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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24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89]
1703202925 4.1.1 春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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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27 幽王被骊山之戎所杀后,由于无力驱逐犬戎,平王将河西、岐西分赠晋文侯和秦伯,迁都成周,中国进入春秋时期。东迁后,周室大为削弱,“王室之尊,与诸侯无异”[1]。诸侯已不向周室述职纳贡,甚至出现“周郑交质”和天子向诸侯国“不私求财”[2]的情况。但周室仍保持名义上“君之宗之”[3]的地位,“宋公不王”、“蔡人、卫人、郕人不会王命”、楚人“王祭不共”[4],都成为诸侯征伐的口实。周室无力为诸侯提供制度和产权保护,也无法限制诸侯的制度创新。各国为求得生存或争夺霸主地位,纷纷在“尊王攘夷”的名义下,实施了富国强兵的变法,涌现了齐桓、晋文等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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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29 西周末特别是春秋以后,铁器和牛耕逐渐使用,为深耕和兴修农田水利等创造了条件。垦荒成本下降,使公社农民在荒地拓置私田更加有利可图,劳动力需求扩大,收入的提高又使人口增长成为可能。但首先不是“人口增长改变了土地与劳动力的相对价格,迫使农民改变耕作技术”[5],而是耕作技术的进步改变了土地和劳动力的相对价格,保证和促进了人口的增长。所以直到春秋末还是“四竞(境)之田,旷芜而不可胜辟”[6],中原的宋、郑之间还有“隙地”六邑[7];战国初,三晋才出现“土狭而民众”[8],而楚等仍有很多地方“地胜其民”[9]。在吴越争霸中,越国还出台了激励婚育的政策,“令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六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生育时还“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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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31 由于公社农民开垦“私田”积极性提高,“公田不治”进一步严重。为从农民拓置私田中获取收益,各国统治者逐渐变“三年一换主(土)易居”[11]的公田为“自爰其处”[12]的私田。同时无论公田、私田还是垦荒,都逐渐实行了“履亩而税”[13],并由此引发广泛的社会变革。变革始于桓公用管仲治齐,在“井田畴均”即国家授田的基础上,齐实行了“相地而衰征”[14],按土地多少、土质好坏而征收赋税,以后发展为“相壤定籍”。这样,农民“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15],统治者的收益也得到增加。同时“叁其国而伍其鄙”,打破国野和公社组织界线;又“作内政而寄军令”[16],以个体家庭为起点,“十家为什,五家为伍”,把“轨”、“里”、“连”、“乡”的社会组织形式与“伍”、“小戎”、“卒”、“旅”的军事组织形式统一起来,使残留的血缘宗族变成国家直接控制的地域性社会、军事组织。在个体家庭变为授田和赋役单位后,国家通过基层组织体系控制人口和家庭成为必然,齐国“正人籍”、“正户籍”[17],“这也就是中国编户齐民的开始”[18]。之后,齐将兵役和军赋合一按区域实行的“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其蔽五。四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三十人奉车辆”的“乘马”制度[19],转变为“邦布之籍,终岁,十钱”的户籍税和“月人三十钱之籍”的人口税。但葛剑雄认为“我们还无法肯定户籍制度是否已成为当时的现实,或者还只是《管子》的作者所追求的理想”[20],但随后户籍制度在各国出现的记载可以互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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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33 齐桓称霸后,在制度创新收益的诱致和竞争压力的强制下,各国相继施行变革。在土地制度上,晋国“作爰田”[21],鲁国“初税亩”[22],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郑国“田有封洫”[23],秦国“初租禾”[24]。在户籍制度上,晋国“损其户数”[25],楚国“乃大户”,郑国“庐井有伍”[26],秦国“为户籍,相伍”[27]。同时,各国普遍以“书社”对公社组织进行了改造,形成“二十五家为一社”[28]的社会基层单位和“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29]的户籍控制单位。由于土地制度和社会组织的变化,原来国与野税赋不同的情况也逐渐消失。晋国在不服兵役的“野人”居住的“州”,“作州兵”,继而鲁国和郑国在“野人”居住的“丘”,“作丘甲”、“作丘赋”;楚国也“使庀赋,数甲兵”。到春秋末,鲁国“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中,“国人”已和本是“庶人”或“野人”的殷族盟于“毫社”[30],族群和国野界线已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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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35 在地方,继乡、里之后,为加强集权,楚、晋等把新兼并的土地设为由国君直接统治的县。楚灭申、息,以彭仲爽“为令尹,实县申、息”;晋灭原,设原、温两县,以“赵衰为原大夫,狐溱为温大夫”。楚围宋时“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因“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而遭拒。