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3203181e+09
1703203181 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1703201394]
1703203182 4.2.2 十六国和北朝的户籍制度
1703203183
1703203184 4.2.2.1 十六国的户籍制度
1703203185
1703203186 与西晋大部分汉族相对安定的生活相比,不断内迁的少数民族受到了广泛的压迫。“受方任者又非其材,或以狙诈侵侮边夷,或干赏啖利,妄加讨戮”,“士庶玩习,侮其轻弱,使其怨恨之气,毒于骨髓”,并州刺史马腾还将“诸胡”大量卖往山东为奴,连匈奴右贤王刘宣也说“我单于虽有虚号,无复尺土之业。自诸王侯,降同编户。……晋为无道,奴隶御我”。但西晋不但没有提出吸纳、稳定内迁少数民族的有效办法,反而“渐徙平阳、弘农、魏郡、京兆、上党杂胡,峻四夷出入之防”,把各少数民族逼到对立面。八王之乱期间,天灾不断,人口大量流亡。而四川官吏贪暴,欲“杀流人首领取其资货”,巴蜀流民“布在荆湘间,而为旧百姓之所侵苦,并怀怨恨”。巴族人李特率益州流民暴动后,匈奴人刘渊、羯人石勒先后起兵,北方进入“五胡十六国”的混乱时期,“百姓流亡,中原萧条,千里无烟,饥寒流陨,相继沟壑”,“羌胡相攻,无月不战,……诸夏纷乱,无复农者”[480]。
1703203187
1703203188 这期间,包括汉族在内的一些民众依附或被迫依附于豪酋。石勒徙秦雍民及氐羌十余万户于关东,以苻洪为龙骧将军、流民都督,率户二万居仿头;后赵末内乱期间,姚弋仲率羌族东迁,“戎夏襁负随之者数万”[481]。一些豪族、周边民众出于自卫需要形成且耕且战、占有大量人口和土地的坞堡组织,并吸收一些流民[482],如赵郡李显甫“为其宗主”,“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李矩被“推为坞主,东屯荥阳……招怀离散,远近多附之”;郗鉴被“推鉴为主,举千余家俱避难于鲁之峄山。三年间,众至数万”。开始坞主与民众依附关系并不强,魏该拟南徙而“众不从,该遂单骑走至南阳”。但由于资源能力的差异和战时以兵法部勒,自愿襁负逐渐变成强制性的隶属关系。各族统治者开始对坞堡组织采取了镇压政策,刘汉时,刘曜“周旋梁陈汝颍之间,陷垒壁百余”;曹嶷在“齐鲁之间,郡县垒壁降者四十余所”。后赵时,石勒攻“魏郡顿丘,诸垒壁多陷之”,王浚“讨勒,勒退屯黎阳,分命诸将攻诸未下及叛者,降三十余壁”[483]。
1703203189
1703203190 即使在这样的环境下,北方士族仍很强大,遍地的坞堡也由于强烈的需求而无法根除,一些统治者不得不转而采取拉拢政策,并一定程度接受了士族门阀制度。后赵石勒“陷冀州郡县堡壁百余,众至十余万。其衣冠人物,集为君子营。乃引张宾为谋主”,进而“清定五品”,“复续定九品”,“典定士族”;前秦苻坚“复魏晋士籍”,后燕慕容宝“定士族旧籍,分辨清浊”,都按晋法允许世家大族合法占有土地人口,免税免役。北方士族也逐渐依附于各族统治者,以至“衣冠之士,靡不变节”。还出现范阳卢氏、河东裴氏等无论哪个胡族王朝上台都有人出仕甚至位居公卿的世家大族。但一些政权有时倾向于抑制豪族,前秦苻坚在关中水旱时,没有征调农民而征调不服官役的“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隶三万人,开泾水上源,凿山起堤,通渠引渎,以溉冈卤之地”;后秦姚兴时,“能踰关梁通利于山水者,皆豪富之家”,因此“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木皆有赋”,以“损有余以裨不足”[484]。
1703203191
1703203192 各少数民族政权多实行胡汉杂糅的政治体制,对本族及统治区、占领区的民众也采取了不同的政策。赫连勃勃的夏国,早期甚至未设国都、牙帐,后期虽筑统万城为都,但“不置郡县,惟以城为主”[485]。后秦虽有州、郡但没有基层组织,实际上是一些只有松散军事隶属关系、直接统领镇户的大小镇戍[486]。刘渊“招集五部”起事,称大单于,使用匈奴职官;称汉王后,改用西汉三公九卿职官体制;去世前,又使用夹杂单于台制的西晋八公制。刘聪时,“大定百官”,在军事占领区维持州郡体制,“本土”设置以汉为主、汉胡杂糅的职官体制。刘曜灭西晋后,“置左右司隶,各领户二十余万,万户置一内史,……单于左右辅,各主六夷十万落,万落置一都尉”。石赵推行“胡汉分治”,称羯人为“国人”、汉人为“赵人”,“国人”的地位高于“赵人”,有“专明胡人辞讼”,“司典胡人出入”的官员和制度[487]。
1703203193
