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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1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83]
1703202517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2 夏的集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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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19 为适应战争的需要,专门负责指挥作战的军事酋长逐渐成为常设的职务,并逐步取代了部落联盟首领,但尧、舜、禹仍是“传贤”[17]。之后,夏作为中原地区的王国出现了。启夺取了最高权力,称“夏后帝启”[18],实现了“家天下”。但这种变革显然不符合部落传统,受到了来自传统的氏族显贵的反对和其他部落联盟的首领的挑战,启伐有扈、五观之乱、太康失国、少康中兴大致体现了“军事民主制下的世袭制时期”部落酋长的争夺、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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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21 夏在中央和地方均建立了政权机构,中央设有主要负责日常政务的外廷和负责宫内生活事务的内廷,官吏由同姓和异姓贵族充任。夏朝甚至还设立了学校,“夏曰校”[19]。“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20],大致是以退休官吏负责学校教育。但石、木、骨、蚌等仍是主要生产工具,青铜还主要是“以铜为兵”的条件[21],限制了夏为方国部落提供保护和制度的规模。因此,夏仍“是一个同姓和异姓方国诸侯组成的松散联盟”[22]。夏实行“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启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祀氏、增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及六、英[23]等。氏族部落仍是一般的社会单位,对方国的控制也停留在以族为单位“以亲九族”“平章百姓”“协和万邦”[24]的笼统概念上。方国首领受夏王的委托控制部落和一定范围的领土,如“汤地七十里”[25],有一定的独立性,但需以方国部落为单位为夏王提供贡赋和征战,如中康时“胤国之君受王命往征之(羲、和)”[26],直到夏末商汤仍对夏桀承担“贡职”[27]。而且从商、周等部落方国的成长来看,由于人口稀少和自然地理的广大,方国的迁徙流动较普遍,但良好自然条件的稀缺也使得争夺非常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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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23 部落内部的土地实行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除作为份地分配给族众以外,还有一部分作为族众的“共有地”,收获主要支付对夏王的贡纳、公共开支和代夏王向首领支付代理费用。部落成员依附于家族贵族首领,平时从事生产劳动,缴纳一定的贡赋[28],但还不能确认为“夏后氏五十而贡”[29];战时成为临时召集的族军,自备武器口粮随首领出征。氏族成员虽有“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的怨战情绪,但“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30]。在一些情况下氏族或部落成员仍发挥很大作用,太康由于“以逸豫灭厥德,黎民咸贰”而遭到氏族成员罢免;后羿“因民弗忍”[31]继任为联盟的军事首长;有穷“亡,失人故也”[32]。赏罚制度的存在也就意味着一些人或家庭、家族的地位和可控制的资源可能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祖、社制度既是氏族部落进行组织和意识形态控制的基本形式,是登记族众、分配土地、落实赋役、赏罚族众的制度体系,也是春秋时期“书社”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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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25 然而,“由于人类早期历史大都没有文字记载,要追溯人口调查制度的源头,要复原早期人口制度的具体状况,都是相当困难的”。至于《左传·哀公元年》、《尚书·禹贡》特别是《帝王世纪》等有关夏禹时期人口、土地数据,葛剑雄已进行了分析[33],也如梁方仲所言“皆属于性质相同未足深信的资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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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31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3 商的集团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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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33 商代的分封制是包括继承、集团和地方控制、土地赋役等的制度体系。