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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65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2]
1703203066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4.2 东汉到南北朝:分割状态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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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68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3]
1703203069 4.2.1 东汉到南朝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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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71 4.2.1.1 东汉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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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73 4.2.1.1.1 政治结构与权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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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75 东汉表面维持了三公九卿体制,但刘秀“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成为统管军政、吏治、司法等的决策机构,但尚书台官员品秩低,因此称“以吏士责三公”。而皇帝高度集权又为外戚、宦官势力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章帝以后,窦氏、邓氏、阎氏、梁氏等外戚集团先后掌权,桓帝时,梁冀“一门前后七封侯。三皇后,六贵人,二大将军。夫人、女食邑称君者七人,尚公主者三人。其余卿、将、尹、校五十七人”,抄家后“收冀财货,县官斥卖,合三十余万万,以充王府用,减天下税租之半”。东汉起,“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调它士”。和帝借中常侍郑众控制的禁军诛除外戚,郑众封侯,“由是常与议事,中官用权,自众始焉”[321]。随后出现宦官专权,酿成“党锢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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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77 刘秀罢郡国常备兵,“令还复民伍”,重要地方要由中央军驻防,起到了强干弱枝的作用。宗室王国保留了卫士,但“皆北军胡骑”[322],已不由王国居民担任。但首都禁卫人数下降,士兵又多来自洛阳及附近地区,安帝以后还吸收了商贾惰游子弟,实力更加削弱。在地方,州由监察区域渐变为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组织。随着中央控制的削弱,州刺史(牧)掌控了驻防各地的军队,控制民政、军事、司法、人事和财政大权。以后州牧父子相袭,地方军队变成私人武装,形成军阀割据,地方长吏与属吏也普遍以君臣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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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79 光武帝时,建太学,“内外讲堂,诸生横巷”。和帝时,“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一定程度纠正了机会不均。顺帝时,太学增加公卿子弟及明经下第者,太学生增加了官禄。东汉中期,又创立“先试之于公府,又覆之于端门”的复试制度[323]。质帝初,梁太后为争取支持,太学扩大到六百石以上官吏子弟,太学生达到三万余名,但很多只挂名。东汉还创立了招收外戚子弟的“四姓小侯学”及招收宫人的学校。桓灵间,宦官集团为对抗太学生,创建了专门教授辞赋、小说、尺牍、字画的鸿都门学,学生多为平民子弟,学成多授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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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81 东汉后期,“选士而论族姓、阀阅”[324],保任对象从子、弟、孙扩大到门、族、宗等,数量从一人扩大到二至三人,察举征辟成为世家大族和各级官吏分割做官权利的手段。由于私人讲学盛行,高官也以传经标榜门第,“为之师而无以教,弟子亦不受业”,不过“求志属托,规图仕进”[325]。大小官吏之间既是授业经师与门生又是荐主与故吏,形成累世公卿的家族和官吏集团,成为“魏晋士族先行阶段的形态”[326]。沛郡桓氏,桓荣以后五世,“父子兄弟代作帝师,受其业者皆至卿相”;汝南袁氏,袁良以后四世中有五人居三公,“门生、故吏遍于天下”;弘农杨氏,“自震至彪,四世太尉”。卖官也趋扩大,桓帝时,“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堤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灵帝时,“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又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其以德次应选者半之,或三分之一”[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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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83 4.2.1.1.2 户籍、土地和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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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85 在西汉末农民起义中,豪族地主势力进一步扩大,“豪右往往屯聚”,“起坞壁,缮甲兵”,田庄成为政治经济和军事单位。宗族、宾客成为豪强地主私人武装的重要力量,南阳豪族岑彭“将宾客战斗甚力”,邓晨“将宾客会棘阳”[328]。统一过程中,刘秀铲除一批豪强,也采取安抚手段,“营保降者,遣其渠帅诣京师,散其小民,令就农桑,坏其营壁,无使复聚”[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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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87 东汉初,刘秀实施了检核土地人口的“度田”、“案比”制度,除为掌握名籍、田数和增加赋税收入外,更主要是检核和解散豪族武装。但州郡畏于豪族,“刺史太守多为诈巧,不务实核”。刘秀处死了一些州郡大吏,厉行度田,又引发豪族叛乱,“郡国大姓及兵长、髃盗处处并起”。在加强镇压的同时,又“徙其魁帅于他郡”,度田、案比才在形式上成为东汉的定制。同时,一些失去土地的自耕农、依附农民和奴隶在战争中也重新获得土地;朝廷也实行了招抚流亡、奖励生产等措施,也有“每至岁时,县当案比,(江)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的故事[330],但难以逆转豪强势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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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89 贵族官僚、富商大贾大量兼并土地、荫蔽人口。“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这些地方也就“不可问”。马援子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灵帝时中常侍侯览“前后请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331];黄门侍郎张让“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332]。富商大贾“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更加突出[333],“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形成“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件”[334]的大田庄。明帝以后,封国转向食租,但19个王国仍控制全国969万户4915万民中的169万户1031万人,也有侯国95个[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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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91 在赋役方面,东汉初因用兵,土地税提高到什五税一,但很快恢复三十税一的“旧制”并维持到汉末。但依附田庄的“浮客输大半之赋”[336],户籍也附属于主人,不再由官府管辖,也不服徭役,东汉末济南豪族刘节“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节家前后未尝给繇(徭)”[337]。