但一些县的长官可世袭,一些县也成为卿大夫的封邑,晋文公赏胥臣以“先茅之县”,晋侯“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31]。春秋后期,卿大夫也在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县逐渐变成一级地方行政组织。面积更大而地位更低的郡也和县一样由边地向内地推移,成为乡里之上的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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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37 为保证国家和贵族需要,官营手工业已有了土、金、石、木、兽、草工等分类[32]。每年三月到八月工匠在官作中服劳役,其他时间工匠可以为自己工作[33]。官营手工产品也可在市场出售,且“府藏皆有贾人,以知物价”。官营手工也使用官奴,“皂隶食职”[34],“器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奴主要来自战俘和获罪平民,楚公子弃疾与随从盟誓“有犯命者,君子废,小人降”[35];有因“父不幸而杀人,不得生,臣之母得生,而为公家为酒,臣之身得生,而为公家击磐”[36]。奴隶有奴籍,如“斐豹,隶也,著于丹书”[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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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39 在延续“工商食官”的同时,齐国“泽立三虞,山立三衡”[38],控制了全国的山林河泽和盐铁经济,“唯官山海为可耳”,但“断山木,鼓山铁”,“善者不如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十,君得其三”[39],实际上是民营官税。家庭手工业主要是家庭纺织业,“夙兴夜寐,强乎纺绩织纴,多治麻丝葛绪,捆帛縿”[40]。一些工匠开设作坊店铺,边生产边销售,“百工居肆,以成其事”[41]。商人“行曰商,止曰贾”[42],一些已发展为“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的大商人[43]。对“工商食官”下的商人,郑、卫、宋国都有“诸师”,鲁国有“贾正”[44]等进行管理。工商均“群萃而州处”[45],但为保持技艺,规定“工贾不变”[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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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41 土地赋役制度的改革和对人口的直接控制,使国家行动规模不断扩大,而不只是因为使用铁制工具[47]。齐桓公称霸不过“革车八百乘”[48],城濮之战时晋也是“车七百乘”。春秋末,晋四十九县除每县一百乘外,还有“徒兵”等。春秋初“为田洫”[49]等农田水利设施也为芍陂、邗沟等大型水利工程所掩盖。西周末一百四十八国[50],春秋末还剩十几国,更大规模竞争已拉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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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43 但统治者仍企图维持世袭等级体系,即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51]。管仲就要求“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使士“就闲燕”、工“就官府”、商“就市井”、农“就田野”,“四民者勿使杂处”、不能随便迁徙,保持四民恒业的身份和职役等级世袭的“旧法”[52]。但兼并却没有减少,卿大夫相互之间“取其室”、“兼其室”、“分其室”[53]、“纳其室以分妇人”、“争田”[54]。一些强势的卿大夫成了各国实际的执政者,改变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55]的局面。而失去田邑者丧失了权势、断绝了财源,成为“丧职之族”,实际等于削掉贵族身份,有的沦为平民甚至奴隶,如“天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夫范、中行氏“子孙将耕于齐”[56];“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伍“员如吴……而耕于鄙”;“三后之姓,于今为庶”;“栾、狐、续、庆、伯,降在皂隶。……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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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45 周室衰弱,灭国踵继,文化官员和典籍“其数散于天下”[58],不仅韩宣子可以“观书于太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还改变了只有“国人”能建学校、受教育的局面,所谓“天子失官,官学在四夷”[59]。齐国“乡建贤士……以劝民知(智)”,“乡树之师,以遂其学”[60];郑国“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住在“都鄙”的“舆人”也说“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春秋末,孔子开创了私人讲学之风,私学迅速成为人才成长的重要载体,一些学者不仅“竟于教”[61],还“秉笔事君”,甚至由布衣而将相[62],如“苦耕稼之劳”的宁越求学十五年而为周威公“师”[63]。出于对人才的需要,齐国实施了“发闻于乡里者”、“秀出于众者”由“乡长所进,官长所选,公所訾相”[64]的制度,一定程度打破世卿世禄制,开辟下层入仕的途径。秦穆公任用百里奚、由余、蹇叔等,开秦国任用客卿制度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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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47 这些变化加强国人(小人)的力量,一定程度成为与国君、君子(贵族)制衡的力量。