作为继承制度,王位继承实行兄终弟及,虽然商王兄弟间无论长幼及是否即王位,祀典及名号都没有差别[35],但“从大量的有关祭祀的甲骨卜辞中可以看出直系(大宗)和旁系(小宗)的区别”[36],类似“宗室籍”的制度已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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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36 商王封“诸子”、“诸妇”藩屏商王,封“侯”“伯”防御外寇,如商建国“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官员亲贵合一,一些王族和诸侯可能留在中央充当官吏。中央有了政务、军事、宗教文化及宫廷内务等更细致的分工,商王之下、百僚之上有一人总领其事,如成汤时的伊尹等,商末还出现“西伯昌、九侯、鄂侯为三公”[37]。但分封的调整、官职的升降也会引起贵族等级的变化,获罪的贵族还可能丧失贵族身份。分封时由卜、史、巫等(“多卜”[38])宗教文化官员“作册”[39]记录,周灭商后周公诫告殷商遗民也称“惟殷先人,有册有典”[40]。一些研究认为“甲骨文并非商代的典册”[41],但也有研究认为“‘册’的最初形态是‘龟册’”[42],应该“还包括一些商分封子弟的内容”,“涉及封地的疆界、奴隶、土地等”[43]。“贞我登人,迄在黍不”“贞牧称册,……登人敦”[44],即是按人口清查统计登记造册、照人口登记旧册简选武士[45]。只是由于文字草创又仅为少数人掌握,其使用范围有限[46],内容也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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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38 作为集团和地方控制制度,诸侯封国仍是一般的社会单位,控制各自的族属和封地。方国诸侯也以血缘为纽带形成一个政治经济实体,并可以包含若干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子侄和族众的分族。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和武装,平时负责封国的治理,控制“外服”,完成对商王的贡赋;战时率领家族武装为商王征战,如商王令“王族”、“三族”追召方,令“五族”戍羌方,令“多子族”和“犬延族”协助周人抗击外敌等[47]。但分封制实质上改变了王对地方的管理权限,由于近乎独立的治理,诸侯力量的变化就必然对商王的行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制约,盘庚迁都就是为了摆脱那些对王位构成威胁的贵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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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40 作为土地赋役制度,商王名义上是全国土地的所有者,所谓“普天之下,莫非君土”[49],但分封制本身分解了土地产权。商王对土地的直接控制实际仅限于王畿未封的部分。王经常视察王畿,如“王其省田”、“省牛”、“省黍”[50]。王畿的土地(王田)由诸侯率领氏族成员以“耤田”的方式耕种[51]。“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52],亦即由诸侯率族属以役的形式完成赋,如“乎藉于陮”,“乎雷藉于明”,“王往雚耤”[53]。多数情况,“耤田”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具体需要的人力可能由诸侯调配。但梁方仲也注意到“……人三千耤”[54],“所记乃藉田的人数”[55],即是说,实际上商王对基层的控制可以突破“族”而到“人”。俞德鹏认为“商王籍田与借民力助耕公田乃户籍制度萌芽之标志”[56],但未注意到集团控制的问题。此外,“耤”的方式还显示了对人的控制与土地制度结合的趋势。诸侯对王的贡纳还有“画◆来卅”、“雀入二百五十”及“致牛五十”、“冏米”、“见(献)百牛”[5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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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42 在诸侯封国内,虽然“封略之内,何非君土”[58],但诸侯仅获得了土地使用和收益权,王可以根据诸侯的表现赏赐或收回。族众平时为民,战时为兵,有参与宗族活动的权利和自备装备、口粮服兵役和修路、筑城等义务。土地实行公社占有即井田制,但分为私田和公田。公田按类似“藉田”的方式耕种,所谓“惟助为有公田”,“助者,藉也”[59],亦即“公田藉而不税”[60]。产出也主要用于支付对商王的贡纳、公共开支及代商王向诸侯支付代理费用,但还不能证实是否“殷人七十而助”[61]。