1703203194 本族民众是各政权初建时的主要依靠对象,军队开始也主要采用部族兵制。前秦“凡我族类”,“分三原、九嵕、武都、济、雍十五万户于诸方要镇,不忘旧德,为盘石之宗”[488];南凉“处晋民于城郭,劝课农桑,以供咨储;师国人以习战射,弱则乘之,强则避之。盖居者专耕、出者专战”[489]。由于部族兵制与魏晋兵户制度的相似性,各族在入主中原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营户”制度。前燕“军营封荫之户,盖诸军庇占以为部曲者”[490]。后秦“兵吏从征伐,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之后逐步将“杂户”纳入营户,成为“四军杂户”[491],“后得关中,以安定为重镇,徙民以实之,谓之镇户”[492]。
1703203195
1703203196
1703203197 对占领区的人口,屠杀并不是目的,掠夺并把人口迁到都城和中心区则是最常见的现象。石勒徙关中豪杰及羌、氐十五万户于司、冀州。冉闵建魏,企图以汉人为基础来巩固政权,利用胡汉仇恨,大杀胡羯,死二十余万,造成了十六国时期最残酷的一次民族仇杀,也使冉魏仅仅存在了两年时间。而与冉魏对抗的石赵余部则强迫“青、雍、幽、荆州徙户及诸氐羌胡蛮数百余万,各还本土,道路交错,互相杀掠,饥疫死亡,其能达者十有二、三”。前燕慕容皝征段辽,掠五千户及畜产万计;败后赵,徙边民于三魏;兼高句丽,掳男女五万余口;取宇文氏,徙五千余落于昌黎。后因“句丽、百济、宇文、段部之人,皆兵势所徙,非如中国慕义而至,咸有思归之心。今户云十万,狭凑都城,恐方将为国家深害。宜分其兄弟宗属,徙于西境诸城。抚之以恩,检之以法,使不得散在居人,知国之虚实”,实行了与主动归附的汉族不同的政策。前秦曾徙江汉之人万余户于敦煌,“中州之人有田畴不辟者亦徙七千余户”[493];灭前燕,徙鲜卑数万户到关中,前燕贵族慕容永徙长安后,“夫妻常卖靴于市”[494]。强制检括户口也不时开展。石勒“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前燕慕容暐时,因“诸军营户三分共贯”,“百姓多有隐附”,“悉罢军封”,“出户二十余万”。南燕慕容德因“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甚至“遣其车骑将军慕容镇率骑三千,缘边严防,备百姓逃窜。以(尚书韩)为使持节、散骑常侍、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495]。
1703203198
1703203199 在赋役方面,除赫连勃勃的夏国以“游食”的原始方式解决战争供给外,各族统治者大多都袭用魏晋甚至前代制度,通过土地赋役的调整吸引人口、控制资源。李雄时,成国“其赋男丁岁输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石勒时,后赵有“户赀二匹,租二斛”的户税,都是晋制但都较西晋减轻。后赵石虎时,将由雍秦二州迁徙戍役的十七个望姓“蠲其兵贯”;后秦姚苌时,规定“兵、吏从征战,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类似东晋“唯蠲役在之身”的政策。前燕慕容儁时的“三五占兵”、前秦苻坚时的“三五取丁”是孙吴的办法;后赵石虎时不仅“青、冀、幽州三五发卒”,还对“兼复之家”以“五丁取三,四丁取二”运送军粮,把这一制度扩展到徭役。前燕慕容皝为解决人口增加而“无田者十有四”,开放苑囿“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后悉罢苑囿“以给百姓无田业者。贫者全无资产,不能自存,各赐牧牛一头。若私有余力,乐取官牛垦官田者,其依魏晋旧法”,是类似曹魏的屯田制度。一些在汉法中又夹杂了少数民族传统做法,后赵石虎“制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496];北魏征戍兵士“资粮之绢,人十二匹”[497],实际上是早期军资自筹的变形。
1703203200
1703203201 4.2.2.2 北朝的户籍制度
1703203202
1703203203 拓跋鲜卑以游牧民族入塞,早期仍把大量良田辟为牧场,把大量战俘变为提供杂役的奴隶、专门放牧的“牧子户”或赏赐为私役,什翼犍破高车“获生口、马牛羊百余万头”。北魏建立后,拓跋珪“赐王公侯子国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上郡公百人,次郡公五十人,侯二十五人,子十二人”;拓跋嗣赐姚黄眉“隶户二百”。此外,又规定“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498],严禁以良为奴。
1703203204