秦伐晋,晋惠公“不和”的原因是“小人耻失其君而悼丧其亲,……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齐伐鲁,展喜称“小人恐矣,君子则否”。但国人参政的主要形式仍是“庶人谤”,统治者的决策也要征询国人的意见,在楚吴之间两头受气的陈怀公曾问国人“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但一些情况下,国人的支持也成为统治者胜败的关键,“郑子孔之为政也专,国人患之……子展、子西率国人伐之”;“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这种情况在氏族影响大、保留传统较多的郑、卫、宋、曹、陈、许、莒等中小国家更为突出。但随着诸侯争霸、土地兼并,国人流亡日益严重,大量成为“仆赁于野”[65]的“隶农”,“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一些将“妻子鬻”为奴[66],一些卖身为奴,如越石父“不免冻饿之切吾身,是以为仆也”[67]。原来“居肆”[68]的手工业者也成为流佣,如“鲁人身善织屦,妻善织缟,而欲徙于越”[69]。贵族拥有大批家内奴隶,如“郑人贿晋侯,以师悝、师触、师蠲……歌钟二肆,及其镈磬,女乐二八”[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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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49 西周时期,“君子用德,小人用刑”[71]是社会控制基本原则,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72]。贵族可“金作赎刑”[73],平民则“乱暴力正者、桥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74]。但在混乱的社会状态下,鲁、郑“多盗”,楚国“寇盗充斥”[75]。为控制局面,从管仲在齐提出走向法治化的“慎用其六柄”(生、杀、贫、富、贵、贱)开始[76],各国逐步改变凭贵族的意志临时决定刑罚“不测其深浅”的状况。到郑子产“铸刑书”[77],公布了成文法典。同时,统治者还一定程度关注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衔接问题,提出法“与俗同好恶”,“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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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51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0]
1703202952 4.1.2 战国和秦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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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54 4.1.2.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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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56 考王后,周分裂为东西二周,中国进入战国时代。三家分晋和田氏代齐后,秦、齐、楚、燕、韩、赵、魏成为十几个诸侯国中的“七雄”。为适应竞争,李悝在魏、吴起在楚、邹忌在齐、申不害在韩、商鞅在秦实施了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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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58 各国统治者调整了以相、将为首的代理人系统,“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79],改变了三代以来官员可以同时掌握军政大权的情况。相为“百官之长”[80],下领有各类事务性职官。将为军队的总指挥,但军队调动权在国王手里。秦统一后,在树立至高无上皇权的同时,在中央构建了由“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的丞相[81]、掌军的太尉和监察百官的御史大夫及分掌各项行政事务的诸卿构成的“三公九卿”体制。为保持皇室血统纯正,宫廷中已使用宦官,由于与国君朝夕相处,逐渐取得信任并被委以重任,如秦即用赵高做中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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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60 在地方,郡县制逐步得到推行。三晋在边地较大的郡下设了县,魏上郡设十五县[82];赵上党郡二十四县、代郡三十六县。其他国家相继效仿,燕上谷郡三十六县,齐设有类似郡的“都”[83]。商鞅变法时,秦“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令民为什伍”,大致形成了郡、县、乡、里、什、伍的结构;攻取赵榆次、新城、狼盂等三十七城设太原郡,攻取魏的酸枣、燕、虚、山阳和卫的濮阳设东郡[84],并设有与县并立的“道”[85]。统一后实行郡县制。郡置守,掌民政、司法、监察及财政、武事等,下有郡丞、佐守。县万户以上置县令,万户以下置县长,“皆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86],下有丞、尉等长吏和令史等属吏。县下为乡、里、什、伍。乡有啬夫、三老、乡佐和游徼,里设正,什设典,伍设老。但乡以下已经进入国家统治的末端,乡里什伍已带有很强的自治性。大乡的啬夫为“有秩啬夫”[87],是在册之吏;而小乡的啬夫、三老及正、典、老均不是专职官吏[88],三老主管教化也突出了衔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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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62 封君制虽未完全废除,但已很少有独立的治权。