私田按一定的人地比例分配给公社农民,他们有实际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王进锋根据“土方侵我田十人”和“邛方出侵我示田七十人五”[62],指出“这两条卜辞应当理解为敌方侵犯我十人、七十五人的田;这里的田应当是氏族分配给十人、七十五人耕种的土地。是这些人的份地”,土地数量与公社农民个体直接对应[63]。邢铁认为井田制是以户口为中心调节田亩数的,即以一夫应耕或能耕的土地限量来随时调整土地(税收)单位,“井田制度包括户籍制和土地制两项内容,并且首先是户籍制度。……通过井邑编定户籍人口,再按人口来划分土地;一旦划定,土地便与人口互为估算依据,一定数量的土地代表一定户数(百亩为夫),一定数量的民户也代表一定土地(一夫百亩),即‘百亩一夫’。掌握了土地便掌握了户口”[64]。但邢铁所谓“户”或“户口”仅指户中能够投入土地的劳动力,而且由于人口变动和土地差异,还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整和重新分配土地。开始可能是每年“农率均田”[65],由于限制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调整成本过大,后延长到“三年一换主(土)易居”[66],即“三年大比,则大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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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44 宋镇豪对商代涉及人口调查制度的甲骨文进行了讨论[68]:第一,商代人口清查统计出现在许多场合,或为农事力役,或对牲畜和饲养者登记造册,或记仆役人众,或聚族简选武士,或按地区召集兵员征伐,或俘伐敌方人员。除了在战争进行前的非常时期,一般在耕种前或农作物收获季节前举行。第二,可能是以自然政区或固有族氏组织体为单位进行人口清查统计的,统计对象主要为具有劳动生产能力或战斗力的人口,突出了纯人力的可任因素,故所统计对象也可能代表一家庭单元。第三,统治者已意识到,具有战斗力或劳动生产能力的人口的得失,是决定国力强盛和社会财富规模的重要标志;人口迁移变动特别是整族的流动会改变局部地区的自然人口分布,影响国力和社会财富规模,需要列为例行的政务视察要制,并可能作一定性分析。人口的清查、登记或核实也表明,人口清查统计应有统一的现场督察和较严密的清查登记,而且已渐趋定期化和制度化。葛剑雄指出“由于证据太少,不宜将当时的制度推断得过于完善。例如,据此就认为当时的人口清查统计已趋定期化,证据还不足,称为趋于经常化更合适”[69]。但大量逃亡人口、抓捕和惩罚的记录,如“有逸刍自温十人又二”、“芻逸自爻,圉六人”、“呼师般取逸自敦”、“逸刍不其得”等[70],也显示氏族内部对人口有更详细记录。周文王伐商时也颁布了“有亡荒阅”[71]的法令,但对逃亡者的身份还有争论[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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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46 姚秀兰简单认为“‘收人’、‘登人’就是征集兵员,组成或补充军队”,户籍制度“最初也是源于征战征兵和治理洪水”集结民力需要[73]。但实际上,“登人”、“收人”不局限于征战征兵和治理洪水。而且这种原始的临时性征兵制度大约在武丁时也改变了,出现了“人有所隶之军,军有所统之将”[74],“师”、“旅”为编制单位的常备军及戍边的部队。军队也有了左、右、中的编制,如“王乍(作)三师:右、中、左”[75]。所以“在武丁以后的甲骨文中,绝不见有‘登人’、‘供人’的记载。这就是因武丁时已将居民按军事建制编制起来。战时只需命将于庙,就可率军出征,已无需临战时征集了”[76]。常备军和戍守制度的建立,还意味着兵役一定程度已从一般的赋役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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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48 手工工匠这时已出现,可能也有军队一样的编制,如“其令又(右)工于”、“卜余左工”。工匠以手工产品完成赋役,形成工匠之“籍”,是后世“匠籍”的直接渊源。还有官员进行管理,如“王其令山司我工”[77],似乎已有了后世“工商食官”的制度[78]。白寿彝认为从“甲寅卜,吏贞,多工亡尤”、“癸未卜,又祸百工”[79]等看,对“工”或“百工”与对“众”或“众人”贫民一样卜问是否有尤、无尤或亡尤,“工”不是工奴[80]。而周灭商后随周的诸侯就封的“条氏”、“陶氏”[81]等商族在商代也应不是工奴,而且是举族为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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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50 商代战俘开始主要被用于做祭祀的人牲,武丁时期用人牲五千四百多人,“但说明不了奴隶制的‘发达’,却正表明了商殷奴隶制的初期阶段性”[82]。到帝乙、帝辛时期杀祭的人牲急剧减少,这是“生产已经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人的劳动力所能生产的东西超过了单纯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数量;维持更多的劳动力的资料已经具备了;使用这些劳动力的资料也已经具备了;……战俘获得了一定的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83]。