1703203205 北魏初,由鲜卑部众和早期依附各族组成的“八国良家”是主要的依靠力量,因此在畿内之外的“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对于“诸方杂人来附者,总谓之乌丸,各以多少称酋庶长,分为南北部,复置二部大人以统摄之”,部分维持了部落控制。拓跋珪以后,逐渐采用了魏晋控制体系,“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499]。在北方边境六镇,以宗室或鲜卑王公为“镇都大将”,士兵“或征发中原强宗子弟,或国之肺腑,寄以爪牙”[500],“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当时人物,忻慕为之”[501]。
1703203206
1703203207 在大量掠夺和迁徙人口的同时,原来奴隶化的控制方式逐渐被“屯田”进而被“计口授田”代替。拓跋珪“使东平公仪垦辟河北,自五原至于棝阳塞外,为屯田”;“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徙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天兴初,制定……劝课农耕,量校收入”。拓跋嗣破越勒倍尼部,“徙二万余家于大宁,计口授田”[502]。拓跋焘攻柔然徙三十余万落、攻高车徙数十万落于漠南,“使之耕牧而收其贡赋”[503],还“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一定程度维持了被征服民族的社会组织和生产方式。但鲜卑贵族对土地的兴趣日趋强烈,不断“就耕良田,广为产业”,“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504]。北魏则采取妥协的“宗主督护制”,承认宗主控制下的包荫户不受国家的征调,甚至赋予宗主地方基层政权的性质。
1703203208
1703203209
1703203210 在赋法上,北魏初期大致继承了晋法,“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孝文帝太和八年“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在徭役上,除了筑宫垣等“三十日罢”的番役外,规定“男年十五以下为生口”,以上均服徭役。献文帝“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做出了对下三品较有利的改进,同时也令韩均检括冀、定等“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出十余万户”[505]。但连年用兵,加上“禁令苛刻,动加诛”[506],人口死伤流亡严重,连京师附近也“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507],造成农民起义不断,仅孝文帝前十年就爆发了起义十八次[508]。
1703203211
1703203212 孝文帝在“计口授田”的基础上,“下诏均给天下民田”,实行均田制。规定十五岁以上男子授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或麻田四十亩,女子授露田二十亩、麻田五亩;露田加倍以备休耕,不得买卖,身死、年满七十、犯罪流徙、绝户者还官,以备授田;桑麻田永为个人所有,只能买进不足、卖出有余;允许缺乏田地地区的农民迁往他郡“逐空荒”。在赋税上,“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征调也是评赀定等九品相通。在役法上,十一岁以下为小,不授田也不课役;十一岁至十五岁及癃者等“半夫”,半受田服役纳赋;十五岁以上男丁,全受田服役纳赋;年满七十退田免役,户中无丁男和中男的免役不退田;八十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正役以外仍有番役“以供公私力役”,孝文帝时“司州之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宣武帝时“发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罢”;元劭和李彪向孝明帝、宣武帝上表“国吏二百人以充军用”,“官给事力,以充所须”。均田外,地方官吏还按官职授公田,刺史十五顷,郡丞、县令六顷[509]。均田制中,表面上凡授田者“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但实际上,大土地所有者“有盈者无受无还”,他们的奴婢也依一般农民授田,耕牛则每头授田三十亩,限四头牛;而税赋则“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510]。
1703203213