由于朝廷收入下降,和帝时,算訾范围扩大到以“衣履釜甑为赀”;桓帝时,“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新增了一项田赋附加税。为防止免役扩大,在赐民爵的同时又都规定“爵过公乘”才能免役[338]。东汉后期增设的县侯、乡侯、亭侯,曹操增设的名号侯、关中侯、关内外侯、五大夫侯等都是“不食租”的“虚封”,以至“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设空文书而无用也”[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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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93 由于个体农民减少,除临时性征兵外,实行了募兵、募民戍边给予“赏募钱(赏直)”的制度。光武帝曾以“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又赐“装钱”发内地百姓实边;明帝“募兵戍陇右,赐钱人三万”[340],当兵开始成为一种谋生手段。东汉后期,职业兵制发展为父死子继、世代为兵的“世兵制”,兵民分离,并形成专门登记士兵及家属的“士籍”。东汉末,刺史、牧、守私自募兵,世兵与将领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逐渐成为私人部曲。“夷兵”也是常备雇佣兵,董卓即凭恃“羌胡毕集”[341]的凉州军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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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95 东汉“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342],改由各郡国主管,民营官税,其他官营手工业仍然存在,官营商业则基本消失。民间手工业、商业有一定发展,并影响到整个社会,“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洛阳“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伪游手,什于末业”[343]。随着自给自足的大田庄成为东汉重要的经济形态,东汉末商品经济趋于下降,一定程度也是三国以后中原地区长期分裂割据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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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97 4.2.1.2 三国到西晋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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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099 4.2.1.2.1 三国的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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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1 东汉末,在北方连续的自然灾害面前,统治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导致黄巾起义。战乱连年,“四民流移,托身他乡,携白首于山野,弃稚子于沟壑”。而豪强地主“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344],以镇压起义为借口公开发展私家武装,相互征伐,形成军阀割据,并发展为三国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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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3 三国大致仍保留三公九卿体制,但又逐渐形成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体制。但汉末有董卓、曹操自封汉丞相。之后,蜀汉诸葛亮、曹魏司马昭、司马炎,西晋司马伦、司马颖、司马彤、司马保等权臣居丞相,总揽军政大权。鉴于东汉的教训,对外戚、宦官有严格限制。曹丕规定阉宦只能在后宫任职,官不过“诸署令”,且“金策著令,藏之石室”[345],永为准则;臣下不得向太后奏事,后族不许辅政,不许无功受禄,若有违背者,天下共诛之。但仍有蜀汉宦官黄皓乱政,西晋又引发了“八王之乱”的贾后政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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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5 在地方,州之上置都督诸州军事[346],之后都督兼当州刺史、郡守,统军理民,自辟僚佐掾属,军府由军区转而兼有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地方政权的军事化,往往形成方镇与中央的对抗,如曹魏末有镇守寿春的王凌、毋丘俭、诸葛诞的三次叛乱;东晋、南朝则有近三百年的“荆扬之争”。司马炎讨诸葛诞时,尚书省开始派出机构随军行使职权形成“行台”,西晋司马越率众许昌以行台自随[347],成为后世行省制度的先导。此外,遥领州、郡开始出现,曹魏置不在境内的梁州、益州刺史;吴、蜀策划灭魏后平分魏版图,并置刺史遥领;魏平蜀后,徙蜀豪强及家属于济、河之间,立济峨郡[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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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7 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通过一系列措施,在三国中保持了政治、经济和军事优势。针对“户口耗减,十裁一在”的情况,曹操“招怀流民,兴复县邑”。沿袭东汉以来人口分籍管理,曹操将人口划为各有统属且不能随意流动的郡县民、屯田户、士家,贾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都尉自以不属郡,……逵怒,收之”。只有褒奖死节之士时才“各除士名,使子袭爵”,但改变身份需“奏除驺名”[349]。为避免人口向高收益阶层流动,对三部分人口进行了相对分工并努力使其权利义务和收益成本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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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09 在郡县及基层组织相对完整的地区,人口主要由郡县控制。在赋税方面,“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用成本更低的“税亩制”取代了汉朝按产量三十税一的标准,“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并以绢、绵户调取代了算赋(人头税)。曹操“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350],所谓“书为公赋,九品相通”[351]。由于评资的需要,“资簿”出现并延续到两晋、北魏和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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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11 对流亡归附人口实行半军事化的民屯,屯民“专以农桑为业”,不服其他徭役。初期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即按租赁官牛数量的固定税率。后实行“分田之术”[352],“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353],一定程度回到按产量收租。租税虽较重,但能保证民众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归附者日多”、“流民越江山而归”。泰山太守吕虔,“诸山中亡匿者尽出安土业”;冯翊太守郑浑,“前后归附四千余家”[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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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03113 在征讨和收编豪强基础上,曹操禁私兵,重建了国家化的军队。但开始也沿袭了“士家”父子相袭为将帅征战,将帅赡养士兵家属并作为随营人质的制度。在建立稳固基地后,兵士家属被移居一处,形成“人役居户,各在一方”的“错役”[355],军人逃亡则“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军屯开始只是解决“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功费巨亿,以为大役”的临时性措施[356],后期得到推广[357]。由于战争需要,对“士家”也有一定优待,如强制寡妇、士女与士兵婚配,“有已自相配嫁,依书皆录夺”;规定“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置学师以教之”,同时开通了士及其子嗣通过宦学为官的渠道,也使“本出自兵伍”的杨俊等得以出仕[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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