早期来自战俘的“臣”、“仆”等,后被使用于各种生产领域特别是畜牧业(如“羌臣”)和内侍(如“仆”)。一些仆、臣等近侍也被委以要职,但被统治阶级要逾越等级极其困难。“有莘氏女师仆”[84]的伊尹、“筑于傅险”的传说[85]等特殊人才的使用,只是偶尔打破早期国家亲贵合一的等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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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5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3.4 西周集团控制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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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58 周初实行分封制,“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中央形成了处理日常政务包括负责行政事务的卿事寮和宗教事务的太史寮的外廷及负责宫廷事务的内廷。由于内廷在王的周围,宰、善夫等也代王出纳王命等甚至开始向外廷官转化。武王时,“周公为太宰”[86];灭商以后,“周公不就封,留佐武王”;“为冢宰,摄政”;八年成“王始躬政事”[87],“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太师”[88],成为百官之首的“三公”,成王时“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分别是宗周和成周卿事寮的首脑。但这也为君臣矛盾留下隐患,以致出现“周公旦走而奔于楚”[89]的情况。周公摄政时期[90],还形成规范的礼仪、法令、赋役和土地制度体系即所谓“周公之典”[91],强化了从天子、诸侯、士到庶人均以嫡长子为“大宗”其余为“小宗”的宗法等级。由于大宗只能有一个,就“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92],也就形成了“大宗”[93]、“公族”[94]等管理宗族事务的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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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60 贵族巨室的子嗣或在外建国成为诸侯,或在王室辅政成为“世卿”[95]或“嗣卿”[96],因此“贵族的官职和采邑互为表里,官既是‘世官’,禄也就是‘世禄’”[97]。封国与官职成为诸侯贵族“守其官职,宜族宜家”的资本,“弃官则族无所庇”[98]。因此,只要周王与贵族一方出现变动,封国与官职的传递就要通过周王“再封”来认可,一般只要没有罪过都不会被剥夺。但王室强大时,凭王的好恶就可决定诸侯的命运,密国被共王灭国仅是因为三女子[99];相反,强大的贵族则强调“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100],“不有君子,其能国乎”[101],并以此挟王室和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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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62 周初分封时,人数较少的“小邦周”仍没有力量完全控制商的核心区域,只能把纣子武庚、禄父分封在商的王畿附近,统治殷商遗民,并派管叔、蔡叔、霍叔作为“三监”[102]。管蔡因不满周公摄政,鼓动商裔和东夷人“作乱叛周”。平叛后,周公营建了成周,又分封同姓、异姓功臣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藩屏周”[103]。同时迁“殷顽民”于洛邑附近,成为中国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政治性移民。殷族仍由“殷遗多士”控制,“尚有尔土”,“宅尔邑,继尔居”,“永力畋(田)尔田”[104]。对于其他族属,周“征天民名三百六十夫”[105],即以“三百六十个有名的氏族长”[106]控制各自族属。葛剑雄因此也指出,“直到西周初年,国君还只掌握所属的氏族数量及其首领,而不是直接管理这些氏族的全部人口,所以也没有必要调查或登记这些人口”[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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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565 但殷族随后就被分割,部分并随分封的诸侯一起“就国”,如“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分康叔以大路、少帛、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108]。殷族被分割和随诸侯就封显示,周的分封制已经不同于商完全委托原氏族部落管理基层的模式。分封过程中“祝、宗、卜、史”等宗教文化官员的随行,促进了文字的扩散,降低了诸侯实施更细致控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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