1703203214 与均田制配合,孝文帝废除宗主督护制,推行五家立邻长、五邻立里长、五里立党长的三长制,派“定户籍大使”到各地编定户籍[511],一定程度改变了“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的情况,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北魏的户口猛增到五百多万户。在边境仍“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正课和征戍杂役。文成帝后,还将罪犯及家属“徙充北藩诸戌”,将被征服的各族民众“充平齐户”,一些也“配云中为兵”,成为既负担各种“碎役”也入“兵贯”、父子相袭为兵与镇户无异的城民。镇户的身份下降,逐渐“役同厮养”。六镇起义后,明帝取消了府户、镇人、城人的军籍,“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实行“三五简发”的集兵制[512]。
1703203215
1703203216 进而孝文帝“定姓族”,重文轻武、官分清浊,推行“专崇门品”、“以贵承贵,以贱袭贱”的门阀制度,士族与工商杂户通婚“犯者加罪”。任子制变成任一届刺史,例任一子。邢晏先后出任南充、沧州刺史,“乃启其孤弟子子慎,……复启孤兄子昕”[513]。由于鲜卑没有门阀传统,孝文帝又承认寒人“有高明卓然、出类拔萃者,朕亦不拘此制”,“可起家为三公”[514],实际执行了既按“旧第”(出身)又按“贵游”(官位)铨选制度,士族也不免赋役。能够免役的主要是“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的宗亲,三长中“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和“清流”也“复征戍,余若民”。由于尚武、重视军功和征服南方的需要,宣武帝则强调“九流之内,人咸君子,虽文武号殊,佐治一也”,鲜卑大族“虽以儒素自业,而每语人言,吾家世将种,自云犹有关西风气”。同时以吏干维持基本的社会控制,“是使刀笔小用,计日而期荣;专经大才,甘心于陋巷”[515]。
1703203217
1703203218 北魏后期学校和察举开始容纳寒人,一些官职可不经学校或察举而由白衣通过考试取得。孝明帝时,“博召辞人,以充御史。同时射策者八百余人,(温)子升与卢仲宣、孙搴等二十四人为高第”;官职升迁也可由考试取得,“遇尚书省选右丞,预选者皆射策”,中书郎宇文忠之入试获丞职。北魏也有“纳货用官”,元晖任时“大郡二千匹,次郡一千匹,下郡五百匹,其余受职各有差,天下号曰‘市曹’”。北魏末,孝闵帝还“诏天下有德孝仁贤忠义志信者”,“不应召者以不敬论”。此外,北朝还有“客例起家”,专置客馆以招徕四方,蒋少游“因工艺自达”[516],北周时赵遐以医术入仕[517]。但太和改制后,武官的选举归吏部执掌[518],改变了魏晋以来例由护军将军掌管的情况[519]。
1703203219
1703203220 由于长期战乱,货币经济衰退,北魏赋税仍“唯受谷帛之输”[520],对伎作户、绫罗户等“杂户”也有较严格控制,并按奴隶皆“着之丹书”的传统,“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521]。伎作户主要是以金银为主的官府手工工匠。北魏严禁私养工匠,“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对以丝绸纺织为主的“绫罗户”,“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奏议罢之,一属郡县”。但因为有官府用绢布为酬,雇百姓车牛运输租调的记载,可能存在以绢布代役。随着北方的统一,经济逐渐得到恢复,孝文帝“太和五铢”通行后,工商业也有所发展,魏明帝时开始实行市税和店舍税,市税“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522]。北齐后主时,“立关市邸店之税”,北周孝闵帝一度废除了市门税,但到宣帝时又恢复入市之税[523]。
1703203221
1703203222 东西魏分裂以后,由六镇和洛阳鲜卑组成的“六坊之众”多归高欢治下的东魏。高欢在“六坊之内徙者,更加简练,每一人必当百人,任其临阵必死,然后取之,谓之百保鲜卑”[524],保持了鲜卑部族兵制。同时授“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凡获逃户六十余万”[525]。高洋称帝后,北齐实行了均田制和十家为邻比、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的基层控制制度。均田制规定桑、麻田为永业田,可传世买卖,露田也可买卖。在赋法上,“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斗”,重于北魏。但在“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一子使当田五十顷,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役法大致延续北魏,“男子年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八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526],但没有半夫田和八十免一子的规定。
