤”的方式还显示了对人的控制与土地制度结合的趋势。诸侯对王的贡纳还有“画◆来卅”、“雀入二百五十”及“致牛五十”、“冏米”、“见(献)百牛”[5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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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42 在诸侯封国内,虽然“封略之内,何非君土”[58],但诸侯仅获得了土地使用和收益权,王可以根据诸侯的表现赏赐或收回。族众平时为民,战时为兵,有参与宗族活动的权利和自备装备、口粮服兵役和修路、筑城等义务。土地实行公社占有即井田制,但分为私田和公田。公田按类似“藉田”的方式耕种,所谓“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59],亦即“公田藉而不税”[60]。产出也主要用于支付对商王的贡纳、公共开支及代商王向诸侯支付代理费用,但还不能证实是否“殷人七十而助”[61]。私田按一定的人地比例分配给公社农民,他们有实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王进锋根据“土方侵我田十人”和“邛方出侵我示田七十人五”[62],指出“这两条卜辞应当理解为敌方侵犯我十人、七十五人的田;这里的田应当是氏族分配给十人、七十五人耕种的土地。是这些人的份地”,土地数量与公社农民个体直接对应[63]。邢铁认为井田制是以户口为中心调节田亩数的,即以一夫应耕或能耕的土地限量来随时调整土地(税收)单位,“井田制度包括户籍制和土地制两项内容,并且首先是户籍制度。……通过井邑编定户籍人口,再按人口来划分土地;一旦划定,土地便与人口互为估算依据,一定数量的土地代表一定户数(百亩为夫),一定数量的民户也代表一定土地(一夫百亩),即‘百亩一夫’。掌握了土地便掌握了户口”[64]。但邢铁所谓“户”或“户口”仅指户中能够投入土地的劳动力,而且由于人口变动和土地差异,还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和重新分配土地。开始可能是每年“农率均田”[65],由于限制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调整成本过大,后延长到“三年一换主(土)易居”[66],即“三年大比,则大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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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44 宋镇豪对商代涉及人口调查制度的甲骨文进行了讨论[68]:第一,商代人口清查统计出现在许多场合,或为农事力役,或对牲畜和饲养者登记造册,或记仆役人众,或聚族简选武士,或按地区召集兵员征伐,或俘伐敌方人员。除了在战争进行前的非常时期,一般在耕种前或农作物收获季节前举行。第二,可能是以自然政区或固有族氏组织体为单位进行人口清查统计的,统计对象主要为具有劳动生产能力或战斗力的人口,突出了纯人力的可任因素,故所统计对象也可能代表一家庭单元。第三,统治者已意识到,具有战斗力或劳动生产能力的人口的得失,是决定国力强盛和社会财富规模的重要标志;人口迁移变动特别是整族的流动会改变局部地区的自然人口分布,影响国力和社会财富规模,需要列为例行的政务视察要制,并可能作一定性分析。人口的清查、登记或核实也表明,人口清查统计应有统一的现场督察和较严密的清查登记,而且已渐趋定期化和制度化。葛剑雄指出“由于证据太少,不宜将当时的制度推断得过于完善。例如,据此就认为当时的人口清查统计已趋定期化,证据还不足,称为趋于经常化更合适”[69]。但大量逃亡人口、抓捕和惩罚的记录,如“有逸刍自温十人又二”、“芻逸自爻,圉六人”、“呼师般取逸自敦”、“逸刍不其得”等[70],也显示氏族内部对人口有更详细记录。周文王伐商时也颁布了“有亡荒阅”[71]的法令,但对逃亡者的身份还有争论[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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