平原君、孟尝君等虽可以在封邑中征税,但仍需向国家纳税;成侯被封时“受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89],必须奉行国家的统一政令。卿大夫也成为不再拥有封地、不能世袭而以粮食为俸禄的官吏,孔子任鲁国司寇“奉粟六万”,到卫国做官“亦致粟六万”。但拥有爵位仍可能得到一定的食邑和食税。赵接受上党郡时,“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90]。秦设爵为二十级,第八级公乘以下只赏田,第九级五大夫有“税邑三百家”,第十级至第十八级各级庶长、更和大良造都“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91]。少数民族地区在置郡县制的同时也设各族君长,如“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秦已并天下,皆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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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64 为激励“耕战之士”[93],魏使“食有劳而禄有功”[94],“武卒”考选“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95];韩“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楚“绝灭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攻城“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96]。秦的军功爵制更彻底,“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乞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97],刑徒、奴隶立军功可抵偿刑期和赎免自身及家人的奴隶身份,甚至“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98]。但“不死者归,以为隶臣”[99],不是“不能死战者”[100],而是谎称战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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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66 除“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外[101],燕昭王筑黄金台,“卑身厚币,以招贤者”[102];魏文侯“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103],用士参政,按功授职授爵;楚一度“废公族疏远者”[104],“三世而收爵禄”[105],但不久即恢复“内姓选于亲,外姓选于旧”[106]。齐设稷下学宫,宣王时学者“数百千人”,成为“百家争鸣”的中心,但学宫的原则是“不治而议论”[107]。客卿制始终是秦的国策,无论出身和职业高低贵贱,出类拔萃者赋予高官重权甚至拜为相将。自武王到始皇21位丞相中,除1人是秦人、6人未详外,就有14个“外国人”[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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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68 社会的动荡改变了“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士不滥,官不滔,大夫不收公利”[109]的状况,为制约代理人,玺、印、符、节等制度得到推行。为考核地方官吏,“上计”制度逐渐实行,“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110]。上计内容包括“竟(境)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槁之数”等。由于上计和“訾(量)粟而税”[111]等需要,度量衡在各国内部趋于统一。如商鞅变法时,“平斗桶权衡丈尺”[112]。但国家间可能也有某种协调机制,如孝公“十八年,齐率卿大夫众来聘,……大良造鞅”造方升[113]。秦统一后,在全国“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114],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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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70 在“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的情况下,“壮者散而之四方”[115],“聚群多之徒,以深山广泽林薮,扑击遏夺”[116]。李悝变法时“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又以“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限制代理人。其后“商君受之以相秦”[117],并制定了《秦律》。虽然统治者声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18],但仅是只要犯罪就要受到处罚,而不是同罪同罚,如秦规定“内公孙毋爵者当赎刑,得比公士赎耐”;“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而且秦法名目繁多、用刑苛酷,如盗采桑叶,赃不到一钱,也要“赀徭三旬”[119]。但“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兵马益设而敌人逾多”[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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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2972 4.1.2.2 土地、户籍和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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