1703203223
1703203224 高洋时,“多所创革……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以后“国用转屈,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租调运输也“皆依贫富为三枭。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527],大致是北魏的“租输三等九品之制”。番役也延续了北魏“三十五日罢”或“四十日罢”[528]的做法。对“自一品以下,至于流外勋品,各给事力”,地方事力以“白直”充当[529]。工匠开始也仍为官府控制,高欢时官员毕义云“坐私藏工匠,家有十余机织锦,并造金银器物,乃被禁止”;天保初,高洋“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高湛时又“诸寺署所绾杂保(役)户姓高者,天保之初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530]。
1703203225
1703203226 依靠六镇鲜卑贵族起家的高氏,也试图争取汉族门阀世族的支持;高澄为代魏,废除了论资排辈的“年劳之制”,但北齐始终奉行民族歧视政策。也没能够阻止土地兼并和对人口赋役的分割,“露田虽复不听买卖,买卖亦无重责。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至春困急,轻致藏走”;“河渚山泽,有司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531];“豪党兼并,户口益多隐漏……户口租调十亡六七”[532]。北齐后期,政治更为腐败昏暗,“卖官鬻狱,聚敛无厌,每一赐与,动倾府藏……杀生予夺,唯意所欲”[533],朝中汉人世族的地位更加低下,民族矛盾激化,农民起义频发。
1703203227
1703203228 而在宇文泰控制的西魏,由于“六坊之众,从武帝而西者,不能万人”[534],不得不争取汉族地主的支持。宇文泰依周礼改定官制,加强了集权,“惩魏齐之失,罢门资之制,其所察举,颇加精慎”[535]。同时,把大批地方豪右武装纳入按鲜卑八部旧制建立的府兵系统,“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536],“以望族兼领乡兵”[537],并以此控制地方。又通过对已采用汉姓或本是汉族的将领、士兵赐给鲜卑复姓,“撰谱录,记其所承”[538]的办法,建立将领与士兵的“宗族血缘关系”,恢复传统的部落兵制。开始府兵数量有限,且“自相督率,不编户贯”[539],因而兵农分离。大统年间,宇文泰采取了汉族的集兵制,“籍民之有材力者为府兵”,“皆于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选材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调,郡守农隙教试阅”,基本上维持兵农合一,减少了军费支出,改变了魏晋以来的兵户制度。但这时“兵仗衣驮牛驴及糗粮旨蓄,六家共备”[540],仍保持军资自筹的制度,后期才“甲槊、戈、弩,并资官给”[541]。
1703203229
1703203230 在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宇文泰对赋役制度进行了调整,在赋税上,“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较北魏、北齐都重,但“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在役法上,把西魏大统时九岁以下男为小、十岁至十七岁为中、十八岁至六十四岁为丁、六十五岁以上为老,调整为“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且“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过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542]。但宇文护时,劳役与兵役是“八丁兵”制,即八番役。
[ 上一页 ]  [ :1.703203181e+09 ]  [ 下一页 ]